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政策文件
  1. [主題分類] 商貿、海關、旅游/國內貿易(含供銷)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商務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25-01-27
  5. [成文日期] 2025-01-27
  6. [發文字號] 京商函字〔2025〕85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5-01-27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5年 第13期(總第889期)

北京市商務局關於印發《北京市2025年電動自行車以舊換新補貼實施細則》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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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商函字〔2025〕85號

各相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2025年加力擴圍實施大規模設備更新和消費品以舊換新政策的通知》(發改環資〔2025〕13號)精神,按照商務部等5部門辦公廳(室)《關於做好2025年度電動自行車以舊換新工作的通知》(商辦流通函〔2025〕10號)有關要求,結合北京市電動自行車安全隱患全鏈條整治行動年度安排,接續做好2025年度電動自行車以舊換新工作,特製定《北京市2025年電動自行車以舊換新補貼實施細則》,現予印發實施。

北京市商務局    

2025年1月27日  


北京市2025年電動自行車以舊換新補貼實施細則

  為貫徹落實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2025年加力擴圍實施大規模設備更新和消費品以舊換新政策的通知》(發改環資〔2025〕13號)精神,按照商務部等5部門辦公廳(室)《關於做好2025年度電動自行車以舊換新工作的通知》(商辦流通函〔2025〕10號)有關要求,結合北京市電動自行車安全隱患全鏈條整治行動年度安排,接續做好2025年度電動自行車以舊換新工作,特製定此實施細則。

第一章  補貼範圍和標準

  第一條 補貼對象。交售且登出2024年12月31日(含當日)之前在北京市登記上牌電動自行車舊車,並在本市購買《北京電動自行車産品目錄》內新車且依法登記上牌的個人消費者。其中:舊車登出時間須在2024年12月1日(含當日)之後;新車登記時間須在2025年1月1日(含當日)之後;所登出舊車與購買新車車主登記須為同一人。

  第二條 補貼標準。對在政策實施期間提交補貼申請的符合條件個人消費者,購買剔除生産企業、流通環節和金融機構等優惠後的最終銷售價格不低於1500元新車(最終銷售價格以新車發票含稅價格為準),每輛新購車輛補貼500元,每人享受1次補貼。其中,對交售老舊鋰離子蓄電池電動自行車並購買鉛酸蓄電池電動自行車的消費者,額外補貼100元;對所交售舊車經過電池健康評估的消費者,額外補貼50元。補貼金額不包含舊車回收金額,舊車回收價格由回收企業或代為回收的銷售門店與消費者自行協商確定。

第二章 補貼方式及流程

  第三條 交舊購新。鼓勵個人消費者到本市提供電池健康評估服務的電動自行車銷售門店進行以舊換新。銷售門店應及時將車輛電池健康評估資訊上傳至電動自行車電池快檢小程式,並將消費者交回車輛的車架及電池分別交由回收企業規範處置。銷售企業和回收企業應分別在電動自行車電池快檢小程式上對舊車車架或電池回收情況進行確認。

  第四條 補貼申請。補貼申請時間為2025年2月8日至 2025年12月10 日。個人消費者須通過“京通”小程式實名認證後,登錄“電動自行車以舊換新專區”,真實、清晰、完整上傳相關證明材料,包括:

  (一)申請人資訊。需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證件正反面照片,手機號、境內發行的本人銀行借記卡卡號、發卡行等賬戶資訊。

  (二)舊車資訊。需提交舊車品牌型號、車牌號、車架號等相關資訊。

  (三)舊車登出證明。需提交由市公安交管部門開具的車輛登出證明照片。

  (四)新車資訊。需提交購車發票原件照片,新購車輛行駛證照片及新車品牌型號、車牌號等相關資訊。銷售發票抬頭須為本人實名,發票開具企業應為在京依法註冊經營企業,發票金額不得扣除舊車回收價格,對虛開、偽造的購車發票,不予補貼。

  第五條 補貼發放。對符合補貼條件的申請人審核通過並經復核確認後,發放補貼至申請人提供的銀行賬戶。申請人可通過“京通”小程式實時查看申請審核進度、補正資訊。逾期未申請或因申請資料不齊全、不清晰、不真實以及未在截止時間前補正資訊等原因導致審核未通過的,均不予補貼。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六條 市商務局負責委託第三方服務機構開展補貼資訊核定、匯總等工作;負責政策諮詢、政策宣傳和消費者問題解答;做好資金撥付、監督和績效評價。

  第七條 市城市管理委發揮本市電動自行車安全隱患全鏈條整治工作專班辦公室綜合協調作用,組織相關成員單位統籌推動電動自行車以舊換新工作進展,推動與電動自行車及蓄電池報廢回收相銜接,指導做好相關安全治理工作;負責支撐電動自行車以舊換新政策管理需要的系統平臺建設工作;負責協調各區組織回收企業開展電動自行車車架回收。

  第八條 市發展改革委負責及時下達資金使用計劃。

  第九條 市財政局負責按照現行預算管理制度做好經費保障等相關工作。

  第十條 市市場監管局會同市公安局交管局、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市生態環境局負責依據《電動自行車行業規範條件》《電動自行車用鋰離子蓄電池安全技術規範》(GB43854)標準要求等,制定《北京電動自行車産品目錄》。做好電動自行車銷售品質安全監管,督促電動自行車銷售企業建立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嚴格核查産品合格證明、強制性産品認證等資訊,經確認存在缺陷的,依法督促生産者實施召回。依法查處經營性改裝、銷售未經強制性産品認證及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的違法行為。負責維護市場秩序,依法查處市場監管領域價格違法、虛假交易等擾亂市場秩序行為。

  第十一條 市經濟和信息化局負責指導本市電動自行車銷售及配套鋰電池生産企業委託的廢鋰電池回收企業規範開展電動自行車廢舊鋰電池回收處置工作。

  第十二條 市生態環境局負責監管回收企業規範開展電動自行車廢舊鉛蓄電池回收、處置工作。

  第十三條 市公安局打擊惡意套利騙補等違法行為,對多開虛開銷售發票、偽造車輛資訊或其他手段騙取補貼等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置,確保財政資金安全。

  第十四條 市公安局交管局負責電動自行車登記上牌和登出登記。

  第十五條 市政務和數據局負責確保“京通”小程式正常運作,為消費者提供補貼申領線上入口服務。

  第十六條 市自行車電動車行業協會發揮行業自律作用,監督電動自行車經營企業規範經營;組織電動自行車經營企業開展電動自行車以舊換新活動;鼓勵銷售門店提供售舊、換新、輔助上牌等“一站式”服務,做到政策圖解、價格公示、監督電話、承諾書“四上墻”。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佈之日起生效,政策實施至補貼資金使用完畢截止。本實施細則由市商務局負責解釋,並結合具體情況適時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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