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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商貿、海關、旅游/其他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商務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25-07-11
  6. [發文字號] 京商函字〔2025〕580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5-07-11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商務局印發《關於外資研發總部認定事項告知承諾的實施意見(修訂)》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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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商函字〔2025〕580號

各相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北京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北京市推動總部企業高品質發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京政發〔2025〕8號)和《北京市政務服務事項告知承諾審批管理辦法》要求,市商務局對現有文件進行了修訂,形成了《關於外資研發總部認定事項告知承諾的實施意見(修訂)》。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特此通知。

北京市商務局    

2025年7月11日  


北京市商務局關於外資研發總部認定事項告知承諾的實施意見(修訂)

為貫徹落實《北京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依據《北京市推動總部企業高品質發展的若干措施》(京政發〔2025〕8號)和《北京市政務服務事項告知承諾審批管理辦法》(京審改辦發〔2020〕1號)要求,現就外資研發總部認定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制定本意見。

一、告知承諾的涵義

本意見所稱告知承諾,是指由市商務局一次性告知申請人事項辦理的標準、申請材料、需要履行的法律責任,申請人以書面(含電子文本)形式承諾其符合辦理條件,並承擔違反承諾的相應後果,市商務局對符合要求的申請直接作出同意的方式。

申請人可選擇告知承諾方式辦理,也可選擇一般方式辦理。

一般辦理方式參照本意見執行。

二、辦理事項及認定條件

(一)外資研發總部認定

外資研發總部是指經境外母公司授權,承擔全球或區域性科學研究、産品開發等核心研發職能,在京註冊資本100萬美元以上(含)的外商投資企業或機構。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申請認定為外資研發總部:

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外商投資企業或機構;

2.有固定研發場所、有專職研發人員;

3.母公司授權承擔科學研究、産品開發等研發總部職能;

4.承擔相關科技領域研究、産品開發等研發項目。

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認定的外資研發中心符合本《實施意見》認定條件的,提供相關材料可認定為外資研發總部。

(二)外資研發總部更換確認證書

1.外資研發總部名稱等資訊變更;

2.確認證書有效期滿。

(三)外資研發總部確認證書登出

外資研發總部登出或遷往京外地區的,需登出外資研發總部確認證書。

三、辦理方式和流程

企業和機構可通過首都之窗線上申請或通過北京市政務服務大廳申請,可選擇一般方式辦理,也可按告知承諾方式辦理。

(一)一般方式

按一般方式辦理外資研發總部認定事項,時限為3個工作日;辦理外資研發總部更換確認證書、外資研發總部確認證書登出,時限為2個工作日。

1.提交申請。申請人通過北京市政務服務中心提交申報材料。

2.審查與決定。市商務局工作人員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對申報材料齊全、資訊完整、符合要求的予以認定。

3.頒證與送達。申請人直接到北京市政務服務中心領取確認證書或通過郵寄方式送達。

(二)告知承諾方式

按告知承諾方式辦理外資研發總部認定、更換確認證書手續的,當場制發《外資研發總部確認證書》或辦理登出手續。對於線上辦理的時限不超過0.5個工作日。申請人有較嚴重的不良信用記錄或者存在曾作出虛假承諾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復前不適用告知承諾制。

1.提交申請。申請人通過提交《告知承諾書》及相關材料。

2.作出決定。對申請人現場提交的材料進行形式審查,符合規定的予以受理,當場作出同意決定,並制發《外資研發總部確認證書》;不符合規定的,不予受理並告知理由。

四、申報材料

現場辦理提交紙質材料1份,線上辦理上傳掃描件。

(一)外資研發總部認定

1.承擔研發總部職能的企業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申請書(境外母公司基本情況、母公司在中國投資企業的組織架構圖、外資研發總部簡介及申請事項、在京註冊資本、申報企業情況匯總表等)(加蓋單位公章的原件);

2.承擔外資研發總部職能的説明材料(紙質原件1份);

3.研發場所租賃合同、管理人員和核心技術人員人數、近三年研發投入、重點研發項目介紹等相關證明材料(加蓋單位公章的複印件)。

(二)外資研發總部更換確認證書

1.外資研發總部更換確認證書申請書(申請企業簡介、認定時間、申請事項等,加蓋單位公章的原件);

2.原外資研發總部確認證書。

(三)外資研發總部確認證書登出

1.確認證書登出申請書(包括認定時間、申請事項等,加蓋單位公章的原件)、相關部門出具的登出或遷址文件;

2.原外資研發總部確認證書。

五、可享受的服務

符合條件的外資研發總部可享受本市總部企業、外資研發中心相關政策。

六、日常監管

1.市商務局工作人員對企業提供的材料進行抽查檢查,製作工作記錄,建立專項檔案;

2.通過核查發現申請人實際情況與承諾內容不符的,區分情況依規依法處理。輕微違諾失信和一般違諾失信的,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後仍未達到條件的,撤銷《外資研發總部確認證書》;對於嚴重違諾失信的,直接撤銷《外資研發總部確認證書》,並依法追究申請人相應法律責任。

七、信用監管及懲戒措施

(一)未履行承諾行為分類

核查情況納入北京市公共信用資訊服務平臺,實行差異化信用管理。未履行承諾行為分為輕微違諾失信、一般違諾失信和嚴重違諾失信三種情形。

輕微違諾失信,是指無故提供材料不齊全或資訊不準確等行為。一般違諾失信,是指提供材料與事實有出入或不能提供必要的準確材料等行為。嚴重違諾失信,是指提供虛假材料、逾期不整改、整改後仍達不到要求等行為。

一年內,申請人辦理外資研發總部認定事項累計發生輕微違諾失信行為三次以上(含)的,按一般違諾失信情節處理;申請人辦理外資研發總部認定事項累計發生一般違諾失信行為兩次以上(含)的,按嚴重違諾失信情節處理。

(二)懲戒措施

輕微違諾失信行為資訊納入北京市公共信用資訊服務平臺,只記錄不公示。

一般違諾失信行為資訊納入北京市公共信用資訊服務平臺,並對外公示,公示期最短為一個月,最長為六個月。

嚴重違諾失信行為資訊納入北京市公共信用資訊服務平臺,並對外公示,公示期最短為六個月,最長為一年。

(三)失信修復

申請人可以採取作出信用承諾、完成信用整改等方式進行信用修復。信用修復完成後,可以視情況將公示期相應縮短1-6個月。對於完成信用修復的申請人,應當停止公示其失信資訊,並將違諾失信主體修復資訊納入北京市公共信用資訊服務平臺。

八、申訴渠道

申請人對認定過程及決定存在異議的,可以向市政務服務大廳説明,無法解決的可以向市商務局申訴,或者通過政府網站等途徑諮詢或投訴。

申請人認為北京市公共信用資訊服務平臺記載的申請人違諾失信資訊與事實不符或者依法不應當公開的,可以向相關部門書面提出異議申請,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九、生效時間

本意見自公佈之日起實施。《北京市商務局印發〈關於外資研發總部認定事項告知承諾的實施意見(試行)〉的通知》(京商總部字〔2021〕1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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