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醫保發〔2024〕16號
各區醫療保障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社會事業局,各有關定點醫療機構:
為進一步完善本市基本醫療保險政策,保障參保人員的基本醫療需求,減輕參保人員的醫療費用負擔,現就造血幹細胞移植醫療費用報銷政策調整如下:
一、參保人員在具備相關資質的定點醫療機構進行造血幹細胞移植,發生的符合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的醫療費用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報銷範圍,由醫保基金按規定予以支付。
二、參保人員進行造血幹細胞移植,應符合以下適應證:
1.急性白血病;
2.慢性白血病;
3.淋巴瘤;
4.多發性骨髓瘤;
5.骨髓增生異常綜合徵;
6.再生障礙性貧血;
7.嗜血細胞綜合徵/噬血細胞綜合徵;
8.陣發性睡眠性血紅蛋白病/陣發性睡眠性血紅蛋白尿症;
9.重型地中海貧血;
10.重度骨髓型放射病;
11.其他某些惡性腫瘤,具體為:骨髓增殖性腫瘤、神經母細胞瘤、髓母細胞瘤、腎母細胞瘤、橫紋肌肉瘤;
12.部分遺傳病、先天性疾病及代謝性疾病,具體為:先天性骨髓衰竭綜合徵、原發性免疫缺陷病、先天性造血異常、先天性遺傳代謝病、慢性活動性EB病毒感染、EB病毒相關淋巴增殖性疾病、異常血紅蛋白病。
三、造血幹細胞源的取材費、運輸費、供受雙方的配型費及其他與供體有關的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
四、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此前文件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北京市醫療保障局
2024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