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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城市規劃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員會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24-12-30
  6. [發文字號] ​京規自發〔2024〕317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4-12-31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員會關於正式施行《北京市控制性詳細規劃實施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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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規自發〔2024〕317號

  為持續推進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和實施管理,市政府批復正式施行《北京市控制性詳細規劃實施管理辦法》。具體內容如下:

北京市控制性詳細規劃實施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落實《北京城市總體規劃(2016年—2035年)》(以下簡稱總體規劃)和分區規劃,切實加強控制性詳細規劃實施管理,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控制性詳細規劃(以下簡稱控規),屬於本市“三級三類”國土空間規劃體系中的詳細規劃範疇,是深化落實總體規劃和分區規劃的具體安排,是開展國土空間開發保護利用、實施國土空間用途管制、編制規劃綜合實施方案、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進行城鄉建設等工作的基本依據。

  第三條  深刻認識首都規劃的特殊重要性,堅決貫徹落實首都規劃重大事項向黨中央請示報告制度。控規一經批准,必須嚴格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修改、違規變更,堅決維護規劃的嚴肅性和權威性。

  第四條  控規成果由管控圖則、引導導則、管理規則共同組成。管控圖則是控規的控制性內容,體現規劃的剛性管控要求,必須嚴格執行。引導導則包括規劃設計導則和規劃實施導則,是控規的技術性內容,體現規劃的彈性引導要求,重點圍繞推動高品質發展、創造高品質生活、促進高水準治理加強規劃引導,是規劃實施過程管理和動態維護的依據。管理規則是控規編制、管理、實施的相關規定,體現規劃引領、綜合施策、過程管理要求,與控規圖則和引導導則一併規範規劃實施。

  第五條  控規實施管理依託全市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建立統一的規劃實施數據平臺,實現“控規一張圖”管理。管理內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落實“兩線三區”剛性管控要求,合理控制人口、用地、建築規模總量,加強戰略留白用地管理。

  (二)優化街區功能佈局,明確街區主導功能,加強用地結構、基準強度分區、基準高度分區等規劃管控。

  (三)合理配置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公共安全設施,補齊城市功能短板,強化市政交通設施支撐,加強軌道交通建設引領。

  (四)加強城市設計,提升公共空間品質,塑造城市特色風貌。

  (五)統籌減量發展與提質增效、存量更新與增量開發,創新規劃實施方式,合理安排實施時序,嚴格控制實施成本。

  第六條  按照“市級主導、區級主責、部門協同”的原則,市規劃自然資源委負責控規的審查報批備案及控規實施的統籌協調、運作維護、監督檢查等工作。各區政府、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以下簡稱開發區管委會)是本區域控規實施的主體,負責控規編制、修編和實施管理工作。其中,開發區管委會負責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規劃範圍的控規實施管理工作,並會同通州區、大興區政府負責亦莊新城通州部分、大興部分的控規實施管理工作。市有關部門應依據各自職責做好控規實施管理相關工作。

  第七條  朝陽區、海淀區、豐台區、石景山區、門頭溝區、房山區、順義區、昌平區、大興區、平谷區、懷柔區、密雲區、延慶區和亦莊新城的控規實施管理適用本辦法。首都功能核心區和北京城市副中心的控規實施管理,在嚴格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批復要求的基礎上,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章 規劃引導

  第八條  控規實施管理應在整體統籌基礎上,針對不同圈層的差異性、協同性加強規劃引導:

  (一)中心城區要加強與首都功能核心區的銜接,疏解非首都功能,統籌利用存量空間資源,加快推進城市更新,推進一綠地區優化提升。

  (二)平原新城地區要適度承接中心城區功能疏解,完善城市功能,提升綜合承載能力,加快推進郊野公園和二綠地區建設。

  (三)生態涵養區要創新規劃實施方式,合理控制建設容量,強化生態保育,促進城鄉融合發展。

  第九條  控規實施管理應針對不同類型街區加強規劃引導:

  (一)對建設主導街區(指街區內集中建設區用地面積佔街區面積80%及以上的街區),加強功能引導,優化要素配置,促進品質提升,推進存量資源有機更新和增量資源集約利用。

  (二)對生態複合街區(指街區內集中建設區用地面積佔街區面積80%以下的街區),將存量資源利用與生態修復任務捆綁,統籌好城鄉建設任務和可利用資源,嚴格控制開發強度。

  (三)對戰略留白街區(指街區內戰略留白用地面積佔街區面積60%及以上的街區),統籌好近期發展需求和遠期戰略預留,大力推進騰退減量和實地留白。

  第十條  建設主導街區的控規實施管理應根據規劃實施率加強規劃引導:

  (一)對實施率較高(80%以上)的存量更新類街區,重點推動非首都功能疏解、城市功能完善、環境綜合整治、河湖水系治理、違法建設治理等工作,加快實施城市更新,推進老舊小區、老舊樓宇改造。

  (二)對實施率中度(40%-80%)的優化完善類街區,重點引導建設指標向重點功能區、城市微中心等地區投放。

  (三)對實施率較低(40%以下)的動態引導類街區,重點完善城市功能,優化産業佈局,促進職住平衡,結合規劃實施時序做好建設用地動態留白管理,實現資源集約節約利用。

  第十一條  控規實施管理應針對不同開發建設方式加強規劃引導:

  (一)對存量更新地區,在現狀評估基礎上,統籌空間資源,整合政策工具,整體策劃街區更新方案,推動社會資本參與更新。

  (二)對增量開發地區,強化成本核算、情景模擬和路徑推演,有序匹配空間資源投放和規劃實施時序,有效降低實施成本。

  第十二條  控規實施管理應加強對重點地區的規劃引導:

  (一)對重點功能區,應緊扣主導功能和發展要求,強化功能複合和空間整合,帶動要素集聚。

  (二)對綠化隔離地區,應加強對人口、用地、建築規模及産業發展和實施成本的綜合管控,加快推進形成大尺度綠色空間體系。

  (三)對重要城市節點和景觀廊道,應結合城市設計強化公共空間、城市景觀及城市天際線的塑造。

  (四)對城市微中心,應加強軌道交通場站與周邊用地一體化設計,適當提高場站周邊用地建設強度並與場站同步規劃建設,使軌道交通與城市功能相融合。

第三章 管控重點

  第十三條  控規實施管理應強化常住人口規模、建設用地規模、建築規模的管控,確保各項剛性管控要求有效落實。實施過程中要在總量控制基礎上鼓勵各區建立建築規模指標流量池,引導建築規模指標在時間上有序釋放、在空間上精準投放,允許街區之間統籌使用,同時保障國家重大項目、市級重點工程建設需求。

  第十四條  控規實施管理應按照各區主導功能和街區主導功能,合理配置各類要素,引導要素向重點發展區域集中。實施過程中要優化用地功能佈局,加強混合利用,主動適應多情景、多類型、多模式的使用需求;加強建築功能複合,使空間資源配置與實際功能需求相適應,鼓勵建設項目提供公共設施與公共空間,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公共安全設施在滿足相關規範的前提下可綜合設置。

  第十五條  控規實施管理應統籌生産、生活、生態空間,合理安排産業用地、居住用地和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公共安全設施用地實施時序,促進職住平衡,保障城市高效運作。實施過程中要在重點功能區、軌道交通場站周邊加強保障性住房供給,加強重點功能區和大型居住組團之間的交通聯繫,有效減少通勤時間和通勤距離。

  第十六條  控規實施管理應統籌安排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公共安全設施,嚴守規模總量和剛性管控底線。實施過程中要圍繞“七有”要求和“五性”需求綜合施策,補齊配套設施短板;加強健康城市、韌性城市、智慧城市建設,保障城市安全高效運作。

  第十七條  控規實施管理應統籌考慮城市空間品質、城市天際線、建築立面和色彩管控要求,合理控制建設強度和建築高度,加強歷史文化保護傳承,塑造傳統文化和現代文明相協調的特色風貌。實施過程中要加強重點地區城市設計,圍繞城市微中心、社區會客廳等塑造有活力的公共空間,彰顯城市特色;着力推進街道空間優化提升,充分利用邊角地、畸零地建設口袋綠地等微空間,提升環境品質。

  第十八條  控規實施管理應充分發揮空間規劃對經濟社會高品質發展的約束引導和支撐保障雙重作用。實施過程中要強化動態監測,統籌算好規劃賬、歷史賬、時間賬和效果賬,精準有序釋放空間資源。要關注科技進步對城市功能形態和人口結構變化的影響,創造科技應用新場景,提高規劃建設水準。

第四章 實施管理

  第十九條  各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應根據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國土空間近期規劃重點任務,按照依據分區規劃確定的街區指引,堅持整體覆蓋、突出重點,以規劃街區為基本單元按需滾動編制控規,編制範圍可根據實施需要適當合併或細分。堅持剛性管控與彈性引導相結合,理清現狀情況,聚焦規劃目標,圍繞規劃實施編制控規,確保科學性。近期啟動建設的區域可結合編制控規同步編制規劃綜合實施方案。

  各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應在編制控規的同時,同步開展交通影響評價、環境影響評價、水資源評價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等評估評價工作。

  第二十條  各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組織編制的控規,由市規劃自然資源委組織相關部門審查後,報請市政府批准。市規劃自然資源委會同各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組織編制的控規,經徵求市相關部門意見後,報請市政府批准。有關重點地區控規,按程式報請首規委審議。

  控規批准前,對亟需啟動建設的中央黨政軍機關在京重點工程及本市重點工程,市規劃自然資源委或各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可依據街區指引,同步組織編制規劃綜合實施方案,報請市政府批准。方案批准後相關數據庫成果應及時納入“控規一張圖”。

  控規實施管理應在以下方面嚴格管控:

  (一)永久基本農田、生態保護紅線、城市開發邊界等底線約束條件;

  (二)街區主導功能;

  (三)人口規模、用地規模、建築規模和戰略留白用地規模;

  (四)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公共安全設施等規劃條件;

  (五)城市主次幹道、生態廊道、結構性綠地、城市設計重點地區等的管控範圍;

  (六)街區基準強度和基準高度分區。

  第二十一條  控規批准後,各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應統籌剛性管控要求與規劃實施需求組織好控規實施管理工作,結合土地資源整理、建設項目實施以及環境綜合整治等,對街區功能佈局、空間品質及土地利用方式、規劃實施方式和時序等做出具體安排。控規實施過程中,涉及的市級重點地區、重點工程規劃建設及跨區統籌事項等由市規劃自然資源委會同相關部門組織審查後批准;其他事項由各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組織區級相關部門審查後批准;需市政府批准的事項,由市規劃自然資源委按程式報批。

  控規批准後結合規劃實施統籌落實的內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用地功能和佈局、建築規模、建築高度、配建公共服務設施等內容;

  (二)深化街區城市設計,確定空間形態、建築風貌、建築色彩、沿街界面、第五立面、公共通道位置及寬度、藍綠系統公共空間設計、支路及街坊路線位優化、城市綠地及廣場建設等規劃實施要求;

  (三)組織規劃實施路徑推演,確定土地開發成本控制、産業用地稅收及就業貢獻、土地出讓方式及用途轉換、土地集約節約利用以及動態留白等規劃實施要求;

  (四)制定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和耕地佔補平衡方案,確定推動戰略留白用地實現實地留白、開發成本先供先攤、綠隔地區人員安置、基礎設施及公共服務設施和公共安全設施建設時序等規劃實施要求。

  第二十二條  各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會同市規劃自然資源委,根據規劃實施五年評估要求和區域經濟社會發展需求,定期對街區控規進行整體修編。規劃實施過程中,因國家或本市重大戰略調整、重大項目建設需修改控規的,各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應組織控規修編必要性論證,經市政府同意後,可結合國民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國土空間近期規劃要求,對已批准的控規進行整體修編。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條  各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和市有關部門要依據本辦法明確的職責分工,建立協同聯動機制,形成合力,切實抓好控規編制和實施管理工作,堅決守住各類底線紅線,確保規劃實施過程可控、不甩項、不走樣。工作中遇有重大事項應及時向市委、市政府請示報告。

  (一)市規劃自然資源委負責建立健全市級控規運作維護管控平臺和實施管理機制,組織各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開展控規審查報批以及“控規一張圖”運作維護工作,加強組織協調和監督檢查,及時制定完善有關政策法規、管理規則、技術標準,持續做好建築規模指標流量管理等工作,結合城市體檢評估定期向市委、市政府報告控規實施管理情況。

  (二)各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負責建立健全區級控規運作維護管理平臺和實施管理機制,開展區級審查審批、備案申請和“控規一張圖”運作維護工作;圍繞本區域經濟社會發展、民生需求保障、規劃減量任務實施、耕地佔補平衡、歷史遺留問題化解等制定控規近遠期實施計劃,建立重點任務清單,加強土地、規劃、財政、金融、稅收等政策整合和創新,統籌規劃實施時序和資金安排,有效降低控規實施成本;定期開展區級控規實施專項體檢評估並向市委、市政府報告。

  各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要組織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職責做好控規實施管理相關工作。

  (三)市有關部門要依據職責組織編制專項規劃,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強政策創新,支援各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開展控規實施管理相關工作。

  第二十四條  各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和市有關部門應依據本辦法,建立健全相關配套管理制度,確保控規科學編制和有效實施。

  (一)各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和市有關部門要抓緊評估本區域、本單位控規實施管理和監督運作中存在的風險,完善內部管理制度,形成完備的內部控制體系。市規劃自然資源委要將內部控制系統建設和執行情況作為控規實施管理監督檢查和考核的重要內容,加強監督指導。

  (二)各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要建立健全控規實施管理公眾參與機制,依法保障公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控規編制過程中應聽取社會公眾、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專家學者、社會團體等的意見和建議,經批准後應及時公開並接受社會監督。

  (三)各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要探索建立控規實施協商機制,綜合社區居民、權屬單位和利害關係人的意願訴求,發揮責任規劃師作用,主動宣傳引導控規實施,加強多渠道溝通聯繫,及時化解社會矛盾。

  第二十五條  市規劃自然資源委要注重運用資訊技術加強控規實施管理,重點強化“控規一張圖”系統及規劃實施管理系統建設,拓展大數據分析在控規實施管理、風險控制、監督預警等方面的應用。

  第二十六條  對於違反控規實施管理相關規定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市、區政府及有關部門進行投訴、舉報,市、區政府及有關部門應依規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涉及的工作細則和管理規則由市規劃自然資源委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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