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農發〔2025〕18號
各區農業農村局、農業(農業技術綜合)服務中心,有關農機生産單位:
現將《北京市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機具投檔和核驗工作規範(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北京市農業農村局
2025年4月8日
(此件主動公開)
北京市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機具投檔和核驗工作規範(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實施本市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機具投檔和核驗工作,提升工作效率,確保補貼資金安全,充分發揮政策效益,制定本工作規範。
第二條 本規範所稱投檔,指農機生産企業通過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産品自主投檔平臺(以下簡稱“投檔平臺”)投送投檔資訊,經北京市農業農村局組織形式審核、匯總公示後整理公佈,為補貼政策實施提供資訊的活動。
第三條 本規範所稱核驗,指各區農業農村部門對從事農業生産的農民和農業生産經營組織(以下簡稱“購機者”)申報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時提供的資料進行形式審核、對機具進行核查的工作。
第四條 北京市農業農村局全面運用投檔平臺,常年受理企業投檔,組織開展形式審核,公示公佈投檔結果;對全市補貼機具核驗工作進行指導,並組織開展督導、抽查等工作。各區農業農村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組織實施轄區內的補貼機具核驗工作。
第五條 投檔實行網上投送,由農機生産企業按照“自願參加、自主投檔、承諾踐諾”的原則實施。中央資金補貼機具的投檔資訊主要來源於全國農業機械試驗鑒定管理服務信息化平臺(以下簡稱“鑒定平臺”),市級資金單獨補貼機具的投檔資訊由生産企業自行提供。參與投檔的農機生産企業對投檔資訊的真實性、有效性、合法性、合規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並承擔法律責任。
第六條 核驗實行資料核驗和機具核驗相結合的方式,按照“就近核驗、方便群眾”的原則實施。各區農業農村部門可採取到府、應用信息化手段等多種方式開展核驗,也可委託鄉(鎮)農機管理部門開展現場核驗,方便農民辦理補貼,具體要求自行制定。
第七條 強化核驗工作人力保障,打造農機管理幹部、農機技術人員、第三方機構、一線“土專家”和農機手參加的核驗隊伍,核驗人員應了解農機基本常識,熟悉核驗工作流程,每次核驗至少兩人同行。購機者、産銷企業、農機牌證管理機構對提供的核驗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負責。
第八條 推行購機承諾踐諾,加強購機者補貼申請行為的自我約束和信用管理,實行補貼申請資料真實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的自主承諾,共同維護政策實施的良好環境。
第九條 對農機産銷企業和購機者在投檔、核驗等過程中發生的違規行為,按照《農業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於印發〈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産品違規經營行為處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農辦財〔2017〕26號)和《北京市農業農村局北京市財政局關於印發〈北京市農機購置補貼産品違規經營行為處理規定(試行)〉的通知》(京政農發〔2019〕162號)等有關文件規定處理。
第十條 強化信息化手段應用,加快推進補貼全流程線上辦理,按照《北京市農業農村局關於穩步實施農機購置補貼“三合一”辦理操作方式的通知》(京政農發〔2021〕118號)要求,對部分機具補貼實行“三合一”(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手機APP、補貼機具二維碼和物聯網監管)管理。
第二章 投檔
第十一條 發佈通知。北京市農業農村局在公佈補貼機具種類範圍和補貼額一覽表後,發佈投檔通知並組織開展投檔工作。
第十二條 投送資料。農機生産企業登錄投檔平臺(https://td.sxwhkj.com/),填寫企業資訊,選擇符合要求的機具,逐項核對鑒定平臺傳輸的資訊(中央資金補貼機具),依據機具的性能、結構、基本配置、參數和價格等選定所屬檔次,在不高於該檔次最高補貼標準基礎上選擇(填寫)補貼額,經確認無誤後投送。農機生産企業投送資料包括:
1.企業資訊。包括企業營業執照掃描頁、企業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生産廠註冊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身份證件號碼及聯繫方式,投檔人姓名及聯繫方式。
2.資質資訊。屬於中央財政補貼機具種類範圍內常規機具的,需提供在有效期內的農業機械試驗鑒定證書(包括尚在有效期內的農業機械推廣鑒定證書)、農機強制性産品認證證書、農機自願性産品認證證書(列入農機自願性認證採信試點範圍的)三者之一。屬於市級財政單獨補貼機具種類範圍的,需提供産品出廠合格證、産品銘牌、産品執行標準,産品執行標準涉及國家標準的,需提供第三方産品檢驗(檢測)報告;不涉及的需提供在企業標準資訊公共服務平臺公開的企業標準。
3.機具資訊。包括大類、小類與品目,名稱與型號,基本配置和參數,機具正前、正側、正後照片和整機銘牌照片(銘牌應標有生産企業、産品名稱和型號、出廠編號、生産日期、執行標準等資訊)。其中,納入“三合一”管理的機具,整機銘牌照片中應包含二維碼標識;輪式拖拉機應含翻傾防護裝置側面照片;配套柴油機升級國四標準的農機産品按照《關於柴油機排放標準升級農業機械試驗鑒定獲證産品資訊變更的補充通知》(農機化總站〔2022〕185號)、《關於柴油機排放標準升級農業機械試驗鑒定獲證産品資訊變更的補充通知(二)》(農機化總站〔2023〕94號)有關要求提供補充材料。
4.企業投檔承諾書。生産企業通過投檔平臺上傳法定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的《北京市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生産企業自主投檔承諾書》(詳見附件1)掃描件。
第十三條 形式審核。北京市農業農村局組織專家審核或通過政府購買服務委託第三方審核等方式,組織對已投檔機具的資料和資訊進行形式審核,作出通過或不通過的審核結果。對審核不通過的,應註明理由。對提高補貼額測算比例産品、新推廣産品、首次申請列入補貼範圍産品、價格明顯背離同類同檔産品、結構過於簡單、非常規産品等機具和成套設施裝備,採取交叉互審或演示評價等方式嚴格審核。
第十四條 結果公示。北京市農業農村局組織匯總審核結果並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公示內容包含:機具的大類、小類、品目、檔次、企業名稱、機具名稱、機具型號、基本配置和參數、補貼額、鑒定(認證)證書編號(中央資金補貼機具)、審核結果等。
第十五條 申訴復核。農機生産企業在公示期內對投檔機具審核結果有異議的,向北京市農業農村局提出正式書面意見,由其對原申報資訊、補充資料等進行復核。確實有誤的,及時更正。
第十六條 歸檔公佈。北京市農業農村局匯總公佈補貼機具資訊表,並留存企業投檔資料5年。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參與投檔。
1.列入全國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黑名單數據庫的生産企業、法定代表人、主要從業人員及機具;
2.列入全國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違規通報數據庫且尚未恢復或已取消補貼資格的機具;
3.國家産品品質監督抽查或市場品質監督檢查中不合格的機具。
第三章 核驗
第十八條 提交申請。購機者通過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系統手機移動端,按提示要求上傳電子材料,提交補貼申請。
第十九條 形式審核。各區農業農村部門按購機者提交補貼申請的先後順序開展形式審核,對牌證管理類機具,應先行辦理牌證,並核對牌證資訊、機具資訊是否一致。出現電子材料不齊全、資訊有誤等情況的,各區農業農村部門應及時告知購機者發現的問題和完善方法;確實無法受理的,各區農業農村部門應退回申請並註明原因,及時告知購機者,做好諮詢答疑。審核通過的,列印生成《北京市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資金申請表》,通知購機者現場核驗。
第二十條 現場核驗。現場核驗分為非重點機具核驗和重點機具核驗。其中,非重點機具是指“三合一”管理機具(含牌證機具)和補貼額在2000元及以下的補貼機具;重點機具是指非重點機具以外的補貼機具。核驗通過後,由購機者和各區農業農村部門受理經辦人,在《北京市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資金申請表》上簽字確認;未通過核驗的,應將所發現的問題一次性告知購機者,並説明完善方法。
第二十一條 重點機具核驗。核驗人員和購機者按照約定核驗地點,現場組織資料核驗和機具核驗。具體內容包括:
1.核驗身份資訊。購機者為農民的,重點核驗:①購機者本人與其身份證件的肖像照片是否相符;②購機稅控發票所顯示的購機者姓名與購機者身份證件是否一致。購機者為農業生産經營組織的,重點核驗:①該組織法定代表人本人與其身份證件的肖像照片是否相符;②法定代表人身份證件所顯示的姓名與營業執照所顯示的法定代表人姓名是否一致;③購機稅控發票所顯示的購機者名稱與營業執照所顯示的農業生産經營組織名稱是否一致。
2.核驗支付資訊。重點核驗:①購機稅控發票金額與支付憑證(刷卡單、手機支付截圖、轉賬或匯款記錄等)的關聯性是否合理,確需現金支付的,可不提供支付憑證,但需簽訂《現金交易承諾書》(詳見附件2);②購機稅控發票所顯示經銷企業與北京市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申請辦理服務系統內對應經銷資訊是否一致;③提示購機者對購機價格真實性負責並簽字確認。
3.核驗機具資訊。重點機具應逐臺核驗。對安裝類、設施類或安全風險較高類補貼機具,以及當地初次出現的高補貼額機具,應在已投入生産應用後進行現場核驗;對市級財政資金單獨補貼機具中的成套設備,各區農業農村部門會同財政部門組織專家或符合條件的第三方開展核驗。重點核驗:①機具銘牌顯示資訊與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申請辦理服務系統內對應機具資訊是否一致;②購機稅控發票完整性(機具名稱、型號、出廠編號等)和實物是否一致;③機具基本配置參數是否與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申請辦理服務系統內資訊一致。
4.核驗兌付資訊。核驗購機者填寫的銀行卡(折)賬號、開戶名等資訊與其攜帶的銀行卡(折)所顯示的賬號、身份證件所顯示的購機者姓名、營業執照所顯示的農業生産經營組織名稱是否一致。
第二十二條 非重點機具核驗。購機者本人攜帶相關材料到指定核驗地點,由核驗人員現場組織資料核驗。具體內容包括:
1.核驗身份資訊。購機者為農民的,重點核驗:①購機者本人與其身份證件的肖像照片是否相符;②購機稅控發票所顯示的購機者姓名與購機者身份證件是否一致。購機者為農業生産經營組織的,重點核驗:①該組織法定代表人本人與其身份證件的肖像照片是否相符;②法定代表人身份證件所顯示的姓名與營業執照所顯示的法定代表人姓名是否一致;③購機稅控發票所顯示的購機者名稱與營業執照所顯示的農業生産經營組織名稱是否一致。
2.核驗支付資訊。重點核驗:①購機稅控發票資金與支付憑證(刷卡單、手機支付截圖、轉賬或匯款記錄等)的關聯性是否合理,確需現金支付的,可不提供支付憑證,但需簽訂《現金交易承諾書》;②購機稅控發票所顯示經銷企業與北京市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申請辦理服務系統內對應經銷資訊是否一致;③提示購機者對購機價格真實性負責並簽字確認。
3.核驗機具資訊。對非重點機具,事前可不現場核驗機具,但區級農業農村部門每年要組織事後抽查,抽查比例不低於該類補貼機具數量的30%。對牌證管理類機具,核驗北京市農業執法綜合管理系統登記資訊與購機者在北京市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申請辦理服務系統中提交的牌證資訊、機具資訊是否一致。
4.核驗兌付資訊。核驗購機者填寫的銀行卡(折)賬號、開戶名等資訊與其攜帶的銀行卡(折)所顯示的賬號、身份證件所顯示的購機者姓名、營業執照所顯示的農業生産經營組織名稱是否一致。
第二十三條 自有外埠基地核驗要求。農業生産經營組織在外埠從事農業生産的,購買固定安裝類機械在自有外埠基地安裝使用的,除按上述要求核驗資料和機具外,還需核驗以下內容:
1.資質證明。核驗農業生産經營組織與該外埠生産基地是否為同一法定代表人,或對該外埠生産基地持有股權佔比50%以上的資質證明材料。
2.生産證明。核驗外埠從事農業生産的證明材料,主要包括:①土地承包(流轉或租賃)協議(合同)等證明材料,且自申請補貼之日起涉及的協議(合同)距離到期不少於三年;②購機者書面出具加蓋公章的情況説明材料,內容主要包括該外埠基地農業生産類別、農業生産規模、經營情況、供京情況等內容。
3.供京情況。核驗自有外埠基地供貨合同,滿足供京數量要求。蔬菜産業:上年度供應本市市場總量不小於750噸。肉牛産業:上年度供應本市市場肉牛總量不少於400頭。奶牛産業:上年度供應本市市場生鮮乳總量不少於850噸。生豬産業:上年度供應本市市場生豬總量不少於5000頭。種禽産業:上年度供應本市市場種禽總量不小於12萬隻。蛋雞産業:上年度供應本市市場雞蛋總量不小於50噸。肉雞産業:上年度供應本市市場肉雞總量不小於15000隻。水産業:上年度供應本市市場水産品總量不小於250噸。農産品加工産業:上年度供應本市市場加工的農産品不小於500噸。以上需購機者提供供貨合同。
第二十四條 復核登記。各區農業農村部門對資料核驗、機具核驗的程式、方式和簽章的規範性進行集體復核,通過後登記立冊。
第二十五條 公示報送。各區農業農村部門對通過復核的補貼申請資訊,在北京市農業農村局網站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信息公開專欄實時公佈補貼申請資訊,公示時間為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後報送區級財政部門。
第二十六條 資料歸檔。各區農業農村部門對核驗相關資料和購機者攜帶的原始材料複印存檔,留存期限不少於5年。
第二十七條 辦理時限。各區農業農村部門嚴格按照《北京市農業農村局北京市財政局關於印發〈2024—2026年度北京市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實施方案〉的通知》(京政農發〔2024〕70號)中辦理時限要求執行。
對“三合一”管理機具,以作業面積達到20畝作為兌付補貼的前提條件;對安裝類、設施類、安全風險較高或轄區初次出現的高補貼額機具,將機具已投入生産應用作為核驗的前提條件。上述機具未達到兌付或核驗條件,不受辦理時限約束。
第二十八條 委託辦理。購機者本人因特殊原因無法辦理的,可出具授權委託書(詳見附件3),由被委託人代為辦理(農業生産經營組織授權委託書需由法定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公章)。委託人對委託事項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如因委託辦理出現糾紛或相應法律責任,由委託人自行承擔。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加強人員隊伍建設。選配責任心強、業務素質高、作風優良的幹部從事投檔、核驗工作,每年至少開展1次廉潔從政、業務技能和宣傳教育等方面的專題培訓,增強法治觀念和責任意識,提高業務工作水準。建立健全市、區農業農村部門主要領導監督機制,有條件的可實行補貼申請受理、補貼機具核驗崗位分離,明確崗位職責。探索建立品質回溯追責機制,實行投檔核驗全過程資料檔案管理,對在投檔核驗工作中出現的工作疏忽、失職瀆職等行為,依規依紀依法嚴肅追責。
第三十條 建立監督管理機制。建立分級抽查制度,由北京市農業農村局定期對區級核驗結果進行抽查復核;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對核驗通過的補貼資訊及時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建立購機者誠信承諾制度,簽署真實性承諾書,引導其規範參與補貼政策實施;運用補貼大數據比對分析,對異常數據進行預警提示,防範違規行為發生。
第三十一條 全面排查違規線索。核驗人員對核驗中發現的補貼申請違規行為線索,應逐條書面登記,並及時報告區級農業農村部門主要領導。各區農業農村部門要開展違規線索集體研究,對違規嫌疑較大或反覆出現的應啟動調查程式,對違規嫌疑較小的留存材料備查。
第三十二條 注重加強監督管理。健全內部控制制度,以機具核驗流程為主線,逐項工作、逐個環節搜尋風險點,制定防控措施。各區農業農村部門組織對核驗流程進行抽檢,對機具使用情況進行跟蹤,如發現異常情況及時組織調查、分析、研判、和處理。如需報告的,及時向北京市農業農村局報告。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工作規範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具體由北京市農業農村局負責解釋。《北京市農業農村局關於印發〈2021—2023年北京市農機購置補貼機具投檔和核驗工作規範(試行)〉的通知》(京政農發〔2021〕117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