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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工業、交通/公路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北京市交通委員會;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25-10-24
  6. [發文字號] 京經信發〔2025〕45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5-10-24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6年 第2期(總第926期)

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局等部門關於印發《北京市自動駕駛汽車道路應用試點車輛安全檢測辦法(試行)》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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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經信發〔2025〕45號

各有關單位:

  現將《北京市自動駕駛汽車道路應用試點車輛安全檢測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局    

北京市交通委員會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    

2025年10月24日  

北京市自動駕駛汽車道路應用試點車輛安全檢測辦法(試行)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為有效保障北京市自動駕駛汽車道路應用試點運營車輛安全出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北京市自動駕駛汽車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規定,結合北京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北京市行政區域範圍內道路應用試點車輛安全檢測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總體原則】北京市道路應用試點車輛安全檢測工作堅持分類管理、預防為主、安全高效的原則,定期開展安全檢測。

  第四條【檢測對象】在北京市已取得道路應用試點資質的自動駕駛汽車。

  第五條【檢測內容】道路應用試點車輛安全檢測內容應根據《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項目和方法》(GB38900-2020),完成制動系統、轉向系統、照明系統等涉及行車安全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測及各車型“三同”車輛封閉場地自動駕駛功能檢測。

  第六條【檢測周期】自取得道路應用試點之日起,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自動駕駛乘用車、自動駕駛公交車5年內每車每年檢驗1次,超5年每6個月檢驗1次,自動駕駛貨車10年內每車每年檢驗1次,超10年每6個月檢驗1次。

  各車型“三同”車輛封閉場地自動駕駛功能定期檢測按照取得道路應用試點之日起,按照100台車輛抽1台的比例(不足100台抽1台),每12個月檢驗1次。

  第七條【檢測機構要求】機動車安全技術檢測應當委託從事道路運輸車輛檢驗檢測業務的機動車檢驗檢測機構進行檢測。

  各車型“三同”車輛封閉場地自動駕駛功能檢測應當委託國家、北京市認可的第三方檢測機構進行檢測。

  第八條【增加車輛】申請增加道路應用試點車輛安全檢測的,遵守以下規定:

  (一)增加車輛應與首次申請的道路應用試點車輛屬於“三同”車輛;

  (二)每車應完成機動車安全技術檢測,並取得機動車檢驗檢測機構出具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報告;

  (三)按照100台車輛抽1台的比例(不足100台抽1台)完成對應車型“三同”車輛封閉場地自動駕駛車輛功能檢測,並取得國家、北京市認可的第三方檢測機構出具的自動駕駛功能封閉場地測試合格報告。

  第九條【安全檢測備案】道路應用試點主體定期完成安全檢測的,應當將以下材料提交市交通運輸部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具體由市智慧城市基礎設施與智慧網聯汽車協同發展工作辦公室負責組織實施)進行備案:

  (一)機動車檢驗檢測機構出具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報告;

  (二)國家、北京市認可的第三方檢測機構出具的自動駕駛功能封閉場地測試合格報告。

  第十條【名詞定義】本辦法所稱自動駕駛汽車,是指可以由自動駕駛系統操作在道路上安全行駛的汽車,包括按照國家標準具備有條件自動駕駛、高度自動駕駛、完全自動駕駛功能的汽車。

  道路應用試點,是指在公路(包括高速公路)、城市道路、區域範圍內等用於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各類道路指定的路段進行的自動駕駛汽車道路運輸試點運營活動。

  “三同”車輛,是指同車型、同系統、同架構的車輛。其中同車型是指應在下列主要方面一致:1.生産企業(製造商)及對車型系列的劃分;2.車輛類型及車輛型號;3.其他車輛一般特徵,包括:車輛結構特徵(例如:車身類型、駕駛室類型、貨箱類型、驅動類型、軸數及佈置方式等);車輛裝置特徵(例如:約束系統類型、動力系統特徵、變速器類型、懸架類型等);車輛技術特徵參數(例如:車輛品質參數、車輛尺寸參數、座位數等)。同系統是指安裝在道路應用試點車輛上,具備相同的使其能實現車輛自動駕駛功能的軟體。如系統版本升級,企業需提供相關證明材料,視同為與原系統“一致”。證明材料包含軟體版本版本號、實現符合標準GB7258-2017《機動車運作安全技術條件》檢測要求且出具未降低車輛安全性能的系統軟體等相關説明。同架構是指安裝在道路應用試點車輛上,具備相同的使其能實現車輛自動駕駛功能的硬體整合。道路應用試點車輛都應由主體出具一份硬體整合清單,清單包含硬體整合的名稱、品牌、型號規格、詳細安裝位置和數量。

  測試區(場),是指在固定區域設置的具有封閉物理界限及自動駕駛汽車自動駕駛功能測試所需道路、網聯等設施及環境條件的場地。

  第十一條【實施日期】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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