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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工業、交通/公路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北京市交通委員會;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25-10-24
  6. [發文字號] 京經信發〔2025〕43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5-10-24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6年 第2期(總第926期)

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局等部門關於印發《北京市自動駕駛汽車道路測試與示範應用辦法(試行)》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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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經信發〔2025〕43號

各有關單位:

  現將《北京市自動駕駛汽車道路測試與示範應用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局    

北京市交通委員會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    

2025年10月24日  

北京市自動駕駛汽車道路測試與示範應用辦法(試行)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為加快推動北京市自動駕駛汽車技術研發及場景應用,進一步促進和規範自動駕駛汽車道路測試與示範應用,依據《北京市自動駕駛汽車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本辦法適用於在市行政區域範圍內進行的L3級及以上自動駕駛汽車道路測試和示範應用以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先行先試】支援建設北京市智慧網聯汽車政策先行區(以下簡稱政策先行區),鼓勵在政策先行區內打造適度超前、具備容錯糾錯機制的政策服務體系,持續驗證新技術、新場景、新産品、新模式,促進自動駕駛汽車技術創新應用。

  第四條【工作機制】由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市交通委、市公安局公安交管局、市規劃自然資源委、市委網信辦、市智慧城市基礎設施與智慧網聯汽車協同發展工作辦公室(以下簡稱市雙智辦)等相關部門建立市自動駕駛汽車聯合工作機制(以下簡稱市聯合工作機制),支撐自動駕駛汽車測試示範等創新活動開展。

  第五條【市區聯動】相關區政府在市聯合工作機制的統籌和指導下成立區級工作專班,負責指導、協調本區有關部門做好本行政區域範圍內自動駕駛汽車創新活動相關工作。

  第六條【申請流程】申請開展道路測試、示範應用活動的,應當向市雙智辦提交申請材料,按照規範統一、便利高效的原則,經過材料審核、論證評估工作,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放試驗用機動車臨時行駛車號牌。

  第七條【道路測試】道路測試活動應按照車內有安全員、車內無安全員的順序依次開展。

  申請開展車內有安全員道路測試的,應按照國家、北京市要求,完成封閉測試場、實驗室等自動駕駛功能、性能測試並取得國家或北京市認可的第三方檢測機構出具的測試報告。

  申請開展車內無安全員道路測試的,應符合國家、北京市關於測試里程或時長累計、自動駕駛汽車安全通行以及安全員與現場安全監控人員(安全專員)配備等方面指標要求。

  第八條【示範應用】完成道路測試活動並達到規定條件,需要測試載人載物等應用場景的,或者需要按照國家規定通過産品准入擬開展上路通行試點的,可以申請開展示範應用活動。示範應用活動應在已完成的道路測試路段或區域範圍內開展。

  申請開展車內有安全員示範應用活動的,應具有自動駕駛汽車示範應用方案,並符合國家、北京市關於道路測試里程或時長累計、自動駕駛汽車安全通行等方面指標要求情況下。

  申請開展車內無安全員示範應用活動的,應具有自動駕駛汽車示範應用方案,並符合國家、北京市關於道路測試里程或時長累計、自動駕駛汽車安全通行以及安全員與現場安全監控人員(安全專員)配備等方面指標要求。

  第九條【增加車輛便利化】開展道路測試、示範應用活動的,在滿足國家、北京市規定測試里程或時長、自動駕駛汽車安全通行等方面指標要求,可向市雙智辦申請批量增加車輛,對通過市聯合工作機制確認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放試驗用機動車臨時行駛車號牌。

  第十條【異地互認便利化】已經或者正在國內其他地區開展道路測試、示範應用等相關活動的,在本市申請開展相同或者類似活動的,可將原省市發放的臨時行駛車號牌及相關材料等提交給市雙智辦,視情況簡化測試流程、測試項目。

  第十一條【軟硬體變更】除日常演算法維護優化外,對自動駕駛汽車進行可能影響車輛功能、性能的軟體升級和硬體變更的,應當及時報告。

  發生影響車輛安全性能的重大升級或者變更的,應當重新提交申請,通過後方可開展升級變更後的道路測試、示範應用活動。

  第十二條【上路通行管理】自動駕駛汽車道路測試、示範應用活動過程中,除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自動駕駛汽車可以通行區域、道路範圍外,不得使用自動駕駛模式行駛。車輛從停放點到道路測試或示範應用路段、區域的轉場,應使用人工操作模式行駛。

  第十三條【安全員管理】開展道路測試、示範應用活動的,應當按照國家、本市規定配備安全員。

  安全員應始終監控車輛運作狀態及周圍環境,發現車輛處於不適合自動駕駛的狀態或者系統提示需要人工干預時,應當及時接管車輛、採取開啟危險警示燈等相應措施。

  第十四條【交通違法及事故處理】道路測試、示範應用活動期間發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交通事故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五條【實施與解釋】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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