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公網安字〔2025〕497號
局屬各單位:
現將《北京市公安局網路安全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2025年版)》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1.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處罰裁量基準
2.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處罰裁量基準
3.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資訊保護法》處罰裁量基準
4.違反《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處罰裁量基準
5.違反《電腦資訊網路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處罰裁量基準
6.違反《電腦病毒防治管理辦法》處罰裁量基準
7.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電腦資訊網路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處罰裁量基準
8.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電腦資訊系統安全保護條例》處罰裁量基準
9.違反《關鍵資訊基礎設施安全保護條例》處罰裁量基準
北京市公安局
2025年8月19日
(主動公開)
北京市公安局網路安全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2025年版)
第一章 總則
為規範北京市公安局網路安全管理行業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根據國家和本市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基準》。
本《基準》適用於北京市網路安全管理行業違法行為的處罰裁量。
本《基準》執法主體為北京市公安局、各分局、直屬分局以及其他依法具有獨立執法主體資格的公安業務部門。
本《基準》中各類違法行為依據社會危害性劃定為A、B、C三個基礎裁量檔次。其中:“違法行為本身社會危害性嚴重的”對應A檔、“違法行為本身社會危害性一般的”對應B檔、“違法行為本身危害性輕微”對應C檔。
本《基準》中針對各類違法行為設定的基礎裁量檔,其對應的裁量幅度為依法“從輕”處罰的下限至“從重”處罰的上限。屬於行政處罰法應當可以減輕、加重處罰情節的,可以跨越本《基準》規定的基礎裁量檔實施處罰,具體裁量基準見《處罰裁量基準表》。
第二章 違法行為裁量檔次
第一節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的行為
(一)網路運營者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以下簡稱《網路安全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五條的規定,不履行網路安全保護義務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C檔。依據《網路安全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導致危害網路安全等後果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按照不同違法情節劃分為“責令改正,給予警告”“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三個基礎裁量階次。
(二)關鍵資訊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違反《網路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不履行網路安全保護義務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C檔。依據《網路安全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導致危害網路安全等後果的,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按照不同違法情節劃分為“責令改正,給予警告”“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三個基礎裁量階次。
(三)違反《網路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八條第一款規定,設置惡意程式,未按規定告知、報告安全風險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C檔。依據《網路安全法》第六十條的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導致危害網路安全等後果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按照不同違法情節劃分為“責令改正,給予警告”“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三個基礎裁量階次。
(四)網路運營者違反《網路安全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不履行用戶真實身份資訊核驗義務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A檔。依據《網路安全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按照不同違法情節劃分為“責令改正,給予警告”“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責令或通報有關主管部門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吊銷有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處10萬以上50萬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責令或通報有關主管部門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三個基礎裁量階次。
(五)違反《網路安全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未按規定開展網路安全檢測、風險評估等活動、違法發佈網路安全資訊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C檔。依據《網路安全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按照不同違法情節劃分為“責令改正,給予警告”“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責令或通報有關主管部門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吊銷有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處5萬以上10萬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責令或通報有關主管部門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三個基礎裁量階次。
(六)違反《網路安全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從事危害網路安全活動,提供危害網路安全活動專門程式、工具,為危害網路安全活動提供幫助尚不構成犯罪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A檔。依據《網路安全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處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
單位有前款行為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違反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人員,5年內不得從事網路安全管理和網路運營關鍵崗位的工作;受到刑事處罰的人員,終身不得從事網路安全管理和網路運營關鍵崗位的工作。
按照不同違法情節劃分為“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處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四個基礎裁量階次。
(七)網路運營者、網路産品或者服務提供者違反《網路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三條規定,不履行個人資訊保護義務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A檔。依據《網路安全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並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0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並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按照不同違法情節劃分為“責令改正,單處或並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給予警告,並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給予警告,並處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責令或通報有關主管部門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三個基礎裁量階次。
(八)違反《網路安全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個人資訊,尚不構成犯罪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A檔。依據《網路安全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0萬元以下罰款”。
(九)違反《網路安全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設立用於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或者利用網路發佈涉及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資訊,尚不構成犯罪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A檔。依據《網路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由公安機關處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關閉用於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
單位有前款行為的,由公安機關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十)網路運營者違反《網路安全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不履行網路資訊安全管理義務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A檔。依據《網路安全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按照不同違法情節劃分為“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10萬元以上20萬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責令或通報有關部門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處20萬以上40萬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萬元以上8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責令或通報有關主管部門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處40萬以上50萬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8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責令或通報有關主管部門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四個基礎裁量階次。
(十一)電子資訊發送、應用軟體下載服務提供者違反《網路安全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不履行網路資訊安全管理義務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A檔。依據《網路安全法》第六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依照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分階處罰。
(十二)網路運營者違反《網路安全法》第六十九條規定,不按公安機關要求處置違法資訊,拒絕、阻礙公安機關監督檢查,拒不向公安機關提供技術支援和協助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A檔。依據《網路安全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按照不同違法情節劃分為“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三個基礎裁量階次。
第二節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的行為
(一)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以下簡稱《數據安全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規定,開展數據處理活動不履行數據安全保護義務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C檔。依據《數據安全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大量數據洩露等嚴重後果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按照不同違法情節劃分為“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兩個基礎裁量階次。
(二)違反《數據安全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違反國家核心數據管理制度,危害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A檔。依據《數據安全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處2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款,並根據情況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違反《數據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從事數據交易中介服務的機構未履行説明審核義務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A檔。依據《數據安全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的,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數據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拒不配合公安機關數據調取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A檔。依據《數據安全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數據安全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未經主管機關批准向外國司法或者執法機構提供數據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C檔。依據《數據安全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給予警告,可以並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節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資訊保護法》的行為
(一)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資訊保護法》(以下簡稱《個人資訊保護法》)第四、五、六、七、八條的規定,違法處理個人資訊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A檔。依照《個人資訊保護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對違法處理個人資訊的應用程式,責令暫停或者終止提供服務;拒不改正的,並處100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有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由省級以上履行個人資訊保護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000萬元以下或者上一年度營業額5%以下罰款,並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或者停業整頓、通報有關主管部門吊銷相關業務許可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決定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內擔任相關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個人資訊保護負責人”。
按照不同違法情節劃分為“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對違法處理個人資訊的應用程式,責令暫停或者終止提供服務”“並處100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由省級以上履行個人資訊保護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000萬元以下或者上一年度營業額5%以下罰款,並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或者停業整頓、通報有關主管部門吊銷相關業務許可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決定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內擔任相關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個人資訊保護負責人”三個基礎裁量階次。
(二)違反《個人資訊保護法》第九、十條的規定,處理個人資訊未履行資訊保護義務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A檔。依照《個人資訊保護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對違法處理個人資訊的應用程式,責令暫停或者終止提供服務;拒不改正的,並處100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有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由省級以上履行個人資訊保護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000萬元以下或者上一年度營業額5%以下罰款,並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或者停業整頓、通報有關主管部門吊銷相關業務許可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決定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內擔任相關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個人資訊保護負責人”。
按照不同違法情節劃分為“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對違法處理個人資訊的應用程式,責令暫停或者終止提供服務”“並處100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由省級以上履行個人資訊保護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000萬元以下或者上一年度營業額5%以下罰款,並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或者停業整頓、通報有關主管部門吊銷相關業務許可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決定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內擔任相關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個人資訊保護負責人”三個基礎裁量階次。
第四節 違反《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的行為
(一)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違反《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從事相關禁止行為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A檔。依據《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經營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並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業整頓,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門吊銷《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
按照不同違法情節劃分為“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經營額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並處1萬元罰款”“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經營額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並處1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經營額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並處1.5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責令停業整頓”四個基礎裁量階次。
(二)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違反《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未履行資訊網路安全責任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C檔。依據《條例》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可以並處1.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門吊銷《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
2024年12月6日《國務院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令第797號,2025年1月20日施行),十二、將《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刪去第三十二條中的“承諾的”。
(三)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違反《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從事相關禁止行為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C檔。依據《條例》第三十三條的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由文化部門、公安機關依據各自職權給予警告,可以並處1.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門吊銷《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
按照不同違法情節劃分為“給予警告,可並處1萬元以下罰款”“給予警告,可並處1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責令停業整頓”三個基礎裁量階次。
(四)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違反《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從事相關禁止行為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C檔。依據《條例》第三十四條的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可以並處1.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門吊銷《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
按照不同違法情節劃分為“給予警告,可並處1萬元以下罰款”“給予警告,可並處1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責令停業整頓”三個基礎裁量階次。
第五節 違反《電腦資訊網路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的行為
(一)違反《電腦資訊網路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五條規定,從事相關禁止行為,尚未構成犯罪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A檔。依據《辦法》二十條的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個人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可以並處1.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可以給予6個月以內停止聯網、停機整頓的處罰,必要時可以建議原發證、審批機構吊銷經營許可證或者取消聯網資格;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
按照不同違法情節劃分為“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個人可以並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可以並處1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可以給予3個月以內停止聯網、停機整頓的處罰”“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個人可以並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可以並處1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可以給予3個月以上6個月以內的停止聯網、停機整頓的處罰”“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個人可以並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可以並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個人可以並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可以並處1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四個基礎裁量階次。
(二)違反《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互聯單位、接入單位及使用電腦資訊網路國際聯網的法人和其他組織從事禁止性行為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A檔。依據《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在規定的限期內未改正的,對單位的主管負責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可以並處1.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可以給予6個月以內的停止聯網、停機整頓的處罰,必要時可以建議原發證、審批機構吊銷經營許可證或者取消聯網資格”。
按照不同違法情節劃分為“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的主管負責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並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可以並處1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可以給予3個月以內停止聯網、停機整頓的處罰”“對單位的主管負責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並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可以並處1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可以給予3個月以上6個月以內停止聯網、停機整頓的處罰,必要時可以建議原發證、審批機構吊銷經營許可證或者取消聯網資格”“對單位的主管負責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並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可以並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的主管負責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並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可以並處1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五個基礎裁量階次。
(三)違反《辦法》第十一、十二條規定,互聯單位、接入單位、使用電腦資訊網路國際聯網的法人和其他組織從事禁止性行為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C檔。依據《辦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或者停機整頓不超過6個月的處罰”。按照不同違法情節劃分為“給予警告”“給予6個月以內的停機整頓處罰”兩個基礎裁量階次。
第六節 違反《電腦病毒防治管理辦法》的行為
(一)違反《電腦病毒防治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二)至(四)項規定,在非經營活動中,任何單位和個人製作電腦病毒的;向他人提供含有電腦病毒的文件、軟體、媒體;銷售、出租、附贈含有電腦病毒媒體的;其他傳播電腦病毒行為的(造成影響電腦資訊系統正常運作等危害後果的除外),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B檔。依據《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由公安機關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按照不同違法情節劃分為“處以500元以下罰款”“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兩個基礎裁量階次。
違反《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二)至(四)項規定,在經營活動中,任何單位和個人製作電腦病毒的;向他人提供含有電腦病毒的文件、軟體、媒體;銷售、出租、附贈含有電腦病毒媒體的;其他傳播電腦病毒行為的(造成影響電腦資訊系統正常運作等危害後果的除外),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B檔。依據《辦法》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沒有違法所得的,由公安機關對單位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罰款,但是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按照不同違法情節劃分為“沒有違法所得,由公安機關對單位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下罰款,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由公安機關對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兩個基礎裁量階次。
違反《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二)至(四)項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製作電腦病毒的;向他人提供含有電腦病毒的文件、軟體、媒體;銷售、出租、附贈含有電腦病毒媒體的;其他傳播電腦病毒行為的,造成影響電腦資訊系統正常運作等危害後果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A檔。依據上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九條第(四)項的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處5日以下拘留;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二)違反《辦法》第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即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故意輸入電腦病毒,危害電腦資訊系統安全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A檔。依據上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九條第(四)項的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處5日以下拘留;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三)違反《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向社會發佈虛假的電腦病毒疫情的;從事電腦病毒防治産品生産的單位未及時向公安部公共資訊網路安全監察部門批准的電腦病毒防治産品檢測機構提交病毒樣本的,其行為均屬於基礎裁量C檔。依據《辦法》第十七條的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由公安機關對單位處1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處5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500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辦法》第九條規定,電腦病毒防治産品檢測機構未對提交的病毒樣本及時進行分析、確認,並未將確認結果上報公安部公共資訊網路安全監察部門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C檔。依據《辦法》第十八條的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由公安機關處以警告,並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電腦病毒防治産品檢測機構的檢測資格”。
(五)違反《辦法》第十九條第(一)至(四)項規定,電腦資訊系統的使用單位未建立本單位電腦病毒防治管理制度的;未採取電腦病毒安全技術防治措施的;未對本單位電腦資訊系統使用人員進行電腦病毒防治教育和培訓的;未及時檢測、清除電腦資訊系統中的電腦病毒,對電腦資訊系統造成危害的,其行為均屬於基礎裁量C檔。依據《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由公安機關處以警告,並根據情況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處以500元以下罰款”。
此外,違反《辦法》第十九條第(五)項規定,未使用具有電腦資訊系統安全專用産品銷售許可證的電腦病毒防治産品,對電腦資訊系統造成危害的,不再處罰。2023年10月4日公安部發佈《關於廢止〈電腦資訊系統安全專用産品檢測和銷售許可證管理辦法〉的決定》(公安部令第168號),決定廢止1997年12月12日發佈實施的《電腦資訊處系統安全專用産品檢測和銷售許可證管理辦法》(公安部令第32號),2023年10月4日起不再發放電腦資訊系統安全專用産品銷售許可。
(六)違反《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從事電腦設備或者媒體生産、銷售、出租、維修行業的單位和個人,未對電腦設備或者媒體進行電腦病毒檢測、清除工作,並備有檢測、清除記錄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B檔。依據《辦法》第二十條的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沒有違法所得的,由公安機關對單位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罰款,但是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
按照不同違法情節劃分為“沒有違法所得的,對單位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2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下罰款,但是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由公安機關對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但是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兩個基礎裁量階次。
第七節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電腦資訊網路
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的行為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電腦資訊網路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第六條、第八條、第十條規定,從事禁止性行為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C檔。依據《暫行規定》第十四條的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聯網,給予警告,可以並處1.5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按照不同違法情節劃分為“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聯網,給予警告,對個人可以並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聯網,給予警告,對個人可以並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可以並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聯網,給予警告,對個人可以並處1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可以並處1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三個基礎裁量階次。
第八節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電腦資訊系統安全保護條例》的行為
(一)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電腦資訊系統安全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二十條第(一)至(五)項的規定,違反電腦資訊系統安全等級保護制度,危害電腦資訊系統安全的;違反電腦資訊系統國際聯網備案制度的;不按照規定時間報告電腦資訊系統中發生的案件的;接到公安機關要求改進安全狀況的通知後,在限期內拒不改進的;有危害電腦資訊系統安全的其他行為的,其行為均屬於基礎裁量C檔。依據《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由公安機關處以警告或者停機整頓”。
(二)違反《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故意輸入電腦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數據危害電腦資訊系統安全的,從事相關禁止行為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A檔。依據上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九條第(四)項的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處5日以下拘留;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以下情形屬於“情節較重”:故意製作、傳播電腦病毒等破壞性程式,造成5台以上電腦資訊系統受感染;違法所得或者造成經濟損失達到追刑標準50%以上;雖未達到前兩項規定之一的情形,但多次故意製作、傳播電腦病毒;其他情節較重情形。
(三)違反《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未經許可出售電腦資訊系統安全專用産品的,不再處罰。2023年10月4日公安部發佈《關於廢止〈電腦資訊系統安全專用産品檢測和銷售許可證管理辦法〉的決定》(公安部令第168號),決定廢止1997年12月12日發佈實施的《電腦資訊處系統安全專用産品檢測和銷售許可證管理辦法》(公安部令第32號),2023年10月4日起不再發放電腦資訊系統安全專用産品銷售許可。
第九節 違反《關鍵資訊基礎設施安全保護條例》的行為
(一)關鍵資訊基礎設施運營者違反《關鍵資訊基礎設施安全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不履行網路安全保護義務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C檔。依照《條例》第三十九條的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導致危害網路安全等後果的,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按照不同違法情節劃分為“責令改正,給予警告”“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三個基礎裁量階次。
(二)關鍵資訊基礎設施運營者違反《條例》第四十條規定,未按規定報告重大網路安全事件和重大網路安全威脅的,屬於基礎裁量C檔。依據《條例》第四十條的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導致危害網路安全等後果的,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按照不同違法情節劃分為“責令改正,給予警告”“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兩個基礎裁量階次。
(三)關鍵資訊基礎設施運營者違反《條例》第四十二條的規定,拒不配合公安機關網路安全檢查檢測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C檔。依據《條例》第四十二條的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相應法律責任”。按照不同違法情節劃分為“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兩個基礎裁量階次。
(四)從事危害關鍵資訊基礎設施安全活動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A檔。依據《條例》第四十三條的規定,應當按照上位法《網路安全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處罰,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處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
單位有前款行為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違反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人員,5年內不得從事網路安全管理和網路運營關鍵崗位的工作;受到刑事處罰的人員,終身不得從事網路安全管理和網路運營關鍵崗位的工作。
第三章 減輕、加重處罰的適用
(一)不滿十四週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已滿十四週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二)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但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有違法行為的,應當給予行政處罰。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有違法行為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三)違法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行政處罰:
1.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並取得被侵害人諒解的;
2.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的;
3.有立功表現的;
4.主動投案,向公安機關如實陳述自己的違法行為的;
5.其他依法應當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行政處罰的。
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
(四)違法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罰:
1.有較嚴重後果的;
2.教唆、脅迫、誘騙他人實施違法行為的;
3.對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證人等打擊報復的;
4.1年內因同類違法行為受到2次以上公安行政處罰的。
第四章 其他特別裁量規則
(一)違法行為在2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後果的,上述期限延長至5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繼續或者持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被侵害人在違法行為追究時效內向公安機關控告,公安機關應當受理而不受理的,不受本條第一款追究時效的限制。
(二)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違法行為人當場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
(三)對違法行為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2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第五章 實施裁量基準制度的要求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處罰案件的程式,適用《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
法律、法規、規章對行政處罰程式有特別規定的,按照其規定執行。
本《基準》及對應的《處罰裁量基準表》自發佈之日起實施。原有網路安全管理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與本《基準》規定不一致的,以本《基準》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