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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科技、教育/科技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25-02-06
  6. [發文字號] 京科發〔2025〕5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5-02-08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5年 第14期(總第890期)

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北京市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支援計劃科技新星計劃管理辦法》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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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科發〔2025〕5號

各有關單位:

  為全面貫徹落實中央人才工作會議精神,着力培育壯大首都青年科技人才隊伍,穩步推進北京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和高水準人才高地建設,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制定了《北京市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支援計劃科技新星計劃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    

2025年2月6日  


北京市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支援計劃科技新星計劃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落實中央人才工作會議精神,深入實施新時代人才強國戰略,推進高水準人才高地建設,着力培育壯大首都青年科技人才隊伍,打造一支具有國際競爭力的青年科技人才後備軍,為北京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和中關村世界領先科技園區建設提供科技人才保障,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北京市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支援計劃科技新星計劃(以下簡稱新星計劃)是由市財政經費支援,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組織實施的青年科技人才培養計劃,旨在發現和培養一批政治素質高、創新能力強、發展潛力大的青年科技骨幹,提升其科研水準和管理能力,助力其成為國家戰略人才後備力量。

  第三條 新星計劃支援自然科學領域從事應用基礎研究、技術創新和工程技術研發的青年人才,開展前沿科技攻關、跨學科跨領域交叉合作和科技成果轉化。每年開展一次推薦選拔工作。

第二章 資格條件

  第四條 新星計劃申報人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1.應擁護中國共産黨領導,熱愛社會主義事業,忠於祖國,有強烈的事業心,有良好的職業道德、社會公德和求實、創新、協作、奉獻精神。

  2.具有3年以上工作經歷,年齡不超過35周歲(女性可放寬至37周歲),均按申報當年1月1日計算。

  3.具有較好專業基礎、國際視野和跨文化交流能力,主持或參與過科技計劃項目(課題)、橫向科技項目(課題)或所在企業的科技創新項目,取得創新性成果且成果有較好的轉化前景或已取得較好的經濟或社會效益。

  4.申報人所在單位(以下簡稱依託單位)應為在京企業、事業單位或社會組織。申報人應與依託單位建立穩定的勞動關係。

  5.申報人和依託單位信用狀況良好,無科研失信記錄和其他相關社會領域失信記錄。

  已入選國家級和市級同層次及以上人才計劃的人選不可申報。

  第五條 新星計劃重點選拔和培養一批有潛力的青年科技骨幹,通過“人才+項目”支援模式,支援其提升科學素養、前瞻性判斷能力、團隊組織能力和科研能力等,促進其儘快成長為科技領軍人才。對工程技術人才支援比例不低於20%。

  第六條 鼓勵入選人員開展交叉合作課題研究,促進不同學科、不同領域的交叉合作,推動産學研融合發展和科技成果轉化落地。交叉合作課題申報人應符合以下條件:

  1.申報人不超過3人,其中,牽頭人1人,合作人不超過2人。

  2.牽頭人須為歷年新星計劃入選人員。合作人應具有較高的研究水準,且能與牽頭人深度合作、優勢互補。鼓勵與歷年新星計劃入選人員或國家實驗室、新型研發機構、全國重點實驗室、北京市重點實驗室等高能級創新平臺的項目負責人以及科技領軍企業的技術骨幹進行合作。

  3.牽頭人、合作人須明確合作方式、各自分工、權利義務、任務目標和完成標準,以及收益分配機制等。

  4.牽頭人、合作人無其他在研的交叉合作課題。

  第七條 申報項目應符合以下條件:

  1.申報項目應聚焦新一代資訊技術、人工智慧、航空航太、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裝備、生物醫藥、量子科技等戰略性新興産業、科技服務業以及相關未來産業領域。

  2.申報項目應具有前沿性、創新性、實用性,能夠形成應用基礎研究成果,揭示相關工作原理,為開展技術創新提供理論支撐;或能夠取得應用技術創新突破,形成新技術、新産品;或能夠實現工程技術突破,取得新工藝、新工法,不斷降低成本和提升産出效率;或有望形成重大知識産權成果,具有較好的市場應用前景以及良好的經濟或社會效益預期。

  3.申報項目應有明確且量化的任務目標,包括科研産出指標、預期取得的經濟或社會效益指標、人才培養和團隊建設目標等。

第三章 推 薦

  第八條 新星計劃推薦人選採取單位推薦和專家舉薦方式産生。

  1.單位推薦。高校、科研院所和企業可在本單位內通過公開、公平、公正的方式進行擇優限額推薦。推薦名額將根據當年度具體情況和要求,在申報通知中予以明確。

  2.專家舉薦。申報人須獲得本領域2名(含)以上全球著名科學家、中國科學院或中國工程院院士、北京學者或科技領軍企業主要負責人聯合舉薦。每年每名專家限舉薦1人,專家舉薦人選不佔依託單位推薦名額。申報材料須經依託單位審核同意。

  第九條 交叉合作課題通過牽頭人依託單位推薦,無推薦名額限制。

  第十條 申報人須按要求提交相關材料(在當年申報通知中予以明確)。依託單位要對申報材料進行認真審核,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且應在單位內部進行公示。申報材料不得涉及國家和商業秘密。

第四章 選 拔

  第十一條 選拔方式包括社會選拔和聯合培養選拔。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對人才和項目進行綜合評價,以創新價值、能力和貢獻為導向,重點支援德才兼備、發展潛力大的青年科技人才,以及其主持的本市關鍵核心技術領域或前沿交叉領域中能夠取得較好的經濟或社會效益的項目。在選拔評審時,人才、項目所佔權重分別是60%、40%。

  第十二條 社會選拔由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通過組織專家評審,擬定入選人員。

  1.形式審查。自申報截止之日起45個自然日內完成對申報材料的形式審查,符合申報條件、材料簽章齊全的為有效申報人。

  2.初審。採取材料評審形式,按照專業領域進行分組評審,産生進入會議評審環節的人選。

  3.會議評審。採取答辯形式,按照專業領域進行分組評審,産生擬入選人員名單。

  4.審定。根據會議評審意見,由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行政辦公會審定擬入選人員名單,報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

  5.公示發佈。將審定通過的擬入選人員名單在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官方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根據公示結果發佈入選人員名單。

  第十三條 聯合培養選拔依據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與聯合培養單位簽訂的協議開展。産生的擬入選人員名單與社會選拔方式産生的擬入選人員名單一併進行審定和公示發佈。

第五章 支 持

  第十四條 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對入選人員和交叉合作課題給予經費支援,鼓勵依託單位進行經費匹配。對入選人員一次性給予每人不超過50萬元的經費支援,培養期為3年。對入選的交叉合作課題一次性給予每個課題不超過50萬元的經費支援,執行期不超過3年。

  第十五條 新星計劃經費實行“包乾制”管理,不再編制項目預算,實行經費負面清單管理,經費使用過程充分放權,建立結果導向評價機制,實施項目負責人承諾制。

  第十六條 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加大對青年科技人才培養力度,為其提供挑大梁、當主角的平臺與機會。

  1.鼓勵入選人員承擔或參與本市重大科技項目、市自然科學基金等項目、重點科研創新平臺建設。

  2.推薦入選人員申報國家級科技人才計劃。

  3.推薦入選人員赴境外參加專業技能培訓。

  4.搭建入選人員成長平臺,舉辦“星光璀璨—築夢北京”科技人才系列活動,開展培訓、講座、研討、參觀考察、學術沙龍、論壇等,促進交流合作。

  第十七條 鼓勵依託單位結合本單位人才工作,為入選人員搭建成長平臺,在科技計劃項目(課題)申報、資金扶持、政策指導等方面給予支援。

第六章 管 理

  第十八條 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與入選人員及依託單位簽訂合同,明確績效目標。對於無故不履行合同的,入選人員及依託單位應依據合同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九條 入選人員培養期、交叉合作課題執行期內,依託單位要加強對入選人員和交叉合作課題的年度考核和日常管理,每年向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報送年度階段性進展報告。

  第二十條 入選人員培養期、交叉合作課題執行期結束後,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組織技術專家、管理專家、財務專家按照合同績效目標進行綜合績效評價,評價結果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三類。綜合績效評價結果在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官方網站及依託單位同時進行公示。對綜合績效評價結果為優秀的入選人員,優先支援開展交叉合作課題研究。

  第二十一條 經新星計劃資助的論文、著作等成果發表時,應標注中文“北京市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支援計劃科技新星計劃資助”或英文“Sponsored by Beijing Nova Program”。

  第二十二條 調整變更。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須經本人申請、依託單位審核,報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批准同意後辦理變更手續:

  1.調動到其他單位繼續從事原工作內容的。

  2.在不改變合同績效目標前提下,有充分理由需調整研究內容或項目計劃的。

  第二十三條 項目延期。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須經本人申請、依託單位審核,報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批准同意後辦理項目延期手續,原則上僅限申請一次,且延期時間不可超過一年:

  1.因工作需要出國(境)半年以上,兩年以內的。

  2.因生育或處於孕哺期,未能正常開展工作的。

  3.因其他客觀不可抗力等原因,無法正常開展工作的。

  第二十四條 取消資格。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可決定終止培養支援,取消其入選資格,並按規定追回已撥付經費:

  1.脫離原研究領域的。

  2.因健康原因、出國(境)定居等,無法正常履行合同約定的。

  3.績效評價結果為不合格的。

  4.申報虛假材料,謊報成果,採取不正當手段騙取入選資格的。

  5.違反科研誠信和科技倫理規範,情節嚴重的。

  6.違反職業道德和社會公德,産生惡劣影響的。

  7.因本人過失給國家、集體和他人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嚴重後果的。

  8.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對於涉及第二十四條第1-3款情形之一的,其項目結餘經費應在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終止決定下達後30個自然日內按原渠道退回。對於涉及第二十四條第4-8款情形之一的,已撥付的經費應當全部退回。因特殊情況退回經費確有困難的,應當由依託單位提出申請報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核準。

  第二十五條 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對入選人員及依託單位遵守承諾、履行義務、遵守科技界公認行為準則的表現進行客觀記錄和公正評價,並據此開展相關信用管理和決策工作。相關管理參照北京市科技計劃管理相關責任主體信用管理辦法執行。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北京市科技新星計劃管理辦法》(京科發〔2022〕1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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