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公治字〔2024〕893號
局屬各單位:
現將《北京市物業管理條例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北京市公安局
2024年10月17日
北京市物業管理條例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第一章 總則
為規範違反北京市物業管理條例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根據國家和本市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基準》。
本《基準》適用於北京市違反《北京市物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違法行為的處罰裁量。
本《基準》執法主體為北京市公安局、各分局、直屬分局、派出所以及其他依法具有獨立執法主體資格的公安業務部門。
本《基準》中各類違法行為依據社會危害性劃定為A、B、C三個基礎裁量檔次。其中,“違法行為本身社會危害性嚴重的”對應A檔、“違法行為本身社會危害性一般的”對應B檔、“違法行為本身危害性輕微的”對應C檔。
本《基準》中,針對各類違法行為設定的基礎裁量檔,其對應的裁量幅度為依法“從輕”處罰的下限至“從重”處罰的上限。屬於行政處罰法應當或可以減輕、加重處罰情節的,可以跨越本《基準》規定的基礎裁量檔實施處罰,具體裁量基準見《處罰裁量基準表》。
第二章 違法行為裁量檔次
(一)違反《條例》第九十八條第(七)項規定,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尚不夠刑事處罰或治安處罰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B檔。根據《條例》第九十八條第(七)項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按照造成不同違法情節劃分為“一般情況,給予警告,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具有以下情節較重情形尚不夠刑事處罰或者治安處罰的:1.多次實施;2.經勸阻仍繼續實施;3.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後又實施;4.在人員密集場所實施;5.其他情節較重情形的,給予警告,處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兩個基礎裁量階次。
(二)違反《條例》第九十八條第(八)項規定,製造超標噪音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B檔。根據《條例》第九十八條第(八)項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按照造成不同違法情節劃分為“一般情況,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兩個基礎裁量階次。
第三章 減輕、加重處罰的適用
(一)不滿十四週歲的不予行政處罰,責令監護人加以管教;已滿十四週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二)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但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有違法行為的,應當給予行政處罰。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有違法行為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三)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1.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並取得被侵害人諒解的;
2.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
3.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4.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四)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
(五)違法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罰:
1.有較嚴重後果的;
2.教唆、脅迫、誘騙他人實施違法行為的;
3.對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證人等打擊報復的;
4.六個月內曾受過治安管理處罰或者一年內因同類違法行為受到兩次以上公安行政處罰的;
5.刑罰執行完畢三年內,或者在緩刑期間,違反治安管理的。
第四章 其他特別裁量規則
(一)違法行為在兩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後果的,上述期限延長至五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被侵害人在違法行為追究時效內向公安機關控告,公安機關應當受理而不受理的,不受本條第一款追訴時效的限制。
(二)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當場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
(三)對違法行為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第五章 實施裁量基準制度的要求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處罰案件的程式,適用《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
法律、法規、規章對行政處罰程式有特別規定的,按照其規定執行。
本《基準》及對應的處罰裁量基準表自發佈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