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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農業、林業、水利/林業/碳匯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生態環境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25-06-30
  6. [發文字號] 京環發〔2025〕11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5-06-30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5年 第32期(總第908期)

北京市生態環境局關於印發《北京市碳普惠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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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環發〔2025〕11號

各有關單位:

  為規範北京市碳普惠相關工作,北京市生態環境局制定了《北京市碳普惠管理辦法(試行)》,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生態環境局    

2025年6月30日  

北京市碳普惠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推進美麗北京建設,倡導綠色低碳生産生活方式和消費模式,助力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目標,規範在本市行政區域範圍內的碳普惠活動管理,依據《北京市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碳普惠是對本市個人、家庭、社區或小微企業(機構)在低碳出行、能源資源迴圈利用、分佈式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利用等領域的自願減碳行為,按照相關技術規範核算碳減排量,並通過本市碳排放權交易、商業模式創新、綠色金融等方式賦予一定價值的激勵,引導公眾參與,推動全社會形成綠色低碳生産生活方式。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北京市碳普惠體系設計、建設、運營、管理和監督等工作。

  第四條 北京市碳普惠管理遵循政府引導、市場運作、惠民利企、公益助力、誠信自願、公開透明、積極穩妥的原則。

  第五條 市生態環境局是北京市碳普惠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本市碳普惠政策、方法學制定,碳普惠項目及減排量管理,碳普惠相關管理服務平臺建設等。

  北京市應對氣候變化管理事務中心承擔本市碳普惠註冊登記機構職能(以下簡稱註冊登記機構),負責碳普惠方法學技術評估,碳普惠相關管理服務平臺的業務運作管理,開展碳普惠項目和減排量的註冊登記,記錄經審核簽發的碳普惠減排量的持有、變更、抵銷、登出等資訊,按照本辦法開展信息公開等工作。

  北京綠色交易所有限公司作為本市碳排放權交易機構,通過本市碳排放權交易系統開展經審核簽發的碳普惠減排量統一交易、組織結算等工作。

  鼓勵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及區級生態環境部門組織開展碳普惠項目和方法學推薦、機制探索及宣傳引導等工作。鼓勵各類金融機構、平臺企業、社會組織探索碳普惠機制創新,積極參與碳普惠方法學開發、項目運作、激勵機制和綠色金融創新,帶動全社會更多主體參與碳普惠行動。

第二章 碳普惠方法學管理

  第六條 碳普惠方法學是指導碳普惠項目設計、運作監測、數據管理及減排量核算、核查的技術規範。

  第七條 碳普惠方法學應當具有科學性和可操作性,規定適用條件、項目邊界及排放源、減排量核算方法、監測方法等內容,並明確項目計入期。

  碳普惠方法學應當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科技進步等因素及時修訂,條件成熟時可納入地方標準體系。

  第八條 碳普惠方法學應當選取符合國家和本市綠色低碳政策導向,低碳行動碳減排可記錄、可量化,有利於引導全社會參與的綠色低碳高品質發展的場景。

  優先支援鼓勵個人、家庭、社區參與的低碳交通、綠色建築、分佈式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利用、資源能源節約及迴圈利用、垃圾分類、園林美化、農業農村等領域碳普惠方法學申報。

  納入全國溫室氣體自願減排項目方法學管理的場景,不再制定本市碳普惠方法學。

  第九條 市生態環境局組織碳普惠方法學的徵集、制定和發佈,對碳普惠方法學實施分級管理、動態評估。

  一級方法學原則上減排邏輯清晰,核算科學、準確,相關數據具備監測、報告和核查條件;二級方法學原則上應選擇適宜公眾廣泛參與的場景,重在引導公眾參與綠色低碳行動。

  第十條 鼓勵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對具有廣泛公眾參與基礎和數據支撐的場景開展碳普惠方法學研究,通過碳普惠相關管理服務平臺向市生態環境局申報。

第三章 碳普惠項目管理

  第十一條 項目開發方是指組織碳普惠項目設計、開發和運作,利用大數據等信息化管理和技術手段對低碳活動資訊進行監測、收集和處理,對註冊參與碳普惠項目的用戶給予激勵的企事業單位或其他社會組織。

  項目開發方應當依據本市發佈的碳普惠方法學開發實施碳普惠項目。

  第十二條 市生態環境局對碳普惠項目實施分類管理。依據本市碳普惠一級方法學開發並經審核予以登記的項目為一類項目。依據本市碳普惠二級方法學開發的項目為二類項目,依據本市碳普惠一級方法學開發但未申請項目登記或未完成登記的項目參照二類項目管理。

  第十三條 一類項目可通過碳普惠相關管理服務平臺向市生態環境局申請項目登記。

  申請登記的一類項目應當具備真實性和唯一性,並於2020年9月22日之後實施。

  項目登記申請材料包括:項目登記申請函、項目設計文件、組織實施方案和真實性承諾等文件。其中,項目設計文件應包括項目活動描述、基準線和監測方法學的應用、環境影響、利益相關方的評價意見等;項目組織實施方案應包括項目公益性承諾、組織機構及人員保障、項目實施管理、項目成本預測和收益管理方案等內容。

  第十四條 申請登記的項目應當未納入全國和地方碳排放權交易市場配額管理,不得重復申報任何其他自願減排機制和碳普惠機制。

  第十五條 註冊登記機構對項目登記申請材料進行技術審核,並在碳普惠相關管理服務平臺上對通過技術審核的項目予以公示,公示期為10個工作日。對公示期間收到的意見,項目開發方應當在公示期滿後的10個工作日內提交修改後的項目登記申請材料,申請再次公示。

  第十六條 公示期滿無異議,註冊登記機構在10個工作日內組織完成登記工作,完成登記的項目成為一類項目。

  第十七條 一類項目開發方應當按照項目設計文件負責組織項目建設、運營、監測、報告以及數據安全管理等工作,利用大數據等管理和技術手段開展項目監測,並與本市碳普惠相關管理服務平臺對接,實現數據全過程管理。

  第十八條 完成登記的一類項目出現主體滅失、項目不復存續等情形的或項目開發方自願申請登記項目登出的,註冊登記機構核實並向市生態環境局書面報告後,對項目予以登出。

  第十九條 項目開發方依據本市碳普惠二級方法學開發的二類項目無需項目登記。

  項目開發方可通過碳普惠相關管理服務平臺主動申請公開項目資訊,提交公開申請函、項目設計文件、項目組織實施方案,含參與人激勵方案、項目數據品質管理方案、真實性承諾等申請材料。

  註冊登記機構對申請材料的規範性、完整性予以審核,審核通過後予以公開。

第四章 減排量管理

  第二十條 碳普惠減排量是指經審定的一類項目實現的減排量,單位以“噸二氧化碳當量(tCO2e)”計。

  第二十一條 一類項目開發方可通過碳普惠相關管理服務平臺向市生態環境局申請減排量審核登記。申請項目減排量登記應當根據本辦法要求編制減排量核算報告,可自行或委託第三方機構出具減排量核查報告。

  申請審核登記的項目減排量應當可監測、可報告、可核查,並産生於項目登記之後。

  減排量登記申請材料包括:減排量登記申請函、減排量核算報告和核查報告、真實性承諾等文件。

  第二十二條 項目登記後,可定期申請減排量登記。減排量登記申請應於項目計入期結束後1年內完成。

  第二十三條 註冊登記機構對減排量登記申請材料進行技術審核,並通過碳普惠相關管理服務平臺對減排量申請文件進行公示,公示期為10個工作日。對公示期間收到的意見,項目開發方應當在公示期滿後的10個工作日內進行回復,並提交修改後的減排量登記申請材料,申請再次公示。公示期滿無異議,註冊登記機構10個工作日內報請市生態環境局簽發減排量,並對簽發的減排量予以登記。

  項目開發方申請減排量登記時,申請減排量超出審核結果時做如下處理:超出量小於5%的,按照審核結果簽發減排量;超出量大於等於5%的,按照審核結果減去超出量簽發減排量。

  第二十四條 碳普惠減排量可通過北京市碳排放權交易系統進行交易,交易按照交易機構相關交易規則執行。

  第二十五條 碳普惠減排量可用於本市重點碳排放單位配額清繳抵銷、企事業單位及大型活動碳中和、自願登出及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等。重點碳排放單位配額清繳抵銷按照本市相關要求執行。

  第二十六條 一類項目開發方應制定碳普惠收益管理方案,原則上出售減排量獲得的收益扣除項目管理費後全部用於反饋參與用戶,管理費不高於出售減排量所獲資金的10%。鼓勵項目開發方創新碳普惠激勵的商業模式和綠色金融模式,帶動更多公眾參與減排活動。

  第二十七條 二類項目開發方需制定碳普惠激勵方案,並落實所需的權益或資金安排。可向碳普惠相關管理服務平臺主動申請公開項目運作情況,提交公開申請函、項目運作情況、減排量核算報告、激勵措施落實情況、真實性承諾等申請材料。

  註冊登記機構對申請材料的規範性、完整性予以審核,審核通過後予以公開。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一類項目的項目開發方應當委託專業審計機構定期編制碳普惠項目運作及收益使用審計報告,並通過碳普惠相關管理服務平臺公開。

  第二十九條 市生態環境局加強一類項目運作情況的監督管理,對於與項目設計文件、組織實施方案等不符的,暫停減排量審核申請和登記並要求整改,整改合格後予以恢復。

  第三十條 市生態環境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開碳普惠方法學、一類項目運作情況及其獲得簽發的減排量等相關資訊;二類項目依項目開發方申請公開。鼓勵社會公眾對項目開發方的相關活動進行監督。

  第三十一條 一類項目開發方對項目公示及登記文件、減排量的真實性、準確性,以及激勵措施的權益分配使用恰當性負責,妥善保存項目運作和減排量核算數據等資料,存檔周期應不少於項目結束後5年。二類項目開發方對項目的開發及實施情況負責,對其申請公開的項目材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存在未經授權或違規處理使用減少碳排放行為數據、洩露用戶相關資訊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依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嚴肅處理。

  第三十二條 項目開發方及其相關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便利牟取不正當利益,在申請項目或者減排量時提供虛假材料的,由註冊登記機構強制收回超發的碳普惠減排量,3年內不再受理該項目開發方提交的碳普惠項目和減排量申請。

  第三十三條 從事碳普惠諮詢、核查及審計服務的機構存在出具虛假不實的報告、擅自使用用戶商業秘密或資訊等行為的,依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嚴肅處理。

  第三十四條 市生態環境局、註冊登記機構、交易機構、出具減排量核查報告的第三方機構及其相關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便利牟取不正當利益,不得參與碳普惠減排量交易以及其他可能影響公正性的活動。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生態環境局負責解釋,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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