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技管發〔2024〕30號
經開區各幼兒園:
現將《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支援普惠性民辦幼兒園發展補助資金管理使用實施細則(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
2024年12月2日
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支援普惠性民辦幼兒園發展補助資金管理使用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以下簡稱“經開區”)支援普惠性民辦幼兒園發展補助資金管理和使用,結合經開區預算管理相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普惠性民辦幼兒園指經開區教育行政管理部門認定,面向大眾、品質合格、接受財政經費補助或政府其他方式扶持、執行政府收費指導價的非營利性民辦幼兒園。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經開區支援普惠性民辦幼兒園發展補助資金(以下簡稱“補助資金”),是指市區兩級財政教育經費安排的,支援經開區普惠性民辦幼兒園發展的補助資金,包括生均定額補助、租金補助、一次性大型設備購置和園所修繕及學前教育資助資金。
第四條 補助資金由經開區財政管理部門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門共同管理。經開區財政管理部門負責安排補助資金預算。經開區教育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組織、指導、審核屬地普惠性民辦幼兒園申報補助資金,編制補助資金預算並提出分配方案,以授權支付方式撥付補助資金,監督補助資金管理使用的合規性。各普惠性民辦幼兒園確保申報數據和資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同時按照相關財務制度管理使用補助資金。
第二章 補助政策
第五條 生均定額補助
1.生均定額補助標準:按照普惠性民辦幼兒園秋季招生年齡滿3歲的實際在園兒童數給予生均定額補助,補助標準為1800元/生·月(包含市區兩級財政教育經費安排的資金),每年按12個月計發。
2.在園兒童數以北京市學前教育綜合管理系統(以下簡稱“學前管理系統”)數據為基礎,普惠性民辦幼兒園應通過學前管理系統對兒童入園、離園、轉園資訊在規定時間內進行變更。兒童離園的自離園手續辦理完成後的當月起不再計入補助基數(畢業班兒童離園的自離園手續辦理完成後的次月起不再計入補助基數);新招兒童自入園手續辦理完成的當月起計入補助基數(秋季小班新招收兒童從當年9月計入補助基數)。
3.經開區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按季撥付生均定額補助資金。其中第一、二季度以學前管理系統上一年9月末在園兒童數核定,第三、四季度以學前管理系統當年3月末在園兒童數核定。同時,每年1月經開區教育行政管理部門對上年度生均定額補助經費按照多退少補的原則進行清算。
4.生均定額補助資金用於補充辦園成本支出,包括教職工工資、獎金、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和職工福利費等人員經費支出,教職工培訓費支出、日常修繕和玩教具購置等運作支出。
第六條 租金補助
1.租金補助標準:對通過租賃場地舉辦的普惠性民辦幼兒園給予區級租金補助。補助標準不高於5元/平方米·天,實際租金低於補助標準的據實補助。
2.享受租金補助政策的普惠性民辦幼兒園應按照相關法律規定與租賃場地的所有權人簽訂租賃合同(新開辦的幼兒園首次租賃期應為6年以上)。租金補助面積按照租賃合同中用於幼兒園辦園場所的建築面積核定,每人平均建築面積最高不超過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聯合發佈的《幼兒園建設標準》(建標〔2016〕246號)規定的全日制幼兒園各類用房每人平均建築面積指標。
3.經開區教育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具備資質的第三方價格評估機構對租賃場地價格進行評估,並出具正式的評估報告。
4.原則上每年第四季度撥付租金補助。
第七條 一次性大型設備購置和園所修繕資金
普惠性民辦幼兒園的一次性大型設備購置更新和大型園舍修繕資金由經開區財政管理部門和經開區教育行政管理部門結合實際研究、統籌安排。
第八條 學前教育資助資金
依據市財政局、市教委《關於印發〈北京市學前教育資助管理辦法(修訂)〉的通知》(京財教育〔2018〕2025號)、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社會事業局《關於印發〈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學生資助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京技社會教〔2023〕35號),在園兒童符合相應條件,經經開區教育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後,普惠性民辦幼兒園可申請學前教育資助資金,資助標準為所在園保育教育費收費標準。
第三章 資金申報與審核
第九條 經開區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按照主動申請、審核認定、公開公示的原則組織屬地普惠性民辦幼兒園補助資金申請和撥付。
第十條 經開區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每年根據補助政策和學前管理系統中秋季招生後年齡滿3歲的在園兒童數,按照經開區財政管理部門要求編制下一年度補助資金預算。
第十一條 申請補助資金的普惠性民辦幼兒園按有關要求將補助資金申請報告及有關附件材料報送至經開區教育行政管理部門,同時確保提交的數據和資料真實、準確。經開區教育行政管理部門對幼兒園提供的機構資訊、在園兒童資訊、資金申請等數據和資料進行審核。
第十二條 普惠性民辦幼兒園申請補助資金的條件
1.參照經開區公辦幼兒園招生要求招收適齡幼兒。
2.依法依規辦園,近3年內無違規辦園行為,無安全事故發生,無辦學風險隱患,未受到相關部門的行政處罰。
3.符合辦園條件和安全管理要求,上年度經開區教育行政管理部門對其考核或年檢結果為“合格”或以上等次,且在北京市相關督導評估中評價結果為“合格”或以上等次。
第十三條 申請補助資金的幼兒園需提交書面材料:
1.辦園許可證複印件。
2.法人登記證書複印件。
3.現行的收費標準。
4.收費項目和標準不高於北京市公辦幼兒園最高收費標準,未設立多種保育教育費收費標準,或以開辦特色班、興趣班等形式另行收費的書面承諾書。
5.在園兒童花名冊。
6.教職工花名冊。
7.經備案的單位銀行賬戶資訊。
8.申請補助資金的幼兒園需提供相關申請及測算明細表。
9.申請租金補助的幼兒園還需提供長期租賃意向性協議、租賃合同、租賃場地産權登記證書複印件等材料。
10.申請學前教育資助資金的幼兒園還需提供學前教育資助申請表、幼兒出勤表複印件等材料。
第十四條 經開區教育行政管理部門對補助資金申請審核通過後,在官方網站、官方微信公眾號等渠道將擬補助幼兒園名稱、辦園地址、辦園規模、收費項目和標準、財政補助政策名稱、補助標準、補助金額等資訊向社會公示,公示期不少於5個工作日。對公示無異議的幼兒園,經開區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按照程式撥付補助資金。
第四章 資金監管
第十五條 普惠性民辦幼兒園應建立健全財務和資産管理制度,按照登記的法人屬性,嚴格遵守國家和北京市有關法律法規和制度;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相應的會計制度,依法設置會計賬簿,規範會計核算;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挪用、抽逃幼兒園依法享有的補助資金。
普惠性民辦幼兒園要對補助資金專帳單獨核算,按照有關經費指定項目和用途專款專用。普惠性民辦幼兒園使用補助資金應全部用於辦園成本支出,嚴禁普惠性民辦幼兒園舉辦者通過任何方式取得辦學收益、分配或轉移辦學結餘。
第十六條 普惠性民辦幼兒園收取的費用、接受的補助資金要使用在經開區教育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的賬戶,確保相關資金主要用於保障教職工待遇、改善辦園條件、提高保教品質等工作。享受財政補助的普惠性民辦幼兒園應在幼兒園門口顯著位置、公示欄和招生簡章長期公示幼兒園收費項目和標準、本年享受財政補助政策和標準等資訊,直至失去享受財政補助資格或本細則廢止。
第十七條 各普惠性民辦幼兒園應接受並配合各級財政、教育行政管理部門,各級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的檢查與監督。
第十八條 對本區上年接受補助資金的幼兒園,經開區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每年對幼兒園進行審計。
第十九條 普惠性民辦幼兒園因故停辦或被取消普惠性民辦幼兒園資格的,取消該園享受財政補助資格,從次月起停撥生均定額補助及租金補助,已預撥補助資金由經開區教育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依規追回。
第二十條 對普惠性民辦幼兒園弄虛作假、騙取、挪用補助資金等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自發現之日起暫停撥付補助資金。規定期限內拒不整改的,取消該園享受財政補助資格,依法依規追回相關補助資金,涉嫌犯罪的,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第二十一條 對於普惠性民辦幼兒園未按規定收費,違規開設特色班、興趣班等或者出現超範圍代收費,由經開區教育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幼兒園即時整改,同時負責查明幼兒園違規起始日期,依法依規追回幼兒園違規期間補助資金。自發現之日起暫停撥付補助資金。對於規定期限內拒不整改的幼兒園,取消該園享受財政補助資格。
第二十二條 經開區財政部門、教育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補助資金分配、審核等過程中,存在違反規定分配補助資金、向不符合條件的單位分配補助資金、擅自超出規定的範圍或標準分配補助資金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細則由經開區財政管理部門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按各自職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細則施行期間如遇國家、北京市有關政策發生調整且本細則有關規定與之不符的,按照國家、北京市有關政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