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2025〕13號
北京市藥品監督管理局決定將市級醫療器械監管的部分行政檢查執法權委託北京市醫療器械審評檢查中心行使,現就相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委託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等。
二、委託範圍
市藥監局對醫療器械生産環節、醫療器械網際網路銷售第三方平臺等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職責範圍內的行政檢查權和執法調查權,包括監督檢查、現場處理、調查取證、提請查處等許可權。
三、委託事項
(一)實施醫療器械相關許可檢查、常規檢查、有因檢查和其他檢查,協助分局實施醫療器械日常檢查;
(二)協助分局實施醫療器械抽樣工作;
(三)協助分局處理醫療器械投訴舉報事項;
(四)協助分局對醫療器械違法行為開展檢查、調查、取證,按照規定移送具有管轄權的部門查處;
(五)依法實施告誡、約談、責令限期整改以及暫停生産、銷售、使用、進口等風險控制措施;
(六)市藥監局指定的其他行政檢查執法事項。
四、委託期限
委託期限為五年,自2025年5月15日起至2030年5月14日。
特此公告。
北京市藥品監督管理局
2025年5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