京醫保發〔2025〕17號
各區醫療保障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社會事業局,各有關定點醫療機構:
為貫徹《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深化醫療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見》精神,穩步推進本市醫保支付方式改革工作,合理控制醫療費用,保證參保人員享有更加優質、安全、高效的醫療服務,經研究,決定進一步完善本市基本醫療保險精神病住院付費管理辦法,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實施範圍
城鎮職工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患精神和行為障礙[ICD-10碼:F00-F99]住院治療的費用。
二、支付方式
根據參保人員住院診療特徵,採取急慢分管的複合式支付方式。二、三級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日60天以上的參保人員,以及一級及以下定點醫療機構住院參保人員,費用結算執行按床日定額付費;二、三級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日60天以內(含60天)的參保人員,費用結算執行按項目付費。
三、支付政策
(一)按床日定額付費
根據定點醫療機構級別、類別確定每床日定額支付標準,支付標準包含參保人員一次住院的全部醫療費用。基金和個人支付採取按比例支付,其中個人支付定額標準的6%,基金支付定額標準的94%。除以下費用外,定點醫療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參保人員收取其他醫療費用:
1.超出醫療保險基金支付標準的床位費;
2.非醫療保險報銷範圍內藥品、耗材、醫療服務項目費用;
3.因診療需要在外院就診發生的費用;
4.肝、腎等器官移植術後抗排異治療定額費用。
表 基本醫療保險精神病住院醫療費用床日定額標準

(二)按項目付費
按項目付費結算時,醫療保險報銷範圍內個人自付部分,參保人員參照按床日定額付費個人支付標準按日支付,醫療保險報銷範圍外的費用參保人員另行支付;總費用與參保人員支付費用的差額部分由醫保基金支付。
四、工作要求
(一)強化協議管理,規範臨床行為
定點醫療機構要認真落實《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服務協議書》有關條款,嚴格執行衛生主管部門關於精神病診治臨床路徑、出入院標準、病歷書寫等相關規定。在保證品質前提下規範行為、合理診療。如存在違規行為,在定額範圍內追回相關違規費用。
(二)開展數據分析,加強日常監管
市區醫保管理部門要充分利用大數據分析,結合數據監測情況,加強日常審核監管。以智慧監控為抓手,針對不符合醫保管理規定的問題及時處理,不斷完善“事前提醒、事中指導、事後追溯”的全鏈條監管模式,保障基金安全。
(三)完善配套機制,促進提質增效
市級醫保管理部門完善年終清算政策,將精神病按床日定額付費納入總額預算管理(BJ-GBI)。年終清算時,總額預付醫療機構根據費用發生情況納入BJ-GBI進行清算。預算管理醫療機構在各區醫保部門管理範圍內按照相應政策進行實時結算,不再單獨清算。
本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執行。此前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北京市醫療保障局
2025年11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