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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衛生、體育/醫藥管理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醫療保障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25-04-26
  5. [成文日期] 2025-04-08
  6. [發文字號] 京醫保發〔2025〕7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5-04-21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5年 第23期(總第899期)

北京市醫療保障局關於開展“預住院”費用醫保支付試點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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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醫保發〔2025〕7號

各區醫療保障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社會事業局,各試點醫療機構:

為進一步減輕參保人員醫療費用負擔,提高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床位使用率,本市開展“預住院”費用醫保支付試點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開展“預住院”費用醫保支付試點範圍93

本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在保障醫療品質安全的前提下,對診斷明確、病情相對穩定且經評估符合住院指徵行擇期手術的參保人員,通過辦理“預住院”完成術前檢查檢驗相關費用待參保人員正式入院後納入住院費用結算。

(一)適用人員範圍:本市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和異地來京就醫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以下簡稱“參保人員”)。

(二)試點醫療機構範圍:由北京市醫療保險事務管理中心負責確定試點醫療機構範圍。

(三)“預住院”病種範圍:診斷明確、病情相對穩定且經評估符合住院指徵行擇期手術的病種。具體病種範圍由試點醫療機構自行制定,向北京市醫療保障局醫藥服務管理處(以下簡稱“醫藥服務處”)備案後實施。

(四)“預住院”費用範圍:各試點醫療機構行擇期手術前所做的檢查檢驗項目及檢查檢驗項目所需藥品、耗材費用,納入擇期手術的住院費用一併結算。

(五)“預住院”預交金按住院預交金管理,由各試點醫療機構合理確定預交金額度。

二、費用結算

(一)參保人員辦理“預住院”登記手續後至正式入院期間,在同一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術前檢查檢驗項目及檢查檢驗項目所需藥品、耗材費用納入住院費用結算。醫療機構不得收取床位費、護理費、住院醫事服務費等無關費用,原則上已經在門診開展的檢查檢驗等項目不得在入院後重復開展。

辦理“預住院”登記手續與正式入院的間隔時間由試點醫療機構自行制定,向醫藥服務處備案後實施。

(二)已辦理“預住院”登記手續,但由於病情或個人原因等未辦理實際住院手續的,發生的術前檢查檢驗項目及檢查檢驗項目所需藥品、耗材費用按現行政策結算。

三、工作要求

(一)各級醫療保障部門要充分認識開展“預住院”工作是方便參保群眾、減輕群眾醫藥費用負擔的一項重要舉措,要加強對“預住院”工作的指導,同時根據實施進展情況對試點醫療機構進行總體效果評估。

(二)各級醫療保障經辦機構要完善經辦流程、加強監督檢查,將“預住院”醫保支付工作納入定點醫療機構協議管理,加強與試點醫療機構的聯繫溝通,做好醫保資訊系統對接和“預住院”期間費用結算審核管理等工作。

(三)各試點醫療機構要加強“預住院”醫療品質安全管理,嚴格掌握“預住院”疾病指徵,嚴格執行診療規範;要優化重組醫療服務流程,建立“預住院”管理系統,完成信息化系統改造;要根據醫療保障部門相關要求制定本院“預住院”管理辦法。

(四)各級醫療保障部門要強化監督管理。對虛假計費、重復檢查、冒名頂替、降低住院標準等違規行為進行重點檢查,將違規醫療機構退出試點醫療機構範圍。

四、本通知自2025年4月26日起執行。

北京市醫療保障局    

2025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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