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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國民經濟管理、國有資産監管/其他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25-02-25
  6. [發文字號] 京經信發〔2025〕10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5-02-25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5年 第17期(總第893期)

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局關於印發《北京市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管理實施細則(2025年修訂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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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經信發〔2025〕10號

各區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各有關單位:

  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管理暫行辦法》和《北京市“十四五”時期高精尖産業發展規劃》《北京市關於促進專精特新企業高品質發展的若干措施》(京政辦發〔2024〕18號)等有關文件規定,為加強我市優質中小企業分層分類培育工作,發揮高品質評價作用,持續擦亮專精特新品牌,現將《北京市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管理實施細則(2025年修訂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局    

2025年2月25日  


北京市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管理實施細則(2025年修訂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引導北京市中小企業向專業化、精細化、特色化、新穎化方向發展,促進中小企業高品質發展,提升中小企業創新能力和專業化水準,助力實現産業基礎高級化和産業鏈現代化,培育一批在細分行業內技術實力強、産品品質好、服務水準優、市場份額高、品牌影響大、發展前景廣的中小企業,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中小企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工業和信息化部《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管理暫行辦法》和《北京市關於促進專精特新企業高品質發展的若干措施》等有關文件規定,結合實際,特製定本工作細則。

  第二條 優質中小企業是指在産品、技術、管理、模式等方面創新能力強、專注細分市場、成長性好的中小企業,由創新型中小企業、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三個層次組成。創新型中小企業具有較高專業化水準、較強創新能力和發展潛力,是優質中小企業的基礎力量;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實現專業化、精細化、特色化發展,創新能力強、品質效益好,是優質中小企業的中堅力量;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位於産業基礎核心領域、産業鏈關鍵環節,創新能力突出、掌握核心技術、細分市場佔有率高、品質效益好,是優質中小企業的核心力量。

  第三條 參加北京市優質中小企業評價和認定的,應在北京市內工商註冊登記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正常開展經營活動,專注核心業務,生産、管理、服務精細,特色突出,創新能力強,長期深耕於産業鏈關鍵環節的中型、小型和微型企業,企業劃型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企業須未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提供的産品(服務)不屬於國家和北京市禁止、限制或淘汰類,同時近3年未發生重大安全(含網路安全、數據安全)、品質、環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稅等違法違規行為。

  第四條 北京市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工作,堅持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堅持專精特新發展方向,堅持有效市場與有為政府相結合,堅持“有進有出”的動態管理,堅持分層分類分級指導和精準服務。

  第五條 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局(以下簡稱“市經濟和信息化局”)負責北京市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管理工作的統籌協調和監督檢查,推動出臺市級相關支援政策,負責國家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推薦、北京市專精特新中小企業認定和創新型中小企業評價工作。各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中小企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區級主管部門”)統籌安排資金和人員,負責組織申報、審核推薦、培育服務等具體實施工作。其他任何部門、機構不得開展與評價、認定、授牌等有關的活動。

第二章 評價和認定

  第六條 北京市優質中小企業評價和認定工作堅持政策引領、企業自願、培育促進、公開透明的原則,按照“誰推薦、誰把關、誰審核、誰管理”方式統籌開展、有序推進,目標是支援引導廣大中小企業走專精特新發展之路。

  第七條 依據工業和信息化部發佈的優質中小企業評價和認定標準,結合北京市産業狀況和中小企業發展實際,適時更新認定標準中的北京市特色化指標,明確北京市創新型中小企業評價標準(附件1)、北京市專精特新中小企業認定標準(附件2)和國家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認定標準(附件3)。

  第八條 北京市優質中小企業的評價和認定工作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實行告知承諾制,採取公開徵集、自願申報、線上填報、線上審核、實地抽查的方式。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平臺(https://zjtx.miit.gov.cn/,以下簡稱培育平臺)為北京市優質中小企業評價認定的申報和審核平臺,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可登錄培育平臺填報相關企業資訊及對應材料。

  第九條 北京市創新型中小企業評價,為敞口申報,全年開放,月度評價,每月首日0:00-末日24:00為一個申報周期。由區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企業按工商註冊屬地原則自願登錄培育平臺參與自評。區級主管部門按照評價標準,對企業自評資訊和相關佐證材料進行審核、實地抽查,對符合評價標準的進行公示。公示期內,各區主管部門對本區企業的申訴資訊進行答疑。公示無異議的,由區級主管部門公告認定為本區創新型中小企業並報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備案。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匯總各區公告的創新型中小企業名單,公告為北京市創新型中小企業。

  第十條 北京市專精特新中小企業認定,為敞口申報,全年開放,季度認定,每季度首日0:00-末日24:00為一個申報周期。由區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經公告的創新型中小企業按工商註冊屬地原則自願登錄培育平臺提出申請。申請周期內,區級主管部門按照認定標準,對企業申請材料和相關佐證材料進行評審、實地抽查後提交評審結論和符合認定標準的推薦企業名單。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對各區推薦企業進行核驗,反饋核驗結果和企業核驗未通過原因,並對核驗通過的企業名單進行公示。公示期內,各區主管部門對本區企業的申訴資訊進行答疑。公示無異議的,由市經濟和信息化局發佈公告,認定為北京市專精特新中小企業,頒發證書和牌匾。

  第十一條 國家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認定,原則上每年第二季度開展。由市經濟和信息化局負責組織,經認定的北京市專精特新中小企業自願登錄培育平臺提出申請。市經濟和信息化局按照認定標準,對企業申請材料和相關佐證材料進行初審、實地抽查,初審通過的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推薦。工業和信息化部對被推薦企業進行審核、抽查和公示。公示無異議的,由工業和信息化部發佈公告,認定為國家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

第三章 動態管理

  第十二條 經公告的創新型中小企業有效期為3年,每次到期後由企業重新登錄培育平臺進行自評,經區級主管部門審核(含實地抽查)通過後,有效期延長3年。經認定的專精特新中小企業有效期為3年,每次到期後由市經濟和信息化局組織復核,區級主管部門進行評審(含實地抽查)並推薦,經市經濟和信息化局核驗後,有效期延長3年。國家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有效期為3年,每次到期後由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復核(含實地抽查),復核通過後,有效期延長3年。

  第十三條 有效期內的創新型中小企業、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和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應在每年4月30日前通過培育平臺更新企業資訊,並對資訊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未及時更新企業資訊的,取消復核資格。

  第十四條 有效期內的北京市創新型中小企業、北京市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和國家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如發生更名、合併、重組、跨省遷移、設立境外分支機構等與評價認定條件有關的重大變化,應在發生變化後的3個月內登錄培育平臺,填寫重大變化情況報告表。經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審核,繼續符合創新型中小企業和專精特新中小企業評價和認定標準的,其稱號及有效期不變;不符合評價和認定標準的,核實後取消公告或認定。經核實,對於不再符合認定標準的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報工業和信息化部,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取消認定。對於未在3個月內報告重大變化情況的,取消復核資格,或直接取消認定。

  第十五條 有效期內的北京市創新型中小企業、北京市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和國家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如發生重大安全(含網路安全、數據安全)、品質、環境污染等事故,或嚴重失信、偷漏稅等違法違規行為,或被發現存在數據造假等情形,直接取消認定,且至少3年內不得再次申報。

  第十六條 有效期內的北京市創新型中小企業、北京市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和國家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應積極配合市、區兩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開展調研走訪、座談交流、問卷調查等活動。

  第十七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可針對北京市創新型中小企業、北京市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和國家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相關資訊的真實性、準確性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分別向區級主管部門、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工業和信息化部實名舉報,並提供佐證材料和聯繫方式。對受理的舉報內容,市經濟和信息化局應及時向被舉報企業核實,被舉報企業未按要求回復或經核實確認該企業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視情節輕重要求企業進行整改,或直接取消公告或認定。

第四章 培育扶持

  第十八條 加大統籌協調力度。市經濟和信息化局會同市級相關部門和各區主管部門,統籌協調財稅、金融、技術、産業、人才、用地、用能等政策工具,加強部門協同、市區聯動,提高政策精準性和有效性,優化中小企業發展環境,加大優質中小企業支援培育力度,構建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體系,增強企業獲得感。

  第十九條 加強分層分類服務。通過財政支援、“專精特新貸”信貸服務、“創客北京”大賽、展覽展示、宣傳報道、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範平臺和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範基地提供公益性服務,加大普惠支援服務力度,推動企業加快滾動升級。

  第二十條 推動對接資本市場。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協調交易所、股轉系統、證監局、北京股權交易中心等部門,通過上市掛牌、並購重組、北京“專精特新”專板培育等方式,共同推動企業對接資本市場。

  第二十一條 市經濟和信息化局會同市級相關部門和各區主管部門建立企業溝通機制,暢通企業資訊渠道,了解企業發展狀況和訴求,為制定政策和改進服務提供依據。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細則由市經濟和信息化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細則自發佈之日起施行。2022年7月29日發佈的《北京市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管理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第二十四條 2022年7月29日前已被市經濟和信息化局認定的北京市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北京市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和已被工業和信息化部認定的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繼續有效。原有效期(最長不超過3年)到期後自動失效,復核時按本細則所對應的認定標準執行。

  附件:1.北京市創新型中小企業評價標準

  2.北京市專精特新中小企業認定標準

  3.國家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認定標準

  4.部分指標和要求説明

附件1

北京市創新型中小企業評價標準

  一、公告條件

  評價得分達到60分以上(其中創新能力指標得分不低於20分、成長性指標及專業化指標得分均不低於15分),或滿足下列條件之一:

  (一)近3年內獲得過國家級、省級科技獎勵。

  (二)獲得高新技術企業、國家級技術創新示範企業、知識産權優勢企業和知識産權示範企業等榮譽(均為有效期內)。

  (三)擁有經認定的省部級以上研發機構。

  (四)近3年內新增股權融資總額(合格機構投資者的實繳額)500萬元以上。

  二、評價指標

  包括創新能力、成長性、專業化三類六個指標,評價結果依分值計算,滿分為100分。

  (一)創新能力指標(滿分40分)

  1.與企業主導産品相關的有效知識産權數量(滿分20分)

  A.Ⅰ類高價值知識産權1項以上(20分)

  B.自主研發的Ⅰ類知識産權1項以上(15分)

  C.Ⅰ類知識産權1項以上(10分)

  D.Ⅱ類知識産權1項以上(5分)

  E.無(0分)

  2.上年度研發費用總額佔營業收入總額比重(滿分20分)

  A.5%以上(20分)

  B.3%-5%(15分)

  C.2%-3%(10分)

  D.1%-2%(5分)

  E.1%以下(0分)

  (二)成長性指標(滿分30分)

  3.上年度主營業務收入增長率(滿分20分)

  A.15%以上(20分)

  B.10%-15%(15分)

  C.5%-10%(10分)

  D.0%-5%(5分)

  E.0%以下(0分)

  4.上年度資産負債率(滿分10分)

  A.55%以下(10分)

  B.55%-75%(5分)

  C.75%以上(0分)

  (三)專業化指標(滿分30分)

  5.主導産品所屬領域情況(滿分10分)

  A.屬於《戰略性新興産業分類》(10分)

  B.屬於其他領域(5分)

  6.上年度主營業務收入總額佔營業收入總額比重(滿分20分)

  A.70%以上(20分)

  B.60%-70%(15分)

  C.55%-60%(10分)

  D.50%-55%(5分)

  E.50%以下(0分)

附件2

北京市專精特新中小企業認定標準

  一、認定條件

  同時滿足以下四項條件即視為滿足認定條件:

  (一)從事特定細分市場時間達到2年以上。

  (二)上年度研發費用總額不低於100萬元,且佔營業收入總額比重不低於3%。

  (三)上年度營業收入總額在1000萬元以上,或上年度營業收入總額在1000萬元以下,但近2年新增股權融資總額(合格機構投資者的實繳額)達到2000萬元以上。

  (四)評價得分達到60分以上或滿足下列條件之一:

  1.近3年獲得過省級科技獎勵,並在獲獎單位中排名前三;或獲得國家級科技獎勵,並在獲獎單位中排名前五。

  2.近2年研發費用總額均值在1000萬元以上。

  3.近2年新增股權融資總額(合格機構投資者的實繳額)6000萬元以上。

  4.近3年進入“創客中國”中小企業創新創業大賽全國500強企業組名單。

  二、評價指標

  包括專業化、精細化、特色化和創新能力四類十五個指標,評價結果依分值計算,滿分為100分。

  (一)專業化指標(滿分25分)

  1.上年度主營業務收入總額佔營業收入總額比重(滿分5分)

  A.80%以上(5分)

  B.70%-80%(3分)

  C.60%-70%(1分)

  D.60%以下(0分)

  2.近2年主營業務收入平均增長率(滿分10分)

  A.10%以上(10分)

  B.8%-10%(8分)

  C.6%-8%(6分)

  D.4%-6%(4分)

  E.0%-4%(2分)

  F.0%以下(0分)

  3.從事特定細分市場年限(滿分5分)

  每滿2年得1分,最高不超過5分

  4.主導産品所屬領域情況(滿分5分)

  A.在産業鏈供應鏈關鍵環節及關鍵領域“補短板”“鍛長板”“填空白”取得實際成效(5分)

  B.屬於工業“六基”領域、中華老字號名錄或企業主導産品服務關鍵産業鏈重點龍頭企業(3分)

  C.不屬於以上情況(0分)

  (二)精細化指標(滿分25分)

  5.數字化水準(滿分5分)

  A.三級以上(5分)

  B.二級(3分)

  C.一級(0分)

  6.品質管理水準(每滿足一項加3分,最高不超過5分)

  A.獲得省級以上品質獎榮譽

  B.建立品質管理體系,獲得ISO9001等品質管理體系認證證書

  C.擁有自主品牌

  D.參與制修訂標準

  7.上年度凈利潤率(滿分10分)

  A.10%以上(10分)

  B.8%-10%(8分)

  C.6%-8%(6分)

  D.4%-6%(4分)

  E.2%-4%(2分)

  F.2%以下(0分)

  8.上年度資産負債率(滿分5分)

  A.50%以下(5分)

  B.50%-60%(3分)

  C.60%-70%(1分)

  D.70%以上(0分)

  (三)特色化指標(滿分15分,由北京市自主設定)

  9.創新技術研發轉化及海外市場拓展情況(滿分5分)

  A.企業近3年獲得首臺套産品認定,新技術新産品認定(5分)

  B.企業近3年獲得“首臺套”“首批次”“首流片”等應用政策支援(5分)

  C.産品通過發達國家和地區産品認證(國際標準協會行業認證)1項以上(4分)

  D.創新藥、改良型新藥和生物類似藥研發企業獲得II期、III期臨床批件(含研究者發起臨床IIT獲得的臨床批件)或藥品批准文號1項以上(3分)

  E.二類、三類醫療器械(含診斷試劑)企業獲得臨床批件或批准文號1項以上(3分)

  F.不符合上述情況(0分)

  10.企業上市掛牌情況(滿分5分)

  A.企業已上市(不含全國股轉系統掛牌)(5分)

  B.企業上市申請已獲得證監會、交易所受理或者已到北京證監局申報輔導備案(需提供證明文件)(4分)

  C.企業已在全國股轉系統掛牌或者已提交掛牌申請並獲得全國股轉系統受理(需提供證明文件)(3分)

  D.企業已啟動上市、掛牌工作並已簽約保薦機構或者掛牌券商(需提供證明文件)(2分)

  E.企業已進入北京“專精特新”專板(需提供證明文件)(1分)

  F.不符合上述情況(0分)

  11.近2年參與創新創業類賽事或者項目情況(滿分5分)

  A.進入“創客北京”中小企業創新創業大賽企業組三等獎及以上獲獎名單或納入“優促計劃”賦能項目終審名單(5分)

  B.進入“創客北京”中小企業創新創業大賽企業組市級決賽(含龍頭賽)名單或納入“優促計劃”潛力項目終審名單(3分)

  C.參加“創客北京”中小企業創新創業大賽或納入“優促計劃”培育項目終審名單(1分)

  D.不符合上述情況(0分)

  (四)創新能力指標(滿分35分)

  12.與企業主導産品相關的有效知識産權數量(滿分10分)

  A.I類高價值知識産權1項以上(10分)

  B.自主研發I類知識産權1項以上(8分)

  C.I類知識産權1項以上(6分)

  D.II類知識産權1項以上(2分)

  E.無(0分)

  13.上年度研發費用投入(滿分10分)

  A.研發費用總額500萬元以上或研發費用總額佔營業收入總額比重在10%以上(10分)

  B.研發費用總額400-500萬元或研發費用總額佔營業收入總額比重在8%-10%(8分)

  C.研發費用總額300-400萬元或研發費用總額佔營業收入總額比重在6%-8%(6分)

  D.研發費用總額200-300萬元或研發費用總額佔營業收入總額比重在4%-6%(4分)

  E.研發費用總額100-200萬元或研發費用總額佔營業收入總額比重在3%-4%(2分)

  F.不屬於以上情況(0分)

  14.上年度研發人員佔比(滿分5分)

  A.20%以上(5分)

  B.10%-20%(3分)

  C.5%-10%(1分)

  D.5%以下(0分)

  15.建立研發機構級別(滿分10分)

  A.國家級(10分)

  B.省級(8分)

  C.市級(4分)

  D.市級以下(2分)

  E.未建立研發機構(0分)

附件3

國家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認定標準

  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認定需同時滿足專、精、特、新、鏈、品六個方面指標。

  一、專業化指標

  堅持專業化發展道路,長期專注並深耕於産業鏈某一環節或某一産品。截至上年末,企業從事特定細分市場時間達到3年以上,主營業務收入總額佔營業收入總額比重不低於70%,近2年主營業務收入平均增長率不低於5%。

  二、精細化指標

  重視並實施長期發展戰略,公司治理規範、信譽良好、社會責任感強,生産技術、工藝及産品品質性能國內領先,注重數字化、綠色化發展,在研發設計、生産製造、供應鏈管理等環節,至少1項核心業務採用資訊系統支撐。取得相關管理體系認證,或産品通過發達國家和地區産品認證(國際標準協會行業認證)。截至上年末,企業資産負債率不高於70%。

  三、特色化指標

  技術和産品有自身獨特優勢,主導産品在全國細分市場佔有率達到10%以上,且享有較高知名度和影響力。擁有直接面向市場並具有競爭優勢的自主品牌。

  四、創新能力指標滿足一般性條件或創新直通條件。

  (一)一般性條件。需同時滿足以下三項:

  1.上年度營業收入總額在1億元以上的企業,近2年研發費用總額佔營業收入總額比重均不低於3%;上年度營業收入總額在5000萬元-1億元的企業,近2年研發費用總額佔營業收入總額比重均不低於6%;上年度營業收入總額在5000萬元以下的企業,同時滿足近2年新增股權融資總額(合格機構投資者的實繳額)8000萬元以上,且研發費用總額3000萬元以上、研發人員佔企業職工總數比重50%以上。

  2.自建或與高等院校、科研機構聯合建立研發機構,設立技術研究院、企業技術中心、企業工程中心、院士專家工作站、博士後工作站等。

  3.擁有2項以上與主導産品相關的Ⅰ類知識産權,且實際應用並已産生經濟效益。

  (二)創新直通條件。滿足以下一項即可:

  1.近3年獲得國家級科技獎勵,並在獲獎單位中排名前三。

  2.近3年進入“創客中國”中小企業創新創業大賽全國50強企業組名單。

  五、産業鏈配套指標

  位於産業鏈關鍵環節,圍繞重點産業鏈實現關鍵基礎技術和産品的産業化應用,發揮“補短板”“鍛長板”“填空白”等重要作用。

  六、主導産品所屬領域指標

  主導産品原則上屬於以下重點領域:從事細分産品市場屬於製造業核心基礎零部件、元器件、關鍵軟體、先進基礎工藝、關鍵基礎材料和産業技術基礎;或符合製造強國戰略十大重點産業領域;或屬於網路強國建設的資訊基礎設施、關鍵核心技術、網路安全、數據安全領域等産品。

附件4

部分指標和要求説明

  (一)指標中如對期限無特殊説明,一般使用企業近1年的年度數據,具體定義為:指企業上一完整會計年度,以企業上一年度審計報告期末數為準。對於存在子公司或母公司的企業,按財政部印發的《企業會計準則》有關規定執行。

  (二)所稱擁有自主品牌是指主營業務産品或服務具有自主知識産權,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産品或服務品牌已經國家知識産權局商標局正式註冊。

  2.産品或服務已經實現收入。

  (三)所稱“Ⅰ類知識産權”包括發明專利(含國防專利)、植物新品種、國家級農作物品種、國家新藥、國家一級中藥保護品種、積體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均不包含轉讓未滿1年的知識産權)。

  (四)所稱“Ⅰ類高價值知識産權”須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1.在海外有同族專利權的發明專利或在海外取得收入的其他Ⅰ類知識産權,其中專利限G20成員、新加坡以及歐洲專利局經實質審查後獲得授權的發明專利。

  2.維持年限超過10年的Ⅰ類知識産權。

  3.實現較高質押融資金額的Ⅰ類知識産權。

  4.獲得國家科學技術獎或中國專利獎的Ⅰ類知識産權。

  (五)所稱“Ⅱ類知識産權”包括與主導産品相關的軟體著作權(不含商標)、授權後維持超過2年的實用新型專利或外觀設計專利(均不包含轉讓未滿1年的知識産權)。

  (六)所稱“企業數字化轉型水準”是指在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平臺完成數字化水準免費自測,具體自測網址、相關標準等事宜,另行明確。

  (七)所稱“重大安全(含網路安全、數據安全)、品質、環境污染等事故”是指産品安全、生産安全、工程品質安全、環境保護、網路安全等各級監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生産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等法律法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解釋,部門規章以及地方法規等出具的判定意見。

  (八)所稱“股權融資”是指公司股東稀釋部分公司股權給投資人,以增資擴股(出讓股權不超過30%)的方式引進新的股東,從而取得公司融資的方式。

  (九)所稱“合格機構投資者”是指符合《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發展改革委等10部門令第39號)或者《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相關規定,按照上述規定完成備案且規範運作的創業投資基金及私募股權投資基金。

  (十)所稱“主導産品”是指企業核心技術在産品中發揮重要作用,且産品收入之和佔企業同期營業收入比重超過50%。

  (十一)所稱“主導産品在全國細分市場佔有率達10%以上,且享有較高知名度和影響力”可通過企業自證或其他方式佐證。

  (十二)所稱“省級科技獎勵”包括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科學技術獎的一、二、三等獎;“國家級科技獎勵”包括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國家自然科學獎、國家技術發明獎,以及國防科技獎。

  (十三)如無特殊説明,所稱“以上”“以下”,包括本數;所稱的“超過”,不包括本數。在計算評價指標得分時,如指標值位於兩個評分區間邊界上,按高分計算得分。

  (十四)本辦法部分指標計算公式

  近2年主營業務收入平均增長率=(企業上一年度主營業務收入增長率+企業上上年度主營業務收入增長率)/2。

  企業上一年度主營業務收入增長率=(企業上一年度主營業務收入總額-企業上上年度主營業務收入總額)/企業上上年度主營業務收入總額*100%。其他年度主營業務收入增長率計算方法以此類推。

  (十五)所稱“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以國家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http://www.gsxt.gov.cn)查詢結果為準;所稱“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以信用中國(http://www.creditchina.gov.cn)查詢結果為準。

  (十六)所稱“創客中國”中小企業創新創業大賽全國500強、50強企業組名單是指該大賽近3年以來正式發佈的名單。

  (十七)所稱“優促計劃”是指由北京市衛生健康委主辦的“首都醫學科技創新成果轉化優促計劃”,以醫療機構為創新主體的省部級醫學科技創新成果轉化類項目,分為賦能項目、潛力項目、培育項目、儲備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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