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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國土資源、能源/水資源
  2. [發文機構] 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水務局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24-12-24
  6. [發文字號] 2025年第〔〕1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4-12-24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5年 第16期(總第892期)

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等部門關於北京市水資源稅有關徵管問題的公告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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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第1號

  為貫徹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財政部 稅務總局 水利部關於印發〈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的通知》(財稅〔2024〕28號)、《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水利部關於水資源稅有關徵管問題的公告》(2024年第12號)和《北京市財政局 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 北京市水務局關於印發〈北京市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的通知》(京財稅〔2025〕66號)相關規定,現對本市水資源稅有關徵管問題公告如下:

  一、納稅人在首次辦理納稅申報前,進行稅種認定時,應一併填報《水資源稅稅源明細表》,完成稅源採集。納稅人取水許可證資訊變更的,應及時向稅務機關申請調整《水資源稅稅源明細表》;納稅人未取得取水許可證的,應在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按照實際取水資訊填報。

  納稅人有多個取水許可證的,應分別進行採集。納稅人一個取水許可證對應適用不同稅目稅額標準的,依據水行政主管部門確認的年許可取水量,按照適用不同稅目稅額標準分別進行稅源採集。納稅人應嚴格按照取水許可證載明的取水類型和取水用途進行取用水,確需改變取水用途的應先辦理取水許可審批手續。

  二、水資源稅按季申報,納稅人應當自季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並繳納稅款。超過規定限額的農業生産取用水和主要供農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飲水工程水資源稅暫按年申報。按年申報繳納的,納稅人應當自年度終了之日起五個月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並繳納稅款。不能按固定期限計算納稅的,納稅人可以按次申報。按次申報繳納的,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並繳納稅款。

  三、納稅人應按月向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實際取用水量,並於月度終了之日起五日內報送。納稅人在申報水資源稅時,申報的取用水量應與向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的相應所屬期取用水量一致。

  四、水資源稅納稅申報方式為網上申報和到府申報。需要水行政主管部門核定水量情形的納稅人和屬於未經批准擅自取用水的納稅人,以及由於信息化系統原因無法網上申報等情形的納稅人適用到府申報。

  納稅人在辦理到府申報手續時,應向稅務機關提交《財産和行為稅納稅申報表》。屬於需要水行政主管部門核定水量情形的納稅人,以及未經批准擅自取用水的納稅人,應以水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取用水量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其辦理到府申報手續的,除向稅務機關提交上述申報表外,還應同時提交《取水量核定書》。未在納稅申報期內取得《取水量核定書》的,先按照實際取用水量申報納稅,取得《取水量核定書》後及時辦理更正申報。符合水資源稅優惠政策的納稅人還應提交《財産和行為稅減免稅明細申報附表》。

  五、納稅人應當向取水口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水資源稅。取水口所在地是指取水許可證上載明的取水地點。納稅地點確需調整的,由市財政、稅務、水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六、區人民政府或其授權部門應於每年3月31日前,對本年度主要供農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飲水工程取用水界定等事項進行確定。

  七、本市水資源超載地區的具體範圍,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確定。

  八、納稅人享受水資源稅優惠政策,實行“自行判別、申報享受、有關資料留存備查”的辦理方式。留存備查資料包括與納稅人享受優惠政策有關的取水計量資訊、産品産量資訊、發電量資訊等資料。納稅人應當對留存備查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承擔法律責任。

  納稅人的免稅、減稅項目,應當單獨核算實際取用水量;未單獨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提供實際取用水量的,不予免稅和減稅。

  九、受區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市園林綠化部門委託進行國土綠化、地下水回灌、河湖生態補水等生態取用水,免征水資源稅。享受該優惠的納稅人應當將相關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留存備查,證明材料內容應包括實施生態取用水的納稅人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生態取用水起止時間、生態取用水水源類型、生態取用水量、生態取用水地點、委託協議等相關資訊。

  十、工業用水前一年度用水效率達到國家用水定額先進值的納稅人,應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産品産量資訊、對應産品分類水量資訊及其佐證材料等。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於每年3月31日前,會同市財政、稅務等部門公佈本市工業用水前一年度用水效率達到國家用水定額先進值的納稅人名單。納入名單的納稅人可減徵本年度工業用水百分之二十的水資源稅。如發現納稅人存在無證取水、超許可取水、超采地下水、擅自改變取水用途等違法行為的,納稅人自違法取用水行為發生之月起不得享受優惠政策。

  納入名單的納稅人如在當年發生更名、重組或與認定條件有關重大變化情形的,應當重新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有關情況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財政、稅務等部門確定納稅人發生變更情形後是否符合享受優惠政策的條件,並及時對名單進行調整。

  十一、自建設施供水單位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且能單獨計量實際取用水量的部分,執行城鎮公共供水單位適用稅額,應單獨進行稅種認定和稅源採集。

  十二、疏幹排水分為“回收利用”和“直接外排”兩種情形。疏幹排水的水資源稅按排版水量計徵,納稅人應安裝符合要求的“回收利用”和“直接外排”兩種計量設施。

  十三、水源熱泵分為“回灌”“回收利用”和“直接外排”三種情形。回灌,是指將熱泵機組完成熱量交換後的水再注入同一地下含水層的情形。

  十四、取水許可證到期仍需取水的,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及時辦理延續。取水許可證過期仍取水的,且未在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內(提醒後30日內)提出延續申請的,應認定為未經批准擅自取用水,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相關規定移交執法部門依法查處。

  十五、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北京市水務局關於發佈〈北京市水資源稅徵收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2018年第2號)同時廢止。

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    

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水務局    

2025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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