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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綜合政務/政務公開
  2. [發文機構] 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25-04-12
  6. [發文字號] 京技管發〔2025〕5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5-04-15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5年 第27期(總第903期)

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亦莊新城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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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技管發〔2025〕5號

工委、管委會各機構,亦莊控股、亦莊國投:

現將《亦莊新城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    

2025年4月12日  


亦莊新城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着力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落實《北京市“十四五”時期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建設規劃》,圍繞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以下簡稱“經開區”)“四區一陣地”定位,加快建設一批以龍頭企業為引領的標桿孵化器,積極引導亦莊新城科技孵化行業向專業化、精準化、國際化方向發展,貫通科技成果轉化鏈條,建設創新供應鏈體系,促進創新創業生態優化提升和硬科技企業培育,加速“44637”發展體系建設和未來産業佈局,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科技企業孵化器指聚焦高精尖産業垂直、細分領域,配備專業服務團隊,主要為早期硬科技初創企業及創業團隊提供培訓、輔導、路演、投資以及技術、人才、供應鏈、市場渠道等各類資源對接服務,降低創業成本,推動科技型企業、創新型團隊實現成果轉化的孵化服務機構。

第三條 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對引領示範作用大、發展模式清晰、符合條件的科技企業孵化器給予認定與支援,引導專業孵化服務機構、一流孵化人才、具有行業影響力的企業、高校、科研院所、投資機構等主體在經開區開展孵化加速工作。

第四條 科技企業孵化器管理工作遵循“標桿引領、專業運營、動態管理、年度評價”的原則。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五條 經開區科技和産業促進局是亦莊新城科技企業孵化器的業務主管部門,主要負責制定相關政策、對科技企業孵化器進行日常管理和業務指導;開展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研究提出並修訂評價指標體系,組織運營評價等工作。

第六條 科技企業孵化器運營主體職責:

(一)負責科技企業孵化器運營管理,統籌安全生産工作,提供場地、設備等條件保障。

(二)負責引入符合經開區主導産業的優質項目,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運作機制,為入駐的企業和團隊提供專業、系統的創新創業服務。

(三)對財政資金進行專項財務管理、核算,接受有關部門對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配合審計並按要求提供相關材料等。

(四)按照科技和産業促進局要求,及時、準確填報專項統計報表。

第三章 認定條件

第七條 科技企業孵化器須由專業孵化服務機構、一流孵化人才、具有行業影響力的企業、高校、科研院所、投資機構、具有突出孵化成效的機構等七類主體自建或共建。

(一)專業孵化服務機構:具備孵化器資質或擁有專業化的孵化服務與管理運營團隊,具備技術和産業敏銳度,擅長企業經營和市場拓展。孵化發展模式和戰略清晰合理,人才培養、團隊激勵等方面模式先進、機制靈活,專業服務收入穩定,且在總收入中佔較大比重。

(二)一流孵化人才:長期從事孵化相關領域工作,熟悉相關領域發展趨勢、技術創新特點、産業發展規律、投融資情況等,且具有較高的行業影響力和號召力。

(三)具有行業影響力的企業:行業地位、技術實力和資源整合等能力可引領行業發展方向,並對上下游産業鏈形成輻射效應的企業。

(四)高校

1.全球100強大學:以上海軟科教育資訊諮詢有限公司當年發佈的《世界大學學術排名》為準,包括高校及其附屬單位;

2.雙一流高校:以教育部發佈的《“雙一流”建設高校名單》為準,包括高校及其附屬單位;

3.特色産業高校:專業特色突出,符合四大主導産業方向且具有較強研究基礎與創新資源的高等院校,相關學科達到教育部學科評估“A”類(含)以上,包括高校及其附屬單位。

(五)科研院所

1.全球100強科研機構:以自然出版集團當年發佈的自然指數榜單為準,包括科研院所及其附屬單位;

2.省部級及以上機構主管的科研院所,包括科研院所及其附屬單位。

(六)投資機構:管理資金規模不低於10億元人民幣的投資機構。

(七)具有突出孵化成效的機構:在技術轉移轉化、創新孵化加速、海外資源導入、産學研協同發展、重點任務攻關等方面表現突出,具有較強影響力的機構。

第八條 符合以下條件的科技企業孵化器,經認定後,納入管委會統籌管理,並享受相關支援:

(一)在亦莊新城範圍內,具有完善的運營管理體系和較強的孵化服務能力,有明確的盈利模式和利益分配機制,單獨核算孵化服務收入;近3年無重大行政處罰和刑事犯罪公示資訊,未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主體名單。

(二)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場地使用面積不小於2000平方米,工業用地、物流倉儲用地、綠隔産業用地(産業部分)項目認定面積原則上不超過項目建築面積的10%;可自主支配孵化場地是指具有自主産權或租賃期在3年及以上的房産。

(三)擁有專業化、職業化的運營團隊,團隊負責人具有相關産業領域的從業背景及投融資、生産、銷售、供應鏈等方面的管理工作經驗,運營團隊不少於5人,其中研究生或中級職稱及以上人員不少於2人。

(四)能夠為在孵企業提供以下一項或多項專業服務:

1.專業平臺服務。通過自建、共建、合作等方式,建設專業技術領域內開放式的公共服務平臺,包括但不限於公共技術服務平臺、中試基地等,為在孵企業提供研發、設計、檢驗、測試等服務。

2.供應鏈服務。發揮供應鏈整合優勢,為在孵企業提供原料採購、原型打樣、批量試製、整合開發、倉儲物流等服務。

3.資源對接服務。廣泛連結創新資源,為在孵企業提供産品設計、品牌策劃、市場行銷以及創業培訓、融資對接、知識産權、技術轉移、財務、法律、商務等服務。

4.概念驗證服務。聯合知名高校、科研院所研發團隊,依託概念甄別、價值發現等方式,為擁有市場前景的創新型技術提供種子資金、商業顧問、創業輔導、技術平臺等資源,助推科研成果實現商業化的服務。

(五)科技企業孵化器需配備自有種子資金或合作的孵化資金,資金規模不低於300萬元人民幣。

第九條 聚焦未來産業重點領域的科技企業孵化器,申報主體配備經驗豐富、先進的運營管理團隊,具備遴選具有商業化潛力或産品雛形的初創企業或項目能力,經相關産業部門推薦,可適當放寬認定條件。

第十條 科技企業孵化器按照基礎級、啟航級、領航級、耀航級四個等級實行分級管理:

基礎級:聚焦多個專業領域,以綜合性服務為主,幫助企業和創業團隊解決成長過程中普遍性需求的科技企業孵化器;

啟航級:聚焦特定專業領域,發揮企業引領作用,帶動行業內中小企業快速發展或具備自建、共建的專業技術服務平臺,以提供研究開發、概念驗證、小試中試、檢驗檢測等專業技術服務為核心特徵的科技企業孵化器;

領航級:獲得國家、市級關於資源對接、孵化運營、技術轉移等重大專項資金支援的科技企業孵化器;

耀航級:在國際交流合作、國外成果轉化落地、國際技術轉移等方面具有卓越實力或在産學研協同發展、創新孵化加速等方面成效極其突出的科技企業孵化器。

第四章 認定與支援

第十一條 自主申報。科技和産業促進局每年定期受理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申報。申報主體應保證申報材料完整、真實、合法、有效。

第十二條 情況核查。科技和産業促進局組織開展資料復核、現場核查及向産業部門徵求意見等工作。

第十三條 公示與確認。科技和産業促進局將認定結果通過經開區政策兌現綜合服務平臺向社會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期間無異議的,認定為區級科技企業孵化器。

第十四條 運營支援。管委會為認定後的科技企業孵化器提供連續3年的運營支援,降低運營成本。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當年,基礎級給予200萬元運營支援;啟航級給予300萬元運營支援;領航級給予500萬元運營支援;耀航級給予1000萬元運營支援。次年起,按照科技企業孵化器的綜合評價結果,給予相應的運營支援。

第十五條 准入支援。經認定後的科技企業孵化器對擬入孵企業審核後可直接申請辦理工商登記註冊及其他准入、準營手續。管委會為在孵企業設立市場監管、稅務、人力社保、環保等政務服務綠色通道,授權科技企業孵化器為入孵的外籍人才申辦來華工作許可。

第五章 評價與支援

第十六條 科技和産業促進局負責組織考核評價工作。根據《亦莊新城科技企業孵化器評價指標體系(暫行)》(見附件)對認定滿1年的科技企業孵化器開展綜合評價,綜合評價80分(含)以上為“優秀”,60分(含)-79分為“良好”,60分以下為“不合格”。

第十七條 評價結果為“優秀”的科技企業孵化器給予以下支援:

(一)按照運營支援的100%給予基礎級200萬元、啟航級300萬元、領航級500萬元、耀航級1000萬元資金支援。

(二)設立專項資金,每年投入1000萬元,對運營成效顯著的一批科技企業孵化器給予資金支援。

(三)依據《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支援高精尖産業人才創新創業實施辦法(2.0修訂版)》給予人才政策支援。

(四)對於符合條件的科技企業孵化器,由經開區管委會按照經開區政府投資引導基金、科技創新專項資金相關管理辦法進行支援。

第十八條 評價結果為“良好”的科技企業孵化器按照運營支援的80%給予基礎級160萬元、啟航級240萬元、領航級400萬元、耀航級800萬元資金支援。

第十九條 評價結果為“不合格”的科技企業孵化器,不給予運營支援;連續兩年評價為“不合格”的科技企業孵化器取消資格,不再享受相關政策支援。

第六章 監督與管理

第二十條 科技企業孵化器應嚴格按照本辦法要求的資金用途,專款專用。將支援資金用於實驗設施購置、運營管理、資訊系統建設、創業輔導、資源對接活動舉辦等科技企業孵化器建設。

第二十一條 科技企業孵化器應按照專業領域開展工作,每年年初向科技和産業促進局報送上一年度經營情況。

第二十二條 申請單位使用虛假材料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資質的,一經查實,取消其科技企業孵化器資格,將申請單位和責任人員列入經開區信用平臺黑名單,兩年內不受理其申報區級認定,不推薦其申報市級、國家級孵化器認定,並視情節輕重採取終止項目執行、追回已撥項目資金等措施。

第二十三條 經認定後的科技企業孵化器應當統一命名為“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科技企業孵化器”。

第二十四條 科技企業孵化器發生名稱變更或者運營主體、面積範圍、場地位置、運營團隊負責人認定條件變化的,應當在發生之日起3個月內將有關情況向科技和産業促進局報告。實地核查後,符合本辦法要求的,予以變更;不符合本辦法要求的,取消科技企業孵化器資格。

第二十五條 科技企業孵化器在經營過程中有違法違規行為,造成重大損失或惡劣影響的,取消資格。違法違規行為包括:

(一)存在非法經營情況。

(二)存在違規出租、未按要求清退有嚴重違法經營行為的企業等違規現象。

(三)發生重大以上環保、安全事故。

(四)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及相關政策規定行為。

第七章 促進與引導

第二十六條 提升創新服務能力。着力提升公共技術服務水準,完善全周期創業服務體系。鼓勵建設或進一步完善概念驗證、打樣中心、中試放大等公共技術服務平臺和中試基地,為創新成果産業化提供共性技術支援和關鍵技術支撐。

第二十七條 構建優質創新生態。鼓勵在全國、北京市範圍內具有較強影響力或曾取得中關村標桿型孵化器項目支援的運營團隊、行業龍頭企業、高校院所、投資機構等知名成果轉化、産業化平臺自建或與經開區産業園區、商務樓宇等空間載體共建科技企業孵化器,建立特色鮮明的科技企業孵化器群落。

第二十八條 強化運營團隊建設。提升從業人員專業服務水準,打造高水準創業導師隊伍,不斷拓寬人才吸引及儲備渠道,提供精準化、高品質的創新創業服務。

第二十九條 建立多元化融資模式。鼓勵引入社會資本等多元化融資方式,搭建孵化投資基金,專注投資孵化器自有優質項目,充分發揮資本對於科技創新的推動作用。

第三十條 打造區域孵化品牌。鼓勵服務模式的規範化、標準化,鼓勵連鎖化、品牌化發展。支援組織開展高水準、高成效、高影響力的系列創新創業活動。

第三十一條 融入全球創新網路。開展國際技術轉移、離岸孵化等業務,引進海外優質項目、技術成果和人才等資源,深度融入全球科技創新網路和供應鏈體系。支援有能力和條件的孵化機構到科技創新活動活躍的國家和地區建立海外科技企業孵化器。圍繞“兩區”建設,探索在綜合保稅區打造保稅科技企業孵化器。

第三十二條 推進園區“牽手”計劃。鼓勵科技企業孵化器與特色産業園區加強合作,全面貫通全市科技成果轉化、硬科技創業孵化、企業園區落地、高精尖産業集群化發展的全鏈條體系,持續注入經濟高品質發展新動能。

第三十三條 探索未來産業孵化新範式。聚焦未來産業方向,引導科技企業孵化器圍繞量子技術、人工智慧、區塊鏈、元宇宙、基因生物、超材料、未來網路、未來能源等領域,集聚頂尖創新人才和創業項目,加快培育一批未來産業領域企業,率先形成未來産業集群,搶佔未來發展新高地,培育新的經濟增長點。

第三十四條 發揮國有資本引領作用。強化國有資本社會責任擔當,以培育和支援優質中小企業為己任,為入駐企業提供全方位、多層次的孵化服務,助力企業成長壯大。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具體解釋工作由科技和産業促進局承擔,根據實際情況適時修訂。《亦莊新城創新孵化載體認定管理辦法(暫行)》(京技管發〔2023〕8號)廢止。

第三十六條 已認定的區級創新孵化載體(科技企業孵化器)按照《亦莊新城創新孵化載體獎勵支援實施細則(暫行)》(京技管發〔2023〕9號),給予“運營支援、載體運營獎勵、提檔升級、基金合作支援、孵化人才隊伍支援”,不再享受本辦法除第五章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資金支援。

第三十七條 國家級科技型企業孵化器、北京市科技企業孵化器可按照第五章第十七條第二款參與評價並獲得支援。

第三十八條 對經管委會研究後按照“一企一策”或“一事一議”等給予特殊扶持的,不再重復享受本辦法中的同類條款。獎勵、扶持內容與區內其他政策重合時,按照就高不重復的原則予以支援。

第三十九條 申報主體全年獲得的支援金額以萬元為單位,不足萬元部分舍去,涉稅支出由單位自行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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