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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公安、安全、司法/公安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公安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25-04-01
  6. [發文字號] 京公人口基層字〔2025〕197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5-04-01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5年 第22期(總第898期)

北京市公安局關於印發北京市公安局人口資訊查詢工作規範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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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公人口基層字〔2025〕197號

各分局:

  現將《北京市公安局人口資訊查詢工作規範》印發給你們,請立足工作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北京市公安局    

2025年4月1日  


北京市公安局人口資訊查詢工作規範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人口資訊查詢工作,保護公民個人資訊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資訊保護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 人口資訊查詢工作堅持嚴格依法、規範便捷的原則。

  第三條 機關、軍隊、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因工作需要,律師因承辦法律事務需要,公民因尋親訪友需要查詢人口資訊的,適用本規範。

  第四條 機關、軍隊、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因工作需要,律師因承辦法律事務需要查詢人口資訊的,應當有法律、法規的明確規定或取得被查詢人同意。

  公民因尋親訪友需要查詢人口資訊的,公安機關應當取得被查詢人同意。

  查詢不滿十四週歲未成年人個人資訊的,應當取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同意。

  第五條 以下情形不適用本規範:

  (一)機關、軍隊等單位因招錄、徵兵、加入黨團組織等工作需要的;

  (二)紀檢監察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及公安機關因辦理案件需要的;

  (三)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

  第六條 人口資訊查詢工作由本市各區政務服務中心或公安分中心戶籍窗口、各戶籍派出所戶籍窗口負責辦理。

  機關、軍隊、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查詢人口資訊,律師查詢人口資訊的,向本市各區政務服務中心或公安分中心戶籍窗口提出申請。

  公民因尋親訪友需要查詢人口資訊的,向本市戶籍派出所提出申請。

  第七條 人口資訊查詢範圍為本市戶籍人口資訊和本市有效居住證人口資訊。

  (一)機關、軍隊、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因工作需要,可以申請查詢有關人員的姓名、性別、公民身份號碼、出生日期、戶籍地址、暫住地址、居住證起止時間等內容;

  (二)律師因承辦法律事務需要,可以申請查詢有關人員的姓名、性別、公民身份號碼、出生日期、戶籍地址、暫住地址、居住證起止時間等內容;

  (三)公民因尋親訪友需要,可以申請查詢有關人員的戶籍地址、暫住地址或聯繫方式。

  第八條 申請查詢人口資訊時,需如實填寫《人口資訊查詢申請表》並提供以下材料:

  (一)機關、軍隊、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因工作需要申請查詢人口資訊的,應當提交單位介紹信和經辦人工作證件、身份證件。單位介紹信應當註明查詢理由及法律依據、被查詢人基本資訊等內容;

  (二)律師因承辦法律事務需要申請查詢人口資訊的,應當提交律師事務所證明和本人《律師執業證》,已進入訴訟、仲裁階段的,還應當提交訴訟、仲裁受理通知書。律師事務所證明應當包括:承辦法律事務基本情況、查詢理由及法律依據、委託人及被查詢人基本資訊、委託合同及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公民因尋親訪友需要申請查詢人口資訊的,應當提交本人身份證件。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查詢:

  (一)申請查詢主體不符合規定的;

  (二)申請人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或不真實的;

  (三)超出查詢範圍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提供查詢結果:

  (一)根據申請人提供的資訊無法查到被查詢人的或查詢結果不唯一的;

  (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 公安機關應當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對材料齊全、符合要求的,當場予以查詢並提供查詢結果。對需進一步核實的,核實後及時提供查詢結果。

  第十二條 人口資訊查詢結果可以口頭、書面等形式提供。

  第十三條 對於公安機關提供的個人資訊,申請人應當在申請事由範圍內合理使用。對違規查詢、洩露公民人口資訊或用於其他用途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公安機關應當充分運用現代科技手段,推動數據共用,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人口資訊查詢服務。

  第十五條 本規範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北京市公安局對外提供查詢人口資訊戶籍服務工作規範(試行)》(京公人管字〔2010〕101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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