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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商貿、海關、旅游/旅游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25-01-17
  6. [發文字號] 京文旅函〔2025〕8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5-02-06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5年 第16期(總第892期)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關於印發《北京市重點旅游項目獎勵和貸款貼息實施細則》的函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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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文旅函〔2025〕8號

各區人民政府: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進一步培育新增長點繁榮文化和旅游消費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國辦發〔2025〕2號)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北京市推動旅游業高品質發展的實施意見〉的通知》(京政辦發〔2024〕17號)有關精神,加快推動重點旅游項目建設,根據《北京市市對區旅游發展補助資金管理辦法》,市文化和旅游局制定了《北京市重點旅游項目獎勵和貸款貼息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5年1月17日  


北京市重點旅游項目獎勵和貸款貼息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提高北京市市對區旅游發展補助資金對重點項目的引導激勵作用,推動旅游産業高品質發展,根據《北京市市對區旅游發展補助資金管理辦法》,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重點旅游項目”是指經評估納入北京市文旅産業項目庫且符合支援條件的旅游項目,以及獲得國家級旅游相關品牌的項目和經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財政局同意的其他旅游品牌項目。本實施細則所稱“獎勵和貸款貼息資金”是指北京市市對區旅游發展補助資金中用於對重點項目實施獎勵和貸款貼息的資金。

  第三條 獎勵和貸款貼息資金按照“政策目標明確、分配辦法統一、支出方向協調、績效結果導向”的原則分配、使用和管理。

  第四條 獎勵和貸款貼息資金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的指導和檢查。

  第五條 同一項目同一年度已獲得其他市級貼息政策支援的,不再予以支援。

第二章 支援範圍和方式

  第六條 獎勵資金

  (一)支援範圍

  獲得國家級旅游相關品牌的項目,以及經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財政局同意的其他旅游品牌項目。

  (二)支援方式

  採取事後獎勵方式,對上一年度以來獲得國家級旅游相關品牌的項目,以及經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財政局同意的其他旅游品牌項目給予一次性獎勵。

  (三)支援標準

  1.國家級旅游相關品牌項目。對新獲評國家全域旅游示範區或文化産業和旅游産業融合發展示範區或文化和旅游消費試點(示範)城市的,給予一次性500萬元獎勵;對新獲評國家5A級旅游景區或國家級旅游度假區的,給予一次性100萬元獎勵;對新獲評全國鄉村旅游重點鎮或世界最佳旅游鄉村的,給予一次性100萬元獎勵;對新獲評全國甲級旅游民宿的,給予一次性15萬元獎勵;對新獲評全國乙級旅游民宿的,給予一次性10萬元獎勵;對新獲評其他國家級旅游品牌(文化和旅游部認定)的,均給予一次性50萬元獎勵。

  2.其他旅游品牌項目。經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財政局同意支援的其他旅游品牌項目,採取一事一議的方式給予資金支援。

  第七條 貸款貼息資金

  (一)支援範圍。納入北京市文旅産業項目庫且符合支援條件的旅游項目,主要包括:

  1.重大産業項目建設。支援符合首都城市戰略定位和高品質發展要求,對旅游産業發展具有示範性、引領性、帶動性、支撐性、功能性作用的重大項目。

  2.文旅融合與跨界發展。支援文化和旅游創新融合高品質發展,支援旅游與工業、農業、科技、教育、體育、康養、交通等其他産業跨界融合。

  3.鄉村旅游提質升級。支援鄉村旅游産品提質升級,推進文化內涵提升、科技創新賦能、“鄉村民宿+”行動。

  4.産品創新和新業態培育。支援培育發展文旅新業態、新産品、新技術、新空間、新場景、新模式,促進旅游消費擴容提質。

  5.旅游設備更新。落實國家和北京市關於“兩新”工作部署,支援觀光游覽設備、游樂設備、旅游演藝設備、智慧旅游設備等更新升級。

  6.“平急兩用”旅游居住設施建設改造提升。落實《本市“平急兩用”公共基礎設施建設總體實施方案》,支援打造具備緊急隔離、集中安置、遠端辦公、休閒度假等多功能的酒店及集中連片鄉村民宿設施項目。

  7.智慧旅游創新發展。支援提升智慧旅游基礎設施、服務效能、管理水準和行銷效能,支援推進數據應用和數字化轉型,支援培育智慧旅游産品業態和創新人才。

  8.其他符合旅游業高品質發展要求的重點項目。

  項目單位法定代表人或企業股東以個人名義所發生的貸款業務,房地産公司貸款、融資平臺公司貸款和非生産經營性固定資産投資項目貸款,不在本實施細則支援範圍。

  (二)支援方式。採取先付後貼方式,即項目申報單位從商業銀行獲得貸款資金並支付利息後,對實際支付的利息進行補貼。其中:

  對符合支援方向、已獲得銀行貸款並支付利息的項目,經審定後給予貼息資金支援。

  對符合支援方向、具有融資需求但尚未取得銀行貸款的項目,經審定後形成推介項目清單並推送給各商業銀行。由商業銀行按照市場化原則自主選擇項目、開展貸款審批、完成貸款簽約、投放貸款資金。推介項目清單內項目取得銀行貸款並支付利息後,按程式申請貸款貼息資金支援。

  (三)支援標準。對已獲得商業銀行貸款並支付利息的項目,經審定後給予3個百分點的貼息,貸款實際利率低於3%的按實際利率貼息,貼息期限不超過3年,逾期或展期期間支付的利息不予貼息。單個企業貼息總額上限為900萬元。貼息期以銀行首批貸款資金髮放日為起始日。

  第八條 資金用途

  獎勵及貸款貼息資金應用於産業提升、企業在京發展與項目建設,不得用於支付各種罰款、捐款、贊助、投資等支出,不得用於編制內在職人員工資性支出和離退休人員離退休費,不得用於償還債務,不得用於國家規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資金的申報、評審和撥付

  第九條 申報資格

  (一)申請獎勵和貸款貼息的項目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項目申報單位為本市行政區域內註冊登記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

  2.申報項目符合國家、北京市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

  3.項目申報內容應為符合旅游産業發展方向的投資;

  4.項目截至申報日應已開工建設,並依法取得相關主管部門的批復文件;

  5.貸款貼息項目需納入北京市文旅産業項目庫。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報

  1.項目申報單位涉嫌違法犯罪,正在接受相關部門立案調查的;

  2.項目申報單位存在嚴重違法失信情形的;

  3.有知識産權爭議的;

  4.申請貸款貼息的項目不能按期償還貸款利息,經銀行確認有嚴重還款風險的;

  5.申請貸款貼息的項目在同一年度已享受其他市級貼息政策支援的;

  6.其他不符合要求的項目。

  (三)項目申報單位應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條 徵集和申報。市文化和旅游局每年向社會發佈項目徵集公告,明確年度資金支援方向、重點及申報要求。

  項目申報實行屬地管理的原則。項目申報單位先向所屬區文化和旅游局申報項目,區文化和旅游局對本區申報項目開展合法性、合規性和真實性審核,審核通過後上報市文化和旅游局。

  項目申報單位應提交《項目申請報告》《項目申報表》等申請資料,同時提交對報送材料真實性負責的《承諾書》。

  第十一條 評審。市文化和旅游局對區文化和旅游局上報項目審核後納入北京市文旅産業項目庫,並對符合資金支援條件的項目啟動評審程式。

  市文化和旅游局委託第三方機構組織有關單位和專家進行評審,根據評審結果提出資金支援意見並開展相關工作。評審環節包括現場踏勘、方案審核、資金審核等。

  第十二條 審核和撥付。市文化和旅游局根據評審結果,制定獎勵和貸款貼息資金分配方案,經局黨組會或局長辦公會審議後,報市財政局進行資金批復與撥付。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據市財政局資金批復向區文化和旅游局下達資金撥付通知。

  各區財政局收到市財政局下達的獎勵和貸款貼息資金後,會同區文化和旅游局按程式及時撥付給項目申報單位,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市文化和旅游局、各區文化和旅游局共同負責獎勵和貸款貼息資金的監督管理,並接受相關部門的監督。

  項目申報單位在申報、評審、驗收等工作中存在弄虛作假和違法行為的,取消其申報資格,已撥付的資金依法予以收回。拒不配合的,由相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市財政局會同市文化和旅游局指導區財政局、區文化和旅游局對獎勵和貸款貼息資金管理使用情況實施績效評價。

  第十五條 獲得獎勵和貸款貼息資金的單位應接受市審計、文化和旅游、財政等部門的延伸審計、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等工作。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由市文化和旅游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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