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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勞動、人事、監察/勞動就業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殘疾人聯合會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22-06-01
  5. [成文日期] 2022-05-12
  6. [發文字號] 京殘發〔2022〕5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5-05-24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殘疾人聯合會關於印發《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申報審核實施辦法(暫行)》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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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殘發〔2022〕5號

各區殘聯、經開區社會事業管理局,燕山殘聯:

為規範本市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申報審核工作,市殘聯制定了《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申報審核實施辦法(暫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過程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向市殘聯報告,以便修訂完善。

北京市殘疾人聯合會    

2022年5月12日  


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申報審核實施辦法(暫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本市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申報審核工作,根據《北京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京財稅〔2019〕1333號)、《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等6部門關於完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制度更好促進殘疾人就業總體方案的通知》(京發改〔2020〕1082號)、《關於明確按比例就業聯網認證“跨省通辦”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殘聯廳函〔2022〕63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實施辦法所稱殘疾人是指持有效《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至8級)的人員,所稱用人(工)單位是指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

第二章 申報審核人數認定

第三條 符合以下條件可計入用人(工)單位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

(一)將殘疾人錄用為機關、事業單位在編人員的,與勞動年齡內殘疾人簽訂1年以上(含1年)勞動合同(服務協議)的,以勞務派遣方式接受殘疾人在本單位就業的;

(二)依法依規支付殘疾人工資;

(三)依法為殘疾人在本市繳納各項社會保險。

第四條 用人(工)單位安排1名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1至2級)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至3級)的人員就業的,按照安排2名殘疾人就業計算。

用人(工)單位跨地區招用殘疾人的,應當計入所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

第五條 所申報殘疾人簽訂勞動合同(服務協議)、支付工資、繳納社會保險的單位不一致時,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計入方式為:

(一)簽訂勞動合同(服務協議)、支付工資、繳納社會保險單位均不一致,但單位間存在上下級隸屬關係的,計入簽訂勞動合同(服務協議)單位。

(二)簽訂勞動合同(服務協議)、繳納社會保險單位與支付工資單位不一致,但單位間存在上下級隸屬關係的,計入簽訂勞動合同單位或殘疾人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項目申報繳納單位;有簽訂代發工資協議的,計入簽訂勞動合同(服務協議)單位。

(三)簽訂勞動合同(服務協議)、支付工資單位與繳納社會保險單位不一致,但單位間存在上下級隸屬關係的,計入簽訂勞動合同(服務協議)單位。

(四)支付工資、繳納社會保險單位與簽訂勞動合同(服務協議)單位不一致,但單位間存在上下級隸屬關係的,計入殘疾人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項目申報繳納單位。

第六條 依法以勞務派遣方式就業的殘疾人,由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通過簽訂協議的方式協商一致後,可相應計入其中一方的實際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不得重復計算。

第七條 用人(工)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按月計算,不以全年安排殘疾人總數平均計算用人單位每月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

第三章 申報審核業務辦理

第八條 用人(工)單位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按年申報,2022年申報審核期為6月1日至10月31日,以後每年為3月1日至10月31日。用人(工)單位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的,視為未安排殘疾人就業。

第九條 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應及時發佈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申報審核通告,向社會公佈申報地點、申報方式、辦理材料、諮詢電話等資訊,方便用人(工)單位辦事。

第十條 用人(工)單位申報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可採取的申報方式為:

(一)網上申報。登錄北京市殘聯官網“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申報審核”專欄、網際網路網址(http://kstbcs.bdpf.org.cn:8443/wbxt/#/login),北京市政務服務網、國家政務服務平臺“跨省通辦”專區“全國殘疾人按比例就業情況聯網認證”專欄進行申報。

(二)現場申報。到稅務登記地的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或指定地點進行申報。

(三)郵寄材料申報。郵寄申報材料至稅務登記地的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或指定地點進行申報。

第十一條 用人(工)單位申報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網上申報的,按要求上傳勞動合同(服務協議)。

(二)現場申報和郵寄材料申報的,提交《申報資料真實性承諾書》(見附件1)、《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表》(見附件2)各1份並加蓋公章。

(三)存在以下情況的,還需提供下列材料(原件或複印件各1份並加蓋公章):

1.所申報殘疾人為機關、事業單位在編人員的,應提供人事部門出具的在編説明。

2.所申報殘疾人為勞務派遣方式安排就業的,應提供《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簽訂的《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殘疾人就業認定表》(見附件3)。

3.所申報殘疾人簽訂勞動合同(服務協議)、支付工資、繳納社會保險單位不一致的,按本實施辦法第五條,提供相應的上下級隸屬關係材料、殘疾人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項目申報材料、代發工資協議。

4.用人(工)單位對所申報殘疾人的工資、社會保險數據有異議的,提供其工資收入憑證、社會保險權益記錄。

第十二條 用人(工)單位異地申報,需攜帶所屬地規定的辦理材料,到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或指定地點進行申報。審核員現場受理或指導用人(工)單位進行網上申報。

異地申報後如需變更申報資訊,應先通過系統提出申請,待所屬地審核機構同意後,再重新申報。

第十三條 用人(工)單位所申報的殘疾人已認定為其他用人(工)單位按比例就業人員,需變更認定結果的,應與殘疾人本人或其法定監護人到現場辦理。

第十四條 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申報審核執行一次性告知制度,對材料不齊全、不準確的,審核員應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補齊、補正的材料。

第十五條 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在用人(工)單位提交申報後3個工作日內辦結審核工作,並及時將審核結果發送稅務部門。

第十六條 用人(工)單位對審核結果無異議的,確認後可列印《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審核認定書》(見附件4)。用人(工)單位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攜帶相關補充材料到稅務登記地的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或指定地點重新辦理。

第十七條 用人(工)單位在審核辦結後需要重新申報的,應在本年度申報審核期內提出重審,對重新審核結果無異議的,確認後列印新的審核認定書。

第十八條 用人(工)單位提供的申報材料應真實、完整、有效,不符合規定要求的,不予採信。

第十九條 未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用人(工)單位採取自核自繳的方式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第四章 管理與責任

第二十條 各區殘聯應組織審核員參加業務培訓,審核員取得合格證書後持證上崗。

第二十一條 用人(工)單位違反本實施辦法進行申報但已通過審核的,一經發現,由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撤銷審核認定結果,並根據情節輕重,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二條 審核員應嚴格執行本實施辦法規定和業務培訓要求。對審核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2年6月1日起實施,《北京市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申報審核實施辦法(暫行)》(京殘發〔2020〕11號)即行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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