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發〔2025〕29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現將《關於加強産業用地彈性年期出讓工作的若干意見(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31日
(此件公開發佈)
關於加強産業用地彈性年期出讓工作的若干意見(試行)
為進一步深化完善《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快科技創新構建高精尖經濟結構用地政策的意見(試行)》(京政發〔2017〕39號)中關於産業用地彈性年期出讓相關要求,支援加快構建符合首都功能定位的現代化産業體系和培育新質生産力,制定本意見。
一、總體要求
堅持規劃引領,嚴格落實北京城市總體規劃,加強用途管制,保障産業用地資源持續用於科技研發和産業生産等方面。堅持節約集約,加強土地資源迴圈利用,提高土地資源要素配置的效率和産出效益。堅持保障實體經濟,實行出讓年期差別化管理,控制和降低産業用地成本,增強土地資源對産業發展的支撐保障作用。
二、適用範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供應的工業用地、工業研發用地、科研用地、倉儲用地,採取彈性年期出讓。
三、合理劃分年期
一般産業項目用地按照不超過20年期出讓。位於産業園區內的相關項目,可執行以下年期:
1.國家級重大産業項目以及積體電路、智慧網聯新能源汽車、生物醫藥、航空航太等投資強度大、回報周期長的市級、區級重大産業項目的用地,可按照30—50年期出讓。
2.倉儲物流項目用地可按照30年期出讓。
3.經市政府或各區政府(含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下同)授權的産業園區開發企業建設標準廠房和研發用房的産業用地可按照30年期出讓。
4.低效用地再開發、城市更新、劃撥土地使用權補辦出讓手續等存量産業項目用地一般按照不超過30年期出讓。
凡位於綠化隔離地區內的産業用地,均按照不超過20年期出讓。
四、優化地價核算方法
各區政府要進一步降低土地開發補償費用,並通過區域統籌等方式合理分攤産業用地開發成本,切實控制和降低企業用地成本。彈性年期産業用地的土地出讓底價,按照不低於彈性年期與最高年期的比值進行年期修正,即土地出讓底價≥50年期評估熟地價×(彈性年期÷50);同時應符合國家及本市關於土地出讓底價的其他規定。
五、明確續期條件
在産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前,各區政府要對企業履約情況開展綜合評價。對於實現履約要求的,在符合屆時城市規劃、産業定位和項目論證要求的情況下,支援産業用地採取協議出讓方式進行續期,價格可按照首次出讓時的地價水準確定,也可結合續期時産業用地基準地價等綜合評估確定,由用地企業在上述兩種方式中選定一種,並在首次土地出讓合同中予以明確;對於未實現履約要求的,按照履約監管協議處置。
六、下放區級長年期決策許可權
各區可自主決策30年期及以下年期産業用地的出讓年期。
各區以前3年本區供應産業用地年均宗數的三分之一,確定本年度可自行安排的30年期以上産業用地的宗數,北京大興國際機場臨空經濟區每年可自行安排1宗30年期以上的産業用地,用於支援高精尖産業發展;每宗地面積不超過10公頃。
超過各區按照上述規定可自行安排的30年期以上産業用地宗數,或宗地面積超過10公頃,但確實需要落地國家級和市級重大産業項目的用地,經市政府批准後可適當延長年期。
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作為試點,探索開展區級全面自主決策産業用地出讓年期機制(含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在其他區選址建設産業項目的用地)。
七、加強組織實施
各區政府要建立産業用地彈性年期出讓的區級決策機制,健全産業項目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機制,與用地企業簽訂履約監管協議,對産業項目實施動態監管服務;定期對産業項目的投資強度、地均産出、地均稅收、節能環保等方面進行履約評估,為産業項目運營提供政策指導和服務;在土地出讓合同簽訂後10個工作日內,將産業項目情況、供地情況和履約監管協議,報送市規劃自然資源委、市發展改革委以及相應行業主管部門備案;每年年底就本區取得用地的産業項目投資和建設情況、投達産運營情況、就業人口情況等形成報告並報送上述市級部門。
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市商務局等部門要分別建立國家級、市級重大産業項目不同産業類別的認定標準和正面清單,在産業項目論證、效益評估、監督管理等方面為各區政府提供指導和服務。市規劃自然資源委要將各區産業用地彈性年期出讓執行情況納入城市體檢和供地計劃年度實施評估,強化實時監測和動態調整。
本意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本市有關産業用地彈性年期出讓規定與本意見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見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