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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公安、安全、司法/公安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公安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25-08-21
  6. [發文字號] 京公公交字〔2025〕507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5-08-21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5年 第41期(總第917期)

北京市公安局關於印發出租汽車治安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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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公公交字〔2025〕507號

局屬各單位:

  現將《北京市公安局出租汽車治安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1.違反《北京市出租汽車管理條例》處罰裁量基準

  2.違反《北京市出租汽車治安管理規定》處罰裁量基準

北京市公安局    

2025年8月21日  

北京市公安局出租汽車治安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第一章  總則

  為規範出租汽車行業治安管理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根據國家和本市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基準》。

  本《基準》適用於北京市出租汽車行業治安管理違法行為的處罰裁量。

  本《基準》執法主體為北京市公安局、各分局、直屬分局、派出所以及其他依法具有獨立執法主體資格的公安業務部門。

  本《基準》中各類違法行為依據社會危害性劃定為A、B、C三個基礎裁量檔次。其中:“違法行為本身社會危害性嚴重的”對應A檔、“違法行為本身社會危害性一般的”對應B檔、“違法行為本身危害性輕微的”對應C檔。

  本《基準》中,針對各類違法行為設定的基礎裁量檔,其對應的裁量幅度為依法“從輕”處罰的下限至“從重”處罰的上限。屬於行政處罰法應當或可以減輕、加重處罰情節的,可以跨越本《基準》規定的基礎裁量檔實施處罰,具體裁量基準見《處罰裁量基準表》。

第二章  違法行為裁量檔次

  第一節 違反《北京市出租汽車管理條例》的行為

  (一)出租汽車經營者違反《北京市出租汽車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治安保衛責任制不落實,多次發生治安案件,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A檔。依據《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由公安機關依照有關規定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其停業整頓3天至7天”。按照不同違法情節劃分為“一般情形下,依照《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第十九條處以罰款,不需另行分階”“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3天至7天”兩個基礎裁量階次。

  以下情形屬於“情節嚴重”:1、一個月內發生治安案件3起及以上的;2、經公安機關下發整改通知單未按期完成整改的;3、其他情節嚴重情形。

  (二)出租汽車駕駛員或者調度員違反《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擅自拆除安全防護裝置的;出本市或者夜間去遠郊區、縣營運不按規定登記的,其行為均屬於基礎裁量C檔。依據《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由公安機關處以200元以下罰款”,低額罰款,不需分階。

  第二節 違反《北京市出租汽車治安管理規定》的行為

  (一)出租汽車經營者違反《北京市出租汽車治安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第五條第二款規定,未按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未建立健全企業治安保衛工作規章制度,未與公安機關簽訂《任期治安目標責任書》並組織實施的,其行為均屬於基礎裁量C檔。依據《規定》第九條第(一)項的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由公安機關予以警告,並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按照不同違法情節劃分為“警告,並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兩個基礎裁量階次。

  (二)出租汽車經營者違反《規定》第六條第(二)、(三)、(四)項規定,未對出租汽車從業人員進行遵紀守法、治安防範等法制教育,未組織從業人員參加公安機關的定期培訓;發現違法犯罪線索,未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未積極協助公安機關查處案件;未認真落實治安防範措施、組織治安安全檢查,未及時發現和消除治安隱患的,其行為均屬於基礎裁量C檔。依據《規定》第九條第(二)項的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由公安機關予以警告,並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按照不同違法情節劃分為“警告,並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兩個基礎裁量階次。

  (三)出租汽車經營者違反《規定》第六條規定,治安保衛責任制不落實,以致發生重大刑事案件、治安災害事故的,其行為均屬於基礎裁量B檔。依據《規定》第九條第(三)項的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由公安機關處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3天至7天”。按照不同違法情節劃分為“發生重大刑事案件、治安災害事故,未造成人員傷亡,處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款”“發生重大刑事案件、治安災害事故,造成人員傷害,處6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發生重大刑事案件、治安災害事故,造成人員死亡,責令停業整頓3天至7天”三個基礎裁量階次。

  (四)出租汽車駕駛員違反《規定》第七條規定,未定期參加治安防範培訓,遵紀守法;不服從公安機關的管理和監督檢查;發現違法犯罪活動或者違法犯罪嫌疑人,未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利用出租汽車進行違法犯罪活動或者為違法犯罪活動提供便利;發現乘客遺留的財物不歸還失主或者未送交有關部門處理,私自隱匿的;運載違禁和易燃、易爆等物品的,其行為均屬於基礎裁量C檔。依據《規定》第十條第一款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由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責令其參加公安機關組織的治安防範培訓,可並處200元以下罰款”。警告、低額罰款,不需分階。

  (五)出租汽車營業站違反《規定》第八條規定,發現違法犯罪嫌疑人或者對出租汽車駕駛員報告的可疑情況,未及時報告公安機關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C檔。依據《規定》第十一條的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由公安機關對設立出租汽車營業站的單位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可並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警告、低額罰款,不需分階。

第三章  減輕、加重處罰的適用

  (一)不滿十四週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已滿十四週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二)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但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有違法行為的,應當給予行政處罰。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有違法行為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三)違法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行政處罰:

  1.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並取得被侵害人諒解的;

  2.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

  3.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4.主動投案,向公安機關如實陳述自己的違法行為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依法應當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行政處罰的。

  (四)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

  (五)違法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罰:

  1.有較嚴重後果的;

  2.教唆、脅迫、誘騙他人實施違法行為的;

  3.對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證人等打擊報復的;

  4.一年內因同類違法行為受到兩次以上公安行政處罰的。

第四章  其他特別裁量規則

  (一)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後果的,上述期限延長至五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繼續或者持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被侵害人在違法行為追究時效內向公安機關控告,公安機關應當受理而不受理的,不受本條第一款追究時效的限制。

  (二)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違法行為人當場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

  (三)對違法行為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第五章 實施裁量基準制度的要求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處罰案件的程式,適用《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

  法律、法規、規章對行政處罰程式有特別規定的,按照其規定執行。

  本《基準》及對應的《處罰裁量基準表》自發佈之日起實施。原有出租汽車治安管理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與本《基準》規定不一致的,以本《基準》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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