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政策文件
  1. [主題分類] 市場監管、安全生産監管/其他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北京市財政局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24-11-12
  6. [發文字號] 京糧發〔2024〕36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4-11-13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5年 第5期(總第884期)

北京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 北京市財政局關於印發《北京市政策性糧食購銷違法違規行為舉報獎勵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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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糧發〔2024〕36號

各區發展改革委(糧食和儲備局)、財政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經濟發展局、財政國資局:

  北京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北京市財政局聯合製定了《北京市政策性糧食購銷違法違規行為舉報獎勵實施細則(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北京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    

北京市財政局    

2024年11月12日  

  (此件公開發佈)

北京市政策性糧食購銷違法違規行為舉報獎勵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鼓勵舉報政策性糧食購銷違法違規行為,動員社會力量參與政策性糧食購銷領域監督,堅決維護國家糧食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糧食安全保障法》《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北京市儲備糧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性糧食購銷違法違規行為舉報獎勵辦法(試行)》要求,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舉報獎勵遵循依法保護舉報人合法權益、自願領取、獎勵適當的原則。

  第三條 自然人(以下稱舉報人)可通過12325全國糧食和物資儲備監管熱線、政府網站、信函以及其他渠道,向市、區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市、區糧食和儲備部門)舉報。

  第四條 舉報人向市、區糧食和儲備部門反映從事政策性糧食購銷經營活動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糧食安全保障法》《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北京市儲備糧管理辦法》等規定的行為,以及競買政策性糧食時惡意違約等違反合同規定的行為,且屬於市、區糧食和儲備部門管轄範圍,經查證屬實應予獎勵的,適用本實施細則。

第二章 獎勵條件

  第五條 獎勵舉報人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的被舉報對象和具體違法違規線索,並提供了有效證據;

  (二)舉報事項事先未被市、區糧食和儲備部門掌握,或者雖有所掌握,但舉報人提供的情況更為具體詳實;

  (三)舉報事項經查證屬實;

  (四)舉報人願意得到舉報獎勵,並提供可供核查且真實有效的身份資訊、聯繫方式等;

  (五)其他依法依規應予獎勵的必備條件。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獎勵或者不予重復獎勵:

  (一)舉報人為糧食和儲備部門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具有法定職責人員的;

  (二)在收到舉報前,政策性糧食違法違規行為人已主動供述本人及其同案人員的違法違規事實,或者在被調查處理期間檢舉揭發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

  (三)市、區糧食和儲備部門對舉報事項作出處理決定前,舉報人主動撤回舉報的;

  (四)舉報人就同一違法違規行為多處、多次舉報的,不予重復獎勵;

  (五)舉報人身份無法確認或者無法與舉報人取得聯繫的;

  (六)舉報前,相關政策性糧食違法違規行為已進入訴訟等法定程式的;

  (七)其他依法依規不予獎勵的情形。

第三章 獎勵標準

  第七條 市、區糧食和儲備部門對符合獎勵條件的舉報人,綜合考慮查實違法違規行為的危害程度、對國家造成的經濟損失、線索品質以及行政處罰罰款金額等因素,給予作出行政處罰罰款金額3%以下的一次性獎勵,最高不超過15萬元,最低不少於1500元。

  第八條 舉報獎勵所需資金按程式納入市、區糧食和儲備部門年度預算,接受審計監督和財會監督。

  第九條 多人、多次舉報的,獎勵按照以下規則發放:

  (一)同一違法違規行為由兩個及兩個以上舉報人分別舉報的,獎勵最先舉報人,舉報次序以糧食和儲備部門受理舉報的登記時間為準;

  (二)兩個及兩個以上舉報人聯名舉報同一違法違規行為的,按同一舉報獎勵。

第四章 獎勵程式

  第十條 市糧食和儲備部門查處的案件,舉報獎勵由本部門負責發放;由區糧食和儲備部門接案件舉報後移交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查處的案件,舉報獎勵由區糧食和儲備部門負責發放。

  涉及跨區域的舉報線索,最終由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分別查處的,區糧食和儲備部門分別就本行政區域內的舉報查實部分進行獎勵。

  第十一條 市、區糧食和儲備部門應當在對政策性糧食購銷違法違規行為作出處理決定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啟動獎勵程式。在作出獎勵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製作《北京市舉報政策性糧食購銷違法違規行為符合獎勵條件告知書》,告知舉報人享有獲得舉報獎勵的權利。舉報人放棄獎勵的,終止獎勵程式。

  第十二條 舉報人應在收到告知書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負責發放舉報獎勵資金的糧食和儲備部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證明、本人持有的銀行卡的掃描件或複印件,填寫《北京市舉報政策性糧食購銷違法違規行為獎勵資訊登記表》領取獎勵。委託他人代領的,受託人須同時持有舉報人授權委託書、舉報人和受託人的有效身份證明。

  舉報人逾期未領取獎勵的,視為主動放棄。

  聯名舉報的舉報人應推舉一名代表持所有聯名舉報人授權委託書、有效身份證明領取獎勵,並自行進行內部分配。

  第十三條 市、區糧食和儲備部門應當開闢便捷的兌付渠道,便於舉報人領取舉報獎勵資金。舉報獎勵資金原則上應當使用非現金方式兌付,按國庫集中支付規定辦理。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十四條 發放舉報獎勵資金時,應嚴格審核。舉報獎勵資金髮放後,發現存在以偽造材料、隱瞞事實等方式騙取舉報獎勵的,或者存在其他不符合領取獎勵的情形,發放獎勵的市、區糧食和儲備部門查實後有權收回舉報獎勵,並依法追究當事人相應責任。

  第十五條 舉報人應對舉報內容及其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捏造、歪曲事實或者誣告陷害他人的,應依法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 市、區糧食和儲備部門應嚴格為舉報人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洩露舉報人身份等相關資訊。相關工作人員洩露舉報人資訊的,依規依紀依法給予嚴肅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政策性糧食,是指政府指定或者委託糧食經營者購買、儲存、加工、銷售,並給予財政、金融等方面政策性支援的糧食,包括但不限於政府儲備糧。

附件1

北京市舉報政策性糧食購銷違法違規行為符合獎勵條件告知書

  編號:______

  ______

  你於    年    月    日舉報的______一案,經本單位立案調查,現已結案。按照《北京市政策性糧食購銷違法違規行為舉報獎勵實施細則(試行)》及有關規定,你符合舉報獎勵條件。請你自收到本通知書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本單位提交《北京市舉報政策性糧食購銷違法違規行為獎勵資訊登記表》、身份證明、本人銀行卡的掃描件或複印件。

  超過期限未提交的,視為主動放棄此權利。

  聯繫人:______;聯繫電話:______

  聯繫地址:______

  電子郵箱:______

  附件:北京市舉報政策性糧食購銷違法違規行為獎勵資訊登記表

  (單位印章)

  年   月   日

  注:本文書一式兩份,舉報人、作出獎勵的糧食和儲備部門存檔各一份。

附件2

北京市舉報政策性糧食購銷違法違規行為獎勵資訊登記表


北京市舉報政策性糧食購銷違法違規行為獎勵資訊登記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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