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公禁毒字〔2025〕494號
局屬各單位:
現將《北京市公安局禁毒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北京市公安局
2025年8月13日
(此件主動公開)
北京市公安局禁毒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第一章 總則
為規範禁毒管理類案件行政處罰裁量權,根據國家和本市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基準》。本《基準》適用於北京市禁毒管理行業違法行為的處罰裁量。
本《基準》執法主體為北京市公安局、各分局、直屬分局、派出所以及其他依法具有獨立執法主體資格的公安業務部門。
本《基準》中各類違法行為依據社會危害性劃定為A、B、C三個基礎裁量檔次。其中:“違法行為本身社會危害性嚴重的”對應A檔、“違法行為本身社會危害性一般的”對應B檔、“違法行為本身危害性輕微的”對應C檔。
本《基準》中,針對各類違法行為設定的基礎裁量檔,其對應的裁量幅度為依法“從輕”處罰的下限至“從重”處罰的上限。屬於行政處罰法應當或可以減輕、加重處罰情節的,可以跨越本《基準》規定的基礎裁量檔實施處罰,具體裁量基準見《處罰裁量基準表》。
裁量標準中的“少量”為刑事立案標準的1/5以下;“數量較大”為刑事立案標準的1/5及以上1/2以下;“數量大”為刑事立案標準的1/2及以上;“多次”為3次及以上。
第二章 違法行為裁量檔次
第一節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的行為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以下簡稱《禁毒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介紹買賣毒品尚不構成犯罪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A檔。依據《禁毒法》第六十一條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3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按照不同的違法情節分為“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三個基礎裁量階次。
第二節 違反《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的行為
(一)違反《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1.未經許可或者備案擅自生産、經營、購買、運輸易制毒化學品;2.偽造申請材料騙取易制毒化學品生産、經營、購買或者運輸許可證生産、經營、購買、運輸易制毒化學品;3.使用他人的許可證生産、經營、購買、運輸易制毒化學品;4.使用偽造、變造、失效的許可證生産、經營、購買、運輸易制毒化學品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A檔。依據《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由公安機關沒收非法生産、經營、購買或者運輸的易制毒化學品、用於非法生産易制毒化學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産、經營、購買或者運輸易制毒化學品的設備、工具,處非法生産、經營、購買或者運輸的易制毒化學品貨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罰款,貨值的20倍不足1萬元的,按1萬元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有營業執照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按照不同違法情節劃分為“沒收非法生産、經營、購買或者運輸的易制毒化學品、用於非法生産易制毒化學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産、經營、購買或者運輸易制毒化學品的設備、工具,處非法購買或者運輸的易制毒化學品貨值10倍罰款,貨值的20倍不足1萬元的,按1萬元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沒收非法生産、經營、購買或者運輸的易制毒化學品、用於非法生産易制毒化學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産、經營、購買或者運輸易制毒化學品的設備、工具,處非法購買或者運輸的易制毒化學品貨值10倍以上15倍以下罰款,貨值的20倍不足1萬元的,按1萬元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沒收非法生産、經營、購買或者運輸的易制毒化學品、用於非法生産易制毒化學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産、經營、購買或者運輸易制毒化學品的設備、工具,處非法購買或者運輸的易制毒化學品貨值15倍以上20倍以下罰款,貨值的20倍不足1萬元的,按1萬元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三個基礎裁量階次。
(二)違反《條例》第四十條第一款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1.易制毒化學品生産、經營、購買、運輸或者進口、出口單位未按規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2.將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轉借他人使用的;3.超出許可的品種、數量生産、經營、購買易制毒化學品的;4.生産、經營、購買單位不記錄或者不如實記錄交易情況、不按規定保存交易記錄或者不如實、不及時向公安機關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銷售情況的;5.易制毒化學品丟失、被盜、被搶後未及時報告,造成嚴重後果的;6.除個人合法購買第一類中的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藥品製劑以及第三類易制毒化學品外,使用現金或者實物進行易制毒化學品交易的;7.生産、經營易制毒化學品的單位不如實或者不按時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報告年度生産、經銷和庫存等情況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A檔。依據《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由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違反規定生産、經營、購買的易制毒化學品可以予以沒收;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限期停産停業整頓;逾期整頓不合格的,吊銷相應的許可證。”
按照不同違法情節劃分為“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沒收違反規定生産、經營、購買的易制毒化學品”“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沒收違反規定生産、經營、購買的易制毒化學品”“責令限期停産停業整頓”“吊銷相應的許可證”四個基礎裁量階次。
(三)違反《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運輸的易制毒化學品與易制毒化學品運輸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載明的品種、數量、運入地、貨主及收貨人、承運人等情況不符,運輸許可證種類不當,或者運輸人員未全程攜帶運輸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A檔。根據《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由公安機關責令停運整改,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危險物品運輸資質的,運輸主管部門可以依法吊銷其運輸資質。”
按照不同的違法情節分為“責令停運整改,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責令停運整改,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責令停運整改,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三個基礎裁量階次。
(四)違反《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個人攜帶易制毒化學品不符合品種、數量規定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B檔。依據《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沒收易制毒化學品,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按照不同的違法情節分為“沒收易制毒化學品,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沒收易制毒化學品,處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沒收易制毒化學品,處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三個基礎裁量階次。
(五)違反《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生産、經營、購買、運輸或者進口、出口易制毒化學品的單位或者個人拒不接受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監督檢查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B檔。根據《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由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按照不同的違法情節分為“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單位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三個基礎裁量階次。
第三節 違反《易制毒化學品購銷和運輸管理辦法》的行為
(一)違反《易制毒化學品購銷和運輸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一)、(二)項規定,向無購買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易制毒化學品的;超出購買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的品種、數量銷售易制毒化學品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B檔。依據《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一)、(二)項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對銷售單位處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3萬元以下罰款,並對違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繳;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按照不同違法情節分為“無違法所得的,對銷售單位處5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對銷售單位處1萬元以下罰款,並對違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繳;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無違法所得的,對銷售單位處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並對違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繳;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無違法所得的,對銷售單位處8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並對違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繳;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三個基礎裁量階次。
(二)違反《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偽造申請材料騙取易制毒化學品購買、運輸許可證、備案證明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A檔。依據《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處1萬元罰款,並撤銷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
(三)違反《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使用以偽造的申請材料騙取的易制毒化學品購買、運輸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購買、運輸易制毒化學品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A檔。依照上位法《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不需另行分階。
注:本《辦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的違法行為,依照上位法《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簡稱《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第三十三條的違法行為,依照《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第三十六條的各項違法行為,依照《條例》第四十條第一款相應項的規定處罰;第三十七條的違法行為,依照《條例》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處罰,不需另行分階。
第四節 違反《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行為
違反《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第八十二條第一款規定,致使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流入非法渠道造成危害,尚不構成犯罪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A檔。依據《條例》第八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其藥品生産、經營和使用許可證明文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按照不同的違法情節分為“處5萬元以上8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處8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處違法所得的2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處違法所得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四個基礎裁量階次。
第五節 違反《北京市禁毒條例》的行為
(一)違反《北京市禁毒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非法種植罌粟、古柯植物、大麻植物以及國家規定管制的可以用於提煉加工毒品的其他原植物,尚不構成犯罪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A檔。根據《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不需另行分階。
(二)違反《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有關單位未按照國家要求建立可用於製造毒品或者鑒定毒品的重點儀器設備資訊登記制度,或者未如實記錄儀器設備的購置、銷售、租賃、使用等情況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B檔。根據《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按照不同的違法情節分為“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三個基礎裁量階次。
(三)違反《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有關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未落實禁毒防範措施、建立巡查制度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C檔。根據《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不需分階。
(四)違反《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有關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發現場所內有毒品違法犯罪活動未向公安機關報告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B檔。根據《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3個月至6個月。”按照不同違法情節劃分為“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給予警告,並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責令停業整頓3個月至6個月”三個基礎裁量階次。
(五)違反《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有關單位未建立駕駛人員、教練員涉毒篩查制度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C檔。根據《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不需分階。
(六)違反《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有關單位發現駕駛人員、教練員有吸食、注射毒品行為未採取停止駕駛措施並向相關部門報告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B檔。根據《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3個月至6個月。”按照不同違法情節劃分為“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給予警告,並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責令停業整頓3個月至6個月”三個基礎裁量階次。
第三章 減輕、加重處罰的適用
(一)不滿十四週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但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已滿十四週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二)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但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有違法行為的,應當給予行政處罰。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有違法行為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三)違法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行政處罰:
1.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並取得被侵害人諒解的;
2.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的;
3.有立功表現的;
4.主動投案,向公安機關如實陳述自己的違法行為的;
5.其他依法應當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行政處罰的。
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
(四)違法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罰:
1.有較嚴重後果的;
2.教唆、脅迫、誘騙他人實施違法行為的;
3.對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證人等打擊報復的;
4.一年內因同類違法行為受到兩次以上公安行政處罰的。
第四章 其他特別裁量規則
(一)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後果的,上述期限延長至五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繼續或者持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被侵害人在違法行為追究時效內向公安機關控告,公安機關應當受理而不受理的,不受本條第一款追究時效的限制。
(二)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
(三)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第五章 實施裁量基準制度的要求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處罰案件的程式,適用《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
法律、法規、規章對行政處罰程式有特別規定的,按照其規定執行。
本《基準》及對應的《處罰裁量基準表》自發佈之日起實施。原有禁毒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與本《基準》規定不一致的,以本《基準》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