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經信發〔2025〕44號
各有關單位:
現將《北京市自動駕駛汽車安全評估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局
北京市交通委員會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
2025年10月24日
北京市自動駕駛汽車安全評估辦法(試行)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為提升自動駕駛汽車産品性能和運作安全水準,進一步規範安全評估活動,根據《北京市自動駕駛汽車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結合北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北京市行政區域範圍內開展自動駕駛汽車安全評估工作,適用於本辦法。
第三條【總體原則】北京市自動駕駛汽車安全評估工作堅持安全有序、分類管理的原則,貫穿道路測試、示範應用等全流程創新應用活動,分階段推進車輛産品功能與性能綜合評估工作。
第四條【安全評估內容】安全評估內容包括基本能力評估、實際道路評估,以及事故、應急處理評估:
(一)基本能力評估:包括道路測試、示範應用主體、安全員及車輛基本要求評估,以及封閉測試場及倣真測試評估等功能驗證評估;
(二)實際道路評估:包括測試里程及自動駕駛測試里程佔比、關鍵接管率、區域覆蓋度、自動駕駛服務人次/載貨次數等上路通行評估;
(三)事故及應急處理評估:包括道路測試、示範應用期間發生的事故率及相應的應急處理能力等評估。
第五條【安全評估確認】道路測試、示範應用主體應當向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具體由市智慧城市基礎設施與智慧網聯汽車協同發展工作辦公室負責組織實施)提交申請材料,按照國家、北京市關於各車型示範應用階段的具體規定,經過論證評估,形成安全評估報告,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放試驗用機動車臨時行駛車號牌。
第六條【安全評估確認撤銷、終止】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相應撤銷、終止道路測試、示範應用主體的安全評估:
(一)提交虛假材料,刻意隱瞞真實資訊的;
(二)出現重大安全風險的;
(三)道路測試、示範應用主體申請主動退出,且理由恰當的;
(四)通過安全評估1年內,未向交通運輸部門申請開展道路應用試點的;
(五)經市自動駕駛汽車聯合工作機制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名詞定義】
本辦法所稱自動駕駛汽車,是指可以由自動駕駛系統操作在道路上安全行駛的汽車,包括按照國家標準具備有條件自動駕駛、高度自動駕駛、完全自動駕駛功能的汽車。自動駕駛汽車通常也被稱為智慧汽車、智慧網聯汽車等。
道路測試,是指在公路(包括高速公路)、城市道路、區域範圍內等用於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各類道路指定的路段進行的自動駕駛汽車自動駕駛功能測試活動。
示範應用,是指在公路(包括高速公路)、城市道路、區域範圍內等用於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各類道路指定的路段進行的具有試點、試行效果的自動駕駛汽車載人載物運作活動。
道路應用試點,是指在公路(包括高速公路)、城市道路、區域範圍內等用於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各類道路指定的路段進行的自動駕駛汽車道路運輸試點運營活動。
第八條【實施與解釋】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