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文旅發〔2025〕33號
各相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推進“演藝之都”建設、打造“大戲看北京”文化名片的工作要求,更好滿足人民群眾精神文化需求,賦能産業發展和文化消費,服務全國文化中心建設,我局制定了《北京市推動演藝高品質發展支援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5年4月29日
北京市推動演藝高品質發展支援辦法
為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推進“演藝之都”建設、打造“大戲看北京”文化名片的工作要求,更好滿足人民群眾精神文化需求,賦能産業發展和文化消費,服務全國文化中心建設,特製定本辦法。
第一條 總體要求
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通過政府引導、社會參與、市場運作的方式,重點支援繁榮文旅消費的大型營業性演出活動、多元融合創新的演藝新空間、滿足人民文化需求的精品演出、推動演藝産業發展的突出貢獻企業,營造全面支援演藝發展創新的社會氛圍,打造更富活力和效率的發展環境,形成精品劇目薈萃、市場主體活躍、演藝空間繁榮、消費活力迸發的良好發展態勢,推動首都演藝産業高品質發展。
第二條 支援範圍
申報項目應以服務演藝發展為核心,分為大型營業性演出活動、演藝新空間、精品演出、演藝企業四大類。其中,大型營業性演出活動的演出規模、經濟效益應達到一定水準,有力拉動促進消費;演藝新空間應挖掘拓展各類空間資源,探索多業態融合發展,推出特色鮮明、多樣靈活的演藝形式和內容;精品演出應思想精深、藝術精湛、製作精良,內容積極向上,實現雙效統一;演藝企業應規模體量較大、業務專業性高、市場運營能力強,積極開拓創新,具有行業引領作用。
第三條 支援在京舉辦大型營業性演出活動
(一)支援方向
支援在京舉辦演唱會、音樂節等大型營業性演出活動,鼓勵全國唯一一站落地北京、在京首演、巡演首站落地北京。
(二)支援方式
1.對主辦單位在京舉辦的大型演唱會、音樂節等大型營業性演出活動,單個項目全年累計售票總人數達到2萬人次,分梯次予以最高300萬元支援。
2.在售票人數達到要求的前提下,對將北京作為全國唯一一站、在京首演和巡演首站落地北京的項目,支援金額適當上浮,單個項目支援資金總額不超過300萬元。
3.對全年累計售票總人數超過20萬人次,且境外觀眾比例超過10%的項目,予以500萬元支援。
4.符合多個支援條件的同一事項和項目,按照“就高不重復”原則予以支援。
第四條 支援演藝新空間融合發展
(一)支援方向
支援演出場次多,演出形式靈活多樣,觀眾吸引力和消費帶動能力強,特色鮮明、風格突出的創新性演藝新空間,鼓勵商業綜合體、劇場影院、園區街區、公園景區、文化文物單位等活化空間利用,發展體驗式、互動式、沉浸式演藝項目,加強多業態深度融合。
(二)支援方式
對體現融合性、創新性、示範性,具有良好的社會和經濟效益的演藝新空間項目,經綜合評定,擇優予以最高100萬元支援。
第五條 支援精品劇目在京演出
(一)支援方向
支援各類優秀劇目在京演出,鼓勵國內外精品劇目在京首演或開展駐場演出。
(二)支援方式
1.鼓勵高品質劇目多演常演,對於演出場次多、觀眾吸引力強的精品演出,經綜合評定,擇優予以最高50萬元支援。
2.支援優秀劇目在京駐場演出。對取得良好社會反響、效益突出的駐演劇目,擇優予以最高100萬元支援。
3.符合多個支援條件的同一事項和項目,按照“就高不重復”原則予以支援。
第六條 支援演藝企業創新發展
(一)支援方向
支援品牌競爭力、市場運營能力、創新創造活力強,對推動演藝産業發展作出積極貢獻、對行業發展起到引領帶動作用的演藝企業,培育更多具有市場競爭力的龍頭企業。
(二)支援方式
1.資金支援。對年度營收2000萬元(含)以上,行業引領作用突出,業務專業性高,提供代表性的演藝內容、産品或服務的演藝企業,經綜合評定,擇優予以最高100萬元支援。
2.優先推薦。企業在入選一年內,在各級創作扶持工程、精品劇目展演、人才培養及引進等項目申報中,同等條件下予以優先推薦。
3.基金申報。企業在入選一年內,申報北京文化藝術基金,同等條件下可適當在資助項目數量上予以傾斜。
第七條 資金管理
(一)同一事項已獲得其他市級財政性資金支援的項目,原則上不再給予資金支援。
(二)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根據年度工作重點,合理調整四類項目的支援數量和比例,確定年度項目支援方案。
(三)項目完成後,由第三方審計機構對支援項目執行情況進行審計。
(四)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根據審計情況確定支援金額,並簽訂協議,按期撥付支援資金。
第八條 績效管理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對政策執行實行全流程管理並制定績效目標;根據績效管理要求對支援項目情況進行跟蹤,並組織項目驗收。
第九條 監督審計
資金使用單位應遵守國家和北京市財政、財務規章制度和財經紀律,建立健全內控制度,自覺接受有關部門的檢查、審計、監督。對以提供虛假資料等手段騙取、冒領資金的單位,將追回所撥資金,並取消申報資格。拒不配合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條 附則
本辦法由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負責解釋。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執行期五年。原《北京市演藝服務平臺項目資助管理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