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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文化市場綜合執法總隊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25-01-20
  6. [發文字號] 京文執發〔2025〕15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5-01-20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5年 第20期(總第896期)

北京市文化市場綜合執法總隊關於調整北京市文化市場綜合執法《行政處罰職權表》並修訂《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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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文執發〔2025〕15號

各區文化和旅游局、總隊各部門及所屬事業單位:

根據法規、規章修訂情況,經總隊黨委會研究通過,決定調整北京市文化市場綜合執法《行政處罰職權表》並修訂《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現將調整修訂後的內容印發給你們,請按照要求認真貫徹執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文化市場綜合執法總隊    

2025年1月20日  


附件1

北京市文化市場綜合執法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對文化市場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根據國家和本市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基準》。

第二條 本《基準》適用於北京市文化市場違法行為的處罰裁量。

第三條 本《基準》執法主體為北京市文化市場綜合執法總隊、各區文化和旅游局。

第四條 本《基準》中各類違法行為依據社會危害性劃定為A、B、C三個基礎裁量檔次。其中:“違法行為本身社會危害性嚴重的”對應A檔,“違法行為本身社會危害性一般的”對應B檔,“違法行為本身危害性輕微”對應C檔。

第五條 本《基準》中,針對各類違法行為設定的基礎裁量檔,其對應的裁量幅度為依法“從輕”處罰的下限至“從重”處罰的上限。屬於行政處罰法應當或者可以減輕、加重處罰情節的,可以跨越本《基準》規定的基礎裁量檔實施處罰,具體裁量基準見《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表》。

第二章 不予、從輕、減輕、從重處罰的適用

第六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處罰:

(一)不滿14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

(三)違法行為輕微並已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

(四)違法行為在2年內未被發現的。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予處罰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一)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

(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三)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

(四)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輕行政處罰:

(一)能夠主動改正或者及時中止違法行為的;

(二)違法行為社會危害性較小或者尚未産生社會危害後果的;

(三)在共同違法行為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輔助作用的;

(四)因殘疾或者下崗失業等原因,生活確實困難的人有違法行為的。

第九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重處罰:

(一)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産權利,妨害社會管理,情節嚴重,尚未構成犯罪的;

(二)經行政處罰實施機關及其執法人員責令停止、責令糾正違法行為後,繼續實施違法行為的;

(三)隱匿、銷毀違法行為證據的;

(四)共同違法行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脅迫、誘騙他人實施違法行為的;

(五)多次實施違法行為的;

(六)對舉報人、證人打擊報復的;

(七)妨礙執法人員查處違法行為的;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從重處罰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其他特別裁量規則

第十條 文化領域違法行為從重處罰情形:

(一)歌舞娛樂場所接納中小學在校學生的按照對應裁量階次最高限從重處罰;

(二)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接納未成年中小學在校學生進入營業場所的比照對應裁量階次上浮一階從重處罰;

(三)游藝娛樂場所在法定節假日外接納未成年中小學在校學生的比照對應裁量階次上浮一階從重處罰;(四)歌舞娛樂場所、網際網路上服務營業場所在寒暑假接納未成年中小學在校學生的按照最高裁量階次上限處罰;

(五)游藝娛樂場所在寒暑假法定節假日外接納未成年中小學在校學生的按照最高裁量階次上限處罰。

第十一條 出版領域減輕、免除及從重處罰情形:

(一)印刷或者複製、批發、零售、出租、散發含有《出版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禁止內容的出版物或者其他非法出版物的,當事人對非法出版物的來源作出説明、指認,經查證屬實的,沒收出版物、違法所得,可以減輕或者免除其他行政處罰;

(二)涉及淫穢內容的案件按自由裁量權基準提高一階執行,已達到最高檔階的按法定行政處罰幅度最高限額執行。

第四章 實施裁量基準制度要求

第十二條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起罰點的表述中“以上”包括本數。除此之外,除非裁量權基準中有特殊標記,“以上”均不包括本數,“以下”均包括本數。

第十三條 法律法規規章對違法所得的處理未作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執行,《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表》中不再另外表述。

第十四條 對按照行政處罰裁量基準適用較重或者減輕處罰的重大、疑難和複雜案件,且符合集體討論條件的,應當通過集體討論,才能做出處理決定。

法律、法規、規章對行政處罰程式有特別規定的,按照其特別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本《基準》及對應的《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表》自2025年3月7日起實施。原有文化市場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與本《基準》規定不一致的,以本《基準》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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