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環發〔2025〕1號
各有關單位:
為完善生態環境領域科技創新體系,增強首都生態環境科技創新引領作用,規範本市生態環境領域科技項目管理,北京市生態環境局制定了《北京市生態環境科技項目管理辦法(試行)》,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生態環境局
2025年1月16日
北京市生態環境科技項目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科技體制改革決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有關工作要求,進一步完善生態環境領域科技創新體系,不斷增強首都生態環境科技創新引領作用,推進本領域科技項目順利實施,規範生態環境科技項目管理,根據國家和本市科技相關項目管理有關規定,結合本領域科技發展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生態環境科技項目,是指北京市生態環境局(以下簡稱“市生態環境局”)立項,由市級財政支援的各類科技項目。用於支援生態環境領域科技基礎研究、應用技術研究與開發、成果轉化應用和其他類等。
第三條 項目應充分發揮技術要素和數據要素雙重作用,以生態環境領域科技需求為牽引,以生態環境保護、綠色低碳和生態安全的戰略性、基礎性、前瞻性重大科學問題、共性關鍵技術和産品研發為主攻方向,加強跨部門、跨行業、跨區域研發佈局和協同創新,為建設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現代化提供持續性的科技支撐,建立生態環境科技創新體系,科技賦能美麗北京建設。
第四條 生態環境科技項目的組織實施遵循以下原則:
(一)需求導向,突出重點。瞄準建設美麗北京目標,聚焦污染防治、應對氣候變化、生態保護、減污降碳協同、環境安全等領域,針對亟待突破的科技瓶頸和問題,加強前瞻佈局、重點攻關。
(二)優化機制,創新引領。充分發揮國家和本市戰略科技力量的骨幹作用,開展協同攻關;突出企業科技創新主體作用,促進産學研用深度融合;營造良好科技創新環境,充分激發創新活力,引領生態環境領域科技創新。
(三)目標管理,加快應用。以成果及應用為牽引,實施全過程項目目標管理;着力提升科技創新績效,注重轉化,增加科技成果的“實戰性”,推進綠色低碳發展。
(四)公開公正,明晰權責。建立健全權責明確的管理制度和機制。加強全過程目標監管,注重關鍵節點目標和實施效果評估。
第二章 責任主體和工作職責
第五條 市生態環境局是項目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專項和項目預算申報、項目指南編制、項目評審、項目審議確定、任務書籤訂、實施過程監管、項目綜合績效評價和成果轉移轉化推進等工作。市生態環境局結合實際情況可以委託項目管理機構,由其協助開展項目具體管理工作,包括參與指南編制、項目申報受理、組織評審、任務書審核、日常管理、綜合績效評價、成果管理等工作,並對項目管理機構進行監督管理。
第六條 項目承擔單位負責項目的具體組織實施工作,應當強化法人責任。主要職責如下:
(一)按照項目任務書組織實施,履行任務書各項條款,落實配套條件,按進度高品質完成項目任務和目標。
(二)嚴格執行國家、本市各項相關管理規定,建立健全科研、財務、誠信等內部管理制度,加強對項目經費使用的管理和監督,加強對相關科研活動科學道德和科研誠信審查和監管。
(三)按要求及時報告項目實施進展、重大事項,提交綜合績效評價、原始數據等材料,按程式報批調整、備案或終止的事項,配合完成與項目相關的跟蹤統計監督評估等其他工作。
(四)履行保密、知識産權保護等責任和義務,推動項目成果的轉化應用,配合做好成果轉化跟蹤評價工作。
第七條 項目由多個單位共同承擔的,應簽訂聯合協議,並明確一家單位作為項目牽頭單位;項目下設課題的,也應明確課題承擔單位並強化法人單位責任,按照項目實施的總體要求完成課題任務目標,課題任務須接受項目承擔單位的指導、協調和監督,對項目承擔單位負責。
第八條 項目(課題)負責人是項目(課題)實施的直接責任人,主要職責包括:
(一)恪守科學道德,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倫理準則,做出遵守科研誠信與科技倫理書面承諾,加強科研誠信與科技倫理自我約束、自我管理。
(二)對項目(課題)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直接負責。
(三)擬定項目(課題)技術路線,安排研究任務分工,對實施進度和品質全面負責。
(四)按計劃進度組織完成任務書規定的目標任務,按要求及時報告進展情況和實施中出現的重大事項;配合進行項目(課題)成果及知識産權保護、管理和運用等工作。
(五)自覺接受市生態環境局對項目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做好綜合績效評價。配合完成與項目相關的跟蹤統計監督評估等其他工作。
第三章 項目立項管理
第九條 指南編制與發佈
(一)市生態環境局圍繞綠色低碳科技自立自強發展需求,根據國家和本市生態環境科技創新規劃的發展目標和重點任務,結合生態環境管理需求,組織向本市相關委辦局、産業界、高校和科研院所等廣泛徵集,並按照目標導向、需求導向和問題導向,確定重點支援方向和攻關目標,組織編制指南。指南應明確研究方向、組織方式、執行期限等內容。
(二)遴選方式根據具體項目科研範式和創新路徑,強化自上而下主動佈局與自下而上自主申報相結合,綜合運用公開競爭、定向擇優、定向委託等多種方式遴選項目團隊,探索採取“揭榜挂帥”“賽馬制”、青年科學家項目等組織方式。
第十條 項目申報
(一)申報單位應按照指南要求編制項目申報書。項目應圍繞本市生態環境領域發展需求,凝練關鍵問題、提出重點任務。堅持目標導向,加強研究方向的整體性把握和應用性設計,突出科技供給與實際需求精準對接,合理設計項目體量。
(二)申報單位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具有項目實施的基礎條件和保障能力,具備健全的項目管理、財務管理、科研人員管理、科技成果與知識産權管理、檔案與保密管理等制度,擁有專業研究團隊和科研管理團隊。
(三)項目負責人應具有領導和組織開展創新性研究的能力,科研信用記錄良好,原則上為在職在崗且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或者博士學位)以上。青年科學家項目的負責人,也可由2名與其研究領域相同、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職稱)的科技人員推薦。對項目負責人實行限項管理。項目參與人員應按照任務書規定,確保足夠時間投入項目研究。
第十一條 項目評審
(一)市生態環境局組織專家開展立項評審。評審專家應是在生態環境、財務管理等領域具有豐富經驗、誠信狀況良好的專家。評審專家實行抽選、回避制度,嚴格規範專家評審行為。
(二)市生態環境局對擬立項項目進行審核。根據重點任務、專項預算情況,組織專家開展項目預算評審與實施方案“二合一”論證,按照“目標相關性、技術創新性、路線可行性、政策相符性、經濟合理性”等進行評審。
第十二條 任務書籤訂
通過“二合一”論證評審後的項目,應及時簽訂任務書。任務書應以申報指南、項目申報書、專家意見、實施方案為主要依據,以解決本市生態環境領域科技問題為導向強化預期成果的考核,明確項目實施期間各方職責、任務內容、預期目標、計劃進度、考核指標、考核方式方法、成果推廣應用以及普及科學技術知識等要求,突出成果績效。
第四章 項目組織實施管理
第十三條 承擔單位〔包括項目(課題)承擔單位、參與單位〕應當根據任務書確定的目標任務和分工安排,履行責任和義務,按進度高品質完成相關研發任務,並按照一體化組織實施的要求,加強項目任務間的溝通、互動、銜接與整合,共同完成項目總體目標和考核指標。推進科技成果轉化,強化邊研究、邊産出、邊應用。
第十四條 實行項目定期報告、年度自查制度,結合實際開展過程檢查。項目承擔單位應建立調度機制,按要求按時提交項目實施進展、會議紀要、年度執行報告、工作總結、資金使用等情況。項目在前沿研究、技術、應用、産業化等方面取得重大進展,項目承擔單位應及時報告。
第十五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建立規範、健全的科技報告檔案,包括但不限於項目研究方向的一項或多項研究報告,以及執行過程中産生的蘊含科研活動細節及基礎科研數據的各類實驗報告、分析測試報告、工程試驗報告、調研報告等。
第十六條 項目事項調整
根據調整內容分為一般事項調整和重大事項調整。
(一)一般事項調整。項目執行中,在立項目標和研究方向不變、不降低考核指標且符合原申報指南要求的前提下,項目承擔單位可以自主調整技術路線、實施人員等一般事項,並及時備案,實施期滿後不再受理。
(二)重大事項調整。項目承擔單位、課題承擔單位、課題參與單位、項目(課題)負責人、實施周期、研究目標、主要研究任務和考核指標、項目總預算及市生態環境局認定的其他事項,原則上不得變更,如確需變更,項目承擔單位應提出書面申請。市生態環境局視情組織專家論證會,下達處理意見。
第十七條 項目延期
因不可抗拒因素不能按期完成的項目,項目承擔單位應在任務書到期6個月前提出延期申請,經專家論證,並由市生態環境局批准後方可延期。原則上,只可延期一次,延期時間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 項目終止
(一)項目實施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項目承擔單位可向市生態環境局申請項目終止或由市生態環境局發出終止通知:
1.承擔單位在項目申請階段偽造或者編造申請材料,騙取立項。
2.完成項目任務所需的資金、原材料、人員、支撐條件等未落實或發生改變導致無法正常進行。
3.在項目實施中,出現嚴重違規違紀行為,嚴重科研不端行為,不按規定進行整改或拒絕整改。
4.項目不接受管理部門監督檢查,經催告後仍不配合的。
5.市生態環境局認定的其他情形。
(二)承擔單位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現上述情形,應與有關方充分溝通並積極協調解決。對於終止的項目,應將已開展的工作、經費使用、已購置設備儀器、階段性成果、知識産權等情況形成書面報告一併提交。市生態環境局視情組織專家論證會,下達處理意見。
第十九條 承擔單位自收到終止結論之日起1個月內及時清理賬目與資産,依據審計結果將結餘資金按原渠道退回。
第五章 綜合績效評價與成果管理
第二十條 項目(課題)應在實施期滿後6個月內完成綜合績效評價工作,其中承擔單位和負責人應在項目執行期結束後3個月內完成綜合績效評價材料準備工作,按要求提交項目綜合績效自評價報告、項目科技報告、具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等。
第二十一條 綜合績效評價採用同行評議、第三方評估和測試、用戶評價等方式,對任務完成情況、資金使用情況等開展評價工作,如有需要可現場核查。組織專家開展綜合績效評價,評價專家組由技術、財務等方面的單數專家組成,總人數一般不少於7人。
第二十二條 項目綜合績效評價應突出目標導向、成果導向,注重核心目標和代表性成果。項目綜合績效評價專家組在審閱資料、聽取彙報、實地考核、觀看演示、提問質詢的基礎上,按照通過、未通過和結題三類形成綜合績效評價結論。
(一)按期保質完成任務書確定的目標和任務的,為通過。
(二)因非不可抗拒因素未完成任務書確定的主要目標和任務的;未按任務書約定提交科技報告或未按期提交綜合績效評價材料的;提供的文件、資料、數據存在弄虛作假的;未按相關要求報批項目重大調整事項的;資金使用中存在嚴重違法違規問題的;承擔單位或個人存在嚴重科研失信、科技倫理違法違規行為並造成重大影響的;具有上述情形之一均按未通過處理。
(三)因不可抗拒因素未完成任務書確定的目標和任務的,按結題處理。
第二十三條 市生態環境局根據項目綜合績效評價情況,形成項目綜合績效評價結論,並向承擔單位下達綜合績效評價結論通知。項目綜合績效結論為未通過、結題兩種情況時,視情況在一定範圍內通報結果;承擔單位應及時清理賬目與資産,依據審計結果在實施期滿3個月內按照原渠道退回結餘資金。
第二十四條 項目承擔單位收到項目綜合績效評價結論後1個月內,將項目綜合績效評價材料和相關技術文件歸檔管理;並按規範要求及時、準確、完整地完成科技成果匯集上交。項目形成的研究成果,包括論文、專著、專利、科技報告、技術標準、數據、樣機、樣品、視頻等,應當根據任務書要求,標注北京市生態環境科技項目資助。標注的成果作為項目綜合績效評價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五條 項目形成的知識産權等研究成果的歸屬、使用和轉移轉化,按照國家和本市知識産權法律、法規執行,並在項目任務書中明確知識産權歸屬。依法取得知識産權的承擔單位應積極進行成果轉化和應用,傳播和普及科學知識,促進技術交易,並落實支援成果轉化的科研人員激勵政策。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建立全過程監督評估體系。監督評估工作應以本市和生態環境領域的相關制度規定、項目申報指南、任務書等為依據,按照責權一致的原則組織開展。
第二十七條 項目(課題)承擔單位要切實落實法人責任,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和常態化的自查自糾機制,對所承擔項目(課題)任務落實、資金使用和參與單位情況開展日常監督管理,加強風險防控與內部監督。嚴禁項目(課題)承擔單位將項目(課題)轉包。強化管理人員、科研人員的責任意識、績效意識、自律意識和科研誠信,積極配合監督評估工作,按要求如實提供各類檢查所需的材料。
第二十八條 項目實行承諾管理制度。申報單位、負責人應在項目申報時簽署書面承諾,保證提交材料合法真實,對資訊虛假導致的後果承擔責任。評審專家應在項目立項和綜合績效評價時簽署書面承諾,保證遵守自動回避、保密、客觀、公正原則,對違規行為後果承擔責任。
第二十九條 加強科研信用管理。市生態環境局對項目承擔單位、項目負責人、評審專家等在項目實施和資金使用管理工作中的失信行為進行記錄,作為今後項目申報、管理等的重要評價依據。
第三十條 市生態環境局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發現問題的單位,根據項目任務書的約定以及情節輕重,將採取限期整改、暫停項目撥款、終止執行、追回已撥資金、階段性取消申報資格等措施。市生態環境局監督檢查的結果將作為後續立項支援、安排預算、完善政策和改進管理的重要依據和參考。對涉嫌違紀違法的問題線索移交有關部門。
第三十一條 主動接受公眾和輿論監督,聽取意見,推動和改進相關工作。收到投訴舉報的,應當按有關規定登記、分類處理和反饋;投訴舉報事項不在許可權範圍內的,應按有關規定移交相關部門或單位處理。
第三十二條 涉密項目(課題)應嚴格按照國家和本市相關保密規定執行。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生態環境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國家或本市相關政策發生變化時,從其規定。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