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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市場監管、安全生産監管/其他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25-07-01
  6. [發文字號] 京市監發〔2025〕40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5-07-04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於印發北京市食品經營許可審查細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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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市監發〔2025〕40號

市市場監管執法總隊,各區市場監管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商務金融局、行政審批局、綜合執法局,房山區燕山市場監管分局,市市場監管局機場分局、機關各處室、各事業單位:

為貫徹落實《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食品經營許可審查通則》《京津冀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實施辦法》,市市場監管局制定了《北京市食品經營許可審查細則》,現予印發,自2025年8月1日起實施。《北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於印發<北京市食品經營許可審查細則(試行)>的通知》(京食藥監〔2016〕33號)同時廢止。


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7月1日  


北京市食品經營許可審查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食品經營許可,根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食品經營許可審查通則》(以下簡稱《審查通則》)和《京津冀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實施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北京市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相關部門(以下統稱“行政審批部門”)對食品經營許可申請的審查。

  第三條 食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經營場所應在營業執照等主體資格證明文件標注的住所或經營場所範圍內,集中用餐單位食堂除外。

  餐飲服務經營者從事餐飲服務類經營項目,其營業執照應載明“餐飲服務”等經營範圍。

  第四條 食品經營主體業態分為食品銷售經營者、餐飲服務經營者、集中用餐單位食堂。

  從事食品批發銷售的,許可證主體業態後面應以括弧標注“食品批發銷售”。

  從事中央廚房或集體用餐配送經營的,許可證主體業態後面應以括弧標注“中央廚房”或“集體用餐配送”。

  根據學校食堂、托幼機構食堂的經營形式,許可證主體業態後面應以括弧標注“學校自營食堂”“學校承包食堂”“托幼機構自營食堂”“托幼機構承包食堂”。承包企業名稱通過二維碼標注和展示。

  利用自動設備從事食品經營的,許可證主體業態後面應以括弧標注“利用自動設備從事食品經營”。

  第五條 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按照食品經營主體業態和經營項目分類提出。主體業態以主要經營項目確定,不可以復選;經營項目根據實際經營情況申報,可以復選。

  無實體門店的網際網路食品經營者不得申請食品制售項目以及散裝熟食銷售,利用自動設備從事食品經營的除外。

  中小學食堂、托幼機構食堂、托育機構食堂不得申請冷葷類食品制售、冷加工糕點制售和生食類食品制售項目。

  利用自動設備從事食品經營的,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提交自動設備的産品合格證明和食品安全風險管控方案,不得申請冷葷類食品制售、冷加工糕點制售和生食類食品制售等高風險食品制售項目。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後,自動設備類型、加工品種和工藝發生變化,可能影響食品安全的,食品經營者應當在變化後十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的行政審批部門報告。

第二章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人員審查要求

  第六條 食品經營者應依法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追溯、從業人員健康管理等規章制度,並明確保證食品安全的相關規範要求。

  申請散裝食品銷售項目的食品經營者,還應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中專門制定關於散裝食品的食品安全管理內容,如散裝食品的包裝形式、貯存和運輸的措施;銷售直接入口散裝食品的,應制定食品盛放容器、工用具、從業人員清潔衛生管理的相關措施。

  申請餐飲服務類經營項目的食品經營者,還應根據實際情況建立定期清洗消毒空調及通風設施的制度、定期清潔衛生間的制度;使用食品添加劑的,應制定食品添加劑使用制度。

  食品經營企業還應制定食品安全風險管控清單,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工作制度和機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培訓和考核制度、進貨查驗記錄製度、場所及設施設備清洗消毒和維修保養制度、食品貯存管理制度、不合格食品和廢棄物處置制度、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以及食品經營過程式控制制制度等。食品批發經營企業還應建立食品銷售記錄製度。利用自動設備從事食品經營的,還應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及巡查、食品及食品原輔料的貯存和清洗、變質或超過保質期食品的處置等制度。

  開辦中央廚房、集體用餐配送單位、集中用餐單位食堂以及申請食品經營管理類經營項目的,還應根據實際建立供貨商管理評價制度及退出機制等。有中央廚房、配送中心、門店等的連鎖企業總部還應建立相應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七條 食品經營企業應按照規定配備與企業規模、食品類別、風險等級、管理水準、安全狀況等相適應的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明確企業主要負責人、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等的崗位職責。

  中央廚房、集體用餐配送單位、集中用餐單位食堂等應配備專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第三章 食品經營許可審查要求

  第八條 行政審批部門按照食品經營主體業態、食品經營項目,結合食品安全風險高低,對食品經營許可申請進行分類審查,包括對申請材料的書面審查和經營場所食品安全條件的現場核查。

  對食品銷售類項目(散裝熟食除外)、食品經營管理類經營項目不需要進行現場核查。

  第九條 現場核查時,核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核查人員應填寫食品經營許可現場核查表,經申請人核對無誤後,核查人員和申請人在核查表上簽名或者蓋章。申請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核查人員應註明拒簽情況,可採取錄音錄影等方式記錄,必要時邀請有關人員作為見證人。

  經核查,通過現場整改能夠符合要求的,應當允許現場整改;需要通過一定時限整改的,應當明確整改要求和整改時限,並報行政審批部門負責人同意。整改時限不得超過十五個工作日。申請人應在整改時限內完成整改,並申請復核,核查人員應重新開展現場核查,核查時間重新計算。經復核仍不合格,或者未在整改時限內申請復核的,核查人員應判定為現場核查不合格。

  第十條 申請食品銷售經營項目,應符合《食品經營許可現場核查表(食品銷售核查要求)》(附件1)。

  申請餐飲服務經營項目,應符合《食品經營許可現場核查表(餐飲服務核查要求)》(附件2)。

  開辦集中用餐單位食堂,應符合《食品經營許可現場核查表(集中用餐單位食堂核查要求)》(附件3)。

  開辦中央廚房,應符合《食品經營許可現場核查表(中央廚房核查要求)》(附件4)。

  從事集體用餐配送經營,應符合《食品經營許可現場核查表(集體用餐配送單位核查要求)》(附件5)。

  餐飲服務經營者、集中用餐單位食堂申請食品銷售類項目,無需核查《食品經營許可現場核查表(食品銷售核查要求)》。

  利用自動設備從事食品經營(僅銷售預包裝食品除外),應取得食品經營許可,並符合《食品經營許可現場核查表(利用自動設備從事食品經營核查要求)》(附件6)。

  第十一條 食品處理區的墻面、地面、天花板等使用新型涂覆或鋪設材料,行政審批部門無法判斷是否符合《食品經營許可現場核查表》相關核查要求的,可以根據申請人提供的涂覆或鋪設材料無毒、無異味、防水、易於清潔等證明資料做出判斷。

  第十二條 從事冷葷類食品制售、冷加工糕點制售、生食類食品制售,中央廚房和集體用餐配送單位進行直接入口易腐食品的冷卻和分裝、分切操作的(在封閉的自動設備中操作的除外),應設置相應的專間。鼓勵從事分餐操作的餐飲服務提供者設置相應分餐操作專間。

  從事備餐、現榨果蔬汁自製飲品制售(在封閉的自動設備中操作的除外)、植物性冷食類食品制售,調製供消費者直接食用的調味料,食品銷售經營者銷售散裝熟食時有分切、分裝等簡單處理行為的,應設置專用操作區。

  第十三條 食品經營者從事拆封、解凍、簡單加熱、衝調、組合、擺盤、洗切等食品安全風險較低的簡單制售(生食類食品制售項目,冷食類食品制售中的冷葷類食品制售、冷加工糕點制售等高風險食品制售項目的除外),應取得相應食品經營項目許可。行政審批部門應在食品經營許可證標注“簡單制售”(自製飲品制售除外)。簡單制售不屬於單獨許可經營項目。食品經營者已取得熱食類食品制售、冷食類食品制售、半成品制售經營項目的,無需另行申請相應的簡單制售。

  餐飲服務經營者、集中用餐單位食堂對預包裝即食食品或中央廚房的即食食品成品拆封後即組合擺盤供消費者食用的,應在專用操作區中進行,可按照冷食類食品簡單制售歸類、審查。

  從事簡單制售的,根據操作流程,可適當簡化設備設施、專門區域等審查內容,可不設置初加工場所、切配場所和烹飪場所,可依據實際減少或不設置原料清洗水池、餐用具清洗消毒水池。

  自製飲品制售可參照前款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食品銷售經營者同時從事冷葷類食品制售、散裝熟食銷售的,可以在冷葷專間內對散裝熟食進行分切、分裝,無需另設散裝熟食簡單處理專用操作區。

  第十五條 由食品經營企業建立,具有獨立場所和設施設備,集中完成食品成品或者半成品加工製作並配送給其他食品經營者,供其進一步加工製作後提供給消費者的,參照中央廚房標準進行審查。

第四章 其他食品經營要求

  第十六條 集中用餐單位引入社會經營單位承包或委託經營(以下簡稱承包經營)食堂的,應按照《審查通則》第四十一條要求建立承包經營管理制度。

  集中用餐單位食堂經營形式、承包經營企業發生變化的,應按照《審查通則》第四十二條的要求,申請變更食品經營許可或者進行報告。

  第十七條 承包集中用餐單位食堂的經營企業應在本市取得經營項目包括餐飲服務管理的食品經營許可。

  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企業不得承包集中用餐單位食堂。

  第十八條 連鎖企業總部、餐飲服務管理企業應分別符合《審查通則》第五章第一節、第二節規定的要求。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細則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食品銷售經營者:指從事食品銷售類、食品銷售連鎖管理經營項目,或者以食品銷售類經營項目為主,餐飲服務類經營項目為輔,且食品銷售區域面積超過食品經營面積70%的食品經營者。食品銷售區域包括預包裝食品、散裝食品、食用農産品銷售區域及對應的貯存區域。

  (二)普通餐飲:指有固定經營場所,通過即時加工、製作、銷售食品,並直接向消費者(用餐者)提供服務性勞動的經營方式。

  (三)分餐操作:指加工製作的成品先行存放於容器內,經再次分裝後提供給消費者的行為。

  (四)自動設備:指由一組或多組內置功能組件組成的整體設備,設備外部帶有防護裝置,設備內部相對密閉。從事食品制售活動的自動設備應避免外界接觸到設備內部、食品原料、半成品及包材,拿取成品之前設備閉環運作,全流程自動操作完成。

  (五)利用自動設備從事食品經營:指設置在固定地點,無人工參與,依靠自動設備進行食品銷售或制售的經營活動。不包括實體店內的自動設備及有人工參與製作銷售食品的經營活動,不包括利用非固定的移動售貨設備從事經營活動。

  第二十條 本細則由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細則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食品經營許可審查細則(試行)》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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