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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財政、金融、審計/稅務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人民政府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25-05-21
  6. [發文字號] 政府令〔2025〕317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5-05-21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稅費徵收保障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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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317號

  《北京市稅費徵收保障辦法》已經2024年6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7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25年6月25日起施行。

市長  殷勇    

2025年5月21日  


北京市稅費徵收保障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稅費徵收保障工作,維護納稅人、繳費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高品質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實施的涉稅涉費資訊提供、執法協助、稅費服務等活動。

  本辦法所稱稅費,是指稅務機關負責徵收的稅收、社會保險費和非稅收入。

  第三條 本市稅費徵收保障工作堅持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稅務主管、部門協作、社會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稅費徵收保障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稅費徵收保障工作協調機制,協調稅務機關與有關政府部門和單位做好稅費徵收保障工作,督促落實稅費徵收保障措施。

  第五條 稅務機關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稅費徵收保障工作。

  有關政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結合各自職責,支援、協助稅務機關做好稅費徵收保障工作。

  第六條 稅務機關應當依託北京市大數據平臺,會同有關政府部門和單位建立健全涉稅涉費資訊數據交換共用機制;不能通過北京市大數據平臺共用資訊的,由稅務機關會同有關政府部門和單位協商確定提供涉稅涉費資訊的範圍、標準、方式和時限等事項。

  有關政府部門和單位提供涉稅涉費資訊應當合法、準確、完整。

  第七條 下列資訊屬於涉稅涉費資訊:

  (一)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個體工商戶、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設立、變更、登出等資訊;

  (二)境內企業對境外投資的登記、備案,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名單,經認定登記的委託外部研究開發合同等資訊;

  (三)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的登記、備案等資訊;

  (四)建設工程項目立項批復、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建築工程施工許可、建設工程竣工、外來建築施工企業備案等資訊;

  (五)新建商品房和存量房交易、房屋等建築物登記和徵收、徵用的補償等資訊;

  (六)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資訊,國有土地使用權、集體土地所有權、集體土地使用權登記等資訊;

  (七)地熱、礦泉水等礦産資源開採資訊;

  (八)機動車註冊登記及營運等資訊;

  (九)賓館、酒店等住宿行業資訊,營業性演出、彩票銷售、公益捐贈等資訊;

  (十)殘疾人及其就業等資訊;

  (十一)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住房公積金等資訊;

  (十二)水土保持補償費、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等劃轉至稅務機關徵收的非稅收入相關資訊;

  (十三)外國人入境、出境資訊;

  (十四)其他必要的涉稅涉費資訊。

  第八條 稅務機關對有關政府部門和單位提供的涉稅涉費資訊應當依法使用,不得用於履行法定職責之外的事項,不得違法向第三方披露。

  稅務機關、有關政府部門和單位應當對涉稅涉費資訊中涉及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依法予以保密。

  第九條 稅務機關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原則,擴大涉稅涉費資訊收集渠道。

  稅務機關應當主動向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人民銀行、海關、金融監督管理、證券監督管理等部門和機構,以及商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了解涉稅涉費資訊。

  第十條 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醫療保障、金融機構等有關政府部門和單位因履行工作職責需要稅費徵收管理資訊的,稅務機關應當依法依規提供。

  市稅務機關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向社會開放涉稅涉費公共數據。

  第十一條 稅務機關應當與有關政府部門和單位建立執法協助機制。稅務機關因履行稅費徵收職責,需要有關政府部門和單位協助的,有關政府部門和單位應當在職責範圍內依法協助。

  第十二條 稅務機關應當與市場監管部門實行清稅資訊和個人股權轉讓資訊交互機制。

  市場監管部門在受理登出登記申請時,應當依法查驗相關清稅資訊;確認已經清稅的,依法辦理登出登記。

  市場監管部門在受理個人股權轉讓變更登記申請時,應當依法查驗相關個人所得稅完稅資訊;確認已經履行申報繳納義務的,依法辦理股權變更登記。

  第十三條 稅務機關依法對不動産採取稅收保全措施或者強制執行措施的,可以向不動産登記機構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不動産登記機構依法協助稅務機關履行職責。

  第十四條 稅務機關依法對機動車採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可以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查封、扣押期間,依法不予辦理相關登記手續。

  第十五條 規劃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等部門應當根據稅務機關開展耕地佔用稅、環境保護稅等稅種徵收管理需要,對稅務機關提請的涉稅事項進行復核,出具復核意見。

  稅務機關徵收耕地佔用稅,需要確定納稅人收到辦理佔用耕地手續書面通知時間的,規劃自然資源部門應當協助。

  第十六條 稅務機關對納稅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依法作出不準出境決定的,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式和要求及時通知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或者向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報備。

  第十七條 稅務機關應當利用現代技術優化稅費服務,改進納稅繳費流程,推進關聯稅費種的綜合申報,簡化稅費申報材料,減少納稅繳費辦理次數和時間,向納稅人、繳費人及時推送稅費優惠政策。

  稅務機關應當依託全國統一的電子發票服務平臺,免費為納稅人提供電子發票申領、開具、交付、查驗等服務。

  第十八條 稅務機關按照有關規定開展納稅信用評價,實行納稅信用分類服務和管理,可以根據納稅信用評價結果,依法實施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措施。

  稅務機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重大稅收違法失信主體列入嚴重失信名單,提請有關政府部門和單位依法實施聯合懲戒措施的,有關政府部門和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九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有權檢舉涉稅涉費違法行為。

  稅務機關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醫療保障等部門收到涉稅涉費檢舉,應當按照職責依法處理;對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範圍的,應當及時移送有權處理的部門。有權處理的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收到檢舉的部門和負責處理的部門應當依法為檢舉人保密。

  第二十條 稅務機關、有關政府部門和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主動接受納稅人、繳費人、新聞媒體、社會組織和公眾對稅費徵收保障工作的監督。

  第二十一條 稅務機關、有關政府部門和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5年6月25日起施行。2016年7月1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71號令公佈的《北京市稅收徵收保障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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