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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科技、教育/其他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教育委員會
  3. [聯合發文單位] 北京市財政局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25-11-24
  6. [發文字號] 京教研〔2025〕21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5-12-11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教育委員會北京市財政局關於印發《北京高等學校哲學社會科學創新中心建設運作與經費管理辦法》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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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教研〔2025〕21號

各有關高等學校:

  現將《北京高等學校哲學社會科學創新中心建設運作與經費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自印發之日起施行,請遵照執行。

北京市教育委員會    

北京市財政局    

2025年11月24日  

  (此件公開發佈)

北京高等學校哲學社會科學創新中心建設運作與經費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北京高等學校哲學社會科學創新中心(以下簡稱“哲社創新中心”或“中心”)建設,根據中央和北京關於繁榮發展哲學社會科學的文件精神,落實《教育強國建設規劃綱要(2024—2035年)》,結合《首都高校發揮基礎研究主力軍作用若干措施》和《加快建設教育強國首善之區三年行動計劃(2025—2027 年)》等文件要求,依據國家和北京市有關財政科研類項目經費管理制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哲社創新中心是依託北京高校建設的高水準科研創新平臺,是推動北京高校加快構建中國哲學社會科學自主知識體系的重要平臺。其主要任務是聚焦中國式現代化建設特別是首都經濟社會高品質發展中的重大理論和實踐問題,匯聚拔尖創新人才和團隊,組織開展跨學科研究,加快哲學社會科學研究範式變革,以高水準的科學研究推動一流學科建設、支撐高品質的教育教學和人才培養、深化國際學術交流合作,推動首都哲學社會科學繁榮發展。

  第三條  哲社創新中心建設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按照“服務需求、交叉融合、立德樹人、深化改革”的基本原則,實行“開放、聯合、協同”的運作機制、“統籌佈局、定期評估、動態調整”的管理模式,實行“聚焦重點、公正公開、績效導向”經費使用原則。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四條  北京市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市教委”)是哲社創新中心的主管部門,負責制定發展規劃和統籌中心建設佈局;牽頭制定中心建設運作與經費管理辦法,指導中心的建設和運作;組織開展中心申報、立項、評估、驗收等工作;組織和指導中心開展預算編制、績效評價等工作;組織北京人文論壇的舉辦和中心宣傳工作。

  第五條  北京市財政局(以下簡稱“市財政局”)負責會同市教委制定中心建設運作與經費管理辦法等相關政策;審核和批復中心經費預算;會同市教委對中心經費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開展績效評價等工作。

  第六條  依託高校是哲社創新中心的具體負責單位,主要職責:組織中心的培育、論證、申報,將中心的建設發展納入學校發展重點,為中心運作提供配套經費、人力資源和科研場所等條件保障;制定本單位中心管理辦法細則,組織實施中心建設,加強政治把關;配合市教委落實中心建設發展的各項目標任務。

  第七條  哲社創新中心是建設主體,主要職責是:組建中心學術委員會;制定中心發展規劃,推動中心任務實施;編制中心經費預算、年度工作計劃和年度工作報告;積極承擔國家和北京市重大科研創新任務;加強國際學術交流合作;加強中國哲學社會科學自主知識體系建設。

第三章 申報與組建

  第八條  哲社創新中心分為A類和B類兩類。A類中心以中國哲學社會科學重大理論創新為主攻方向,圍繞國家和首都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大實踐問題開展戰略性、前瞻性研究,推進首都教育科技人才一體化建設和發展。B類中心以服務國家和北京市經濟社會發展為宗旨,以資政建言為主攻方向,開展應用對策研究。

  第九條  市教委會同市委宣傳部、市委研究室、市政府研究室、市委黨校、市社科院和市社科聯、市社科規劃辦等部門,根據有關國家戰略和首都經濟社會發展需求,發佈中心申報領域指南。

  第十條  申請哲社創新中心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中心總體規劃佈局,具備為國家戰略和首都經濟社會發展提供重要支撐的能力和條件。

  (二)主要依託學科原則上應為一流學科或高精尖學科。具有多學科交叉融合發展基礎,至少涵蓋2個(含)以上一級學科。

  (三)負責人應是本領域的知名學者,具備堅定的政治立場,有統籌和組織高水準跨高校、跨部門、跨學科科研團隊的能力。

  (四)研究內容緊密圍繞重大理論創新以及國家和北京市現實需求,有前瞻佈局、優勢獨特的研究成果積累,有較強的社會影響力,服務成效顯著。

  (五)建設方案的政治方向、價值取向正確,研究特色鮮明,具有明確、切實可行的發展方向、目標、思路和任務。

  (六)擁有結構合理、開放性強的專兼職科研團隊;團隊核心成員具有協同合作的精神和較高的組織管理水準,能帶領各協同單位聯合建設或聯合攻關。

  (七)應具備固定的工作場所、穩定的經費支援和健全的內部治理機制等基本條件。建設經費根據研究領域特點、攻關課題重要性和成果貢獻度等確定,依託單位承諾不低於1:1予以經費配套。

  (八)應為至少已良好運作2年以上的重點研究機構。具備完善的組織體系、管理體制和運作機制,師德師風和學術生態良好。

  第十一條  申報與組建哲社創新中心的基本程式:

  (一)高校推薦。申建北京高校依據中心申報領域指南,確定中心名稱,提出中心建設申請,同時保證“配套條件先到位,申請建設才啟動”。

  (二)機構申請。研究機構編制中心建設方案,填寫《北京高等學校哲學社會科學創新中心申請書》(以下簡稱《申請書》)。

  (三)考察遴選。按照“成熟一個,建設一個”的原則,組織專家或委託第三方機構對高校提交的《申請書》進行宏觀論證和領域論證。對申報建設A類中心重點考察其在重大理論創新和自主知識體系建設、拔尖創新人才培養、教育教學改革、體制機制創新方面發揮的作用;對申報建設B類中心重點考察其在資政建言、輿論引導及服務社會方面發揮的作用。

  (四)批准認定。按照學校推薦、中心論證等步驟公開擇優確定擬支援中心名單。中心報市教委認定後,正式啟動建設。通過論證的《申請書》作為中心建設《任務書》,結合年度工作計劃,一併作為中心建設成效考核評估的重要依據。

  中心需緊密結合其建設定位,統籌規劃、合理設置項目,不搞“拼盤”“打包”,有力支撐實現建設總目標。中心圍繞科學研究、人才培養、學術交流、資料資訊建設、諮詢服務等重點工作內容建立項目庫,有序推動項目申報、評審、立項等工作。立項情況需在市教委科研管理平臺備案。項目負責人應為中心專職人員。

第四章  運作管理

  第十二條  依託高校應重視中心的建設與發展,由主管校領導牽頭,協調科研、學科、人事、教務處、研究生院、財務、資産等部門負責人組建中心建設委員會,協調解決中心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第十三條  哲社創新中心實行主任負責制。中心主任負責任務組織實施,統籌人才、經費、科研設施等資源配置,保證實現發展目標。

  第十四條  哲社創新中心應成立學術委員會,負責制定中心發展規劃,指導中心學術發展,加強對中心科研發展和人才培養的諮詢與指導;應加強跨學科、跨領域聯合研究,加強大數據、人工智慧等新技術方法運用,産出更多新理論、新範式;支援學術帶頭人自主聚人才建團隊,提煉原創性、標識性概念,推動各學科領域自主知識共同體建設,培育“北京學派”;對學風建設與學術倫理等問題進行監督等。

  第十五條  哲社創新中心應聚焦建設主要任務,深度分析中心建設領域面臨的重大理論與北京實踐問題,跟蹤了解國內外前沿研究動態,每年至少提交2篇戰略研究報告或戰略諮詢報告,並積極承擔國家和北京市有關部門的研究任務。加強中央高校和市屬高校共建,聚焦重大問題以聯合承擔課題攻關、研究生聯合培養等方式加強交流合作。

  第十六條  哲社創新中心應構建“開放、流動、競爭、協同”的用人機制,實行“按需設崗、按崗聘用、嚴格考核、動態調整、能進能出”的聘用機制,保持中心創新活力。中心應創新人才培養機制,延攬海內外高水準專家學者深度參與科學研究、人才培養全過程,開設跨學科課程,創新教材編寫工作和跨學科協同育人模式,把黨的創新理論研究成果轉化到教材和課堂中,推動中心培養具有學科交叉背景、國際視野和家國情懷的高層次創新人才。積極吸納青年教師、博士研究生參與中心前沿領域的科學研究。

  第十七條  哲社創新中心應在建設周期內至少承辦1次北京人文論壇。按照“平等、開放、包容、互鑒”的理念,策劃論壇主題,宣傳闡釋新時代新思想,研究應對新機遇新挑戰,開展國際學術交流,發佈中國自主的知識體系成果,打造北京高校人文對話特色品牌。

  第十八條  哲社創新中心應建立聯絡員制度和資訊報送制度,及時將重大工作進展成果、戰略研究報告、戰略諮詢報告報送市教委。

  第十九條  哲社創新中心應加強知識産權的管理。中心完成的論文、專著、研究報告、媒體文章等研究成果原則上應體現“北京高等學校哲學社會科學創新中心”標識。未體現中心標識的成果不作為評估的有效材料。專利申請、成果轉讓、獎勵申報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哲社創新中心應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嚴格遵守國家有關保密規定。

  第二十一條  哲社創新中心要加強科研誠信建設,弘揚科學精神,提倡紮根實踐的學風,自覺接受有關方面的監督。

第五章  經費與保障

  第二十二條  哲社創新中心建設周期五年,資金實行多元化投入,主要來源為市級財政資金、依託單位配套資金。在建設周期內,財政資金按照A類中心每年不超過100萬元、B類中心每年不超過30萬元予以支援。依託單位配套資金與北京市財政資金比例原則上不低於1:1。

  中心在建設周期內,原則上根據中心研究領域學科特點、攻關課題重要性、科研産出情況、單位資金配套等明確年度預算資金。首年度建設經費先按照年度全額經費80%撥付,年底根據支出進度情況撥付剩餘資金。次年起建立預算額度與績效掛鉤機制,依據前一年度考核評估結果對當年年度預算進行動態調整。

  第二十三條  市教委每年以項目經費形式支援中心完成年度任務。A類中心項目支援力度每項不超過30萬元,年度項目數量不超過5項,年度經費總額不超過100萬元;B類中心設置項目支援力度每項不超過15萬元,年度項目數量不超過3項,年度經費總額不超過30萬元。

  第二十四條  經費預算應當根據實際研究需要和資金支出範圍,科學合理、實事求是編制。按設備費、業務費、勞務費三大類編制預算。

  (一)設備費主要用於在中心建設過程中購置設備和軟體工具,對現有設備進行升級改造或租賃使用外單位設備而發生的費用。

  (二)業務費是指為完成中心目標購置低值易耗品費用和消耗性費用等相關費用。主要包括材料、測試化驗加工、燃料動力、購置圖書、收集資料、複印翻拍、檢索文獻、採集數據、翻譯資料、印刷出版、會議、差旅、註冊費、國際合作與交流等費用,以及其他相關支出。

  (三)勞務費是指在中心建設過程中支付給參與項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後、訪問學者以及中心聘用的研究人員、科研輔助人員的勞務性費用和校外專家諮詢費。中心聘用人員的社會保險補助、住房公積金等可納入勞務費科目中列支。

  第二十五條  專項經費主要用於支援中心的建設和運作。不得開支有工資性收入的人員工資、獎金、津補貼和福利支出;不得分攤學校公共管理和運作費用;不得提取間接費;不得用於房屋建築物構建、裝修改造等支出;不得作為其他項目的配套資金;不得用於償還貸款、支付罰款、捐贈、贊助、投資等支出;不得用於按照國家和北京市規定不得列支的其他支出。不得有其他違反國家財經紀律的行為。中心使用項目資金情況應當自覺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中心根據預算管理要求,科學合理安排年度預算,將收支情況納入中心年度預決算,統一編報。對實施期限為一年以上的項目,應當根據研究進展分年度安排預算。

  第二十七條  下放專項經費調劑許可權,中心負責人根據科研實際需要調整經費支出,項目依託高校據實核準。

  第二十八條 依託高校應當將專項經費納入高校財務統一管理,單獨核算,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擠佔和挪用。

  第二十九條  哲社創新中心建設期間,年度剩餘資金可結轉下一年度由中心繼續使用。對按要求完成周期任務目標並通過周期驗收的中心,結餘資金按規定留歸依託高校使用。依託高校將結餘資金統籌用於科研活動直接支出,優先考慮原中心團隊科研需求。

  第三十條  依託高校應嚴格執行國家資産管理的有關規定,凡使用專項經費購置形成的固定資産和無形資産均屬於國有資産,統一納入學校資産管理。涉及國有資産(包括知識産權等無形資産)的使用和處置管理,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不得以任何方式隱匿、私自轉讓、非法佔有或牟取私利。

  第三十一條  哲社創新中心因故終止或被撤銷,依託高校應當及時清理賬目與資産,編制財務決算及資産清單,審核匯總後報市教委。已撥付資金或其剩餘部分按原渠道退回。

第六章  考核與評估

  第三十二條  哲社創新中心建設突出品質和貢獻導向,以學術品質、人才集聚和培養、社會影響、解決問題的實際效果為衡量標準。考核評估工作堅持公開、公正和優勝劣汰的原則。採取分類分段、問題導向的動態評價機制。

  A類中心建設採取年度自評、中期評估和周期評估相結合的考核評估制度,考核結果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三個等次。年度自評:依託高校以年度報告為基礎,對中心建設情況(含經費使用情況)進行年度考核和評價,並將考核結果報市教委備案。根據年度考核情況,市教委適時牽頭開展績效評價,對於資金使用緩慢、評價效果不好、資金使用管理出現問題的中心,要相應核減預算額度。中期評估:建設第三年,市教委將組織專家對中心開展中期評估,推行代表性成果評價,重點評估中心發展狀況和存在的問題,提出諮詢建議。周期評估:建設期滿,市教委將組織專家或委託第三方機構對中心開展周期驗收,採取現場評估方式。

  B類中心建設採取年度考核與綜合評估相結合的考核評估制度。市教委制定考核評估細則對其進行考核評估和動態管理。

  第三十三條  哲社創新中心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實施一票否決,考核結果為不合格:

  1.研究成果存在意識形態導向問題,背離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違反國家法律及有關政策規定。

  2.研究成果數據造假,或存在代寫、剽竊、偽造等學術不端行為。

  3.公開發佈發表涉密研究成果。

  第三十四條  強化評估結果應用,建立動態管理與退出機制。市教委根據評估結果動態支援,評估結果為優秀的,進一步加強專項經費支援,在後續項目支援、表彰獎勵等工作中給予傾斜;評估結果為不合格的,將視情況予以暫停撥款、中止整改和退出建設等措施。在整改期間,暫停財政資金支援,整改後驗收合格的,恢復財政資金支援。整改後驗收仍未合格的退出建設。退出建設的依託高校2年內不得再申報新的哲社創新中心。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哲社創新中心統一命名為:北京高等學校哲學社會科學創新中心××中心,英文名稱為“Beijing Higher Education Innovation Center for 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中心須製作名稱標牌,挂於建設場地。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教委、市財政局負責修訂及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2019年12月31日北京市教育委員會印發的《北京人文社會科學研究中心管理辦法》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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