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人社能發〔2025〕10號
各技工院校:
為貫徹落實《國家職業教育改革實施方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於深化技工院校改革大力發展技工教育的意見》等文件精神,進一步加強本市技工院校規範化管理,健全完善招生、學籍、教學、實習就業等各項管理制度,建立良好的教育教學秩序,推進技工教育高品質發展,現將《北京市技工院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北京市技工院校教學管理辦法》《北京市技工院校學生實習就業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5年9月8日
北京市技工院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技工院校學生學籍管理,建立良好的教育教學秩序,維護學生合法權益,進一步推動技工院校改革創新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技工院校在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指導下,應建立健全招生、學籍管理部門和相關制度,落實管理責任,做好招生和學籍管理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開展學制教育的技工院校。
第二章 招生與學制
第四條 技工院校招收應屆畢業生和本市勞動預備制學制化教育人員註冊為全日制,招生對象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身體健康狀況應符合國家和相關專業規定的體檢要求。
第五條 招收企事業單位在職職工和社會人員開展不脫産學制培訓的為非全日制,其修業年限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 技工院校招收初中畢業生,按照北京市高級中等學校招生考試要求執行;招收本校學生就讀高學段的,可參考上一學段學業成績綜合評定;招收勞動預備制學生、其他職業院校學生等,由學校確定考試形式,並組織實施。
第七條 技工院校學制教育以培養中、高級技能人才為主,學制年限原則上遵守以下規定:
(一)中級工學制教育招收初中畢業生,基本學制為三年;
(二)高級工學制教育招收對口專業中等職業學校達到中級技能水準的畢業生,基本學制為兩年,非同一專業大類畢業生,基本學制為三年;招收普通高中畢業生,基本學制為三年;
(三)預備技師學制教育招收對口專業中等職業學校達到中級技能水準的畢業生,基本學制為三年,非同一專業大類畢業生,基本學制為四年;招收普通高中畢業生,基本學制為四年;
(四)技師學制教育招收對口專業技工院校和職業院校達到高級技能水準的畢業生,基本學制為兩年。
第三章 入學與註冊
第八條 新生須持錄取通知書及本人身份證明,按技工院校規定日期和要求到校辦理入學報到手續。因故不能如期報到者,須憑有關證明向學校提出延期報到書面申請。無正當理由逾期兩周不報到者,視同自動放棄入學資格。
第九條 技工院校對新入學學生需在開學一個月內完成入學資格和身體狀況復查,不符合條件的學生應取消其入學資格;符合條件的學生,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招生備案。
第十條 技工院校應於當年10月中旬前,將本校完成招生備案的新生資訊錄入全國技工院校資訊管理系統,經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審核,完成電子學籍註冊。
第十一條 技工院校應對取得學籍的新生建立學生學籍檔案,學生學籍檔案內容包括《報名錶》《體檢表》《學生登記表》等材料。學籍檔案應由專人管理,學生離校時,由學校做好移交或歸檔保存工作。
第四章 轉學與轉專業
第十二條 學生轉學與轉專業需本人及監護人申請,學校審批並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備案(附件1)。跨省轉學的,須報轉出、轉入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附件2)。
第十三條 中級工班學生轉專業應在二年級以內,畢業年級學生和高級工班、預備技師(技師)班學生不得轉專業。
第十四條 學生和監護人一般應在寒、暑假放假前兩周提出轉學、轉專業意向。學校在接到符合條件的轉學、轉專業申請(附件1-1)等相關材料後,於10個工作日內辦結相關手續。
第十五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轉學或轉專業:
(一)因患疾病或生理缺陷,經學校指定的醫療單位檢驗證明,確實不宜在原學校或原專業學習,但可在相關學校或專業學習的;
(二)經學校考核認可,學生在原專業(工種)以外的某一專業(工種)範圍內有特定專長,轉學或轉專業(工種)更有利於其能力發揮的;
(三)經學校審核認可,學生及其家庭確實有特殊困難,不轉學或轉專業則無法繼續學習的;
(四)技工院校辦學條件等發生變化,學生提出轉學或轉專業申請,經學校同意的;
(五)複學時,本專業(工種)無後續班級的。
第十六條 根據人才需求變化和學校專業調整情況,經學生及監護人同意,原專業在校生可以轉入符合條件的其他專業學習。
第十七條 技工院校可以接收不同類型學校(中專、職高、普高)學生轉入本校,按其實際學業水準安排專業和年級,可配合其他類型學校轉出學生學籍。
第五章 休學、複學與退學
第十八條 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學生,經學校批准,可以休學:
(一)因病(須持二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繼續學習的;
(二)缺課課時數累計超過該學期的三分之一的;
(三)依法服兵役的。
第十九條 學生休學期間,不享受在校生待遇,由監護人承擔管理責任,學校應書面告知學生本人及監護人並簽字確認。
第二十條 學生休學期限原則上為1年,休學期滿仍無法複學的,累計休學期限不超過2年。依法服兵役學生的休學期限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退役軍人保障法》等法規文件執行。
第二十一條 學生因病(須持二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因事要求休學,須由學生本人及監護人申請,經技工院校批准後辦理休學手續。
第二十二條 對申請複學的,學生應於休學期滿前一個月向所在學校提出複學申請,學校同意後,按其實際學業水準安排年級。
第二十三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學校可作退學處理,並通知學生及其監護人。
(一)累計休學兩年,仍不能複學或休學期滿未申請辦理複學手續的;
(二)經二級以上醫院診斷患嚴重疾病、不能堅持或不宜在校學習的;
(三)一學期內累計曠課超過30天或連續曠課兩周的;
(四)學生本人及其監護人申請退學的。
技工院校對以上情形在辦理退學過程中,如聯繫不上學生及其監護人的,可在本校官網公示,公示期不少於5個工作日,公示期滿仍未到校辦理手續的,視為自動退學。
第二十四條 退學不屬於對學生的處分,在辦理退學手續後,學校應為退學學生出具退學證明。退學的學生不得申請複學。
第二十五條 退學學生的學費、住宿費等費用的清退,按北京市技工院校學生收、退費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學生死亡的,由學校按照規定要求為其登出學籍。
第六章 成績考核與管理
第二十七條 學生應參加本專業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學校應給予補考機會,補考通過的,成績記為60分或合格;因故不能參加考核可申請緩考,補考、緩考安排由各技工院校確定。
第二十八條 擅自缺考或考試作弊者,本次考試成績以零分計,並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
第二十九條 學生每學年經考核,仍有應修課程總門數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及格或操行評定不合格的,應予留級。留級學生所學專業如無後續班級,學校應在徵得學生和監護人同意的前提下,安排到其他適當專業就讀。
第七章 獎勵與處分
第三十條 對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技能競賽、發明創新、社會服務等方面表現突出的學生,給予表揚或獎勵。
第三十一條 對於違紀違規的學生,學校可按有關規定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紀律處分分為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五種。給予學生紀律處分的,應經會議決定。開除學籍處分要經學校辦公會討論決定,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備案。
第三十二條 技工院校對受處分的學生應加強考察和教育。對態度較好,確有悔改表現的學生,可撤銷處分。撤銷處分的時間一般在受警告和嚴重警告處分三個月後,受記過、留校察看處分半年後。撤銷處分應由學生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報學校批准。撤銷處分的許可權與作出處分的許可權相同。
第三十三條 記過、留校察看和開除學籍處分記入學生檔案,記過、留校察看處分撤銷後,可從學生檔案中撤出處分決定。
第三十四條 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學生,學校可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一)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
(二)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治安管理處罰法,被追究法律責任,在社會上造成極壞影響的;
(三)受留校察看處分,在察看期間仍有違紀行為,經教育仍不悔改的。
第三十五條 技工院校應設立學生紀律處分申訴程式和機構,為學生及其監護人提出的申訴進行復查,學生或其監護人對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學校處理或處分決定書之日起10日內,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訴。學校應對申訴進行復查,並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日內作出復查決定,送達申訴人。
第八章 畢業與結業
第三十六條 技工院校負責畢業生資訊審核。學業期滿的學生達到以下要求的,應准予畢業:
(一)操行總評成績合格;
(二)修滿專業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全部課程且成績合格,或修滿規定學分;
(三)取得相應職業技能等級證書(職業資格證書)。
第三十七條 技工院校每年六月份辦理畢業審核,將准予畢業的學生資訊通過學籍系統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復核。學校頒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統一制定、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統一印製和驗印的北京市技工院校畢業證書。
第三十八條 技工院校畢業證書遺失不能補辦,如有遺失,可以按畢業證書核發程式申請辦理畢業證明(附件3),畢業證明與畢業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九條 因有不及格科目或未取得職業技能等級證書(職業資格證書)不能正常畢業者,可在學制期滿後一年內,向原就讀學校申請一次補考。經補考成績全部合格,符合畢業條件的,隨下一年級學生辦理畢業手續。對仍不符合畢業條件的,由原就讀學校頒發結業證書。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北京市技工院校學生學籍管理規定》(京人社能發〔2011〕86號)同時廢止。
北京市技工院校教學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進一步規範和加強本市技工院校教學管理工作,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技工院校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黨的領導,堅持正確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堅持工學一體化技能人才培養模式,以促進就業創業、服務行業企業、服務首都高品質發展為目標,加強對學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職業道德教育,大力培育弘揚勞模精神、勞動精神和工匠精神,不斷提升學生的創新精神和綜合職業能力。
第三條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全市技工院校教學管理的綜合指導,對技工院校教學工作進行監督,指導技工院校教學計劃、教材使用、課堂教學組織、教學品質等內容落實。
第四條 技工院校主辦單位負責所屬技工院校教學工作的監督管理。技工院校依照本辦法負責教學管理工作的組織實施,並不斷完善本校教學管理制度和工作運作機制。
第五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開展學制教育的技工院校。
第二章 專業設置管理
第六條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加強技工院校專業增設和撤銷工作的管理。技工院校專業設置應符合北京“四個中心”功能定位,堅持前瞻性、差異化、特色化,適應本市産業需要,服務經濟社會高品質發展。技工院校應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公佈的全國技工院校專業目錄確定專業名稱等,開設專業需符合本市有關規定。
第七條 技工院校應在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指導下建立專業動態調整機制,要緊密對接産業轉型升級、創新驅動和新質生産力發展要求,圍繞新一代資訊技術、智慧製造與裝備、現代服務業等領域,開設新專業、改造升級傳統專業、撤銷淘汰專業。
第三章 人才培養方案和教材管理
第八條 技工院校應制訂完善人才培養方案(含課程標準),重點明確培養目標與培養規格、就業方向、課程設置與教學時間安排、教學保障、學生德育活動等。教學活動時間為每學年40周,每學年不少於1000學時。
第九條 技工院校應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技工院校公共基礎課程方案要求,開足開齊思想政治、語文、歷史、數學、英語、數字技術應用、體育與健康、美育、勞動教育等公共基礎課程;參照《全國技工院校專業目錄》、國家技能人才培養工學一體化課程設置方案(專業教學計劃)開設專業課程。
第十條 技工院校應依據國家技能人才培養工學一體化課程設置方案(專業教學大綱),進行就業崗位及辦學條件分析等,編制校本課程標準。課程標準須明確課程性質與目標、教學內容與要求、教學實施建議、學業評價等,並納入職業技能等級認定評價相關內容。
第十一條 技工院校應嚴格執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技工院校教材管理工作實施細則和本市關於教材管理的有關規定,按照要求組織開展教材的編寫、選用、備案等工作。其中,思想政治、語文、歷史以及其他意識形態屬性較強的課程等,須使用國家統一編寫、統一審核的教材。技工院校在全國和本市技工教育規劃教材不能滿足的情況下,可補充編寫校本專業課教材。鼓勵有條件的技工院校結合本校實際開發並應用數字化教學資源。
第十二條 技工院校應建立健全人才培養方案制(修)訂、教材管理等制度。人才培養方案和選用的教材須經學校黨組織研究通過,並向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備案。專業人才培養方案調整累計更新達到30%以上的須重新履行備案程式。
第四章 教學行政管理
第十三條 技工院校應當建立結構合理、權責清晰、分工協作、運作高效的教學管理體制。教學管理工作由院(校)長全面負責、分管教學副院(校)長具體負責、教學管理部門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 技工院校應根據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統一編發的校歷,編制本校學期校歷,並向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報備,特殊情況須提交書面説明。學校安排的5天以上的全校性停課等須及時報備。
第十五條 技工院校教學管理部門應根據校歷、人才培養方案,統籌教學安排、編制課程表、下達教學任務,並監督指導任課教師完成教學任務。
第十六條 技工院校應做好教學檔案管理工作。教學檔案分為教學文件檔案、教學業務檔案、教師業務檔案、學生學習檔案和其他教學相關檔案。檔案按有關管理規定進行收集、整理、分類、歸檔和保管等。
第十七條 技工院校應健全教學安全管理制度,定期開展教學場所安全巡查,做好教學設施設備維護保養和檢查維修等工作,確保教學安全。
第十八條 技工院校應健全學生成績管理制度,做好成績評定、記錄、復核、公佈、分析和反饋等工作。
第五章 教學運作管理
第十九條 任課教師應依據人才培養方案、校歷和課程表等,編制學期授課進度計劃,並報學校教學管理部門。任課教師執行授課進度計劃調整幅度較大的,須按照本校規定履行報備程式。
第二十條 任課教師應提前備出兩周的教案量,教案的教學單元最多不超過一天。教案編寫應圍繞教學目標、教學內容和教學要求等,同時將思政元素融入課堂教學設計中;實訓課、體育課等教案須有安全教育和安全防範措施。教案須經學校審定後執行。
第二十一條 任課教師授課前應做好場地、設備等教學準備;授課中應秉持思政引領、學生中心、能力本位的教學理念,依法依規施教,發揮課堂育人作用;授課後應填寫教學日誌,佈置批改學生作業,並組織學生整理學習成果。
第二十二條 任課教師應根據課程考核方案,通過過程性評價和終結性評價相結合的方式,對學生開展學業評價。
第二十三條 任課教師應在課程考核結束後,依據學生成績分析教學目標達成情況,提出教學改進措施,完成課程教學實施總結。
第六章 教學品質管理
第二十四條 技工院校應健全教學品質監控與保障體系,定期組織開展教學品質檢查督導評估工作,確保教學工作安全科學高效。
第二十五條 技工院校應在開學初、學期中、學期末,對教學進度、教案、作業等進行檢查,規範教學運作;在日常教學中加強巡檢,規範教學秩序;每學期組織開展聽評課、學生評教等督導工作。
第二十六條 技工院校應開展學期教學品質評估工作,對師生意見建議、課程實施總結、學生考核成績等進行綜合分析,完善課程標準、改進教學模式、優化教學方法手段等。
第七章 教師隊伍建設
第二十七條 技工院校應根據學校規模、辦學層次和專業設置需要,完善師資隊伍建設體系,組建一支能滿足教學需要、結構合理、素質過硬、相對穩定的專兼職教師隊伍,並建立師資隊伍資訊臺賬。
第二十八條 技工院校專任教師應具備相應教師資格,專業課教師還應具備相應職業資格或職業技能等級,思政課教師應按教學要求配齊。技工院校可吸納企業一線技能大師、技術領軍人物、企業技術人員等到校任教。
第二十九條 技工院校應健全教師培訓制度,制定分層分級的教師培訓計劃,採取“走出去、請進來”等多種形式,提升教師能力水準和職業素養。教師參加繼續教育的時間,每年累計應不少於90學時,其中,專業科目所佔學時一般不少於總學時的三分之二。有條件的技工院校應組織專業課教師參加全國技工院校工學一體化教師培訓。
第三十條 技工院校應嚴格落實教育部等七部門聯合印發的《職業學校教師企業實踐規定》,加強教師企業實踐工作。專業課教師每5年應累計完成不少於6個月到企業或生産服務一線實踐,沒有企業工作經歷的新任專業課教師應先實踐再上崗;公共基礎課教師應定期到企業進行考察、調研和學習。落實教育部等五部門印發《關於加強新時代中小學思想政治理論課教師隊伍建設的意見》,思政課教師每年參加實踐教育活動不少於2次。
第三十一條 技工院校須加強師德師風建設,建立師德師風建設長效機制。嚴格落實教師職業行為十項準則及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辦法,對師德違規“零容忍”。
第三十二條 技工院校應健全教師綜合考核制度。通過平時考核和年度考核對教師進行教學工作、教科研工作等全方位的考核。教師年度考核結果與選優評先、職務評聘等掛鉤。
第八章 教研教改管理
第三十三條 技工院校應建立健全教研教改工作機制。完善工作制度,明確教研教改工作職責。圍繞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北京市推進的技工教育重點工作、相關政策的實施落地、技工教育培養特色及人才培養規律等開展超前研究。
第三十四條 技工院校應制定學期教研活動計劃,確保教研活動時間,明確每次教研活動的主題、目標、內容等;通過組織開展集體備課、研討交流、學習觀摩等教研活動,改進教學方法解決教學難點問題等,同時做好教研活動記錄和學期教研活動總結,促進教研活動規範化,提升教師教研能力,提高教學品質。
第三十五條 技工院校應加強在思想政治教育、産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學一體化技能人才培養模式、中高職貫通培養、世界技能競賽成果轉化等方面的專題研究,推進研究成果在人才培養工作中的實踐探索,不斷提高學校的教研教改工作水準,推進教學改革,促進教學品質提升。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於進一步規範我市技工院校教育教學工作的通知》(京人社職指發〔2018〕43號)同時廢止。
北京市技工院校學生實習就業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和加強技工院校學生實習管理、就業創業工作,維護學生、學校和用人單位合法權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技工院校應在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的統籌指導下,嚴格落實黨組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加強實習就業工作的組織領導,健全實習就業工作隊伍、管理制度與運作機制,組織開展實習就業工作,並接受主辦單位的監督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開展學制教育的技工院校,及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企事業單位。
第二章 實習管理
第四條 技工院校學生實習是指技工院校學生按照專業培養目標要求和人才培養方案安排,由技工院校安排或者經技工院校批准自行到企事業等單位進行職業道德和技術技能培養的實踐性教育教學活動,包括認識實習和崗位實習。
認識實習指學生由學校組織到實習單位參觀、觀摩和體驗,形成對實習單位和相關崗位的初步認識的活動。崗位實習指具備一定實踐崗位工作能力的學生,在專業人員指導下,輔助或相對獨立參與實際工作的活動。
第五條 技工院校應當選擇符合以下條件的企事業單位作為實習單位,與學校有穩定合作關係的優先:
(一)合法經營,無違法失信記錄;
(二)管理規範,近3年無違反安全生産相關法律法規記錄;
(三)實習條件完備,符合專業培養要求、産業發展實際。
學生自行選擇的崗位實習單位應符合上述條件。
第六條 技工院校應對擬選擇的實習單位進行實地考察評估,形成書面報告,建立實習單位名單。考察評估內容應當包括:單位資質、誠信狀況、管理水準、實習崗位性質和內容、工作時間、工作環境、生活環境以及健康保障、安全防護等。實習單位名單須經校級黨組織會議研究確定後對外公開。
第七條 技工院校與實習單位須在實習開始前依據專業人才培養方案共同制定實習方案,明確崗位要求、實習目標、實習任務、實習標準、必要的實習準備和考核要求、實施實習的保障措施等。實習崗位應符合專業培養目標要求,與學生所學專業對口或相近,原則上不得跨專業大類安排實習。
第八條 技工院校安排學生赴京外、國(境)外實習的,應書面報請主辦單位同意,並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備案。組織國(境)外實習,須通過國家駐外有關機構了解實習環境、實習單位和實習內容等情況,必要時可派人實地考察。要選派指導教師全程參與,做好實習期間的管理和相關服務工作。
第九條 有條件的實習單位可為實習學生提供統一住宿。各技工院校和實習單位要建立實習學生住宿制度和請銷假制度。學生不在統一安排的宿舍住宿的,須提書面申請,經學生監護人簽字同意,由技工院校審批後方可辦理。
第十條 技工院校和實習單位應選派經驗豐富、綜合素質好、責任心強、安全防範意識高的專兼職實習指導教師和專門人員,共同組織開展對學生的實習指導和思想政治、安全生産、道德法紀、心理健康等方面的教育。
第十一條 技工院校和實習單位應共同建立完善的學生實習資訊通報制度,實習指導教師和實習單位專門人員開展日常巡查工作,每日向技工院校和實習單位報告學生實習情況,遇有重要情況應當立即報告,不得遲報、瞞報、漏報。
第十二條 各學段的學生在實習單位的崗位實習時間一般為6個月,具體實習時間由技工院校根據人才培養方案安排。中級工學段課程學習結束後擬實習就業的學生,在該學段的最後一學期崗位實習,直升高級工及以上學段的,實習可集中安排在高級工、(預備)技師學段的最後一學年進行。鼓勵支援校企合作實踐探索工學交替、多學期、分段式等多種形式的實踐性教學。技工院校可將校企合作項目實踐、社會服務、大賽集訓等納入崗位實習,計算實習時長及考核成績。
第十三條 技工院校應在實習前組織簽訂《學生崗位實習三方協議》(見附件2)及監護人知情同意書。
第十四條 技工院校應在實習前為學生投保實習責任保險,費用可按照規定從辦學經費中列支,不得向學生另行收取或從學生實習報酬中抵扣。鼓勵實習單位為符合條件的實習學生按單險種參加工傷保險。
第十五條 學生及其監護人明確不同意學校崗位實習安排的應提出書面申請,可自行選擇符合條件的崗位實習單位,經向學校申請並審核同意後實施。
認識實習按照一般校外教學活動有關規定進行管理,由學校安排,學生不得自行選擇。
第十六條 技工院校應會同實習單位共同建立完善過程性考核與結果性考核有機結合的實習考核制度,明確考核周期,細化考核標準,組織實施考核,不簡單套用實習單位考勤制度或員工標準進行考核。實習考核要納入學生學業評價,考核成績作為畢業的重要依據。
第十七條 技工院校會同實習單位對違反規章制度、實習紀律、實習考勤考核要求以及實習協議的學生,進行耐心細緻的思想教育,對學生違規行為依照校規校紀和有關實習管理規定進行處理。學生違規情節嚴重的,經雙方研究後,由學校給予紀律處分;給實習單位造成財産損失的,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八條 技工院校開展實習前須將實習方案、指導教師資訊、知情同意書、三方協議等報學校主辦單位和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備案。
第十九條 技工院校應當組織做好學生實習情況的立卷歸檔工作。實習檔案包括實習三方協議、知情同意書、實習方案、學生實習報告、學生實習考核結果、學生實習日誌、學生實習檢查記錄、學生實習總結、有關佐證材料等。
第二十條 技工院校應建立對實習指導教師的考核制度,對考核合格的實習指導教師落實相應待遇。對參與學生實習指導和管理工作中表現優秀的教師,在職稱評聘、評優表彰等方面予以傾斜。
第二十一條 技工院校和實習單位要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原則,組織開展實習工作。強化實習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産第一責任人職責。
技工院校應建立健全學生實習安全管理規定,制定學生實習生産安全事故及突發事件應急救援預案,加強實習安全監督檢查,負責實習學生的安全生産教育培訓。
實習單位應嚴格執行安全生産、職業衛生、人格權保護等有關規定,配備必要的安全保障器材和勞動防護用品,保障學生實習期間的人身安全和健康。未經教育培訓或未通過安全考核的學生不得參加實習。技工院校及實習單位應共同負責實習生發生安全事故後的事故處理工作。在遇有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安全等突發事件或重大風險時,按照屬地管理要求,分不同風險等級、實習階段做好分類管控工作。
第二十二條 技工院校和實習單位要依法保障實習學生的基本權利,並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安排、接收一年級在校學生進行崗位實習;
(二)安排、接收未滿16周歲的學生進行崗位實習;
(三)安排未成年學生從事《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定》中禁忌從事的勞動;
(四)安排實習的女學生從事《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中禁忌從事的勞動;
(五)安排學生到酒吧、夜總會、歌廳、洗浴中心、電子游戲廳、網吧等營業性娛樂場所實習;
(六)通過中介機構或有償代理組織、安排和管理學生實習工作;
(七)安排學生從事III級強度及以上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的實習。
第二十三條 實習單位應遵守國家關於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的規定,並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安排學生從事高空、井下、放射性、有毒、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具有較高安全風險的實習;
(二)安排學生在休息日、法定節假日實習;
(三)安排學生加班和上夜班。
專業和實習崗位有特殊要求的,技工院校須事先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備案。
第二十四條 技工院校和實習單位不得向學生收取實習押金、培訓費、實習報酬提成、管理費、實習材料費、就業服務費或者其他形式的實習費用,不得扣押學生的學生證、居民身份證或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學生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收取學生財物,嚴禁以營利為目的違規組織實習。
第二十五條 接收學生崗位實習的實習單位,應當參考本單位相同崗位的報酬標準和崗位實習學生的工作量、工作強度、工作時間等因素,給予適當的實習報酬。在實習崗位相對獨立參與實際工作、初步具備實踐崗位獨立工作能力的學生,原則上應不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工資標準的80%或最低檔工資標準,並按照實習協議約定,以貨幣形式及時、足額、直接支付給學生,原則上支付周期不得超過1個月,不得以物品或代金券等代替貨幣支付或經過第三方轉發。
第三章 就業創業
第二十六條 技工院校應建立學生就業創業服務體系,加強職業指導、創業教育和就業服務。通過就業指導課、校園招聘會、優秀畢業生座談、技能大師講堂、創新創業講座等不同形式,引導學生樹立正確的擇業觀、就業觀、成才觀,促進高品質充分就業。
第二十七條 技工院校應發揮行業辦學、校企合作、産教融合辦學優勢,通過訂單培養、崗位實習等形式,實現培養、實習、就業有機銜接,提高就業崗位適配度。
第二十八條 技工院校應加強企業用工需求調查,歸集政府、人力資源機構等相關部門發佈的就業招聘資訊,通過組織雙選會、小型招聘會等形式,為畢業生創造更多就業機會。
第二十九條 技工院校應建立就業幫扶機制,對最低生活保障及低收入家庭畢業生、零就業家庭畢業生等困難家庭畢業生進行摸底調查,形成幫扶臺賬,通過職業指導、崗位推薦等“一對一”就業幫扶,確保有就業意願的困難家庭畢業生順利就業。
第三十條 技工院校畢業生與普通高校畢業生享有平等就業機會。在公開招聘中技工院校預備技師(技師)班、高級工班、中級工班畢業生分別按照本科、大專、中專學歷對待,並按規定享受相關就業創業政策。事業單位公開招聘資格條件中,在符合專業等其他條件的前提下,技工院校預備技師(技師)班畢業生可報考應聘學歷要求為大學本科的崗位,高級工班畢業生可報名應聘學歷要求為大學專科的崗位。技工院校高級工及以上畢業生依法服兵役,按照國家和本市相關徵兵政策保障。
第三十一條 技工院校應落實畢業生求職創業補貼政策,向學生宣傳北京地區畢業生一次性求職補貼相關政策,做好符合條件的學生的申報工作。
第三十二條 技工院校應鼓勵畢業生創業,畢業年度及畢業兩年以內技工院校高級工班、預備技師班畢業生,在本市首次創辦創業組織,並擔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符合條件的,可申請一次性創業補貼。
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招用技工院校高級工班、預備技師班本市生源畢業生,符合條件的,可申請享受不超過3年的社會保險補貼。小微企業招用離校2年內未就業的技工院校高級工班、預備技師班本市生源畢業生,符合條件的,可申請享受最長不超過1年的社會保險補貼。
第三十四條 技工院校應協助指導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做好畢業生由校入企的轉接工作,為畢業生辦理就業相關手續提供指導和服務。
第三十五條 技工院校應建立畢業生就業監測,確定就業監測指標,收集畢業生就業資訊,對畢業生進行初次就業去向登記,確保數據真實準確,填報《畢業生初次就業去向登記表》(見附件1),並組織學生領取檔案。
第三十六條 技工院校應開展就業品質評價,做好畢業生就業狀況跟蹤調查,對畢業生就業率、專業對口率、合作企業留(招)用率、技工院校主辦單位吸納率、用人單位滿意度等數據進行分析,形成年度就業品質報告。
第四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