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政策文件
  1. [主題分類] 工業、交通/公路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交通委員會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24-10-24
  6. [發文字號] 京交客運發〔2024〕15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4-10-24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5年 第5期(總第881期)

北京市交通委員會關於印發《北京市班車客運定制服務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列印
字號:        

京交客運發〔2024〕15號

市交通運輸執法總隊,各區交通局、通州區交通委、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城市運作局,各運輸管理分局,市智慧交通發展中心、運輸事業發展中心、市交通委政務服務中心,各道路客運企業、客運站,北京海博票務服務有限公司:

  為規範本市班車客運定制服務管理,促進道路客運作業轉型升級和可持續發展,保障運營安全和旅客合法權益,依據《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北京市道路運輸條例》等相關規定,並結合本市道路客運作業安全服務管理實際,制定《北京市班車客運定制服務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員會    

2024年10月24日  


《北京市班車客運定制服務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本市道路班車客運定制服務(以下簡稱定制客運)行為,促進道路客運轉型升級和可持續發展,滿足公眾高品質、多樣化、個性化交通出行需求,保障運營安全和旅客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 例》《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道路客運作業安全服務管理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省際和市內班車客運定制服務的,應當遵守本辦法。

  省際班車客運包括省際客運班線和省際旅游客運班線;市內班車客運包括市內客運班線和市內旅游客運班線。

  本辦法所稱定制客運,是指已經取得道路客運班線經營許可的經營者依託電子商務平臺,發佈道路客運班線起訖地、中途停靠地點等資訊,開展線上售票,按照旅客需求靈活確定發車時間、上下旅客地點(以下簡稱招呼點),並提供運輸服務的班車客運運營方式。

  第三條 本市定制客運堅持以市場需求為導向,遵循安全、便捷、高效、綠色原則,實行規模化、集約化有序發展。

  第四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監督、指導本市定制客運管理工作。

  郊區交通局(委)、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城市運作局和各運輸管理分局(以下簡稱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具體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定制客運管理工作。

  市交通運輸綜合執法總隊負責統籌、協調、監督、指導各區定制客運作政執法工作,具體負責職權範圍內的定制客運作政執法工作。

  各區交通運輸執法機構負責具體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定制客運作政執法工作。

  第五條 本市道路運輸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指導定制客運經營者、電子商務平臺等主體,統一開展定制客運服務活動,打造定制客運服務品牌。

  第六條 鼓勵京冀、京津等環京地區間使用新能源客車開展省際定制客運服務。

第二章 備案管理

  第七條 提供定制客運網路資訊服務的自營、非自營電子商務平臺(以下統稱網路平臺)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依照國家有關法規辦理市場主體登記、取得網際網路資訊服務許可或備案等有關手續;

  (二)網路平臺應按要求接入本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管理系統,提供省際定制客運服務的網路平臺,還應按要求接入本市公安部門管理系統。

  第八條 班車客運經營者開展定制客運的,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申請備案的班線已取得經營許可,且處於正常運營狀態;

  (二)有符合第七條規定的網路平臺;

  (三)車輛應當具備有效的《道路運輸證》,並按規定投保承運人責任險;

  (四)具備定制客運班線安全生産管理制度。

  第九條 班車客運經營者開展定制客運的,應當向原許可機關備案,並提供以下材料:

  (一)北京市交通運輸政務服務申請表(道路客運班線定制服務備案);

  (二)與網路平臺簽訂的合作協議或者合同(網路平臺由班車客運經營者自營的,免於提交);

  (三)網路平臺的市場主體登記、網際網路資訊服務許可或者備案材料;

  (四)定制客運班線安全生産管理制度(含營運、售票、停靠、乘客安檢、監控等內容);

  (五)經辦人身份證明。

  第十條 班車客運經營者可通過線上和線下兩種方式申請定制客運備案:

  (一)線上申請備案的,可通過首都之窗、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政務網站等端口提出申請,並按照第九條 要求上傳申請材料;

  (二)線下申請備案的,可在本市任一交通政務服務窗口提交申請書及申請材料。

  第十一條 許可機關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定制客運備案。對准予備案的,按照許可車輛數量發放《道路客運班線經營資訊表》,同時配發相同數量的“定制客運”標識。定制客運備案經營期限與班線許可決定書許可期限一致。原許可機關完成定制客運備案後,及時將相關資訊告知中途停靠地、終到地同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第十二條 定制客運備案資訊發生變更的,班車客運經營者應當重新向原許可機關備案。

  開展定制客運業務需要調整相應客運班線許可事項中“車輛數量及要求”等許可內容的,應當在辦理定制客運班線備案之前,按程式向原許可機關申請變更許可事項。

  第十三條 外埠定制客運經營者在原許可機關完成備案後,應向終到地所在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外埠客運車輛進京證”。定制客運車輛辦理外埠客運車輛進京證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道路客運班線經營資訊表》標明為定制客運;

  (二)所用網路平臺已接入本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管理系統,省際定制客運服務的網路平臺,已接入本市公安部門管理系統;

  (三)客運車輛及安全設備應符合國家和本市相關規定。

  第十四條 定制客運備案經營期限屆滿需要延續的,班車客運經營者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在道路客運班線經營許可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原許可機關重新提出申請。行政機關作出准予許可決定的,班車客運經營者按照新許可決定,重新辦理道路客運班線定制服務備案手續。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提供一網通辦、跨區協辦、全市可辦等便民服務措施:

  (一)不履行交通行業行政處罰決定;

  (二)不落實行業監管要求或者落實不到位;

  (三)不履行已作出的承諾或者履行不到位;

  (四)交通信用評價等級為C級及以下;

  (五)其他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文件規定的情形。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定制客運備案:

  (一)3年內發生特別重大、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企業負主要以上責任的;

  (二)不具備安全生産條件,或存在重大安全生産隱患的;

  (三)其他不符合開展定制客運條件的。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出定制客運備案:

  (一)客運班線經營期限屆滿申請延續經營,行政機關作出不予許可決定的;

  (二)不符合法定條件,被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被吊銷相應的行政許可證件的;

  (三)自行終止經營或者具有其他法定登出情形,被登出相應的行政許可的。

第三章 運營管理

  第十八條 開展定制客運的班車客運經營者(以下簡稱定制客運經營者)應綜合考慮市場需求和運營狀況,在許可範圍內自行決定定制客運班線投入的車輛數量,根據乘客需求確定日發班次、發班時間。

  定制客運經營者應與網路平臺、所屬定制客運車輛在京始發客運站經營者建立協調聯動機制,及時發佈定制客運班線的運營計劃。

  第十九條 定制客運經營者應當加強車輛技術狀況檢查,建立車輛管理檔案。

  定制客運經營者應為定制客運車輛隨車配備攜帶型安檢設備,按有關規定安裝智慧視頻監控設備。

  定制客運車輛應在規定位置放置“定制客運”標識的班車客運標誌牌和相應的道路客運班線經營資訊表。

  開展省際定制客運的車輛應為定制客運經營者自有9座及以上大中型營運客車。

  第二十條 定制客運經營者應當依法聘用符合《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的駕駛員從事定制客運服務。

  定制客運經營者應當建立駕駛員管理檔案,加強對駕駛員的安全、職業道德和業務知識、操作規程培訓。

  駕駛員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和道路運輸法規,嚴格執行操作規程,安全駕駛,文明服務。

  第二十一條 網路平臺經營者應當建立定制客運經營者、班線、駕駛員、車輛檔案,確保定制客運經營者已取得相應的道路客運班線經營許可,並辦理定制客運備案手續,駕駛員具備道路客運從業資格並受定制客運經營者合法聘用,車輛具備有效的《道路運輸證》,按規定投保承運人責任險。

  網路平臺經營者使用不符合資質條件的經營者、車輛和駕駛員開展定制客運服務,造成旅客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二十二條 定制客運經營者在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相關法規的前提下,可在客運班線起訖地、中途停靠地的城市市區、縣城城區設置招呼點上下旅客。招呼點應設置在備案線路途徑的居民區、辦公樓宇、交通樞紐、生産經營場所或公共停車場等不影響道路交通通行秩序的地點,確需在城市道路設置招呼點的,應符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相關規定。

  省際定制客運車輛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應當按照備案的線路行駛,在本市起訖地客運站停靠和發車,在網路平臺發佈的招呼點上下旅客。重大活動期間,應當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客運站、停靠站點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指定的配客站點內上下旅客。

  第二十三條 定制客運經營者應當與本市起訖地客運站經營者簽訂定制客運服務協議,明確各自安全服務管理責任。

  定制客運經營者應當與網路平臺經營者簽訂合作協議(班車客運經營者自建網路平臺的除外),明確定制客運合作服務事項以及雙方在旅客權益保護、安全生産責任、資訊保護、費用結算等方面的權利和義務。

  定制客運經營者、網路平臺及參與定制客運的客運站經營者共同制定旅客服務協議,依法依規、公平合理確定經營各方和旅客權利義務、客票退改簽規則。

  定制客運經營者和網路平臺應當分別制定旅客服務承諾,包括合規經營、保證線上發佈資訊與線下實際運營一致性、落實安全生産責任、投訴處理機制等內容。

  旅客服務協議和旅客服務承諾應在網路平臺公開發佈。

  第二十四條 本市客運站應按照《汽車客運站安全生産規範》,對進站的定制客運車輛及駕駛員實施源頭管理。省際聯網售票系統管理單位和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分別將定制客運的班線、停靠站點、車輛廠牌型號及車牌號、駕駛員及有關運營資訊錄入聯網售票系統和站務管理系統。

  第二十五條 定制客運經營者應當遵守有關運價規定,合理確定運價,統一使用規定票證,並在網路平臺提前7日公告每條 客運班線的票價表。

  第二十六條 網路平臺經營者通過網路平臺為定制客運車輛組織客源,為旅客提供有效乘車票證,並按國家有關規定提供電子客票服務。

  第二十七條 省際定制客運班線實行實名制售票驗票管理制度,網路平臺實時向公安部門管理系統推送旅客的證件及編號、上下車地點和線路名稱、車輛號牌、駕駛員姓名及聯繫電話等資訊,並向定制客運車輛駕駛員實時推送旅客及乘車資訊。

  第二十八條 網路平臺經營者應當提前向旅客發佈定制客運經營者、客運班線、駕駛員及聯繫方式、車輛廠牌型號及車牌號、乘車地點及時間等資訊,並確保發佈的提供服務的經營者、車輛和駕駛員與實際一致。如發佈的資訊發生變化,應及時重新發佈。

  第二十九條 省際定制客運車輛駕駛員應當對上車旅客身份資訊進行人、證核驗,禁止拒不出示有效證件或人、證不一致的旅客乘車。

  第三十條 網路平臺經營者、聯網售票系統管理單位應當按照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交通運輸執法機構要求,定期如實提供接入的經營者、車輛、駕駛員資訊和相關業務數據,按照北京市交通運輸行業統計制度及時報送運營數據。

  第三十一條 定制客運經營者和網路平臺應建立投訴舉報機制,設置投訴電話、網站,及時受理、解決和回復旅客的服務品質投訴舉報。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二條 定制客運經營者應按照《道路旅客運輸企業安全管理規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産責任制和操作規程,建立安全隱患排查治理臺賬,完備安全管理防範措施,嚴格落實安全生産管理主體責任。

  第三十三條 定制客運經營者應專門制定定制客運服務操作規程,針對性明確服務流程、安全作業等方面的工作要求,加強教育培訓和應急演練。按規定定期組織定制客運駕駛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和考核,培訓考核記錄存入培訓檔案。鼓勵網路平臺為定制客運經營者提供線上安全培訓服務。

  第三十四條 定制客運經營者應當按照《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和北京市有關動態監控管理的規定,對定制客運車輛運作狀況實行全程動態監控管理。動態監控數據應當至少保存6個月,違法駕駛資訊及處理情況應當至少保存3年。

  定制客運經營者應當實時將定制客運車輛的動態監控數據,傳送至本市道路運輸車輛動態資訊公共服務平臺和網路平臺。

  第三十五條 省際定制客運經營者應當在定制客運車輛上安裝智慧視頻監控、身份證核錄和人臉識別系統等技術裝備,對駕駛員開展實名制驗票、行包安檢、行車安全等進行監控管理,智慧視頻監控、身份證核錄和人臉識別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90日。

  第三十六條 客運站經營者應按照《汽車客運站安全生産規範》要求,對進站定制客運車輛實行安全例行檢查和出站檢驗,安全例檢和出站檢驗記錄存入安全管理檔案。

  第三十七條 定制客運經營者應當督導司乘人員按照《交通運輸部  公安部關於公佈〈道路客運車輛禁止、限制攜帶和托運物品目錄〉的公告》(交運規〔2021〕2號)等規定,對上車乘客攜帶行包進行安全檢查,安檢設備無法辨別的行包,應當採取開包驗視方式進行檢查,禁止旅客攜帶易燃易爆、危險品乘車。對堅持攜帶易燃易爆、危險品或拒絕接受檢查的旅客,應禁止其乘車。駕駛員應將安全檢查情況記入行車日誌。

  第三十八條 網路平臺經營者應當為定制客運班線、定制客運車輛設置電子圍欄,發現定制客運車輛存在超速、駕駛員疲勞駕駛、未按照規定的線路行駛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及時通報定制客運經營者,定制客運經營者應當及時予以糾正。

  第三十九條 定制客運車輛載客不得超過核載人數,不得違反規定載貨。

  第四十條 網路平臺、聯網售票系統應加強用戶預付資金管理和風險防範。

  聯網售票系統管理單位、網路平臺經營者應當建立票款清分結算機制,並定期為定制客運經營者結算運費。網路平臺、聯網售票系統清分結算納入行業監管。

  第四十一條 網路平臺經營者、聯網售票系統管理單位應當採取安全保護措施,保障網路安全、資訊安全,妥善保存採集的個人資訊和生成的業務數據,保存期限應當不少於3年,並不得用於定制客運以外的業務。

  第四十二條 定制客運經營者應當與網路平臺經營者建立應急聯繫機制,制定安全事故、公共衛生事件、網路平臺故障等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並定期開展聯合演練。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三條 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本市行業監管相關規定對定制客運經營者、車輛、駕駛員和客運站經營者的安全服務管理等進行現場和非現場監督檢查。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安全隱患、安全風險和服務品質等問題,應當依法責令其按標準規範和規定程式進行整改。

  第四十四條 市交通運輸部門會同各有關部門,建立定制客運協同監管機制。監管發現的問題,根據部門職責及時移交,由負責監管部門採取批評教育、責令改正、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約談等違法查處措施。

  第四十五條 交通運輸執法機構應當對定制客運經營者、車輛、駕駛員和網路平臺經營者的經營行為進行現場和非現場執法檢查,依法對違法違規經營行為採取行政處罰措施,並將違法違規行為抄告車籍所在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作為客運經營者年度信用評價依據。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以往發佈文件中關於班車客運定制服務的內容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分享:
相關政策

您訪問的連結即將離開“首都之窗”門戶網站 是否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