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經信發〔2024〕71號
各有關單位:
現將《北京市高精尖産業發展項目資金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局
北京市財政局
2024年12月31日
北京市高精尖産業發展項目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因地制宜發展新質生産力、加快推進新型工業化等國家重要戰略部署,推動北京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建設,深化京津冀協同發展,持續鞏固、提升以科技創新為引領的高精尖産業體系,推動産業基礎能力和産業鏈現代化水準提升,塑造發展新動能新優勢,促進經濟高品質發展,進一步加強北京市高精尖産業發展項目及資金管理效能,突出依法依規、靠前謀劃、聚焦重點、注重績效等原則,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高精尖産業發展項目(以下簡稱高精尖項目),是指由市經濟和信息化局管理,項目實施主體開展實施,符合國家和北京市相關産業發展戰略和政策要求,支撐産業創新發展、産業結構深層次調整和高端化、數字化、綠色化轉型升級、産業鏈供應鏈韌性和安全水準提升、經濟增長和投資促進的項目。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高精尖産業發展項目資金(以下簡稱高精尖項目資金),是指由市財政局在公共預算資金中安排並監督使用,納入市經濟和信息化局部門預算管理,用於支援高精尖項目實施的資金。
第二章 項目組織和管理要求
第四條 市經濟和信息化局負責高精尖項目的組織實施和管理,依據各領域實施方案、細則、通知等文件確定具體項目,對高精尖項目實施進展、任務目標完成情況、項目日常管理等進行監督檢查,定期進行項目跟蹤管理和績效評價。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可根據項目跟蹤管理需要制定工作細則,針對産業創新特點包容穩妥加強全周期管理,營造支援創新的良好氛圍。
第五條 高精尖項目的實施應聚焦産業發展中技術産品研發成果轉化、試驗驗證、示範應用推廣及産業化階段,重點推進未來産業創新突破、新興産業集聚發展、優勢産業鞏固提升、傳統産業優化升級,應對提升産業科技創新能力、創新技術産品轉化應用、産業鏈供應鏈韌性和安全水準提升、産業高端化智慧化綠色化發展、數字經濟和實體經濟深度融合、先進製造業和現代服務業融合發展、現代産業治理體系完善、産業要素保障等方面具備重要支撐作用。具體方向如下:
(一)提升産業科技創新能力。加強關鍵共性技術、前沿引領技術、顛覆性技術創新,推動技術關鍵性、革命性突破。推進未來産業領域前沿和顛覆性技術攻關應用,構建未來産業發展生態;開展新型産業研發機構建設及工程化任務推進,推進戰略性、公共性關鍵技術攻關,提高行業中試驗證和加工服務能力,加速創新技術産品産業化進程。
(二)加快創新技術産品轉化應用。推進新技術新産品試驗驗證、示範應用和規模化推廣,鼓勵行業解決方案落地;推進重點領域場景開放及迭代改造;開展産業標準化體系建設,鼓勵項目實施主體參與國家標準創制及應用。
(三)提升産業鏈供應鏈韌性和安全水準。推動産業鏈延伸佈局和協同配套,全鏈條推進技術攻關、成果應用、生態構建,建立産業集群梯次發展體系;加強關鍵核心技術攻關,深入實施産業築基工程,聚焦重點産業鏈關鍵環節開展技術産品攻關;推進京津冀産業鏈供應鏈協同能力提升;開展關鍵産品産能保障及備貨。
(四)促進産業高端化智慧化綠色化發展。推動企業發展壯大,做優做強,提升先進産品供給水準,加大有效投資落地,促進經濟高品質發展;鼓勵産業智慧化、數字化、綠色化改造,開展傳統産業轉型升級;推進智慧工廠梯度培育,打造行業智慧化、綠色化標桿示範工廠;推進産業綠色低碳發展,開展綠色低碳新技術新産品應用示範。
(五)促進數字經濟和實體經濟融合發展。打造全球數字經濟標桿城市,促進數字産業化和産業數字化,推進人工智慧賦能新型工業化。開展數據基礎制度先行先試,鼓勵數據要素開放使用,加快新型基礎設施佈局;促進數字技術帶動實體經濟轉型發展,加快新一代資訊技術全方位全鏈條普及應用,推動工業網際網路創新發展應用;促進人工智慧加速賦能千行百業,大力推進大模型技術創新與行業深度融合。
(六)深化先進製造業和現代服務業融合發展。推進製造業企業提升專業服務能力,構建産業生態,促進服務型製造深入發展;聚焦重點環節分領域發展生産性服務業,鼓勵服務機構提供專業服務,推動工業服務平臺建設及服務能力提升,推動園區開展企業服務;促進行業設計能力提升,加強品牌創建與培育。
(七)完善現代産業治理體系。加快發展現代産業體系,推進産業治理體系和能力現代化。推進高水準對外開放,提高高精尖産業利用外資水準;鼓勵企業“走出去”開展全球化佈局,主動牽頭或參與國家重大創新項目;以高水準安全保障産業高品質發展,鼓勵應急、民生領域産能保障,推進重點領域安全基礎設施建設,提升産業安全保障和風險應對能力;開展産業鏈供應鏈安全風險評估、預警和應對機制建設。
(八)加強産業要素保障。促進各類先進生産要素向發展新質生産力集聚。加強産業人才培育,推動産教融合基地、示範中心等建設,加快構建産教融合培育體系;推進老舊廠房、工業存量空間更新利用;健全政府投資有效帶動社會投資體制機制,鼓勵社會資本加大産業投入。
第六條 高精尖項目實施主體應明確項目實施內容、時間進度安排、任務目標等必要資訊,經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審定後,定期報送實施進展。確需約定履約事項或其他管理要求的項目實施主體,應配合市經濟和信息化局簽訂項目合同(或任務書等)。
第七條 如高精尖項目在執行中發生終止、調整(變更)、延期等情況,項目實施主體應及時提交申請,充分説明理由,經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審定後執行。項目完成後,項目實施主體應及時提交驗收申請,並履行驗收程式。
第八條 區經濟信息化主管部門和項目實施主體上級主管部門應配合市經濟和信息化局等相關部門做好高精尖項目組織及實施、任務目標完成、資金使用等方面的監督、管理及檢查工作。
第三章 項目資金管理要求
第九條 市經濟和信息化局負責年度預算編制和使用管理,會同市財政局按照本辦法,每年制定資金實施指南,明確具體支援方向及領域;制定實施方案、細則或通知,明確具體支援方式、標準,以及操作流程等內容,並將年度高精尖項目資金使用結果情況報市政府;會同市財政局對高精尖項目資金使用、績效目標完成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預算執行過程中確需調整的,市經濟和信息化局應按照規定履行調整變更程式。
第十條 高精尖項目資金採用補助、獎勵、貸款貼息、保險補貼、融資租賃補貼等支援方式。各類支援方式具體如下。
(一)補助。對符合相關政策標準,開展技術攻關、具有基礎性、公共性、平臺性,或需加大支援引導力度的項目實施主體給予補助,每個項目每年最高不超過5000萬元。
(二)獎勵。對符合相關政策標準的項目實施主體給予獎勵,每個項目每年最高不超過3000萬元。
(三)貸款貼息。對符合相關政策標準的項目實施主體貸款給予貸款貼息,貼息率不超過2%,分年度貼息,每個項目年度貼息額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
對落實國家相關戰略部署和北京市重點任務的重大項目,以及符合國家相關政策開展並購的項目實施主體給予貸款貼息,貼息率不超過人民銀行公佈的中長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分年度貼息,貼息期限不超過3年,每個項目年度貼息額度最高不超過5000萬元。
對由市經濟和信息化局聯合金融機構推出的專項信貸産品,給予配套貸款貼息,貼息率不超過3%,分年度貼息,貼息期限不超過3年,每個項目年度貼息額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
(四)保險補貼。對符合相關政策標準的基礎性、創新性産品應用推廣保險補貼,補貼金額最高不超過實際投保年度保費的50%。分年度安排,最高不超過3年,每個項目每年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
(五)融資租賃補貼。對符合相關政策標準,用於項目研發、建設投資的融資租賃費用,按照不超過5%的費率給予補貼,分年度補貼,最高不超過3年,每個項目每年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
高精尖項目中已通過市級財政資金支援的內容,高精尖項目資金原則上不再予以重復支援。對因違法失信行為被行政機關實施聯合懲戒或被司法部門採取失信懲戒措施的項目實施主體,高精尖項目資金不予支援。
第十一條 對國家有明確資金配套要求的重大專項項目,高精尖項目資金可予以配套支援;鼓勵各區對獲得支援的高精尖項目給予配套。對落實國家重大戰略部署和北京市重點任務的,高精尖項目資金可採取多種方式支援。對確需以本辦法規定之外支援方式和標準支援的項目,應報市政府審定後執行。
第十二條 存在應履約事項或其他管理要求,且獲得支援的項目實施主體應在合同(或任務書等)中明確資金使用方案、績效目標等內容,經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審定後,定期報送執行情況。如需進行預算調整(變更),項目實施主體應及時提交申請,充分説明理由,經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審定後按程式執行。
第十三條 高精尖項目管理過程中發生的項目謀劃、項目前期費用、項目評估、績效評價以及委託管理費等費用,在高精尖項目資金中列支。涉及政府採購的,應按照政府採購有關法律、法規和制度規定執行。
第四章 責任與處罰
第十四條 項目實施主體應對高精尖項目和材料的準確性、真實性負責,遵守相關承諾,並積極配合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市財政局以及其他部門開展監督檢查、績效評價和審計等工作。存在應履約事項或其他管理要求的項目實施主體應按約定實施項目,完成任務及績效目標。對不配合監督檢查、績效評價等工作的項目實施主體,市經濟和信息化局有權將資金收回。
第十五條 項目實施主體可開通數字人民幣賬戶用於接受資金撥付;收到資金後,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制度規定使用資金,實施專賬管理;規定資金使用用途的,應按要求使用資金。對高精尖項目資金申報和使用中存在虛報、騙取、挪用、賄賂等違法違規行為,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各區人民政府、區經濟信息化主管部門可結合自身産業特點和發展情況,設立專項項目資金並制定相應辦法。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局 北京市財政局關於印發〈北京市高精尖産業發展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京經信發〔2021〕84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