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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農業、林業、水利/其他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農業農村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25-01-16
  6. [發文字號] 京政農發〔2025〕2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5-01-17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5年 第16期(總第892期)

北京市農業農村局關於印發《關於加強農村集體經濟審計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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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政農發〔2025〕2號

各區農業農村局、區經管站,石景山區集體資産監督管理辦公室:

  審計監督是規範農村集體“三資”管理,維護農村集體和成員權益,保障農村集體經濟健康發展,加強農村黨風廉政建設的重要手段,黨中央國務院及市委市政府對此有明確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北京市農村集體資産管理條例》《北京市農村集體經濟審計條例》等法律法規也作出了明確規定。

  為切實發揮好審計監督作用,市農業農村局制定了《關於加強農村集體經濟審計的指導意見》,現印發給你們。請各區結合實際,不斷健全完善工作機制,鍥而不捨,久久為功,把審計工作作為一項長效制度抓好抓實。

北京市農業農村局    

2025年1月16日  


關於加強農村集體經濟審計的指導意見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北京市農村集體資産管理條例》《北京市農村集體經濟審計條例》,進一步加強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審計監督,保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加強基層黨風廉政建設,促進農村集體經濟高品質發展,現就加強本市農村集體經濟審計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建立提級審計制度

  審計是通過對經濟活動和財務數據進行審查和評價,對被審計單位經濟活動進行監督的重要方式,有利於預防風險,提升效益。根據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關於“深化整治權力集中、資金密集、資源富集領域腐敗”的精神,《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第四十七條中“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情況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開展定期審計、專項審計”,以及《北京市農村集體經濟審計條例》第十五條“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必要時,農村合作經濟管理部門可以對合作社及其所屬企業事業單位進行審計”的規定,建立市、區兩級農業農村部門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直接審計制度。

  自2025年起,市農業農村局每年在全市各區選取一定數量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開展直接審計。各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含石景山區集體資産辦公室,下同)每年選取本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數量的20%左右開展直接審計,至少每5年要將本區全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直接審計一次(含市級審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數量較少的區,以及工作需要的區,可以結合實際加大區級直接審計頻次。有關鄉鎮(街道)在配合做好市、區兩級直接審計工作的同時,可以根據情況自主開展對本區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審計。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也可以自主開展內部審計。

  二、認真選取審計對象

  應列入審計對象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包括現有鄉鎮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組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已經部分農轉非或整建制農轉非、或已經進行産權制度改革的集體經濟組織,以及村委會代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職能的,也應列入審計對象。其中,鄉鎮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組織審計,必要時納入市級直接審計。審計相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時,該農村集體出資設立或者參與設立的由集體控股或佔主導地位的企業(合作社)及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屬的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等經濟組織及各類機構,也應納入審計範圍。

  各區在選取審計對象過程中,要充分利用“北京市農業農村綜合管理平臺”等大數據平臺,以及各方面反映的資訊,提高分析預警、發現問題的能力,增強審計對象選取的針對性。各區應編制年度審計計劃,並在每年第一季度將當年的審計計劃和被審計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名單,上報市農業農村局。市級確定提級審計的名單後,將及時反饋相關各區。各區應做好統籌協調,防止審計重復或遺漏。

  三、明確審計內容

  市、區兩級直接審計一般採取定期審計方式。定期審計是對被審計集體經濟組織各种經濟行為的全面審計,主要是對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控制制度,財務會計報表、憑證、賬簿等財務資料,經濟活動過程、結果和程式等內容的審計。具體包括內控制度建設及執行情況,財務收支情況,集體資産管理情況,投資、基本建設等情況,經濟合同情況,以及其他經濟行為等。重在發現被審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否執行黨和國家的相關政策,財務資料是否完整、真實和合法,經濟行為是否合理合法合規,財務制度執行是否規範,相關人員是否遵守財經法紀等,並對財務收支及經濟運作情況作出評價。對於第一次接受市級或區級直接審計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對該次審計之前年度的所有賬目進行全面審計;後續年度再對該集體經濟組織進行審計時,審計工作應與上一次提級審計相銜接。

  根據當地黨委政府或有關部門委託以及實際工作需要,可以就特定事項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開展專項審計。專項審計內容主要包括:村幹部任期和離任經濟責任、公益事業專項補助資金、村級債權債務、集體土地徵用補償費、涉農財政資金以及其他需要進行專項審計的事項。專項審計的具體內容和方式方法,各區及鄉鎮(街道)可根據有關規定確定,並相互銜接。

  四、組織專業力量開展審計

  各區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第十條中“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採取措施,建立健全集體財産監督管理服務體系,加強基層隊伍建設,配備與集體財産監督管理工作相適應的專業人員”規定,配齊配強農村集體經濟審計力量,提高審計人員政治素養和業務能力,建立一支業務精通、作風務實、敢於擔當、清正廉潔的高素質專業化審計隊伍。必要時可以提請相關機關予以協助。要加強對審計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情況的監督,審計人員不得參加可能影響其依法獨立履行審計監督職責的活動,不得干預、插手被審計單位及其相關單位的正常生産經營和管理活動;對在審計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工作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和個人資訊,不得洩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審計人員與審計對象及其工作人員或者審計事項有利害關係的,應當回避。

  各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聘請具有與審計事項相關專業資質的第三方機構或人員開展審計工作。第三方機構在接受委託對相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開展審計時,享有委託其開展審計工作的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所具有的相關許可權,並應遵守相關工作要求。第三方機構審計過程中發現正在進行的財務收支行為違反國家規定或相關政策、損害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利益的,應及時向委託單位報告,由委託單位予以處理。第三方機構或人員不得利用審計過程中的便利及審計形成的影響謀取利益。各區要加強對第三方機構的考核評價並建立適度競爭機制,督促其盡職盡責,確保審計品質;對於工作不夠盡責、發現問題能力不強的第三方機構,要及時調整。

  五、依法接受和配合審計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第四十七條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依法接受審計監督。”被審計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要自覺接受審計,為審計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要按照審計要求,提供資産、合同、財務、會計等資料以及與之相關的業務、管理等資料,包括電子數據和有關文檔,不得拒絕、拖延、謊報,不得轉移、隱匿、篡改、毀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對所提供審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需要向被審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核實有關情況的,被審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予以配合,並應如實反映情況,不得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不得設置障礙、阻撓、妨害審計工作。被審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拒絕、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資料的,或者提供的資料不真實、不完整的,或者拒絕、阻礙檢查、調查、核實有關情況的,審計機構應及時向主管機關報告並載入審計報告,有關主管機關應依法查處。各有關鄉鎮(街道)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第十條中“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監督管理等”的規定,督促相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自覺接受和配合審計。

  六、強化審計結果運用

  發現問題是審計工作的主要目的。要充分發揚鬥爭精神,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敢於動真碰硬,敢發現問題、真發現問題、發現真問題,特別是揭露經濟違法犯罪線索、發現帶有普遍性的問題、有針對性地提出審計對策和建議,杜絕審計走過場。各區每年度的直接審計工作完成後,應及時將本區審計工作的總體情況及各被審計集體經濟組織的具體審計報告報送市農業農村局,市農業農村局將採取必要方式對各區審計工作品質進行校核,並將審計情況特別是審計發現問題的數量和品質,作為評價各區集體經濟管理水準的重要指標。

  要建立健全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機制,確保整改到位。審計工作重在整改,整改工作的重點是審計中發現的具體問題,整改主體是被審計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現任主要負責人是整改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各區要及時聽取審計情況彙報,將整改要求及時通知被審計單位,並將審計結果及其整改情況作為考核、獎懲被審計集體經濟組織的重要依據。對審計發現的涉嫌貪腐謀私、侵害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群眾利益等違紀違法問題線索,要全面及時移送紀檢監察機關或司法等機關;對審計中發現問題隱瞞不報的,要依法依規嚴肅處理。對整改不力的,要約談被審計單位主要負責人及鄉鎮(街道)有關負責人。除督促整改具體問題外,對審計中發現的苗頭性和傾向性問題,要由點及面,舉一反三;對典型性、普遍性問題要及時分析研究,健全和完善相關制度;對於審計中發現的好的做法,要及時總結提煉推廣;要與相關部門共用資訊,共同構建不能腐的工作機制,着力剷除滋生腐敗的土壤和條件;重大問題,要及時向區委區政府和市農業農村局彙報。

  七、加強組織領導

  各區要高度重視,把審計工作作為加強農村集體“三資”監督管理,鞏固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和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健全鄉村治理體系、實現鄉村善治,推進鄉村全面振興的重要工作,以及加強調查研究、解決具體問題的重要手段,安排經費和人員,切實抓緊抓好。各區農業農村局是本行政區域內農村集體經濟審計工作的主管機關,要發揮好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作用。各區農業農村局、經管站要明確分工,密切協同,認真抓好農村集體經濟審計工作。相關鄉鎮(街道)要依法加大對本轄區內集體經濟組織的監督管理力度,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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