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知局〔2024〕170號
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完善知識産權資訊公共服務體系,統籌佈局北京市知識産權資訊公共服務網點建設,北京市知識産權局對《北京市知識産權資訊公共服務網點建設管理辦法》(京知局〔2022〕103號)進行了修訂,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知識産權局
2024年12月2日
北京市知識産權資訊公共服務網點建設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知識産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年)》《國家知識産權資訊公共服務網點備案實施辦法(修訂)》(國知辦發服字〔2024〕19號)、《北京市“十四五”時期知識産權發展規劃》(京知局〔2021〕226號),完善知識産權資訊公共服務體系,統籌佈局北京市知識産權資訊公共服務網點建設,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北京市知識産權資訊公共服務網點是指圍繞國家和北京地區發展戰略,面向創新創業主體和社會公眾開展知識産權資訊公共服務的機構,包括高校、科研機構、科技情報機構、行業組織、生産力促進機構、公共圖書館、博物館以及相關服務機構等,是知識産權資訊公共服務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三條 北京市知識産權資訊公共服務網點應以知識産權普惠服務為基礎,培養發展特色服務能力,為高價值專利、知名商標品牌、優質地理標誌培育提供知識産權資訊服務支撐,助力傳統産業優化升級、戰略性新興産業發展壯大、未來産業前瞻佈局。鼓勵支援在北京市國家知識産權保護示範區、高新技術産業開發區和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等加強網點佈局,貼近服務對象,呼應創新需求。
第四條 北京市知識産權局負責北京市知識産權資訊公共服務網點的備案和管理,負責北京市國家知識産權資訊公共服務網點的推薦。各區知識産權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轄區內北京市知識産權資訊公共服務網點的推薦和工作推廣。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負責行業內北京市知識産權資訊公共服務網點的推薦。
第二章 條件和程式
第五條 申請備案北京市知識産權資訊公共服務網點的服務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北京市行政區域內註冊或登記。
(二)為獨立法人單位,擁有專業知識産權資訊服務工作團隊,配備3名及以上專職人員和若干兼職人員。團隊人員應熟悉知識産權法律法規和最新政策,掌握知識産權基礎業務知識,具備一定的知識産權檢索分析能力。
(三)知識産權資訊公共服務工作制度健全,具備針對專利、商標、地理標誌等一個或多個知識産權類別開展線上或線下服務的能力,能夠充分利用知識産權基礎資訊資源為創新主體和社會公眾提供免費或低成本的知識産權資訊公共服務,有成功案例和一定的社會影響。
(四)具有適合開展知識産權資訊公共服務的場地、網路環境、硬體設備、系統軟體等基礎設施。應當具有自建、購買或租用的知識産權數據庫和資訊檢索分析工具等。
第六條 北京市知識産權資訊公共服務網點備案材料包括:
(一)《北京市知識産權資訊公共服務網點備案表》(見附件)。
(二)相關工作制度。
備案北京市知識産權資訊公共服務網點的服務機構應當對備案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備案:
(一)備案材料弄虛作假的。
(二)存在專利非正常申請行為且未改正的。
(三)近三年有經知識産權行政或司法部門認定的故意侵犯知識産權行為,受到知識産權行政部門行政處罰或處理,或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
(四)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
(五)有其他重大惡劣影響的。
第八條 北京市知識産權資訊公共服務網點備案程式:
(一)提交材料。申請備案的服務機構按照有關通知的要求向推薦部門提交備案材料。
(二)材料初審和推薦。推薦部門對備案材料進行初審,初審合格後向北京市知識産權局推薦。
(三)備案審核。北京市知識産權局組織開展備案審核工作,確定備案名單。
(四)公佈名單。對符合備案條件的服務機構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後予以備案併發布名單。
第九條 北京市國家知識産權資訊公共服務網點備案推薦程式:
(一)提交材料。申請備案的服務機構按照有關通知的要求向北京市知識産權局提交備案申請材料。
(二)材料審核。北京市知識産權局組織對備案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和復核。
(三)備案推薦。北京市知識産權局擇優向國家知識産權局推薦。
第十條 北京市知識産權局應當在相關網站公佈北京市知識産權資訊公共服務網點基本資訊和服務事項清單。
第十一條 北京市知識産權資訊公共服務網點的備案有效期為三年,期滿按照有關通知要求申請續期,每次可續期三年。
第十二條 北京市知識産權資訊公共服務網點備案機構的名稱、場所、主要負責人、聯繫方式和主要服務事項等重要資訊發生變更,需及時向北京市知識産權局報備。
第三章 網點建設
第十三條 北京市知識産權資訊公共服務網點應加強日常管理和服務能力建設,保障資源和資金支援,加強人員培訓,充分運用現代技術手段和新媒體,提升服務品質和效率,探索開展個性化、差異化、數字化服務。
第十四條 北京市知識産權資訊公共服務網點應面向創新主體和社會公眾提供下列基礎服務:
知識産權資訊查詢檢索服務。充分利用各級各類知識産權公共服務平臺以及相關公共服務産品,提供專利、商標、地理標誌等知識産權基礎資訊查詢和檢索服務。
知識産權諮詢服務。通過電話、網路、窗口等渠道開展知識産權政策、知識産權業務、知識産權公共服務産品等相關諮詢服務。
知識産權宣傳培訓服務。通過展覽、講座、論壇、公開課、出版物等形式,普及知識産權基礎知識,宣傳知識産權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傳播公益性知識産權資訊分析利用成果,推廣優質知識産權公共服務産品和典型案例,培養提升科研人員和在校學生知識産權素養和實務技能,增強全社會知識産權意識。
第十五條 北京市知識産權資訊公共服務網點應依據區域特色和行業需求,立足自身資源優勢,主動開展重點産業知識産權資訊分析、中小微企業知識産權轉化運用等服務、知識産權數據庫及工具平臺開發等特色服務。
第四章 保障和管理
第十六條 北京市知識産權局對北京市知識産權資訊公共服務網點在網點建設方向、業務規範制定、能力提升培訓、知識産權基礎數據供給、交流平臺搭建、工作成果推廣等方面進行指導。
第十七條 中關村知識産權促進中心承擔北京市知識産權資訊公共服務網點備案和管理等具體工作。
第十八條 鼓勵各網點間,以及網點和其他知識産權公共服務機構間,加強交流協作和資源分享,跨領域、跨區域開展協同服務、業務交流、課題研究等。
第十九條 北京市知識産權資訊公共服務網點應當及時填報工作臺賬並於每年12月底前向北京市知識産權局報送年度工作總結。未按照本辦法相關規定開展公共服務工作的北京市知識産權資訊公共服務網點,應當及時整改,整改期為半年。到期仍不符合本辦法相關規定的,由北京市知識産權局撤銷北京市知識産權資訊公共服務網點備案資格。
第二十條 對於在備案過程中提供虛假材料,以及以北京市知識産權資訊公共服務網點名義開展與知識産權公共服務無關的商業經營活動或從事違法違規活動的服務機構,一經發現將終止或撤銷備案,三年內不得再提交備案申請。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技術與創新支援中心(TISC)、高校國家知識産權資訊服務中心等已納入知識産權公共服務體系的機構,不需要進行北京市知識産權資訊公共服務網點備案。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北京市知識産權局負責解釋,自發佈之日起實施,原辦法(京知局〔2022〕103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