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公環食藥旅字〔2025〕122號
局屬各單位:
現將《北京市公安局環境食品藥品安全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2024年版)》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北京市公安局
2025年2月25日
北京市公安局環境食品藥品安全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2024年版)
第一章 總則
為規範環境食品藥品領域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根據國家和本市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基準》。本《基準》適用於北京市環境食品藥品領域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裁量。
本《基準》執法主體為北京市公安局、各分局、直屬分局以及其他依法具有獨立執法主體資格的公安業務部門。
本《基準》中各類違法行為依據社會危害性劃定為A、B、C三個基礎裁量檔次。其中:“違法行為本身社會危害性嚴重的”對應A檔、“違法行為本身社會危害性一般的”對應B檔、“違法行為本身危害性輕微”對應C檔。
本《基準》中,針對各類違法行為設定的基礎裁量檔,其對應的裁量幅度為依法“從輕”處罰的下限至“從重”處罰的上限。屬於行政處罰法應當或可以減輕、加重處罰情節的,可以跨越本《基準》規定的基礎裁量檔實施處罰,具體裁量基準見《處罰裁量基準表》。
第二章 違法行為裁量檔次
第一節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的行為
(一)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建設項目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被責令停止建設,拒不執行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A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二項規定,違反法律規定,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被責令停止排污,拒不執行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A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作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A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四)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四項規定,生産、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生産、使用的農藥,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A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二節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行為
(一)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企業事業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被責令停止排污,拒不執行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A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企業事業單位違反本法規定,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作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A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三節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的行為
(一)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七條規定,向農用地排放重金屬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含量超標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礦、礦渣等的,情節嚴重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A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七條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土壤污染責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權人未按照規定採取風險管控措施的,情節嚴重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A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條第二款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土壤污染責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權人未按照規定實施修復的,情節嚴重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A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條第二款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第四節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行為
(一)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固體廢物,造成嚴重後果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A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條的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
(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條第二項規定,在生態保護紅線區域、永久基本農田集中區域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建設工業固體廢物、危險廢物集中貯存、利用、處置的設施、場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場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A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條的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
(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條第三項規定,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託給無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其他生産經營者堆放、利用、處置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A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條的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
(四)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條第四項規定,無許可證或者未按照許可證規定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A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條的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
(五)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條第五項規定,未經批准擅自轉移危險廢物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A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條的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
(六)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條第六項規定,未採取防範措施,造成危險廢物揚散、流失、滲漏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A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條的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
第五節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的行為
(一)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高音廣播喇叭或者採用其他持續反覆發出高噪聲的方法進行廣告宣傳的,行為屬於基礎裁量B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條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可以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
(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在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使用高音廣播喇叭的,行為屬於基礎裁量B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條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説服教育,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對個人可以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在公共場所組織或者開展娛樂、健身等活動,未遵守公共場所管理者有關活動區域、時段、音量等規定,未採取有效措施造成噪聲污染,或者違反規定使用音響器材産生過大音量的,行為屬於基礎裁量B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條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説服教育,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對個人可以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在對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建築物進行室內裝修活動,未按照規定在限定的作業時間內進行,或者未採取有效措施造成噪聲污染的,行為屬於基礎裁量B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條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説服教育,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對個人可以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其他違反法律規定造成社會生活噪聲污染的,行為屬於基礎裁量B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條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説服教育,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對個人可以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六)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産生社會生活噪聲,經勸阻、調解和處理未能制止,持續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或者有其他擾亂公共秩序、妨害社會管理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行為屬於基礎裁量C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七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八條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由公安機關根據不同情節給予警告或者處以罰款。”
第六節 違反《北京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辦法》的行為
違反《北京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辦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在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使用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音響器材;商業經營活動在室外使用音響器材或者採用其他發出噪聲的方法招攬顧客,干擾周圍生活環境;在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娛樂、集會等活動,使用音響器材,産生噪聲干擾周圍生活環境;未按照規定及時處理,機動車防盜報警器長時間鳴響,干擾周圍生活環境;未按照規定控制音量或者採取措施,從家庭室內發出噪聲干擾周圍生活環境;未按照規定進行裝修作業,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C檔。依據《北京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辦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由公安部門給予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上述違法行為符合上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的,按照上位法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七節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行為
(一)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用非食品原料生産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産食品,或者經營上述食品,情節嚴重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A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七條的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生産經營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情節嚴重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A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七條的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經營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産動物肉類,或者生産經營其製品,情節嚴重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A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七條的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四)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經營未按規定進行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生産經營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製品,情節嚴重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A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七條的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五)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生産經營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産經營的食品,情節嚴重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A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五項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七條的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六)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生産經營添加藥品的食品,情節嚴重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A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六項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七條的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七)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三款規定,違法使用劇毒、高毒農藥,情節嚴重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A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三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七條的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八節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行為
(一)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生産、銷售假藥,或者生産、銷售劣藥且情節嚴重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A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款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偽造、變造、出租、出借、非法買賣許可證或者藥品批准證明文件,情節嚴重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A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提供虛假的證明、數據、資料、樣品或者採取其他手段騙取臨床試驗許可、藥品生産許可、藥品經營許可、醫療機構製劑許可或者藥品註冊等許可,情節嚴重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A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四)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未取得藥品批准證明文件生産、進口藥品,情節嚴重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A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五)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使用採取欺騙手段取得的藥品批准證明文件生産、進口藥品,情節嚴重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A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六)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使用未經審評審批的原料藥生産藥品,情節嚴重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A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七)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應當檢驗而未經檢驗即銷售藥品,情節嚴重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A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八)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生産、銷售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禁止使用的藥品,情節嚴重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A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九)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編造生産、檢驗記錄,情節嚴重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A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十)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未經批准在藥品生産過程中進行重大變更,情節嚴重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A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十一)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編造、散佈虛假藥品安全資訊,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A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九節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疫苗管理法》的行為
(一)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疫苗管理法》第八十條第三款規定,生産、銷售的疫苗屬於假藥,或者生産、銷售的疫苗屬於劣藥,情節嚴重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A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疫苗管理法》第八十條第三款的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關鍵崗位人員以及其他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疫苗管理法》第八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申請疫苗臨床試驗、註冊、批簽發提供虛假數據、資料、樣品或者有其他欺騙行為,情節嚴重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A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疫苗管理法》第八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關鍵崗位人員以及其他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疫苗管理法》第八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編造生産、檢驗記錄或者更改産品批號,情節嚴重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A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疫苗管理法》第八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關鍵崗位人員以及其他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四)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疫苗管理法》第八十一條第三項規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向接種單位供應疫苗,情節嚴重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A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疫苗管理法》第八十一條第三項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關鍵崗位人員以及其他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五)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疫苗管理法》第八十一條第四項規定,委託生産疫苗未經批准,情節嚴重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A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疫苗管理法》第八十一條第四項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關鍵崗位人員以及其他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六)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疫苗管理法》第八十一條第五項規定,生産工藝、生産場地、關鍵設備等發生變更按照規定應當經批准而未經批准,情節嚴重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A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疫苗管理法》第八十一條第五項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關鍵崗位人員以及其他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七)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疫苗管理法》第八十一條第六項規定,更新疫苗説明書、標籤按照規定應當經核準而未經核準,情節嚴重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A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疫苗管理法》第八十一條第六項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關鍵崗位人員以及其他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十節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的行為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在中藥材種植過程中使用劇毒、高毒農藥的,情節嚴重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A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第五十八條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十一節 違反《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的行為
(一)違反《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出廠(場)未經肉品品質檢驗或者經肉品品質檢驗不合格的生豬産品的,情節嚴重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A檔。根據《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二)違反《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其他單位和個人對生豬、生豬産品注入其他物質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A檔。根據《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三章 減輕、加重處罰的適用
(一)不滿十四週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責令監護人加以管教;已滿十四週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二)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但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有違法行為的,應當給予行政處罰。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有違法行為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三)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1.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2.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
3.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4.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違法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罰:
1.有較嚴重後果的;
2.教唆、脅迫、誘騙他人實施違法行為的;
3.對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證人等打擊報復的;
4.6個月內曾受過治安管理處罰,或者1年內因同類違法行為受到兩次以上公安行政處罰的。
第四章 其他特別裁量規則
(一)違法行為在2年內沒有被公安機關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後果的,上述期限延長至5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繼續或者持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被侵害人在違法行為追究時效內向公安機關控告,公安機關應當受理而不受理的,不受本條第一款追究時效的限制。
(二)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違法行為人當場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
(三)對違法行為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第五章 實施裁量基準制度的要求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處罰案件的程式,適用《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
法律、法規、規章對行政處罰程式有特別規定的,按照其規定執行。
本《基準》及對應的《處罰裁量基準表》自發佈之日起實施。原有環境食品藥品安全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與本《基準》規定不一致的,以本《基準》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