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農發〔2025〕28號
各區農業農村局:
為促進本市種苗(薯)産業發展,推動種子種苗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北京市種子條例》《農作物種子生産經營許可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種子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本市非主要農作物種苗(薯)生産經營許可,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申請從事非主要農作物種苗(薯)生産經營活動的企業(以下簡稱“申請企業”),不屬於《農作物種子生産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情形的,需依據種子法律法規規章,到企業所在地的區農業農村局申領農作物種子生産經營許可證。申請企業應具備的條件見附件。
二、已經持有農作物種子生産經營許可證並申請種苗(薯)生産經營活動的企業,不需要辦理新的農作物種子生産經營許可證。應當向原發證機關提出變更申請,並補充提交本通知附件中種苗(薯)相關材料。
三、各區農業農村局在受理申請後,要及時組織對申請企業的生産種苗(薯)相關的設施設備等進行實地核查,並查驗相關申請材料原件。符合條件的,在規定時限內發放與經營範圍相適應的農作物種子生産經營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要及時書面通知申請企業並説明理由。
四、鼓勵重點優勢種苗(薯)生産經營企業做大做強,培育一批種苗(薯)産業示範基地、龍頭企業,打造一批種苗(薯)知名品牌。
五、本通知及附件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北京市草莓種苗生産經營許可證核發標準(試行)》《北京市馬鈴薯種薯生産經營許可證核發標準(試行)》《北京市蔬菜種苗生産經營許可證核發標準(試行)》同時廢止。
北京市農業農村局
2025年7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