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醫保發〔2025〕15號
各區醫療保障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社會事業局,各有關醫療機構:
為進一步完善本市醫療服務價格和醫療保障政策,現就規範本市中醫類、部分神經系統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及調整部分醫療服務價格項目和相關政策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規範“懸空灸”等18項中醫類(灸法、拔罐、推拿)、“中藥貼敷”等18項中醫外治類、“手法整復術(關節脫位)”等9項中醫骨傷類、“針刀(鉤活)療法”等6項中醫特殊療法類、“非侵入式腦機介面適配費”等3項神經系統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及相應加收、擴展項目,制定除基本物耗以外的可收費醫用耗材價格政策。附件所列價格為最高指導價格,不得上浮,下浮幅度不限。同時,明確基本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報銷類別(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附件5、附件7)。
二、調整“動態血糖/葡萄糖監測”等4項醫療服務價格項目和可收費醫用耗材價格政策,附件所列價格為最高指導價格,不得上浮,下浮幅度不限。調整“組織/體液/細胞冷凍續存(輔助生殖)”等6項醫療服務價格項目的基本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報銷政策(附件6)。
三、同步廢止“溫灸器灸法”等237項現行相關醫療服務價格項目(附件8)。
四、各公立醫療機構要嚴格按照價格政策規定和臨床診療規範向患者提供服務並收取費用,不得收取未列明的費用。各公立醫療機構要建立健全內部價格管理制度,嚴格規範自身價格行為;嚴格執行醫療服務價格公示制度,在服務場所顯著位置通過多種方式公示醫療服務項目、價格及服務規範等內容,落實好住院費用清單、明碼標價等相關規定。
五、市、區各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落實責任。要積極做好政策宣傳解釋,密切關注政策執行情況,跟蹤政策實施效果;要切實加強對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和醫德醫風教育,規範醫務人員服務行為,不斷提高服務品質;要指導醫療機構加強內部成本核算和成本控制,主動做好控費工作,及時解決醫患矛盾。
六、國家或本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禁止臨床使用的醫學診療技術,不適用本市各項價格政策。
七、基本醫療保險甲類項目參保人員無先行負擔。基本醫療保險乙類項目,如無特殊標注,參保人員需先行負擔8%;有特殊標注的,參保人員先行負擔按標注比例或規定額度執行。丙類項目及所使用的醫用耗材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報銷範圍。
本通知附件6涉及價格項目2025年11月19日執行,其餘項目2025年12月27日執行。此前文件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政策執行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各醫療機構應及時報告有關部門。
附件:1.中醫類(灸法、拔罐、推拿)醫療服務價格項目規範表
2.中醫外治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規範表
3.中醫骨傷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規範表
4.中醫特殊療法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規範表
5.神經系統類(腦機介面)醫療服務價格項目規範表
6.醫療服務價格項目及醫保報銷政策調整表
7.相應醫療服務項目中部分可收費一次性使用醫用耗材清單及基本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報銷政策
8.廢止項目表
北京市醫療保障局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5年11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