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體競技字〔2025〕59號
各區體育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社會事業局、燕山體育運動中心,市體育局各直屬單位、機關各處室,各相關單位:
現將《北京市體育賽事活動賽風賽紀管理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北京市體育局
2025年7月21日
(此件公開發佈)
北京市體育賽事活動賽風賽紀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北京市體育賽事活動賽風賽紀管理,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中華體育精神,維護北京市公平競爭的比賽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和國家體育總局《體育賽事活動賽風賽紀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北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賽風賽紀違規指體育賽事活動中出現弄虛作假、操縱比賽、賽場暴力等違反競賽規程規則和體育道德的行為。
第三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於北京市行政區域內舉辦的各級各類體育賽事活動以及代表北京參加各類比賽的單位和人員。
第四條 賽風賽紀管理堅持政府監管與行業自律相結合,實施分級分類管理,加強事前事中事後全過程監管。
第五條 賽風賽紀管理遵循依法依規、公開透明,注重教育、預防為主,懲防並舉、系統治理的原則。
第六條 本細則所稱體育賽事活動管理單位,包括市、區體育行政部門,本市各級體育總會、體育項目管理單位、單項體育協會等。
市體育行政部門負責北京市體育賽事活動賽風賽紀管理工作。區體育行政部門負責本地區賽風賽紀管理工作。
本市各級體育總會、體育項目管理單位、單項體育協會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賽風賽紀管理工作。
體育賽事活動組織者承擔體育賽事活動賽風賽紀管理的主體責任,負責其所組織的體育賽事活動賽風賽紀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七條 市體育行政部門賽風賽紀管理職責包括:
(一)制訂體育賽事活動賽風賽紀管理實施細則,構建長效管理體系;
(二)健全賽風賽紀工作機制,完善管理措施,規範工作程式;
(三)指導賽風賽紀宣傳教育,加強作風建設和職業道德建設;
(四)指導監督市級體育項目管理單位、單項體育協會和區體育行政部門賽風賽紀管理工作;
(五)協調跨區跨部門賽風賽紀管理工作;
(六)開展賽風賽紀管理全國合作。
第八條 市級體育項目管理單位、單項體育協會負責所轄項目的賽風賽紀管理工作,職責包括:
(一)落實國家和本市賽風賽紀管理制度,完善組織和運作機制;
(二)執行項目競賽規則,完善項目競賽規程,規範體育賽事活動;
(三)加強對市級運動隊賽風賽紀的教育管理;
(四)指導區級體育項目管理單位、單項體育協會履行賽風賽紀管理職責;
(五)定期組織開展賽風賽紀宣傳教育,提高參與賽事活動各類人員的法紀意識;
(六)開展賽風賽紀違規查處;
(七)參與全國體育組織賽風賽紀管理合作。
第九條 區級體育行政部門管理、協調、監督本地區體育賽事活動賽風賽紀工作,應當明確工作機構和人員。
第十條 體育賽事活動組織者應當制定並完善賽事規程和組織管理規定,建立賽風賽紀風險分級制度,採取相應管控措施,防範化解賽風賽紀風險。
第十一條 按照“誰管理、誰負責”原則,承擔全國體育賽事備戰任務的市級體育項目管理單位、單項體育協會等單位承擔相應市級運動隊賽風賽紀管理職責,協助體育總局體育項目管理中心、全國性單項體育協會等管理本市相應的國家隊人員賽風賽紀工作。區級體育行政部門負責所管理運動隊的賽風賽紀工作。
第十二條 市、區體育行政部門,本市各級體育項目管理單位、單項體育協會應當按照分級監督管理要求,制定賽風賽紀年度監督檢查計劃,並按計劃進行監督檢查,發現風險隱患,應當及時處理。
第十三條 體育賽事活動管理單位應當加強與公安、宣傳、網信、紀檢監察等部門的溝通聯絡,通報工作情況,在輿論引導、監督檢查、案件查處等方面建立聯動機制,形成賽風賽紀管理合力。
第三章 宣傳教育和行為規範
第十四條 體育賽事活動管理單位應當定期開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教育,弘揚奧林匹克精神和中華體育精神。
(一)組織形式多樣的賽風賽紀教育,提高體育賽事活動參與者的法紀意識、誠信意識、規則意識。
(二)加強賽風賽紀教育准入工作。將參加賽風賽紀培訓並通過考核作為運動員入隊、教練員入職、運動員參賽、裁判員選派等基本審核條件。根據賽事舉辦實際需要,賽前可召開賽風賽紀會議,要求參賽隊伍簽署責任書、參賽人員簽署承諾書。
(三)加強對青少年的體育道德教育,在日常訓練和參與體育賽事活動中將賽風賽紀教育作為重要內容,定期舉辦主題活動。
(四)按照要求做好其他相關的宣傳教育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五條 體育賽事活動組織者及相關工作人員應當加強賽風賽紀宣傳教育,遵守法律法規,堅持公平公正,強化賽事保障,加強賽場管理,營造有序觀賽環境。
(一)在賽前賽中開展主題豐富、形式多樣的賽風賽紀宣傳培訓和警示教育活動,利用媒體、現場廣播等多種途徑宣傳賽風賽紀具體要求和文明觀賽注意事項,營造良好賽事環境。
(二)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賽風賽紀有關規定,恪盡職守、清正廉潔,抵制不正之風,樹立和維護體育行業的良好形象。
(三)在競賽組織和裁判員選派工作中堅持態度端正、作風嚴謹、工作高效、客觀公正的原則,嚴禁暗箱操作、以權謀私,嚴禁採用任何手段干擾裁判員的公正執裁。
(四)加強安全檢查,嚴禁觀眾攜帶危險品進入賽場,時刻關注賽場秩序,防範化解風險隱患。
(五)按照要求做好其他相關的宣傳教育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 運動員應當堅持誠實守信,維護比賽公平,遵守賽場秩序,發揮榜樣作用,弘揚體育精神。
(一)如實填報個人資訊和參賽資料,確保年齡、性別、身份、資格等所有內容真實準確。
(二)展現頑強拼搏、團結協作的體育道德和精神風貌,杜絕消極比賽、鬧賽罷賽、無故棄權等行為。
(三)遵守項目競賽規則和規程,堅持公平競賽,自覺抵制通過使用興奮劑、利益交換等不正當方式影響比賽。
(四)服從裁判判罰,理性對待比賽爭議,通過正當渠道表達訴求。尊重對手和觀眾,避免過激言行、故意傷害他人、惡意損壞財物等行為。
(五)展現運動員的道德修養和專業素質,傳遞正能量,不在任何場合發佈不實資訊或不當言論。
(六)不得出現其他違背體育精神和影響體育賽事活動正常進行的行為。
第十七條 教練員及輔助人員應當加強運動隊思想作風建設,堅持以身作則,遵守比賽規則,冷靜處理突發情況。
(一)加強對運動員的日常教育和管理,培養其良好的職業操守和規則意識。認真審查運動員參賽資格,杜絕協助、默許運動員偽造身份等弄虛作假行為。
(二)言行舉止得體,保持專業形象,尊重裁判和對手,為運動員樹立榜樣,傳遞公平競爭、團結友愛的價值觀,弘揚積極向上的體育文化。
(三)指導運動員遵守比賽規則,恪守職業底線,維護體育競賽的純潔性。嚴禁弄虛作假、暗箱操作、以權謀私、鬧賽罷賽、無故棄權等行為,堅決抵制和糾正體育競賽不正之風。
(四)遵守體育比賽規則和紀律要求,密切關注運動員的情緒和行為,及時調解矛盾,冷靜處理突發情況。
(五)不得出現其他違背體育精神和影響體育賽事活動正常進行的行為。
第十八條 裁判員應當恪守職業道德,堅持公正執裁和文明執法,努力提高執裁水準。
(一)公正無私,保持客觀性和獨立性,確保裁判工作準確公正,拒絕利益輸送。
(二)尊重運動員、教練員和觀眾,使用規範語言溝通,公正執法,維護賽場良好秩序。
(三)定期參加賽風賽紀專題教育和裁判專業培訓,不斷提高專業能力。
(四)不得出現其他違背體育精神和影響體育賽事活動正常進行的行為。
第十九條 觀眾應當文明觀賽,遵守觀賽禮儀,服從現場工作人員指揮,主動營造健康觀賽氛圍。
(一)展現文明素養,保持良好觀賽禮儀,尊重教練員、運動員、裁判員和觀眾。不懸挂任何反動、非法及不文明標語,不起鬨滋事,抵制暴力行為。
(二)遵守賽場管理相關規定,維護賽場秩序,愛護賽場設施設備,維護賽場衛生,不攜帶危險品、違禁品進入賽場。
(三)弘揚體育精神,傳遞正能量,不發表、傳播不實言論。理性看待比賽結果,文明友善互動,抵制飯圈文化,共同營造文明、熱烈、和諧的觀賽氛圍。
(四)不得出現其他違背體育精神、違反觀賽禮儀和影響體育賽事活動正常進行的行為。
第四章 違規行為
第二十條 賽風賽紀違規認定應當依法依規、事實清楚、定性準確。
第二十一條 賽風賽紀違規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違反參賽資格規定,在年齡、性別、身份等方面弄虛作假的;
(二)比賽中不積極不主動,消極比賽,影響公平競賽的;
(三)為謀取不當利益,操縱比賽的;
(四)鬧賽罷賽、無故棄權等擾亂賽場秩序行為的;
(五)故意傷害他人、損壞財物等出現賽場暴力的;
(六)比賽編排、抽籤、打分等過程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影響公平競賽的;
(七)就體育賽事活動發表不當言論,造成惡劣影響的;
(八)其他違背體育精神和道德風尚,造成惡劣影響的情形。
第二十二條 體育賽事活動管理單位應當建立舉報制度,公開舉報方式,受理賽風賽紀舉報。
第二十三條 體育賽事活動組織者應當聯合相關單位及時對賽風賽紀違規行為開展核查,查處結果依法向社會公佈。重大賽風賽紀違規問題,由國家體育總局或市、區體育行政部門指導相關單位開展核查。
第五章 違規處理
第二十四條 賽風賽紀違規處理應當依法依規、錯責相當、程式正當。
第二十五條 體育賽事活動管理單位按照管理許可權對賽風賽紀違規行為進行處理。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公安機關。國家工作人員涉嫌違紀或者職務違法犯罪的,移送紀檢監察機關。
第二十六條 對發生賽風賽紀違規的運動員、教練員等,根據情節輕重,由單項體育協會根據章程、競賽規程規則等作出以下處理:
(一)批評教育;
(二)責令檢查;
(三)通報批評;
(四)取消本次體育賽事活動體育道德風尚獎評選資格;
(五)本次體育賽事活動禁賽1場以上;
(六)取消本次體育賽事活動參賽資格、比賽成績;
(七)一定期限內禁止參賽或者終身禁賽。
第二十七條 對發生賽風賽紀違規的裁判員,根據情節輕重,由單項體育協會根據章程、競賽規程規則等作出以下處理:
(一)通報批評;
(二)取消本次體育賽事活動體育道德風尚獎評選資格;
(三)本次體育賽事活動禁止執裁1場以上比賽或者取消執裁資格;
(四)一定期限內禁止執裁或者終身禁止執裁;
(五)降低、撤銷裁判員技術等級;
(六)推薦單位4年內不得申辦相關體育賽事活動。
第二十八條 體育賽事活動組織者發生賽風賽紀違規行為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九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賽風賽紀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惡劣影響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依紀給予黨紀、政務處分。
第三十條 運動員、教練員、裁判員等發生賽風賽紀違規且被禁賽的,禁賽期內及禁賽期滿後4年內,相關管理單位應當取消其評先評優、授予稱號、晉陞職稱等資格。
第三十一條 參加全國以上級別比賽出現賽風賽紀違規被全國或國際體育組織處罰的,市、區體育行政部門,本市各級項目管理單位、單項體育協會按各自管理許可權,根據情節輕重予以追加處理。
第三十二條 參加全國綜合性運動會等國內重大體育賽事出現賽風賽紀違規的,除對運動員、教練員等進行處理外,根據情節輕重,對承擔賽事備戰任務的體育項目管理單位、單項體育協會等單位和人員依法依規依紀追究責任。
第三十三條 北京市綜合性運動會周期內同一參賽單位在同一項目發生2例以上禁賽4年以上賽風賽紀違規行為的,取消該參賽單位該項目本屆運動會參賽資格;裁判員被給予取消執裁資格以上處理的,不得參與本屆運動會執裁工作。
運動會周期指上屆閉幕之日起至本屆開幕之日止。
第三十四條 對北京市綜合性運動會舉辦期間受到通報批評以上處理的代表團,取消其體育道德風尚獎評選資格,並將相關情況通報區級人民政府。代表團組團單位4年內不得申辦相關項目市級體育賽事活動,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4年內不得參與市級體育賽事活動。
第三十五條 發生賽風賽紀違規且被禁賽4年以上的,列入限制、禁止參加競技體育活動名單,依法實施信用約束、聯合懲戒。
第三十六條 上述處理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併使用。
第三十七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理:
(一)對抗、阻撓、干擾查處的;
(二)同一比賽連續2次以上賽風賽紀違規的;
(三)2年內曾因賽風賽紀違規受到處理的;
(四)組織、教唆、強迫青少年運動員違反賽風賽紀管理規定的;
(五)市級運動隊運動員、教練員等發生賽風賽紀違規行為的;
(六)對舉報人威脅、打擊、報復的;
(七)其他應當從重處理的情形。
第三十八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處理:
(一)主動採取有效措施消除不良影響的;
(二)主動交代查處單位尚未掌握的本人違規行為且經查證屬實的;
(三)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規行為的;
(四)配合查處違規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五)其他可以從輕處理的情形。
第三十九條 涉及多個單位培養的運動員出現賽風賽紀違規的,對運動員、代表單位和相關培養單位進行處理。培養協議約定了責任承擔方式的,從其約定。
第四十條 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嚴格執行處理決定。拒不執行的,依法依規依紀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第四十一條 對賽風賽紀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作出處理決定的單位提出申訴。符合體育仲裁申請條件的,可依法申請體育仲裁。
第四十二條 體育賽事活動組織者應當加強管理,維護賽場秩序,體育賽事活動參與者和觀眾出現賽風賽紀違規行為的,體育賽事活動組織者應當及時制止並妥善處理;相關行為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公安機關。
第四十三條 通過操縱比賽等方式從事賭博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由公安機關或者紀檢監察機關依法查處。
第四十四條 外國運動員在北京市行政區域內參賽違反賽風賽紀規定的,由體育賽事活動組織者根據相關規定予以處理;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公安機關。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由北京市體育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