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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人口與計劃生育、婦女兒童工作/人口與計劃生育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3. [聯合發文單位] 北京市財政局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25-09-24
  6. [發文字號] 京衛家庭〔2025〕12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5-09-24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6年 第3期(總第927期)

北京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北京市財政局關於印發《北京市育兒補貼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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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衛家庭〔2025〕12號

各區衛生健康委、財政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社會事業局、財政國資局:

  為做好我市育兒補貼制度實施工作,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北京市育兒補貼制度實施方案》印發你們,請抓好貫徹落實。

北京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北京市財政局    

2025年9月24日  

北京市育兒補貼制度實施方案

  為進一步完善本市生育支援政策體系,做好本市育兒補貼制度實施工作,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育兒補貼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在發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建立實施育兒補貼制度,營造生育友好社會氛圍。

  工作中要做到:堅持改善民生、惠民利民,有效降低家庭生育養育成本;堅持統籌銜接、保障公平,與現行民生政策相銜接,確保符合條件的嬰幼兒平等享受補貼;堅持盡力而為、量力而行,統籌考慮人口發展狀況和經濟社會發展水準,合理確定補貼範圍和標準,確保財政可負擔、政策可持續;堅持安全規範、簡便易行,嚴格資格審核,規範發放流程,提高辦事效率,確保資金安全,切實把好事辦好。

  二、補貼對象和標準

  (一)補貼對象。從2025年1月1日起,對具有本市戶籍的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3周歲以下嬰幼兒發放補貼,至其年滿3周歲。

  (二)補貼標準。育兒補貼按年發放,現階段執行國家基礎標準每孩每年3600元(每孩每月300元)。其中,對於2025年1月1日之前出生、不滿3周歲的本市戶籍嬰幼兒,按應補貼月數折算計發補貼。對按照育兒補貼制度規定發放的育兒補貼免征個人所得稅;在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特困人員等救助對象認定時,育兒補貼不計入家庭或個人收入。

  三、申領程式

  育兒補貼由嬰幼兒的父母一方或其他監護人按規定向嬰幼兒戶籍所在地申領。具體程式如下:

  (一)申請。申領人填寫有關資訊,提供嬰幼兒的出生醫學證明、戶口簿等材料,並對所提供資訊及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作出承諾。申領人主要通過育兒補貼資訊管理系統線上申請,也可線下申請。

  (二)初審。嬰幼兒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申請資訊進行初審,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相關工作。

  (三)審核確認。各區衛生健康部門進行審核確認,並將相關資訊提供給同級財政部門。

  (四)抽查。市衛生健康部門按一定比例,對補貼對象資訊進行抽查。

  四、資金來源和補貼發放

  (一)財政分擔比例。發放育兒補貼所需資金,除中央補助資金外,剩餘部分由市級與區級財政按比例分擔。

  (二)補貼發放時間。具體發放時間另行規定。提高發放效率,確保補貼及時足額發放到位。

  (三)補貼發放渠道。發放渠道為申領人或嬰幼兒的銀行卡、社會保障卡或其他金融賬戶。鼓勵通過惠民惠農財政補貼資金“一卡通”平臺發放。

  五、管理監督

  (一)資訊管理。按國家要求做好育兒補貼資訊管理系統維護管理工作,推進“出生一件事”聯辦,強化地區間、部門間資訊共用。建立資訊管理制度,做好資訊收集、處理和利用等工作,落實資訊安全責任,保障個人資訊安全。加強資訊動態監測,定期開展數據匯總分析,為做好政策評估及調整優化提供支援。

  (二)全程監督。接受審計部門和財政部門的全過程監督檢查。紀檢監察機關要強化監督執紀問責,嚴肅查處損害群眾利益的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育兒補貼制度實施情況主動接受社會監督。衛生健康部門和財政部門加強資金使用管理,適時組織開展績效評價,切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六、加強組織實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市、區衛生健康部門和財政部門要切實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認識育兒補貼制度的重要意義,精心組織安排,明確職責分工,確保責任到位、保障到位、落實到位。全市執行統一的育兒補貼政策和標準,各區不得自行出臺其他形式的育兒補貼政策或提標。育兒補貼制度有關實施細則由市衛生健康委、市財政局另行制定。

  (二)增強實施效果。結合孕産婦保健、住院分娩和嬰幼兒預防接種、健康管理、戶籍登記、社會保障卡申領等,優化服務流程,做好政策宣傳解讀,提升群眾知曉率。市、區衛生健康部門和財政部門要深入調研,廣泛聽取意見建議,評估育兒補貼制度實施情況,及時總結經驗做法、完善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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