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環發〔2024〕25號
各區生態環境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綜合執法局,局機關各處室、各有關直屬單位: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法治思想,進一步創新行政執法方式,持續打造公平、公開、公正的法治化營商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北京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輕微違法免罰和初次違法慎罰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實際,市生態環境局制定了《北京市生態環境領域不予行政處罰事項清單(2024年版)》(以下簡稱《不予處罰事項清單》),現予印發,並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堅持依法行政、嚴格執法。市生態環境局嚴格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相關規定梳理形成《不予處罰事項清單》,生態環境部門要對照《不予處罰事項清單》,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綜合考慮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依法不予處罰。
二、堅持規範執法、程式正當。生態環境部門要嚴格落實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規範製作執法案卷,做好檢查筆錄,確保執法鏈條完整、有據可查。對符合立案條件不予行政處罰的,應當在現場檢查筆錄上記載責令改正的內容,制發《責令改正通知書》《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等文書,並按要求送達當事人。
三、堅持教懲結合、以督促改。生態環境部門在日常監督檢查及行政執法中,認為違法行為屬於《不予處罰事項清單》所列行為的,應當主動告知當事人可以適用《不予處罰事項清單》,並通過説服教育、提示告誡、指導約談等方式,教育、引導、督促當事人提升法律意識和主體責任意識。當事人承諾及時改正的,應當簽訂《告知承諾書》並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當事人拒不改正或再犯的,結合違法的情節、危害程度,依法處罰。
四、堅持合理行政、過罰相當。市生態環境局將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立改廢釋等情況及本市生態環境執法實踐,對《不予處罰事項清單》進行動態調整。未列入清單的違法行為,符合《行政處罰法》關於輕微違法免罰和初次違法慎罰規定的,生態環境部門可參照《不予處罰事項清單》,根據違法行為具體情節依法處理。對於符合從輕或減輕處罰情節的,依法予以從輕減輕處罰,切實做到過罰相當。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施行前已經發生但尚未處罰的輕微違法行為和初次違法行為可參照適用。《北京市生態環境領域不予行政處罰事項清單》(京環發〔2022〕21號)同時廢止。
北京市生態環境局
2024年12月24日
北京市生態環境領域不予行政處罰事項清單(2024年版)
注:本表1-22項指的是輕微違法免罰情形,23-47項指的是初次違法慎罰情形,“初次違法”指的是自執法部門發現此次違法行為之日起往前計算,兩年內當事人未發生過同一種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