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公境管字〔2025〕490號
局屬各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22〕27號),規範我市公安機關行使出入境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市公安局制定了《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以下簡稱《基準》),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以下要求一併貫徹執行。
一、本市各級公安機關實施出入境管理行政處罰,應當對照《基準》列明的違法情節和對應的裁量基準,作出與違法行為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以及當事人主觀過錯相當的處罰決定,並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中説明處罰的事實根據、法律依據、《基準》適用情況等內容,增強説理性。
二、違法行為人具有從重、從輕、減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先根據《基準》確定處罰幅度,再綜合考慮違反出入境管理行為的對象、後果、數額、次數、行為人主觀惡意程度,以及從重、從輕、減輕等法定裁量情節,作出具體的處罰決定:
1.符合從重處罰條件的,在處罰幅度範圍內作出較重的處罰。
2.符合從輕處罰條件的,在處罰幅度範圍內作出較輕的處罰。
3.符合減輕處罰條件的,在處罰幅度範圍以下作出處罰。
4.符合不予處罰條件的,不予處罰。
三、依據公安部辦公廳《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行為的處罰裁量基準》(公境〔2017〕2130號)相關規定,本《基準》規定的“以上”“以下”包括本數,但對分段連續記數中的重疊數字,“以上”不含本數。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中“(中國公民)出境後非法前往其他國家或者地區被遣返”“介紹外國人非法就業”“非法聘用外國人”“從事與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動”等4項違法行為,《中國公民往來台灣地區管理辦法》中“非法獲取往來台灣旅行證件”“協助騙取往來台灣旅行證件”等2項違法行為,《中國公民因私事往來香港地區或者澳門地區的暫行管理辦法》中“非法獲取往來港澳旅行證件”1項違法行為,《中國公民出國旅游管理辦法》中“因滯留不歸被遣返回國”1項違法行為,上述8項違法行為處罰明確、不需分階,依法實施。
附件:1.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處罰裁量
2.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普通護照和出入境通行證簽發管理辦法》處罰裁量基準
3.違反《中國公民往來台灣地區管理辦法》處罰裁量基準
4.違反《中國公民因私事往來香港地區或者澳門地區的暫行管理辦法》處罰裁量基準
5.違反《中國公民出國旅游管理辦法》處罰裁量基準
北京市公安局
2025年8月13日
(主動公開)
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第一章 總則
一、為規範出入境管理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根據國家和本市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基準》。
二、本《基準》適用於北京市出入境管理違法行為的處罰裁量。
三、本《基準》執法主體為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總隊(局)、各分局、各分局出入境管理部門。
四、本《基準》中各類違法行為依據社會危害性劃定為A、B、C三個基礎裁量檔次。其中:“違法行為本身社會危害性嚴重的”對應A檔、“違法行為本身社會危害性一般的”對應B檔、“違法行為本身危害性輕微”對應C檔。
五、本《基準》中,針對各類違法行為設定的基礎裁量檔,其對應的裁量幅度為依法“從輕”處罰的下限至“從重”處罰的上限。屬於行政處罰法應當或可以減輕、加重處罰情節的,可以跨越本《基準》規定的基礎裁量檔實施處罰,具體裁量基準見《處罰裁量基準表》。
第二章 違法行為裁量檔次
第一節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行為
(一)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以下簡稱《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一條第(一)至第(四)項規定,持用偽造、變造、騙取的出境入境證件出境入境的;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證件出境入境的;逃避出境入境邊防檢查的;以其他方式非法出境入境的,其行為均屬於基礎裁量B檔。依據《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按照不同違法情節劃分為“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處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三個基礎裁量階次。
(二)違反《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協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B檔。依據《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按照不同違法情節劃分為“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10日以上12日以下拘留,並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12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四個基礎裁量階次。
單位違反《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協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A檔。依據《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按照不同違法情節劃分為“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3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日以上12日以下拘留,並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2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四個基礎裁量階次。
(三)違反《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弄虛作假騙取簽證、停留居留證件等出境入境證件(不含普通護照和出入境通行證)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B檔。依據《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按照不同違法情節劃分為“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處10日以上12日以下拘留,並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處12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三個基礎裁量階次。
單位違反《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弄虛作假騙取簽證、停留居留證件等出境入境證件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B檔。依據《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按照不同違法情節劃分為“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處2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日以上12日以下拘留,並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處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2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三個基礎裁量階次。
(四)違反《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四條規定,為外國人出具邀請函件或者其他申請材料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A檔。依據《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責令其承擔所邀請外國人的出境費用”,按照不同違法情節劃分為“罰款從5000元起,每增加1件(次)加罰1000元,總額不超過1萬元,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責令其承擔所邀請外國人的出境費用”、“處1萬元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責令其承擔所邀請外國人的出境費用”兩個基礎裁量階次。
單位違反《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四條規定,為外國人出具邀請函件或者其他申請材料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A檔。依據《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責令其承擔所邀請外國人的出境費用,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按照不同違法情節劃分為“罰款從1萬元起,每增加1件(次)加罰1萬元,總額不超過5萬元,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責令其承擔所邀請外國人的出境費用,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罰款從5000元起,每增加1件(次)加罰1000元,總額不超過1萬元,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5萬元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責令其承擔所邀請外國人的出境費用,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兩個基礎裁量階次。
(五)違反《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五條規定,中國公民出境後非法前往其他國家或者地區被遣返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B檔,依據《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五條的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自被遣返之日起6個月至3年以內不予簽發出境入境證件”,處罰明確,不需分階。
(六)違反《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一)至第(六)項規定,外國人拒不接受公安機關查驗其出境入境證件的;外國人拒不交驗居留證件的;未按照規定辦理外國人出生登記、死亡申報的;外國人居留證件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未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的;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人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證件的;未按照本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辦理登記的,其行為均屬於基礎裁量B檔。依據《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給予警告,可以並處2000元以下罰款”,按照不同違法情節劃分為“警告”、“警告,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警告,並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三個基礎裁量階次。
(七)違反《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旅館未按照規定向公安機關報送外國人住宿登記資訊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C檔。依據《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按照不同違法情節劃分為“警告”、“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處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三個基礎裁量階次。
(八)違反《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外國人未經批准,擅自進入限制外國人進入的區域,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A檔。依據《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責令立即離開;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對外國人非法獲取的文字記錄、音像資料、電子數據和其他物品,予以收繳或者銷毀,所用工具予以收繳”,按照不同違法情節劃分為“處5日以上7日以下拘留,對外國人非法獲取的文字記錄、音像資料、電子數據和其他物品,予以收繳或者銷毀,所用工具予以收繳”、“處7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對外國人非法獲取的文字記錄、音像資料、電子數據和其他物品,予以收繳或者銷毀,所用工具予以收繳”兩個基礎裁量階次。
(九)違反《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外國人、外國機構違反本法規定,拒不執行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限期遷離決定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A檔。依據《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給予警告並強制遷離;情節嚴重的,對有關責任人員處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按照不同違法情節劃分為“警告並強制遷離”、“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三個基礎裁量階次。
(十)違反《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外國人非法居留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B檔。依據《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每非法居留1日500元,總額不超過1萬元的罰款或者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按照不同違法情節劃分為“警告”、“處每非法居留1日500元,總額不超過1萬元罰款或者5日拘留”、“處1萬元罰款或者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三個基礎裁量階次。
(十一)違反《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因監護人或者其他負有監護責任的人未盡到監護義務,致使未滿16周歲的外國人非法居留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C檔。依據《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八條第二款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給予警告,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按照不同違法情節劃分為“警告”、“警告,並處500元以下罰款”、“警告,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警告,並處1000元罰款”四個基礎裁量階次。
(十二)違反《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國人,協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國人逃避檢查,或者為非法居留的外國人違法提供出境入境證件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B檔。依據《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按照不同違法情節劃分為“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並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四個基礎裁量階次。
單位違反《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國人,協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國人逃避檢查,或者為非法居留的外國人違法提供出境入境證件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B檔。依據《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按照不同違法情節劃分為“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3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並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四個基礎裁量階次。
(十三)違反《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條第一款規定,外國人非法就業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B檔。依據《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按照不同違法情節劃分為“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並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四個基礎裁量階次。
(十四)違反《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條第二款規定,介紹外國人非法就業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B檔。依據《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條第二款的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對個人處每非法介紹1人5000元,總額不超過5萬元的罰款;對單位處每非法介紹1人5000元,總額不超過10萬元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罰明確,不需分階。
(十五)違反《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條第三款規定,非法聘用外國人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B檔。依據《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條第三款的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處每非法聘用1人1萬元,總額不超過10萬元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罰明確,不需分階。
(十六)違反《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外國人從事與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動,或者有其他違反中國法律、法規規定,不適宜在中國境內繼續停留居留情形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A檔。依據《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可以處限期出境”,處罰明確,不需分階。
第二節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普通護照和出入境通行證簽發管理辦法》的行為
(一)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以下簡稱《護照法》)第十七條規定,弄虛作假騙取護照,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B檔。依據《護照法》第十七條的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由護照簽發機關收繳護照或者宣佈護照作廢;由公安機關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按照不同違法情節劃分為“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護照簽發機關收繳護照或者宣佈護照作廢;由公安機關處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護照簽發機關收繳護照或者宣佈護照作廢;由公安機關處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兩個基礎裁量階次。
(二)違反《護照法》第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普通護照和出入境通行證簽發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弄虛作假騙取出入境通行證,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B檔。依據《護照法》第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普通護照和出入境通行證簽發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由出入境通行證簽發機關收繳出入境通行證或者宣佈出入境通行證作廢;由公安機關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按照不同違法情節劃分為“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出入境通行證簽發機關收繳出入境通行證或者宣佈出入境通行證作廢;由公安機關處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出入境通行證簽發機關收繳出入境通行證或者宣佈出入境通行證作廢;由公安機關處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兩個基礎裁量階次。
(三)違反《護照法》第十八條規定,為他人提供偽造、變造的護照,或者出售護照,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A檔。依據《護照法》第十八條的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非法護照及其印製設備由公安機關收繳”,按照不同違法情節劃分為“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處10日以上12日以下拘留,並處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非法護照及其印製設備由公安機關收繳”“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處12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非法護照及其印製設備由公安機關收繳”兩個基礎裁量階次。
(四)違反《護照法》第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普通護照和出入境通行證簽發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為他人提供偽造、變造的出入境通行證,或者出售出入境通行證,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A檔。依據《護照法》第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普通護照和出入境通行證簽發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非法出入境通行證及其印製設備由公安機關收繳”,按照不同違法情節劃分為“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處10日以上12日以下拘留,並處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非法出入境通行證及其印製設備由公安機關收繳”“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處12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非法出入境通行證及其印製設備由公安機關收繳”兩個基礎裁量階次。
第三節 違反《中國公民往來台灣地區管理辦法》的行為
(一)違反《中國公民往來台灣地區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偽造、塗改、轉讓、倒賣旅行證件的,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B檔。依據《中國公民往來台灣地區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處罰外,可以單處或者並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2020年3月27日,《國務院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令第726號)廢止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實施細則》,故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按照不同違法情節劃分為“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兩個基礎裁量階次。
(二)違反《中國公民往來台灣地區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以行賄等手段獲取旅行證件的,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B檔。依據《中國公民往來台灣地區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處罰外,可以單處或者並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情形的,在處罰執行完畢6個月以內不受理其出境、入境申請”,2020年3月27日,《國務院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令第726號)廢止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實施細則》,故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有前款情形的,在處罰執行完畢6個月以內不受理其出境、入境申請”,處罰明確,不需分階。
(三)違反《中國公民往來台灣地區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編造情況、出具假證明為申請人獲取旅行證件的,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B檔。依據《中國公民往來台灣地區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暫停其出證權的行使;情節嚴重的,取消其出證資格;對直接責任人員,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處罰外,可以單處或者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2020年3月27日,《國務院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令第726號)廢止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實施細則》,故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暫停其出證權的行使;情節嚴重的,取消其出證資格;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處罰明確,不需分階。
(四)違反《中國公民往來台灣地區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不辦理暫住登記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C檔。依據《中國公民往來台灣地區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處以警告或者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按照不同違法情節劃分為“警告”“處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罰款”“處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三個基礎裁量階次。
(五)違反《中國公民往來台灣地區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規定,逾期非法居留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C檔。依據《中國公民往來台灣地區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處以警告,可以單處或者並處每逾期1日100元的罰款”,按照不同違法情節劃分為“警告”“處每逾期非法居留1日100元,總額不超過4000元的罰款”兩個基礎裁量階次。
第四節 違反《中國公民因私事往來香港地區或者澳門地區的暫行管理辦法》的行為
違反《中國公民因私事往來香港地區或者澳門地區的暫行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以行賄等手段,獲取前往港澳通行證、往來港澳通行證、港澳同胞回鄉證、入出境通行證,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C檔。依據《中國公民因私事往來香港地區或者澳門地區的暫行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以警告或5日以下拘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21年)第十條第二款規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故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以警告”,處罰明確,不需分階。
第五節 違反《中國公民出國旅游管理辦法》的行為
違反《中國公民出國旅游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旅游者因滯留不歸被遣返回國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C檔。依據《中國公民出國旅游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吊銷其護照”,處罰明確,不需分階。
第三章 減輕、加重處罰的適用
(一)不滿十四週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責令監護人加以管教;已滿十四週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二)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但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有違法行為的,應當給予行政處罰。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有違法行為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三)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1.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2.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
3.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4.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四)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
(五)違法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罰:
1.有較嚴重後果的;
2.教唆、脅迫、誘騙他人實施違法行為的;
3.對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證人等打擊報復的;
4.一年內因同類違法行為受到兩次以上公安行政處罰的。
第四章 其他特別裁量規則
(一)違法行為在2年內未被公安機關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後果的,上述期限延長至5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被侵害人在違法行為追究時效內向公安機關控告,公安機關應當受理而不受理的,不受本條第一款追究時效的限制。
(二)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違法行為人當場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
(三)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同一個違法行為違反多個法律規範應當給予罰款處罰的,按照罰款數額高的規定處罰。
第五章 實施裁量基準制度的要求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處罰案件的程式,適用《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
法律、法規、規章對行政處罰程式有特別規定的,按照其規定執行。
本《基準》及對應的《處罰裁量基準表》自發佈之日起實施。原有出入境管理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與本《基準》規定不一致的,以本《基準》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