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政策文件
  1. [主題分類] 民政、扶貧、救災/社會福利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殘疾人聯合會
  3. [聯合發文單位]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24-11-04
  6. [發文字號] 京殘發〔2024〕10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4-11-04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殘疾兒童康復服務定點機構協議管理辦法(試行)

列印
字號: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我市殘疾兒童康復服務定點機構(以下簡稱定點機構)管理,提高殘疾兒童康復服務品質和水準,促進殘疾兒童康復服務工作健康發展,根據《殘疾人服務機構管理辦法》(民發〔2018〕31號)《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定點服務機構協議管理實施辦法(試行)》(殘聯發〔2021〕49號)《北京市殘疾兒童康復服務辦法》(京殘發〔2019〕42號)等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定點機構是在本市範圍內合法登記或註冊,具有法人資格,取得相應資質,自願接受協議管理,經評估後符合定點資格,為殘疾兒童提供非醫療康復服務的各類機構。

  第三條 協議管理是指各級殘聯組織與定點機構簽訂服務協議,並會同有關部門對定點機構履行協議情況實施的動態監督與管理。

  第四條 市殘聯負責全市定點機構建設管理的統籌規劃和業務指導。各區殘聯會同相關部門依據本市定點機構協議管理相關規定,選擇確定定點機構並對定點機構進行監督管理。市民政局指導各區民政部門配合做好民辦非企業定點機構的材料審核、監督管理等工作。市市場監管局指導各區市場監管部門配合做好營利性定點機構的主體登記資訊比對工作。

  第五條 定點機構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保障服務對象的人格尊嚴、合法權益、人身安全等。

  第六條 確定定點機構的原則是:堅持公益屬性,鼓勵康復機構公平參與競爭,促進康復服務資源優化配置;合理佈局,方便殘疾兒童就近接受服務;保障康復服務品質,確保殘疾兒童安全及康復服務效果。

  第七條 申請成為定點機構,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市依法登記註冊,開辦併為殘疾兒童提供有效康復服務1年以上,具有民辦非企業或企業等法人資格,具備開展殘疾兒童康復服務能力的康復機構。企業經營範圍要包含“殘疾康復訓練服務(非醫療)”等內容。

  (二)服務場所的場地環境、設施設備、人員配置、服務能力等符合《北京市殘疾兒童康復服務定點機構准入標準》(見附件,以下簡稱《准入標準》),經評估分值在80分及以上。

  (三)服務場所符合消防、安全、市場監管、衛生、住房建設等管理部門要求,建築、消防、特種設備等達到國家現行相關建設標準。

  (四)在“信用中國(北京)”無違法違規等不良記錄;未發生過重大安全或責任事故。

  (五)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嚴格執行消防安全、食品安全、醫療衛生、特種設備等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有健全、完善的服務管理、衛生管理、傳染病防控、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安全管理、檔案管理、財務管理、家長聯繫與培訓等制度,最近3年未受到登記管理機關或者行業管理部門行政處罰。

  第八條 申請定點資格的機構通過“北京市殘疾人服務平臺”(以下簡稱平臺)向登記註冊所在地區殘聯提出申請,填寫上傳機構基礎資訊、消防安全、承諾書、機構法人證書照片等材料。

  第九條 各區殘聯按以下程式辦理確定定點機構資格相關事項:

  (一)受理申請:區殘聯對申請材料齊全的機構予以受理;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條件的予以退回並告知原因,材料不齊全的允許其在被退回的10個工作日內補正。

  (二)條件審核:自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區殘聯會同民政等登記管理部門對機構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並會同有關部門對機構的消防安全、食品安全和建築安全等進行查驗,符合條件的,可以進行現場評估。

  (三)現場評估:區殘聯通過委託第三方或組織專家等形式依據《准入標準》對機構進行現場評估。提供2種及以上服務類別的機構,分別按照《准入標準》涉及服務類別要求予以評估。

  (四)結果反饋:現場評估後,區殘聯會同有關部門根據評估結果,做出申請是否通過的結論。

  (五)社會公示:區殘聯將評估通過的申請機構名單進行公示,公示期為7天。公示期內未收到舉報或者收到舉報但經核查不影響定點資格的,經報區殘聯理事會審議通過後,確定為定點機構。

  (六)簽訂協議:區殘聯與定點機構簽訂服務協議並在平臺錄入定點機構資訊。區殘聯向社會公佈定點機構名單、基本情況,供接受康復服務的殘疾兒童家庭自主選擇。各區認定的定點機構可服務全市享受殘疾兒童康復政策的兒童。

  (七)備案:在簽訂協議後10個工作日內,區殘聯將定點機構情況(名稱、地址、聯繫人、服務類別等)報市殘聯進行備案。

  (八)其他:申請機構在公示通過後20個工作日內未與區殘聯簽訂協議的,視作申請終止。定點資格申請原則上每年6月30日前進行。

  第十條 沒有通過審核或現場評估的申請機構在收到通知後的30個工作日內,可以向區殘聯申請複審。區殘聯應當在收到複審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會同有關部門按要求進行復評,做出是否通過審核評估的結論,並書面告知申請機構。

  第十一條 區殘聯與定點機構簽訂的服務協議應當明確雙方權利、義務,主要內容包括服務人群、服務範圍、服務內容、服務品質、服務價格、監督管理、違約責任、爭議解決、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等。具體內容由區殘聯會同相關部門根據本地殘疾兒童康復服務制度規定和實際工作需要進行確定,並注意吸收定點機構的意見建議。

  第十二條 服務協議有效期一般為1年以上,原則上不超過3年。協議期滿前3個月內,定點機構根據需要向所在區殘聯提出續簽協議申請,區殘聯組織做好機構重新認定、續簽協議等工作。協議期滿未提出申請的,視為主動退出。

  第十三條 各區殘聯負責對轄區定點機構事宜進行協調、溝通、解釋等。

  第十四條 定點機構應與接受服務的殘疾人或其代理人簽訂 具有法律效力、權責明確的服務協議。具體載明事項參見《北京市殘疾兒童康復服務辦法實施細則》。

  第十五條 定點機構應按照基本康復服務項目和服務協議有關要求為殘疾兒童進行評估、制定計劃、提供服務,認真做好康復服務記錄,積極參加相關業務培訓,配合各區殘聯做好服務管理工作,按要求及時、準確地向殘聯組織提供服務對象和工作人員等相關資訊。

  第十六條 定點機構應當嚴格執行我市殘疾兒童康復服務政策及相關規定,組織開展殘疾兒童康復業務培訓,設專人負責殘疾兒童康復服務工作並建立相關工作制度。

  第十七條 定點機構法定代表人、經營範圍等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自批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區殘聯申請辦理資訊變更,區殘聯將變更資訊錄入平臺,未按規定辦理的暫停執行服務協議。定點機構服務場所變更的,需區殘聯現場評估合格後,方可向區殘聯申請資訊變更。定點機構基本資訊發生變化的,應在10個工作日內向區殘聯申請資訊變更,區殘聯要在10個工作日內將相關資訊在平臺進行更新。

  第十八條 定點機構可自願申請退出,退出時需向機構所在地區殘聯提出申請,由區殘聯審核後報市殘聯備案,並向全市公佈。

  第十九條 定點機構需要停業(歇業)1個月及以上的,應當及時向區殘聯報告,停業(歇業)期間暫停執行服務協議。

  第二十條 定點機構被暫停執行服務協議的,如需恢復,應當及時向區殘聯提交恢復執行服務協議的申請。區殘聯應當在收到申請的3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審核合格的按期恢復執行服務協議。逾期不提出恢復申請或審核不合格的,解除服務協議。

  第二十一條 定點機構違反法律法規、政策規定,情節嚴重的,由區殘聯終止服務協議並撤銷定點資格,並報市殘聯備案,向社會公佈。

  第二十二條 定點機構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終止服務協議:

  (一)法人登記證書或營業執照、執業許可證書出現登出、被吊銷或者過期失效情形的。

  (二)採取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成為定點服務機構被查實的或者辦理資訊變更登記手續時提供虛假資訊、偽造證明材料的。

  (三)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虛構服務、虛記費用或者採取其他手段騙取康復補貼資金的。

  (四)在服務協議有效期內未通過相關部門年審或未通過相關部門檢查,且未按期整改到位的。

  (五)在服務協議有效期內受到登記管理機關、行業管理部門行政處罰,或在有關部門信用資訊管理中存在異常情況的。

  (六)造成殘疾兒童人身安全、健康等損害,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七)不符合法律、法規及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八)違反服務協議有關約定拒不改正的。

  第二十三條 市殘聯採取委託第三方或組織專家等形式對定點機構開展服務品質評估,評估不合格的由各區殘聯組織整改,整改不合格的由區殘聯取消其定點機構資格。

  第二十四條 各區殘聯和定點機構應當嚴格履行所簽署服務協議。違反服務協議約定的,依法依規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十五條 區殘聯會同相關部門定期對定點機構履行服務協議、保障殘疾兒童康復安全及品質等情況的監督檢查,每年不少於一次。在監督檢查中,發現定點機構違反服務協議約定的,定點機構應承擔違約責任;存在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情形的,終止與定點機構的服務協議。對定點機構違反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由相關行業管理部門或司法機關依法依規處理。

  第二十六條 醫療類康復機構定點資格認定等工作按照《北京市殘疾兒童康復服務辦法》等文件要求進行。具備教育資質的機構,其定點機構資格認定、協議管理等工作由區殘聯參照本辦法會同轄區教育等部門進行。

  第二十七條 各區殘聯可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對現有定點機構進行重新認定或直接簽訂服務協議。

  第二十八條 各區殘聯可根據本辦法,制定本區實施細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關於做好民辦殘疾兒童康復機構評估認定工作的通知》(京殘發〔2021〕24號)即日起廢止。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市殘聯負責解釋。

分享:
相關解讀
相關政策

您訪問的連結即將離開“首都之窗”門戶網站 是否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