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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商貿、海關、旅游/海關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商務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25-04-27
  6. [發文字號] 京商市建字〔2025〕1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5-04-29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商務局關於申報2025年促進農産品市場(批發及零售市場)發展項目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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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商市建字〔2025〕1號

各區商務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商務金融局、市屬國有企業集團或總部企業、相關企業:

  為促進本市農産品市場(批發及零售市場)規範發展,提高交易能力,改善經營環境,擬對符合條件的企業給予一定資金支援,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支援方向和內容

  支援符合本市農産品流通體系發展規劃的農産品市場(批發及零售市場),進一步優化空間佈局,升級改造,轉變經營方式和交易模式,不斷增強農産品日常供應保障能力,持續提升滿足市民多樣化需求的供給水準。

  (一)支援農産品批發市場整體交易場地建設(包括新建和改造擴建)。完善智慧化建設、標準化交易專區、配送中心、冷藏冷凍、電子結算、信息化、電子商務平臺、檢驗檢測、廢棄物迴圈利用與處理、安全管理等設施建設更新、改造提升及軟硬體設備購置。

  (二)支援農産品零售市場圍繞環境佈局、功能完善及配套設施設備等進行標準化升級提升(包括新建和改造擴建);建設基於標準化農産品零售市場經營管理制度的市場智慧管理系統,配備基於市場智慧管理系統的智慧(識別)電子秤、電子大屏、智慧監控、移動端設備等信息化、數字化配套設備等。

  二、申報條件

  (一)項目申報單位應為在京註冊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

  (二)項目應由具備農産品市場(批發及零售市場)營業執照的單位或其全資子公司直接投資建設,或由與該單位或其全資子公司簽訂租賃合同的經營者直接投資建設。

  (三)新建項目的營業執照註冊日期在2024年1月1日(含)後,且已持續經營滿6個月;升級改造項目的升級改造日期在2024年1月1日(含)後,且改造後已持續經營滿3個月;區商務部門認可(發揮農産品市場作用)的也可納入支援範圍;零售市場蔬菜經營面積不少於申報區域(獨立建築空間)總經營面積的三分之一。

  (四)項目申報單位資金支付及發票開具時間在2024年1月1日(含)之後,且審定實際投資額不低於審定計劃投資總額(符合支援方向的合同投資總額)的70%。

  (五)申報之日前2年內同一申報單位同一內容的項目,獲得中央財政資金支援或其他市級財政資金支援的不得重復申報。

  (六)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支援:列入《北京市新增産業的禁止和限制目錄》禁止類和限制類範圍的;納入全市聯合懲戒“黑名單”的;納入商務局信用主體信用資訊核查黑名單,存在“較重不良信用記錄”的;近三年內發生較大及以上安全生産事故、火災事故或拒絕整改風險隱患造成嚴重不良影響、受到監管和執法部門處罰的;經審議其他不予支援的。

  三、支援標準

  農産品批發市場資金支援比例不超過項目審定實際投資總額的50%,最高不超過500萬元;農産品零售市場資金支援比例不超過項目審定實際投資總額的50%,最高不超過150萬元。(市政府及中央部門確定的重點項目、公共服務類項目除外)

  四、申報材料

  項目申報材料統一使用A4紙,紙質版一式兩份,應按順序裝訂成冊,在首頁、末頁加蓋公章及騎縫章(全套申報材料需掃描電子版一併提交),項目申報材料不予退回;項目申報需同時通過登錄北京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政策兌現”欄目(https://zhengce.beijing.gov.cn)進行網上申報。申報材料如下:

  (一)項目申報書(附件1);

  (二)項目申報單位承諾書(附件2);

  (三)2025年商業流通發展項目申報情況匯總表(附件3);

  (四)項目單位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項目單位信用報告(可在“信用中國”網站查詢下載);

  (五)項目開工、完工等相關證明材料;與投資額相對應的支出合同、支出憑證、發票及銀行回單等材料;改造自有房屋的項目,提供房屋産權證明;改造租賃房屋的項目,需提供房屋租賃合同或協議;

  (六)其他與項目相關的材料。

  項目申報材料一式兩份,按順序裝訂成冊,在首頁、末頁加蓋公章及騎縫章。

  五、申報流程

  (一)自通知發佈之日起,項目申報單位根據隸屬關係將紙質版申報材料報各區商務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商務金融局、市屬國有企業集團或總部企業。

  (二)由各區商務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商務金融局、市屬國有企業集團或總部企業對申報項目進行初審,填報《商業流通發展項目申報情況匯總表》(附件3)《商業流通發展項目初審表》(附件4),報市商務局進行複審。

  (三)各區商務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商務金融局、市屬國有企業集團或總部企業分別於2025年9月15日、12月15日前分批匯總上報,逾期不予受理;

  (四)市商務局委託第三方機構對複審通過項目進行評審,評審通過後會同相關區商務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商務金融局、市屬國有企業集團或總部企業履行驗收程式,通過驗收的項目履行資金撥付程式。

  六、工作要求

  (一)各項目申報單位應確保申報材料真實、準確、完整,保證項目各項建設手續合規、按時間進度推進。對於偽造、提供虛假材料的項目申報單位,按照《北京市商務領域不良信用記錄名單管理辦法(試行)》規定予以處理。

  (二)各初審單位應積極組織項目申報,切實做好指導、登記與審核,嚴格把關,按照規定程式做好相關工作。應加強對已支援項目的後續指導和跟蹤監管,確保項目實施效果,充分發揮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三)獲得財政資金支援的項目單位應積極配合相關監督檢查、審計等工作。項目單位收到財政資金後,應按照《財政部關於印發修訂〈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的通知》(財會〔2017〕15號)相關規定進行賬務辦理,相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對於截留、挪用、騙取財政資金等違法行為,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根據2011年國務院令第588號修訂)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七、其他事項

  本文件由市商務局負責解釋,自發佈之日生效,至2025年12月31日截止。

北京市商務局    

2025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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