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政策文件
  1. [主題分類] 農業、林業、水利/林業/濕地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財政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北京市園林綠化局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25-02-13
  6. [發文字號] 京財稅〔2025〕173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5-02-13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5年 第16期(總第892期)

北京市財政局等關於印發《北京市濕地恢復費繳納和使用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列印
字號:        

京財稅〔2025〕173號

各區財政局、園林綠化部門:

  為規範本市濕地恢復費繳納和使用管理,根據《財政部 國家林草局關於印發〈濕地恢復費繳納和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稅〔2024〕15號),結合本市實際,制定了《北京市濕地恢復費繳納和使用管理實施細則》。經報請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園林綠化局    

2025年2月11日  


北京市濕地恢復費繳納和使用管理實施細則

  為規範本市濕地恢復費繳納、使用及管理,根據《財政部 國家林草局關於印發〈濕地恢復費繳納和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稅〔2024〕15號),結合本市實際,特製定本實施細則。

  一、除因防洪、航道、港口或者其他水工程佔用河道管理範圍及蓄滯洪區內的濕地外,在本市範圍內經依法批准佔用重要濕地(含國際重要濕地、國家重要濕地和市級重要濕地,下同),且沒有條件恢復、重建的,佔用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繳納濕地恢復費。

  二、本市濕地恢復費由市園林綠化局負責徵收。

  三、本市濕地恢復費繳納標準為:佔用重要濕地的,按每平方米600元徵收;佔用重要濕地中的泥炭沼澤濕地的,按照前述繳納標準的3倍執行。

  四、對於佔用重要濕地事項,由佔用單位徵求市園林綠化局的意見,市園林綠化局向佔用單位反饋是否同意佔用濕地的意見,並將此意見同時抄送市規劃自然資源委。在規劃審批階段,市規劃自然資源委在向佔用單位印發“‘多規合一’協同平臺初審意見函”時,將此函同時抄送市園林綠化局。市園林綠化局收到初審意見函後,按照有關程式核算濕地恢復費徵收額,並向佔用單位開具濕地恢復費繳納通知單。繳納通知單應當載明佔用重要濕地面積、類型、繳納標準、繳納金額、繳納方式、繳納地點等事項。

  佔用單位應在收到濕地恢復費繳納通知單的10個工作日內一次性繳納濕地恢復費。

  五、因建設濕地保護和修復工程設施,濕地管理單位佔用所轄濕地免征濕地恢復費。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規定減徵、免征、緩徵濕地恢復費的,從其規定。

  六、本市徵收濕地恢復費使用由市財政局統一監(印)制的非稅收入類電子票據。

  七、濕地恢復費收入列入政府收支分類科目“1030226濕地恢復費”。

  八、濕地恢復費實行國庫集中收繳方式,具體繳庫辦法按照財政部和本市非稅收入收繳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九、佔用重要濕地項目未實施且未導致濕地面積減少或者品質下降,以及錯收、錯繳等其他事項需要退付濕地恢復費的,佔用單位向市園林綠化局提出退付申請;市園林綠化局審核後,按規定向市財政局申請辦理濕地恢復費退付手續;市財政局收到退付申請後,按照北京市非稅收入退付相關規定,及時辦理收入退付手續。

  十、濕地恢復費全額繳入市級國庫,並列入市級一般公共預算管理統籌安排使用。

  十一、濕地恢復費實行收入和支出分離制度,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隱瞞、滯留、截留、挪用或者坐支。

  十二、本細則實施期限與《財政部 國家林草局關於印發〈濕地恢復費繳納和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稅〔2024〕15號)一致。

分享:
相關解讀
相關政策

您訪問的連結即將離開“首都之窗”門戶網站 是否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