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建法〔2024〕11號
各有關單位:
為落實《北京市城市更新條例》,加快推進我市城市更新工作,現將《北京市城市更新實施方案聯合審查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抓好落實。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員會
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局
2024年11月26日
北京市城市更新實施方案聯合審查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建立本市城市更新實施方案聯合審查制度,明確審查內容,規範審查流程,高效推動項目實施,根據《北京市城市更新條例》,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區政府組織開展城市更新實施方案聯合審查的項目,應當已納入本市城市更新計劃,且完成實施方案編制工作,具體包括以下項目:
(一)區域綜合性城市更新項目。
(二)涉及用地功能、建築規模、建築高度調整,土地用途轉換、土地利用方式改變、使用五年過渡期政策、業態和經營方式發生重大變化等情形的項目。
(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調整、重大公共安全保障的項目。
(四)其他由區政府確定需要編制實施方案的項目。
第三條 本市城市更新實施方案聯合審查工作遵循以下原則:
(一)強化統籌協作,推動共治共用。堅持政府引導、市場運作,堅持規劃引領、協同推進,建立健全高效組織、會商聯審、協作配合、多元參與的工作機制。
(二)堅持民生優先,嚴守安全底線。堅持更新為民、更新惠民,全面踐行人民城市理念。嚴格落實安全主體責任,實行審管聯動,確保方案審查工作依法規範開展。
(三)改進工作方式,提高工作質效。堅持科學審查原則,完善相關技術規範標準,提高審查品質。通過提前介入、靠前服務、審前輔導等多種方式,提升服務水準,方便群眾辦事。
(四)優化營商環境,持續改革創新。貫徹落實本市關於優化營商環境的各項要求,把方案聯合審查作為推動城市更新領域審批服務改革的重要工作,推動項目高效實施。
第四條 市發展改革、財政、規劃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經濟和信息化等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各區行業主管部門聯合審查工作做好政策指導。
各區政府負責本區城市更新項目實施方案聯合審查工作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各區城市更新主管部門應當做好城市更新實施方案聯合審查的綜合協調工作。各區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根據本辦法做好實施方案聯合審查相應工作。
第二章 聯合審查程式
第五條 城市更新項目納入城市更新計劃後,由統籌主體、實施主體負責開展城市更新實施方案編制工作。在編制過程中應當與相關物業權利人進行充分協商,徵詢利害關係人的意見。項目涉及多個物業權利人的,通過共同協商確定實施方案;涉及業主共同決定事項的,由業主依法表決確定。
第六條 經物業權利人同意或者依法共同表決通過的城市更新實施方案,按照本市相關規定,由統籌主體、實施主體報送區城市更新主管部門。
城市更新實施方案申報時,統籌主體、實施主體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實施方案聯合審查申請書。
(二)統籌主體、實施主體合法有效證照。
(三)城市更新實施方案。
(四)涉及抵押登記他項權益的,還應提交他項權益人書面同意意見。
第七條 涉及無審批手續、審批手續不全或者現狀與原審批不符的更新項目,區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進行調查、認定,涉及違反法律規定的,應當依法處理;不涉及違反法律規定的,經公示後可以納入實施方案研究後一併辦理相關手續。
第八條 區城市更新主管部門應當做好實施方案聯合審查前準備工作,可先行徵求區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對實施方案的意見,需修改、補充、完善方案相關內容和材料的,由區城市更新主管部門告知申報主體。
第九條 城市更新項目需開展專家評審或評估的,應當根據有關規定組織開展相關工作。
第十條 城市更新實施方案完成審查前準備工作後,區政府組織區城市更新主管部門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進行聯合審查。審查通過的,由區城市更新主管部門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出具意見。
第十一條 城市更新實施方案通過聯合審查的,項目情況應在城市更新資訊系統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於15個工作日。
第三章 聯合審查內容
第十二條 區政府組織各相關單位根據職責分工,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對城市更新實施方案以下內容進行重點審查:
(一)區政府組織對城市更新實施方案是否符合各級國土空間規劃和發展定位、歷史文化保護和城市特色風貌管控、建築規模、歷史文化資源調查評估等相關要求進行審查。
(二)區城市更新主管部門組織對項目基本情況進行審查,包括更新項目類型、改造方式等是否符合《北京市城市更新條例》要求;區級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對實施方案是否符合各類專業技術導則相關要求進行審查。
(三)規劃自然資源部門組織對主體結構、外立面改造、城市設計、風貌管控、用途調整、用地保障、土地利用方式、過渡期政策、産權辦理路徑、建設工程消防設計等內容進行審查。
(四)涉及産業用地開展利用效率評價的,由區經濟和信息化、科技等部門組織審查;涉及房屋建築性能檢測評估的,由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組織審查;涉及消防專業技術評價的,由區消防救援機構組織審查;涉及古樹名木、花園城市建設的,由區園林綠化部門組織審查;涉及生態環境影響評價的,由區生態環境部門組織審查。
(五)區城市更新主管部門組織對更新需求徵詢以及物業權利人對實施方案的協商表決情況進行審查。
(六)結合城市更新項目類型,由區發展改革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相關領域專項規劃、産業政策等,對項目建設的必要性、技術經濟可行性、社會效益以及項目資金等主要建設條件的落實情況進行審查;涉及財政資金支援的,由區財政部門審查項目資金情況。
(七)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組織對更新改造空間利用情況的審查;區市場監管部門組織對更新改造空間的運營管理進行審查;區政府指定區行業主管部門組織對未登記建築物處理進行審查。
(八)實施方案內容涉及其他行業主管部門的,由相關部門對相關事項進行審查。
涉及市級部門職責範圍的,應提請市級部門審查。
第十三條 城市更新實施方案納入我市國土空間詳細規劃體系,統籌主體、實施主體依據依法審查通過的實施方案,按照相關要求申請辦理投資、土地、規劃、建設等行政許可或者備案,並納入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實施監管資訊系統進行管理。涉及詳細規劃相關具體規定按照《北京市控制性詳細規劃實施管理辦法(試行)》(京政字〔2021〕38號)執行。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等有關部門應當督促和指導各區開展城市更新實施方案審查工作,加強實施方案審查相關業務培訓和政策解讀。
第十五條 區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城市更新實施方案審查和項目實施開展全過程監督管理,通過履約監管等方式,加強事中事後管理。按照“誰審查、誰監管”的原則,各區級行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根據本部門出具的審查意見,依法對項目實施進行監督管理。
統籌主體、實施主體應當對實施方案的編制及實施承擔主體責任。城市更新項目應當按照經審查通過的實施方案進行更新和經營利用,不得擅自改變用途、分割銷售。
第十六條 對於違反城市更新實施方案聯合審查有關規定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區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投訴、舉報,區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及時核實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按照相關規定申請辦理行政許可或備案手續的城市更新項目,可按照原程式繼續辦理。
第十八條 統籌主體、實施主體原則上應在獲得方案聯合審查意見之日起2年內完成項目首期用地手續辦理工作,5年內完成項目用地手續辦理工作。
涉及使用過渡期政策的,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4年12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