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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財政、金融、審計/財政
  2. [發文機構] 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25-06-30
  6. [發文字號] 京技管發〔2025〕13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5-07-10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5年 第33期(總第909期)

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與銀行合作開展科技創新類中小企業貸款風險補償實施方案》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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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技管發〔2025〕13號

工委、管委會各機構,各金融機構:

  現將《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與銀行合作開展科技創新類中小企業貸款風險補償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    

2025年6月30日  


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與銀行合作開展科技創新類中小企業貸款風險補償實施方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大對科技創新類中小企業的金融服務支援力度,落實《關於實施支援科技創新專項擔保計劃的通知》(財金〔2024〕60號)文件精神,促進新技術産業化規模化應用,強化對科技創新類中小企業科技創新的金融服務支撐,切實解決企業融資難問題,不斷引導銀行機構對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內科技創新類中小企業提供授信支援,結合併參考《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小微企業貸款風險補償資金管理辦法》等文件及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制定本實施方案。

  第二條 本實施方案所稱的科技創新類中小企業,是指在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依法經營,符合國家中型、小型企業的劃型標準,未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失信主體名單,貸款發放時符合《關於實施支援科技創新專項擔保計劃的通知》(財金〔2024〕60號)及後續相關政策支援範圍的企業法人。

  第三條 本實施方案所稱的科技創新類中小企業貸款是指上述企業在銀行機構開展的銀行貸款,本實施方案所稱的銀行機構,是指自願遵守本實施方案有關規定,與風險補償資金受託管理機構(以下簡稱“託管機構”)簽訂合作協議,並在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依法經營,自願遵守本實施方案相關規定、與風險補償資金託管機構簽訂合作協議的銀行。

  第四條 本實施方案所稱的科技創新類中小企業貸款風險補償資金由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財政國資局(以下簡稱“財政國資局”)出資設立,對符合本實施方案規定的科技創新類中小企業貸款項目形成的不良貸款本金餘額給予一定比例的風險補償。財政國資局負責風險補償資金的使用指導與監督,負責委託託管機構管理及運營風險補償資金。

  第五條 本實施方案適用範圍為亦莊新城225平方公里。

第二章 資金補償對象、准入條件、標準

  第六條 納入本實施方案支援範圍的科技創新類中小企業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依法經營並有效存續的企業。

  (二)企業近三年未發生重大安全(含網路安全、數據安全)、品質、環境污染事故以及偷稅漏稅違法違規行為。

  第七條 不良貸款項目補償條件:

  (一)銀行機構對上述第六條 中企業發放的下列貸款業務:

  1.信用貸款、知識産權質押貸款、應收賬款質押貸款,上述貸款可含自然人保證擔保。

  2.與我市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通過銀擔分險合作方式發放的保證擔保貸款,銀行機構自擔風險責任不低於貸款本金的20%。

  (二)銀行機構對單個企業的貸款金額不超過3000萬元人民幣(外幣按貸款發放當日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或中國人民銀行授權機構公佈的人民幣與該種外幣匯率中間價折算為人民幣,沒有中間價的按照現匯買入價折算,沒有現匯買入價的按照現鈔買入價折算,下同),放款前或放款後10個工作日內《徵信報告》顯示的該企業未結清本外幣貸款餘額(含/加本筆)不超過5000萬元。

  (三)貸款項目按照《商業銀行金融資産風險分類辦法》規定已分級為不良貸款,分級為次級、可疑、損失類之一。

  (四)貸款項目分級為不良貸款的時間在項目向託管機構備案之後,未備案項目形成的不良貸款不予補償。

  (五)貸款利率在同期LPR基礎上上浮不超過150BP。

  第八條 補償標準:

  信用貸款、知識産權質押貸款、應收賬款質押貸款,補償比例為該筆不良貸款本金餘額的50%。

  與我市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通過銀擔分險合作方式發放的保證擔保貸款,對銀行機構自擔風險責任本金部分進行補償,補償上限為該筆貸款借款人未清償本金部分的20%。

  本實施方案不良貸款項目若與《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小微企業貸款風險補償資金管理辦法》中的不良項目有重疊,優先享受本政策。

  第九條 合作銀行已備案的企業貸款項目,當該合作銀行補償凈額超過1500萬元時,暫停辦理該合作銀行備案項目的風險補償業務。待由於項目追償返還致補償凈額低於1500萬元時,恢復辦理該合作銀行備案項目的風險補償業務。

第三章 管理機構

  第十條 財政國資局對風險補償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和管理:

  (一)確定風險補償資金規模與託管機構。

  (二)對託管機構風險補償的初審意見進行審核。

  (三)審定核銷壞賬及變更資金規模。

  (四)對風險補償資金使用情況進行評價。

  (五)職責範圍內其他工作。

  第十一條 託管機構受主管部門委託,承擔下列具體職責:

  (一)負責依照本實施方案與銀行機構簽訂合作協議,具體實施風險補償工作。

  (二)負責風險補償資金專用賬戶管理及運營。

  (三)負責配合銀行機構完成項目備案工作。

  (四)負責對銀行機構提交的不良貸款風險補償進行受理和初審,向財政國資局提出補償初審意見,並根據財政國資局的書面確認文件,撥付風險補償資金。

  (五)負責每半年向主管部門報送風險補償資金收支、使用情況、已補償不良貸款項目清收情況和核銷情況。

  (六)負責將風險補償資金追償資金直接繳入風險補償資金專用賬戶。

  (七)每年不定期對銀行機構申報補償的不良貸款項目進行抽查。

  (八)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與風險補償資金相關的工作。

  第十二條 銀行機構職責如下:

  (一)嚴格執行金融監管部門關於貸款風險分類的有關規定,保證貸款風險分類準確、資訊完整。

  (二)負責向託管機構進行項目備案,並對相關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規性負責。

  (三)核實借款企業屬於科技創新專項擔保計劃政策支援對象。

  (四)負責補償資金申報、後續清收和返還工作。

  (五)配合做好核銷、審計、監督、績效評價工作。

  (六)接受託管機構關於申報項目情況和貸後管理的不定期抽查。

  (七)其他應承擔的職責。

第四章 工作程式

  第十三條 項目備案:符合本實施方案規定條件的新增科技創新類中小企業項目,銀行機構應按照託管機構要求於每季度前15個工作日內將上季度發放(以借款借據記載日期為準)的項目資訊向託管機構進行備案。

  第十四條 項目風險補償申報:備案項目分級為“不良貸款”且合同到期日起12個月內,銀行機構每月可向託管機構提交風險補償申請,並提供貸款項目相關資料。

  第十五條 項目風險補償審核:託管機構在收到銀行機構的申報資料後,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並按季度向財政國資局提出補償初審意見。

  對於在項目補償審核中發現的銀行機構在項目備案時資訊填寫有誤,託管機構可要求銀行機構提供補充證明,並視情況確定是否通過風險補償初審。

  第十六條 項目風險補償確認:由財政國資局向託管機構書面確定風險補償申請後,託管機構向銀行機構撥付補償資金。

  第十七條 項目追償:銀行機構應做好追償工作,追償回收款按比例(追償回收款×補償比例)及時繳回風險補償資金專用賬戶(不扣除實現債權費用)並提交返還項目的返還對帳單。銀行機構每年需向託管機構提交已補償項目的追償情況書面説明。銀行機構怠於追償、由於自身原因導致債權不被法院支援,一經發現暫停享受政策支援。

  第十八條 項目核銷:對風險補償項目因借款企業破産清算,或對借款企業訴訟且已發裁定執行終結後的補償凈損失部分,經銀行機構確認,由銀行機構提交核銷申請書及銀行內部核銷認定相關材料,託管機構審核並經財政國資局確認後,予以核銷。

  第十九條 已獲得風險補償的銀行機構收回(含部分收回)不良貸款的,應在收回不良貸款後20個工作日內通知託管機構,並在通知後10個工作日內按補償比例歸還已補償的資金。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辦理風險補償資金相關業務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串通作弊等行為的,一經查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對相關單位和責任人進行處罰。造成補償資金損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資金管理

  第二十一條 資金預算:先行使用1億元小微企業貸款風險補償資金預算,後續根據資金需求情況進行追加。

  第二十二條 託管機構對風險補償資金專戶管理,確保資金安全運營,並接受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三條 風險補償資金運作應兼顧安全性、流動性和收益性,僅可投放於銀行存款類産品,不得用於投資、捐贈、贊助等支出。

  第二十四條 風險補償資金運營收益及追償回收款及時滾存進入風險補償資金專用賬戶。

  第二十五條 託管機構每年3月底前,提交上一年度風險補償資金管理與使用審計報告,並報送上一年度風險補償資金運營管理工作報告至財政國資局。報告內容應包括風險補償資金支援項目情況、追償及損失情況等。

  第二十六條 財政國資局定期或不定期對風險補償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必要時可委託社會中介機構進行審計或評估。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實施方案自政策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為三年。

  第二十八條 本實施方案由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具體解釋工作由財政國資局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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