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教勤〔2024〕25號
各區教委、市場監管局、衛健委、財政局、公安分局,燕山教委、市場監管分局、財政分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社會事業局、商務金融局、財政國資局,各中等職業學校:
為進一步規範本市中小學校食堂管理和中小學校校外供餐管理工作,全面提升學校食堂管理水準和服務保障能力,切實保障學生在校營養、健康、安全、衛生用餐,研究制定了《北京市中小學校食堂管理辦法》和《北京市中小學校校外供餐管理辦法》,已經市教委2024年第18次主任辦公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同時,請各區參照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文件。
北京市教育委員會
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北京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公安局
2024年8月21日
北京市中小學校食堂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中小學校食堂管理,健全完善食堂管理長效工作機制,全面提升學校食堂管理水準和服務保障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規定》《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範》《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餐飲服務通用衛生規範》和《中小學校財務制度》等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學校食堂(含學校自主經營食堂、委託經營食堂),是指學校為學生和教職工提供就餐服務,按要求具有相對獨立的食品原料存放、食品加工操作、食品供應及就餐空間的場所。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市中小學校食堂(以下簡稱“學校食堂”)的監督管理。中等職業學校、幼兒園食堂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條 學校書記、校長是食堂管理工作第一責任人。學校應當認真落實主體責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持續加大經費投入,積極改善設施條件,不斷提高供餐品質和管理服務水準。
第五條 學生就餐堅持自願性原則。學校應當充分尊重學生、家長就餐意願,原則上寄宿制學校所有寄宿生應當在學校食堂就餐,走讀生遵循自願原則就餐。學校應當制定在校就餐管理辦法,規範在校就餐管理。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六條 學校食堂實行屬地管理,建立教育、市場監管、衛生健康、財政、公安等相關部門分工負責的工作機制。
第七條 市教委負責統籌指導全市學校食堂管理工作,會同相關部門制定學校食堂管理辦法並督促區教委履行管理職責。區教委是本區學校食堂管理的責任主體,依法統一領導、組織協調轄區內學校食堂的日常管理和監督檢查,負責制定學校食堂建設發展規劃,統籌推進食堂建設,完善食堂設施設備條件;明確管理部門,建立管理制度和考核辦法,督促學校落實食堂管理責任;對學校食堂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管,依法開展審計;將學校食堂管理工作納入教育督導體系,定期開展學校食堂供餐滿意度調查;指導學校健全完善食品安全管理與營養健康制度,加強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教育;配合市場監管、衛生健康等部門做好學校食品安全監管;配合衛生健康部門開展營養健康教育和學生健康狀況監測,提升營養健康水準;積極協助相關部門開展工作。
第八條 市市場監管局統籌指導學校食堂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督促區市場監管局履行監管職責。區市場監管局負責轄區內學校食堂的食品安全日常監管工作,加強對學校食堂原輔食品材料採購、貯存、加工、製作等環節監管,防控食品安全風險;加強對大宗食材採購供應企業的監管;監督學校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指導學校嚴格按照《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範》《餐飲服務通用衛生規範》加工製作;建立學校食堂食品安全信用檔案,定期向區教委通報學校食品安全相關資訊。會同有關部門開展學校食品安全事故調查處理,依法查處涉及學校的食品安全違法行為。
第九條 市衛生健康委統籌並指導各區衛生健康部門開展校園營養健康相關工作。區衛生健康委依據《學生餐營養指南》《營養與健康學校建設指南》等要求,對學校提供營養指導,開展營養健康專業人員培訓;指導學校開展食源性疾病預防和營養健康知識教育培訓;組織醫療機構救治因學校食品安全事故導致的人身傷害人員;加強對學校飲用水監測與監督管理。
第十條 市財政局負責統籌指導學校食堂財務管理工作,完善學校食堂財務管理辦法,督促區財政局履行管理職責。區財政局負責督促指導區教委、學校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和財務管理制度;加強對學校食堂經濟活動監督,防範食堂財務風險;做好經費保障,將學校食堂設備設施等經費納入預算,改善提升食堂條件。
第十一條 公安部門應當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依法打擊校園周邊食品安全犯罪行為。
第十二條 學校書記、校長對食堂管理工作負總責。嚴格遵守財經紀律和財務制度,接受相關部門監督檢查;積極改善食堂設施設備,落實食品安全保障措施,有效防範食品安全風險。
(一)成立食堂管理工作領導小組。組建由書記、校長、食品安全總監(分管食品安全副校長)、後勤管理部門負責人、食品安全員、食堂管理人員和財務人員構成的食堂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全面履行食堂管理責任。
(二)實行食堂管理工作專題會議制度。每學期至少召開1次由食堂管理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和班主任、教師、食堂從業人員、學生代表參加的專題會議,聽取食堂運營管理工作情況彙報,梳理分析學生對食材採購、飯菜價格、飯菜品質和員工服務態度等方面的情況反映與訴求,研究解決食堂管理中的困難和問題。
(三)成立膳食委員會。建立以師生、家長代表為主,學校領導、教師代表、食堂管理人員、營養專業人員等組成的膳食委員會,負責確定學生伙食收費標準、配餐食譜、採購招標和日常監督管理等工作。膳食委員會成員人數原則上不少於11人,以單數計,其中學生代表和家長代表比例不低於60%。膳食委員會組成人員實行任期制,原則上每屆任期一學年,並報區教委主管部門留存備查。
(四)建立健全並落實管理制度。針對食堂管理的各個關鍵環節,建立健全相關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主要包括:從業人員健康管理、教育培訓、晨午檢;食品採購索證索票、進貨查驗和臺賬記錄、食品加工操作、餐食供應;加工經營場所及設施設備清潔消毒、維修保養校驗、食品留樣、食品添加劑使用、有害生物預防控制、餐廚廢棄物處置;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崗位責任、日常檢查、投訴受理以及市場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制度。
第十三條 嚴格落實陪餐制度。學校應當制定陪餐方案,每餐均應有學校領導班子成員與學生共同用餐。書記、校長在校期間無特殊情況應當陪餐。陪餐人員要輪流選擇不同的班級進行陪餐,對飯菜進行客觀評價,及時解決陪餐過程中發現和學生反映的餐食品質、數量、溫度、衛生、餐飲浪費等問題,並做好陪餐記錄。陪餐人員餐費應與學生餐費標準一致,費用可由學校經費據實列支。
第十四條 堅持公益性原則,不以營利為目的。學校應當充分徵求學生家長或膳食委員會意見,建立餐飲定價機制,合理確定伙食費標準和配餐方案,食堂飯菜一律實行明碼標價;健全完善食堂監督體系,主動接受學生和家長監督。
第三章 食品安全管理
第十五條 區教委應當加強學校食堂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督促學校嚴格落實食品安全書記、校長負責制,與學校簽訂食品安全責任書;指導學校建立健全並落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要求,定期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隱患排查,常態化開展食品安全宣傳教育和培訓;將食品安全工作納入年度考核重要內容。
第十六條 學校應當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機構,嚴格落實食品安全崗位責任制,逐級簽訂食品安全責任書;健全並落實食材採購、貯存、加工、配送、供餐、資金管理等制度要求,完善食品安全風險防控體系,切實保障食品安全。
第十七條 學校食堂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在食堂顯著位置懸挂或擺放,公示食品經營許可證資質、市場監管部門監督檢查記錄以及食堂從業人員健康證明等應公開的資訊,嚴格按照食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經營項目進行經營。
第十八條 學校新建、改建、擴建食堂,應提前將圖紙、改(擴)建方案等徵詢區市場監管部門意見,確保食堂的選址、建築結構、設計與佈局和功能分區等符合《餐飲服務通用衛生規範》和《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範》相關要求。
第十九條 學校應當在依法配備食品安全員的基礎上,配備食品安全總監(負責食品安全副校長),經學校任命後方可上崗。
第二十條 學校應當結合實際,細化制定《食品安全總監職責》《食品安全員守則》。
食品安全總監按照職責要求直接對本校書記、校長負責,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承擔下列職責:
(一)組織擬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督促落實食品安全責任制,明確食堂從業人員健康管理、供貨方管理、進貨查驗、食品加工過程式控制制、追溯體系建設、投訴舉報處理等食品安全方面的責任要求。
(二)組織擬定並督促落實食品安全風險防控措施,定期組織食品安全自查,評估食品安全狀況,及時向書記、校長報告食品安全工作情況並提出改進措施,阻止、糾正食品安全違法行為。
(三)組織擬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組織開展應急演練,落實食品安全事故報告義務,採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
(四)負責管理、督促、指導食品安全員落實“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工作,組織開展職工食品安全教育、培訓、考核。
(五)接受和配合相關部門開展食品安全監督檢查等工作,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食品安全員按照職責要求對食品安全總監或本校書記、校長負責,從事食品安全管理具體工作,承擔下列職責:
(一)督促落實食品加工過程式控制制要求。
(二)檢查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執行情況,管理、保存食品加工過程記錄材料。
(三)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食品以及發現的食品安全風險隱患,及時採取有效措施整改並報告。
(四)開展“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工作,做好相關記錄。
(五)配合有關部門調查處理食品安全事故。
第二十一條 學校食堂禁止採購和使用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以及食品相關産品:四季豆、鮮黃花菜、發芽馬鈴薯、野生菌類、散裝熟食、野生動物及其製品、長江流域野生捕撈漁獲物以及其他國家明令禁止採購和使用的食品。
不向學生提供冷食類食品、生食類食品、裱花蛋糕以及預製菜品。
第二十二條 嚴格落實食品留樣制度。學校食堂應當配備專用的食品留樣櫃,留樣櫃須在監控區域內專人負責、上鎖管理。每餐次的食品成品按品種分別盛放於清洗消毒後的專用密閉容器內,容器上應當標注留樣食品名稱、留樣量、留樣時間、留樣人等資訊,每個品種留樣量不少於125克,在專用食品留樣櫃中冷藏存放48小時以上,及時更換並做好記錄。
第二十三條 學校食堂用水採用市政供水的,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學校及托幼機構飲水設施衛生規範》;自建供水設施的,應當取得衛生許可證,飲水設施應符合衛生規範。依法索取並留存涉水産品的衛生許可批件、水質檢測合格報告,定期對涉水設備設施進行排污、清洗和消毒,確保用水安全。
第二十四條 落實衛生要求。學校食堂應當加強食品處理區、就餐場所的清潔消毒和通風換氣,保持環境整潔、地面乾燥,做好日常衛生清掃和檢查工作。學校食堂、墻壁、地板無縫隙,天花板修葺完整。所有管道與外界或天花板連接處應封閉。人員、貨物進出通道應當設有防鼠板,門縫隙應小於6毫米。食品處理區應安裝滅蠅燈,防控有害生物污染食品。
第二十五條 建立餐廚廢棄物處理制度。學校食堂應當設置專門的餐廚廢棄物收集設施並標識明顯,按照規定收集、存放餐廚廢棄物,交由符合要求的餐廚垃圾處理單位處理。
第二十六條 學校應當建立嚴格的安全管理措施,操作區與用餐區之間設置物理分隔,實行上鎖管理或身份識別管理,未經允許和登記,禁止非食堂從業人員進入。食堂應當設置合理、標準的安全通道,配備符合標準的應急疏散指示標識,消防設施設備器材應配置齊全到位並保持完好有效、運作正常;做好日常消防安全隱患排查並記錄,及時消除火災隱患;制定、完善食堂消防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定期組織開展消防安全培訓和應急演練,提高應急處置能力。
第二十七條 學校食堂應當按照“網際網路+明廚亮灶”要求,實現加工、操作可視化、透明化和全程公開。
第二十八條 學校在統籌校園信息化建設中,應當在食堂食品庫房、烹飪間、備餐間、專間、留樣間、食具飲具清洗消毒間等場所安裝視頻監控系統,實現視頻監控全覆蓋,視頻保存時間不少於30天。
第二十九條 學校每學期應當開展2次以上食品安全宣傳教育並有完整記錄;每學期開展不少於1次的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演練。
第三十條 學校應當建立食品安全投訴受理制度,通過設置投訴受理專線、意見箱、意見簿、公眾號、小程式等形式,及時接收學生及家長食品安全訴求。學校接到投訴後,應當準確記錄投訴人姓名、投訴理由,並立即進行核實,確定處理方法,及時妥善處理。
第四章 從業人員管理
第三十一條 學校應當加強食堂從業人員隊伍建設,建立從業人員管理檔案,制定聘用、培訓、考核等制度,建立科學合理的用人機制,促進食堂健康發展。
第三十二條 學校食堂應當按照《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範》相關要求,建立健全各關鍵環節崗位責任制,落實崗位職責。採購、倉庫管理、財務崗位不得相互兼任。
第三十三條 學校應當根據學生就餐規模,結合本校實際,足額配齊食堂從業人員,寄宿制學校可適當增加食堂從業人員。對擬聘用人員應當提前開展人員背景審查,不得聘用有不良思想傾向及行為、精神異常或偏激等現象的人員。
第三十四條 學校食堂從業人員基本要求:
(一)學校食堂從業人員須取得健康證明後方可上崗。廚師應當持有職業資格證書,並定期接受營養專業知識相關培訓,無食品安全事故記錄。
(二)嚴格落實崗前檢查制度。建立食堂從業人員崗前檢查制度,每天上崗前,食品安全管理人員要對每名從業人員進行健康和衛生狀況檢查並做好記錄,不得帶病上崗;出現咳嗽、腹瀉、發熱、嘔吐以及手部有開放性外傷等病症時,應當及時報告學校並調離工作崗位,待查明原因並將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治愈後方可重新上崗;發現從業人員有過度疲勞和異常行為等表現,應當及時處理;發現從業人員有不良思想傾向及精神異常等現象的,立即調離工作崗位。
(三)食堂從業人員應保持良好的個人衛生習慣。處理食品及分餐前、處理食品原料及使用衛生間後,必須洗手消毒;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並把頭髮置於帽內;不得留長指甲、涂指甲油、佩戴飾物加工食品;不得在食品加工和供應場所內吸煙;不得將私人物品帶入食品處理區。
(四)加強業務培訓。學校應當在相關部門的指導下,定期開展食品安全、營養配餐、消防、職業道德和法制等方面的教育培訓,並做好培訓記錄;加強廚師、面點師等重點崗位人員專業技術培訓,促進食堂從業人員整體服務水準提升。
第五章 自主經營食堂管理
第三十五條 具備條件的學校,食堂應當採用自主經營方式供餐。嚴格落實財務公開制度,在學校現有賬戶下分賬核算收支情況,每學期末對本學期收支情況進行公示。嚴禁以任何形式擠佔學生伙食費,確保資金使用規範。
第三十六條 學校食堂應當配備有資質的專(兼)職營養指導員。根據學生年齡和生長髮育特點,建立帶量食譜制定與公示制度,每週公佈學生餐營養標識。
第三十七條 規範大宗食材採購行為。區教委應當加強學校食堂採購需求管理,建立食堂大宗食品原材料招標制度和供應商准入制度,明確食材統一採購範圍。對米麵油、肉蛋奶等均應納入集中採購範圍,通過公開招標或公開競爭遴選方式,確定具有食品經營許可證、信用記錄良好、具備承擔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優質供應商,建立穩定供應渠道,降低採購成本,確保採購品質。建立供應商退出和替補機制,加強動態考核。
第三十八條 規範原輔材料採購。對不屬於大宗食品採購範圍的蔬菜、水果、乾貨、調味品等原輔材料,可集中帶量採購。
第三十九條 食堂小額零星採購,應當按照學校內部控制制度規定,探索完善採購價格、食材品質及與信用記錄掛鉤的食材競價機制,擇優確定供應商。
第四十條 規範供貨合同管理。學校應當與供應商簽訂供貨合同,並留存備查。合同內容應至少包括:採購品目、數量品質、價格機制、費用結算、配送流程、服務時間、風險條款和其他保證食品安全的事項等。
第四十一條 學校食堂管理的各類工作會議、日常檢查、臺賬登記等記錄應當完整規範,統一存檔備查,期限不少於5年。
第四十二條 建立並落實資訊公示制度。學校應當通過公共資訊平臺、公示欄等,定期將大宗食品原料來源、餐費標準、帶量食譜等情況予以公示,接受師生、家長和膳食委員會的監督。實際就餐食譜資訊要與公示食譜資訊相一致。
第四十三條 學校食堂應當建立健全師生投訴舉報、意見建議受理制度,暢通家校溝通渠道,及時公佈處理情況;定期與學生、教師、家長溝通,徵求對食堂管理服務以及食品安全的意見建議,不斷提高學校食堂滿意度。
第四十四條 學校應當切實加強食堂文化建設,營造文明、衛生、溫馨、舒適的就餐環境。師生就餐場所應張貼厲行節約、食品安全、合理膳食、健康飲食、文明用餐、愛惜糧食等宣傳海報;持續推進“光碟行動”和“節糧行動”,通過採取小份菜、半份菜、自助餐等方式,制止餐飲浪費;加強餐飲育人建設,將食堂作為學校德育、勞動教育的重要陣地,努力打造健康向上的飲食文化。
第六章 委託經營食堂管理
第四十五條 自主經營確有困難的學校,經向區教委備案後,可採取委託經營方式為學生及教職工提供供餐服務。原則上由學校以招投標方式公開選擇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能承擔食品安全責任、社會信譽良好的餐飲服務單位或者符合條件的社會餐飲管理單位(以下簡稱“食堂委託經營企業”),依法簽訂合同。有條件的區,可由區教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有關規定,統一組織有關採購活動。
第四十六條 食堂委託經營企業需具備以下資質條件:
(一)具備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相關條件。
(二)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設有食品安全管理機構,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食品安全總監;至少配有1名具備資質的營養專業人員。
(三)建立食品衛生、安全生産、安全管理等制度。
(四)在中國政府採購、信用中國、中國裁判文書等網站和國家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中未被列為嚴重違法失信的。
第四十七條 學生食堂堅持公開招標擇優選擇的原則確定食堂委託經營企業。學校應當成立由主要領導任組長、主管領導任副組長、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學生食堂委託經營招標工作領導小組,在充分聽取家長代表或學生意見後,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依照招投標工作流程統一組織招標,擇優選定委託經營企業。選定的食堂委託經營企業經營服務時間不超過3年。中標食堂委託經營企業名單要及時在相關媒介向社會公佈。
第四十八條 教職工食堂委託經營企業選擇按年度預算金額,嚴格按照財政資金管理要求、相關採購制度、單位內控制度等規定執行。
第四十九條 委託經營的學校食堂,場地、設施由學校提供,實行“零租賃”,不得以承包費、管理費等名義變相收取費用,不得向食堂委託經營企業轉嫁食堂建設、修繕等費用。
第五十條 學校與中標食堂經營企業依法簽訂合同,明確雙方在食堂管理服務、飯菜品質和價格以及食品安全等方面的權利義務,對食品安全、餐食品質、價格利潤空間、合同終止條件等載明實質性條款,督促落實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責任。合同服務期不得超過3年,合同需向區教委和區市場監管局報備,並將服務合同存檔備查。嚴禁學校只包不管、以權謀私、暗箱操作、收受回扣、優親厚友等問題,確保學校食堂公益性質不受影響。
第五十一條 學校作為食堂管理的責任主體,要加強對食堂委託經營企業的監管,配備管理人員對食堂委託經營企業進行全過程、全方位的監督和管理,包括食堂食材採購品質、索證索票臺賬記錄、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潔、餐廚衛生及垃圾處理、食品留樣、售賣價格、餐食品質、服務品質、隊伍建設、成本核算和安全生産等重點環節。
第五十二條 食堂委託經營企業應當嚴格依照法律法規、規章、食品安全標準以及合同約定進行經營,主動接受學校監督管理,依法接受審計。
第五十三條 食堂委託經營企業應當全面落實節能降耗要求,嚴格按照國家、北京市節能減排和環保相關要求,推廣應用高效節能灶具和節能、節水餐飲設施設備,油煙排放需達標。
第五十四條 學校應當制定委託經營食堂退出管理辦法,發現食堂委託經營企業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學校應當立即上報區教委,按合同約定及時終止合同,同時啟動新一輪採購程式。在過渡期間,學校應當採取應急措施,提前制定供餐預案。
(一)未履行經營服務合同約定的;發生轉包、分包經營業務的;擅自更換履約人或違反經營服務合同行為的。
(二)降低供餐品質和餐食數量標準,隨意變更供餐食譜或每學年師生滿意度測評連續兩次未達到80%的。
(三)未持續保持食品經營許可或管理資質、經整改仍不符合食品經營或管理條件的。
(四)與學校存在商業賄賂等不正當經營行為的。
(五)存在採購加工法律法規禁止生産經營的食品、使用非食用物質、濫用食品添加劑、降低食品安全保障條件等食品安全問題的。
(六)經營管理混亂、存在突出食品安全隱患,被市場監管部門處罰且限期整改不力的。
(七)發生食品安全事故、造成學生食物中毒的。
(八)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被市場監管部門吊銷或登出食品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的。
第五十五條 委託經營期滿後,食堂委託經營企業按照合同條款自然退出,重新進行招投標程式。
第七章 出入庫管理
第五十六條 建立食材驗收制度。學校應當成立由校領導、後勤部門負責人、專(兼)職食品安全管理員、教師代表等組成的食堂食材驗收小組,按照供貨合同約定開展驗收工作。
第五十七條 嚴格履行進貨查驗要求。驗收時,學校應當由2名以上驗收小組成員參與,查驗食品外觀、供貨商資質、合格證明等,將到貨品目、數量品質、生産日期、保質期等資訊錄入臺賬,由驗收雙方共同簽署並留存驗收證明,確保原料可靠、問題可查、源頭可溯。學校應當嚴格執行採購檔案管理相關規定,完整保存各項採購文件資料,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保質期滿後6個月。有條件的學校可進行圖片、視頻錄製。
第五十八條 採購包裝食品時應嚴格查驗食品生産日期、保質期,確保食品安全。嚴禁採購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摻假摻雜、超過保質期、感官異常、手續不全等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禁止生産和經營的食品。
第五十九條 建立出入庫管理制度。食堂物品的出入庫應由專人負責,簽字確認。嚴禁變質和過期食品出庫、入庫。
第八章 營養健康管理
第六十條 學校應當將營養與健康教育納入教育內容, 定期開展宣傳教育活動。食堂應當在營養專業人員指導下,充分考慮不同年齡段學生的身體特點和營養需求,廣泛徵求學生和家長的意見,參照有關營養標準,優化配餐方案,制定品種多樣、數量充足、成本合理、結構科學、營養均衡的每週帶量食譜並提前公佈,科學營養供餐,不斷提高伙食品質和服務水準。
第六十一條 建立營養健康管理制度,明確組織管理、人員培訓和考核、營養健康教育、配餐和烹飪、供餐及服務評價等職責。配備有資質的營養專業人員,制定營養配餐計劃、帶量食譜及營養標識等,並結合學生體質健康情況提供個性化營養配餐。
第六十二條 建設營養健康就餐文化,在食堂顯著位置張貼或播放營養健康、防範食物浪費等宣傳材料,擺放測量身高、體重等設備並配有自測方法,每週公示帶量食譜及營養標識。
第六十三條 食物種類每餐應當至少提供谷薯雜豆類、蔬菜水果類、水産禽蛋類、奶及大豆類中的3類。食物烹飪方法應當符合營養健康原則,減少鹽、油、糖(包括含鹽油糖的各種調味品)的用量,少用炸、煎、熏、烤等烹飪方法。
第六十四條 加強營養與健康宣傳教育,採取多種形式宣傳合理膳食、肥胖防控、節約糧食等政策和知識。定期組織食堂負責人、營養專業人員和廚師等進行營養健康知識技能培訓與考核。
第九章 食堂財務管理
第六十五條 學校食堂財務應當納入學校財務統一管理,實行分賬核算,加強收支管理、成本核算和票據管理,強化內控監督,確保資金使用規範安全有效。
第六十六條 學校自主經營食堂財務管理包括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結轉結餘管理、資産管理、負債管理、財務及決算報告等方面,嚴格遵照《北京市中小學校食堂財務管理辦法》執行。
第六十七條 學校食堂的固定資産維修改造、配置和更新,以及空調、電梯等大型配套服務設施的投入和運作費用由學校承擔。
第六十八條 採取委託經營方式的食堂,由經營企業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學生餐費應當據實與供餐企業結算,由學校按照代收費方式進行管理。採用預收方式的要同步建立退費機制,要按照學生實際就餐情況做好退費工作,不得發生損害、侵佔學生利益情況。
第六十九條 教職員工在學校食堂就餐餐費可使用學校經費保障,嚴禁將餐費轉嫁給委託經營企業或學生承擔,嚴禁以任何形式擠佔學生餐費。餐費收入及支出單獨核算、據實結算,嚴禁將餐費結餘轉移至委託經營企業,嚴禁變相發放教職工福利。
第七十條 學校收取伙食費應當開具合規票據。自主經營食堂財務支出要取得合法、有效的票據,並按單位內控制度要求辦理相應報銷手續。
第十章 食品安全事故與應急處置
第七十一條 學校應當建立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病等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機制,制定完善應急預案,細化資訊報告、人員救治、現場保護、證據保全、危害控制、事故調查、善後處理、輿情應對等具體措施,每學期組織開展演練。
第七十二條 學校應當與區教委、區市場監管局、區衛生健康委建立點對點聯繫方式,發生疑似食品安全事件或食源性疾病,按照就近、就地處置的原則及時快速處理,並按照有關重大事項和資訊報告規定,立即向區教委、市場監管、衛生健康、屬地等部門報告,不得瞞報、遲報、不報;並及時續報事態進展、處置措施、原因結果、善後處理等情況。
第七十三條 學校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或者疑似食品安全事故時,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並採取下列措施:
(一)積極協助醫療機構進行救治。
(二)立即停止供餐,封存導致或者可能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用)具、設施設備、集中就餐剩餘食物和患者的嘔吐物(排泄物)等檢測樣品及現場,並按照市場監管和衛生健康、疾控等部門的要求採取控制措施。
(三)配合相關部門進行現場調查處理;加強與師生、家長聯繫,及時通報情況,做好溝通引導,加強輿情管控,回應社會關切。
第十一章 監督檢查
第七十四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與市場監管、衛生健康、財政、公安等部門的溝通協調,加強對學校食堂的日常監管。
第七十五條 區教委應當建立健全考核體系,將學校食堂管理工作納入對學校年度考核的內容。每年組織力量對轄區內學校食堂依法開展財務審計,原則上5年內實現全覆蓋。
第七十六條 教育、市場監管、衛生健康等部門,應當定期開展食品安全聯合督導檢查,強化日常監管。市級聯合檢查每學期應不少於1次;區級聯合檢查每學期不得少於1次。
第七十七條 區教委要督促學校利用微信小程式、第三方APP、調查問卷等方式,每學期至少開展2次供餐滿意度測評,組織師生和家長對飯菜品質、品種、價格、衛生、營養等方面進行評價,測評結果報區教委。區教委對投訴舉報反映比較集中的學校組織開展供餐滿意度復核並督促整改。
第十二章 責任追究
第七十八條 學校領導和食堂管理人員以及其他相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區教委會同有關部門視情節給予相應處分。
(一)通過虛報、冒領、套取等手段,擠佔、挪用、貪污學生伙食費或食堂經費的;通過食堂向學生亂收費的。
(二)設立“小金庫”,直接或採取弄虛作假方式在食堂經費中列支學校公共開支或教職工獎金福利、津補貼、招待費及其他非食堂經營服務支出等費用的。
(三)以收取食堂經營服務企業管理費、折舊費、租金等名義從學生食堂牟利、增加食堂運營成本的。
(四)在食堂管理中為他人謀利、搞利益輸送或以權謀私的。
(五)隱瞞、謊報、緩報食品安全事故的。
(六)隱匿、偽造、毀滅、轉移不合格食品或者有關證據,逃避檢查、使調查難以進行或者責任難以追究的。
(七)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未採取有效控制措施致使事態擴大,或未配合有關部門進行事故調查、保留現場的。
(八)因採購不合格食品、食品原材料,導致學生身心健康受到損害的。
(九)在招投標工作中違反規定,造成不良影響或損失的。
第七十九條 區教育、市場監管、衛生健康等部門相關人員未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以及本辦法要求履行監督管理職責,造成學校食品安全事故的,應當依據食品安全法和相關規定給予相應處分。
第八十條 食堂委託經營企業負責人和相關工作人員在學校食堂經營過程中不履行管理職責、日常管理不到位,造成不良後果的,依法依規追究相應人員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食堂委託經營企業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責令限期整改,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依規查處。
第十三章 附則
第八十一條 本辦法由北京市教育委員會、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北京市衛生健康委員會、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公安局等部門依據職責負責解釋。
第八十二條 各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制訂本轄區實施文件。
第八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本辦法施行前,已履行相關程式並簽訂委託服務、貨物採購等合同的,待合同到期後按照本辦法規定執行。本辦法施行後,《北京市中小學校中小學食堂管理辦法(試行)》(京教勤〔2017〕36號)同時廢止。
北京市中小學校校外供餐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和規範中小學校校外供餐管理工作,進一步健全完善長效管理機制,全面提升校外供餐管理服務水準,切實保障學生營養、健康、安全、衛生用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規定》《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範》和《中小學校財務制度》等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小學校校外供餐(以下簡稱“校外供餐”),是指中小學校通過從校外供餐企業訂餐的形式,集中向學生和教職工提供餐食的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校外供餐企業,是指根據服務學校訂購要求,集中加工、分送食品但不提供就餐場所的集體用餐配送企業。
第四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中小學校校外供餐的企業及其經營活動和需要校外供餐服務的中小學校適用本辦法。有校外供餐需求的中等職業學校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條 學生在校就餐堅持自願選擇原則。學校應當充分尊重學生就餐意願,由學生家長自願委託所在學校辦理校外供餐相關事宜,任何學校和個人不得強迫學生訂購。
第六條 校外供餐堅持品質管理原則。校外供餐企業應從學生健康成長出發,充分考慮不同年齡段學生的身體發育需求和季節特點,不斷健全完善品質管理體系,為學生提供品種多樣、結構合理、數量充足、營養豐富的飯菜。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七條 市教委統籌指導全市學校校外供餐監督和管理工作,負責制定政策並督促區教委履行管理職責。區教委是本區學校校外供餐的主管部門,統籌管理學校校外供餐工作。負責督促、指導學校建立健全並落實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制度;配合市場監管、公安等部門加強對校外供餐企業的食品安全管理;配合衛生健康部門開展營養健康教育和學生健康狀況監測;會同市場監管、衛生健康、公安等部門,健全完善校外供餐管理制度,建立資訊溝通機制。每學期會同市場監管、衛生健康、公安等部門對校外供餐企業開展食品安全和供餐品質專項檢查,督促指導落實食品安全和營養健康責任。
第八條 市市場監管局統籌指導校外供餐企業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督促區市場監管局履行監管職責。區市場監管局負責轄區內校外供餐企業的食品安全日常監管工作;依法查處校外供餐企業的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及時向屬地區教委通報校外供餐企業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相關資訊;加強對校外供餐企業食品進貨查驗、加工製作、食品貯存、清洗消毒、分餐配送等環節監管,防控食品安全風險;合理運用非現場監管手段,提升監管效能。
第九條 市衛生健康委統籌並指導各區衛生健康委開展校園營養健康相關工作。區衛生健康委對學校和校外供餐企業提供營養指導,定期開展營養健康知識教育培訓;指導學校和校外供餐企業開展食源性疾病預防;依法開展相關疫情防控處置工作;組織醫療機構救治因學校食品安全事故導致人身傷害的人員;加強對校外供餐企業飲用水監測和監管。
第十條 市財政局負責統籌指導校外供餐財務管理工作,督促區財政局履行財務管理職責。區財政局負責督促指導區教委、學校加強校外供餐財務管理,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加強對校外供餐經濟活動監督,防範財務風險。
第十一條 公安部門應當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職責,依法打擊校外供餐企業食品安全犯罪行為。
第三章 學校職責
第十二條 學校是本校校外供餐管理工作的責任主體,書記、校長是第一責任人,分管校領導負直接責任。學校應當設立管理組織機構,明確管理職責,加強對校外供餐的日常管理,督促校外供餐企業落實食品安全責任,嚴格按照《學生餐營養指南》等相關要求為學生提供餐食,確保學生餐品種多樣、營養均衡、安全衛生、優質放心。
第十三條 學校應當每學期通過黨組織會議或校長辦公會議專題研究校外供餐和食品安全工作,聽取相關工作情況彙報,研究解決校外供餐工作中出現的矛盾、困難和問題。
第十四條 學校應當按要求配備食品安全總監(負責食品安全副校長)、專(兼)職食品安全員和營養專業人員,明確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責任,指導校外供餐企業優化供餐方案和每週帶量食譜。
第十五條 學校應當安排專人負責校外供餐企業配送食品的接收和查驗,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一)索取並留存供餐企業加蓋公章的配送清單(出貨單)。
(二)檢查核對送餐人員的健康證明和工作證件;檢查盛裝餐食(食品)的容器是否有封裝標識,明確標注供餐企業資訊、保存條件、加工時間和食用時限。
(三)檢查配送車輛是否為封閉式食品專用運輸車輛,是否採取食品保溫措施;檢查配送車輛貨箱的衛生狀況和消毒記錄。
(四)檢查配送食品包裝是否完整,感官性狀是否正常;餐食溫度、配送時間是否符合要求;配送食品是否與食譜一致。
(五)填寫配送食品交接單,做好收餐查驗記錄。
第十六條 嚴格落實食品留樣制度。學校應當對每餐配餐食品成品進行留樣。每餐次的每個品種留樣量不少於125克,桶餐按照餐品種類留樣,盒餐整盒留樣,在專用冷藏設備中冷藏保存48小時以上,實行專人負責、上鎖管理;做好對留樣食品名稱、留樣量、留樣時間、留樣人、審核人等文字記錄。
第十七條 加強學校安全保衛工作。建立校外供餐企業人員出入登記制度,加強出入校園的送餐車輛管理,確保校園安全。
第十八條 加強就餐秩序管理。學校應當主動為校外供餐企業創造良好的供餐條件,並協助做好供餐食品分發、保溫等工作,為學生提供衛生、安全的就餐環境。要合理安排管理教師或學生就餐監督員,督促學生在規定地點按時就餐,教育引導學生文明用餐、安全用餐、節約用餐、珍惜糧食、杜絕浪費。
第十九條 嚴格落實陪餐制度。學校應當制定陪餐方案,每餐均應有學校領導班子成員與學生共同用餐。書記、校長在校期間無特殊情況應當陪餐。陪餐人員要輪流選擇不同的班級進行陪餐,對飯菜進行客觀評價,及時解決陪餐過程中發現和學生反映的餐食品質、數量、溫度、衛生、餐飲浪費等問題,並做好陪餐記錄。陪餐人員餐費應與學生餐費標準一致,費用可由學校經費據實列支。
第二十條 建立並落實信息公開公示制度。學校應當通過校園網、微信公眾號、家長微信群、校內公共資訊平臺、公示欄等多種形式,公開校外供餐企業名稱、供餐合同、餐費標準、主副食的餐量、大宗食材原料來源、每週帶量食譜、營養素供給量等基本資訊,主動接受家長、師生和社會監督。有條件的學校可安排教師和學生代表作為義務監督員,或設立家長開放日,對校外供餐實施有效監督。
第二十一條 建立並落實校外供餐滿意度測評制度。學校應當利用微信小程式、調查問卷等方式,組織師生和家長對飯菜品質、品種、數量、價格、溫度、衛生、營養和服務等進行評價,充分聽取師生、家長的意見建議,及時與校外供餐企業進行溝通,督促供餐企業提高餐飲品質和服務管理水準。每學期至少開展2次供餐滿意度測評,每次測評結果需報送區教委。
第二十二條 加強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宣傳教育。廣泛開展食品安全與營養科普教育,教育引導學生不偏食、不挑食、不暴飲暴食,養成厲行節約、愛惜糧食的良好習慣,杜絕餐飲浪費行為。
第二十三條 鼓勵通過學生組織、值日生制度等形式,在校外供餐服務中參與集體分餐、食具回收、垃圾分類、餐後清潔和用餐秩序維護等實踐活動,實現中小學生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的目的。
第二十四條 學生餐費應當據實與校外供餐企業結算,由學校按照代收費方式進行管理,不得通過其他單位或個人開設的微信、支付寶等方式收取,學校應當開具合規票據。採用預收方式的要同步建立退費機制,按照學生實際就餐情況做好退費工作。學校要加強對校外供餐企業管理,加大監督檢查,不得發生損害、侵佔學生利益情況。
第二十五條 教職員工用餐可使用學校經費保障,嚴禁將餐費轉嫁給校外供餐企業、學生承擔,嚴禁以任何形式擠佔學生餐費。餐費每月應當按照實際就餐情況據實與校外供餐企業結算,實際就餐資訊與實際交費資訊相一致。嚴禁將伙食費結餘轉移至校外供餐企業,嚴禁變相發放教職工福利。
第四章 校外供餐企業的選擇和退出
第二十六條 校外供餐企業需具備以下資質條件
(一)取得集體用餐配送資質的食品經營許可證。
(二)取得ISO22000或ISO9001食品安全管理體系認證,場所環境、設備佈局、工藝流程、生産用水、從業人員個人衛生、食具消毒、食品貯存、餐食配送等符合《食品安全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範》等有關規定。
(三)具備獨立的餐食加工場地,食品處理區面積(指貯存、加工製作食品及清洗消毒、保潔食具用具等區域)不低於150平米,內外環境清潔衛生。
(四)場所面積、設備設施、從業人員數量、配送車輛等條件應滿足加工製作和配送需求。
(五)配備符合配送需要的封閉式食品專用運輸車輛和符合要求的保溫設施。
(六)按照“網際網路+明廚亮灶”要求,實現加工、操作可視化、透明化和全程公開;配備的監控系統,能夠將食品加工、烹飪、分餐等關鍵操作過程的視頻信號接入服務學校,主動接受監督。視頻保存30天以上。
(七)設立食品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專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至少有1名具備資質的營養專業人員。建立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自查制度、食品進貨查驗記錄製度、原料控制制度和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方案等。
(八)在中國政府採購、信用中國、中國裁判文書等網站和國家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中未被列為嚴重違法失信。
第二十七條 嚴格履行資質審核和實地考察程式
(一)資質審核:重點審核供餐企業的資質信譽、服務承諾、供餐能力以及抗風險能力等內容。
(二)實地考察:安排專業人員進行實地考察。重點考察供餐企業的加工能力、加工場所、設備佈局、工藝流程、衛生狀況、運輸車輛、運輸距離、運送時間、資金保障、實際經營管理水準以及近2年經營業績等情況。
第二十八條 堅持公開招標擇優選擇原則。學生餐校外供餐企業的選擇由區教委負責,根據本區有校外供餐需求學校的總體情況,作為招標主體委託招標代理機構,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依招投標工作流程統一組織招標,公開選定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和集體用餐配送資質、能承擔食品安全責任、社會信譽良好的校外供餐企業。招標採購過程應當邀請部分中小學校校長代表、學生家長代表和教師代表進行監督,選定的校外供餐企業准入有效時間不超過3年。中標校外供餐企業名單要及時在區教委官方平臺向社會公佈。教職工校外供餐企業的選擇由各學校負責,根據年度預算金額,嚴格按照政府採購及單位內控制度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學校投票選定學生餐校外供餐企業。有校外供餐需求的學校從區教委官方平臺公佈的校外供餐企業名單中,投票選定為本校供餐的校外供餐企業。選擇程式如下:
(一)成立由學校(2人)、膳食委員會成員(不少於5人)、家長代表(不少於8人)組成的工作小組。
(二)工作小組根據本校實際,結合供餐企業送餐距離、供餐能力等,在區教委公佈的名單中選取不少於3家校外供餐企業,並進行實地考察,作為為本校提供服務的備選供餐企業。
(三)備選校外供餐企業確定後,學校組織學生家長,從備選名單中投票選擇為本校服務的校外供餐企業。最終選定的校外供餐企業原則上不超過2家。
(四)學校僅需要1家校外供餐企業服務的,按照得票“絕對多數”的原則進行得票,當有效得票數超過有效投票的50%時,直接確定為服務本校的供餐企業;如無校外供餐企業得票數超過50%,需重新組織得票數最高的2家供餐企業進行投票,直至産生得票數超過50%的校外供餐企業。
(五)學校最終需要選定2家校外供餐企業服務的,按照上述投票原則和方法優先産生第1家供餐企業,再進行第二輪投票確定第2家校外供餐企業。
(六)選擇過程中的投票計數,由工作小組負責。學校要及時將投票結果向家長公開,並將相關資料歸檔。
第三十條 區教委負責制訂本區學校校外供餐企業供餐服務合同範本。校外供餐服務合同應包括:供餐企業服務標準、餐費標準、繳費方式、供餐場所、違約責任、服務期限、解除合同條件、食品安全事故應對措施、食品出現異物處理辦法、不定期查看視頻監控記錄等內容。
第三十一條 學校應當充分徵求家長意見,採取投票方式確定餐標,有效得票超過有效投票50%的,確定該餐標為配餐餐標;需確定多種餐標的,由家長自行選擇。
第三十二條 校外供餐企業和餐標確定後,學校要與校外供餐企業簽訂供餐服務合同和食品安全責任書,明確雙方在供餐管理服務、飯菜品質和價格以及食品安全等方面的權利與義務,對食品安全、餐食品質、飯菜價格、利潤空間、合同終止條件等載明實質性條款,督促校外供餐企業落實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責任,依照法律法規、規章、食品安全標準以及合同約定進行經營,接受學校監督管理,依法接受審計。合同服務期原則上不超過1年。合同簽訂後,學校要將供餐服務合同向區教委和區市場監管局報備,並將服務合同及選定校外供餐企業的過程資料建立檔案,留存備查。
第三十三條 實行校外供餐企業退出機制。校外供餐企業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學校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進行相應處理,同時報區市場監管局和區教委等部門,區教委在官方平臺及時向社會發佈公告。在過渡期間,學校應當採取應急措施,提前制定供餐預案。
(一)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被市場監管部門吊銷或登出食品經營許可證的;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被登記機關吊銷營業執照的;未持續保持校外供餐企業資質,經整改仍不符合食品經營許可條件的。
(二)未履行供餐服務合同約定,經營管理混亂、存在食品安全隱患,被市場監管部門處罰且限期整改不到位的。
(三)在市場監管部門日常監督檢查中,存在採購、加工法律法規禁止生産經營的食品、原材料或摻假用假,使用非食用物質及濫用食品添加劑,降低食品安全保障條件等問題的。
(四)為學校供餐過程中發生轉包、分包供餐業務,擅自更換履約人、變更生産地址,違反供餐服務合同行為的。
(五)降低供餐品質和餐量標準,隨意變更供餐食譜,經學校約談後仍不進行改正的;服務品質存在問題,每學年師生滿意度測評連續兩次未達到80%的。
(六)食品的配送溫度和食用時限不符合《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範》有關要求的。
(七)發生學生食物中毒以及其他原因引發群體性事件的。
(八)供餐企業與學校存在商業賄賂等不正當經營行為的。
(九)不尊重少數民族學生餐飲習慣,致使學生産生不滿情緒,導致引發影響穩定問題的。
第三十四條 校外供餐企業由於自身原因主動申請退出的,須提前一學期向學校提出,學校向區教委備案。
第五章 校外供餐企業主體責任
第三十五條 校外供餐企業應當嚴格按照國家的法律法規及與服務學校的合同約定進行經營活動,切實承擔起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責任,定期向服務學校公開餐費收支情況,主動接受屬地教育、市場監管、衛生健康、財政等部門及服務學校的監督檢查與管理。
第三十六條 校外供餐企業要充分認識為學生供餐的公益性特徵,堅持公益性原則,講求社會效益。
第三十七條 校外供餐企業應當將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從業人員健康證明和食品原料來源等資訊主動提供給學校公示。
第三十八條 校外供餐企業應當建立科學有效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風險防控機制,落實“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工作要求,定期對大宗食品原材料、餐用具清洗消毒效果等進行檢驗檢測,建立自查整改臺賬,及時消除安全隱患,並保留自查和整改記錄。
第三十九條 校外供餐企業應根據《學生餐營養指南》《餐飲食品營養標識指南》等要求,科學設計並向學校提供學生餐每週帶量食譜和營養標識,每週進行公示。
第四十條 校外供餐企業嚴格按照《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範》要求,規範原料採購、進貨查驗、原料貯存、食品加工製作、食品留樣、食品配送過程,確保提供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第四十一條 建立採購臺賬記錄製度。校外供餐企業採購食品時應嚴格查驗食品生産日期、保質期,並如實記錄購進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産批號、保質期、檢疫合格證明材料、供貨者名稱及聯繫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確保食品安全;不得採購品質不合格、超過保質期的食品;不得採購有腐敗變質或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不得採購《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明文禁止生産、經營的食品。
第四十二條 校外供餐企業應依法配備食品安全總監、有資質的食品安全員和營養專業人員,明確崗位職責,定期接受食品安全、營養健康、衛生防疫培訓與考核;指導原料採購、配料加工,制定帶量食譜,加強廚師、面點師的技能培訓。
第四十三條 校外供餐企業應當建立並嚴格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和培訓制度。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從業人員要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後方可上崗工作。
第四十四條 校外供餐企業應向學校提供加蓋公章的每餐次食品配送清單(出貨單)。配送清單的內容包括:供餐單位名稱、食品名稱、數量、食用時限、發貨人以及備餐、分餐、送餐溫度和時間記錄等資訊。
第四十五條 校外供餐企業應當積極配合學校和膳食委員會做好學生用餐滿意度調查,對學校、師生、家長反映的問題和意見建議及時改進。
第四十六條 校外供餐企業用水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採用二次供水、自建供水方式的應當按照規定開展水質檢測,並取得水質檢測合格報告。定期對供水設施進行檢修、清潔、消毒,確保用水安全。
第四十七條 嚴格落實食品留樣制度。校外供餐企業要配備專用的食品留樣櫃,留樣櫃須在監控區域內設專人負責並上鎖管理。每餐次的食品成品按品種分別盛放於清洗消毒後的專用密閉容器內,容器上應標注留樣食品名稱、留樣量、留樣時間、留樣人、審核人員等資訊,每個品種留樣量不少於125克,在專用食品留樣櫃中冷藏存放48小時以上,及時更換並做好記錄。
第四十八條 校外供餐企業應當每日與學校確定就餐人員,按照就餐人員準備次日食材,按需採購、精準備貨;根據學生就餐意見和廚余垃圾剩餘情況,及時調整更換菜品種類和數量,改進配餐管理和烹制工藝,減少餐飲浪費。
第四十九條 校外供餐企業應當按照北京市節能環保有關要求,做好餐後垃圾處理,落實生活垃圾分類要求。
第五十條 校外供餐企業入校工作人員應當聽從學校安排,服從學校管理,確保校園安全。
第五十一條 建立完善供餐應急預案。對因交通、衛生、天氣等原因影響供餐的緊急情況,做好處置預案,確保按時供餐。
第五十二條 建立健全突發事故應急預案。校外供餐企業應當制定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病等突發事故應急預案。發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等突發事故時,立即向相關部門報告並配合做好處置工作。
第五十三條 鼓勵校外供餐企業主動購買食品安全責任保險,發揮保險的風險控制功能。
第五十四條 校外供餐企業不得以勞務費、補助費、贊助費等形式向供餐學校管理人員支付報酬。
第六章 營養健康管理
第五十五條 校外供餐企業應當建立營養健康管理制度,制定合理膳食營養配餐計劃。根據食物品種、季節特點和飲食習慣等因素,結合學生營養健康狀況和身體活動水準配餐。
第五十六條 食譜制定應當滿足學生生長髮育所需能量和營養素需要,早餐、午餐、晚餐提供的能量和營養素應分別佔全天總量的25%~30%、30%~40%、30%~35%。食譜一週內不應重復,適時調配,做到同類食物互換、品種多樣,注重營養與口味相結合。
第五十七條 加工製作食品應當控油減鹽減糖,儘量減少煎、炸等可能産生有毒有害物質的烹調方式。不得加工製作四季豆、鮮黃花菜、發芽馬鈴薯、野生菌類等高風險食品,不得制售冷食類食品、生食類食品、裱花蛋糕。不得為學校提供預製菜品。
第五十八條 校外供餐企業應當配合學校加強對學生營養不良與超重、肥胖的監測和干預,提供個性化營養配餐。
第七章 食品安全事故與應急處置
第五十九條 校外供餐企業和學校應當建立學生集中用餐食品安全應急管理突發事故報告制度,健全其他食源性疾病等群體性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機制,完善應急處置預案,定期開展演練,督促相關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嚴格按照操作規範落實預防食品安全事故的各項措施。
第六十條 校外供餐企業和學校應當與醫療機構、區教委、區市場監管局、區衛生健康委建立點對點聯繫方式,發生疑似食品安全事件或食源性疾病,應按照就近、就地處置的原則及時快速處理,並按有關重大事項和資訊報告規定,立即向區教委、區市場監管局、區衛生健康委等部門報告,不得瞞報、遲報、不報。
第六十一條 發生集中用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疑似食品安全事故時,應當立即啟動供餐應急預案並採取下列措施:
(一)立即停止供餐,並按規定向區教委、區市場監管局、區衛生健康委等部門報告,積極協助醫療機構進行救治。
(二)封存導致或者可能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用具、設施設備和現場,並按照市場監管部門要求採取控制措施。
(三)校外供餐企業應當在有關部門指導下,配合學校開展現場調查處理。加強與師生家長聯繫,做好情況通報、溝通引導等工作,加強輿情管控,回應社會關切。
第八章 監督檢查
第六十二條 加強部門協調聯動。教育、市場監管、衛生健康、財政、公安等相關職能部門,要建立工作聯動機制,定期進行會商研判,加強資訊共用反饋,共同研究解決問題,加強對校外供餐企業的日常監管,形成學生集中用餐共管共治格局。
第六十三條 加強民主管理和社會監督。膳食委員會應當參與校外供餐企業選定、餐費標準確定、配餐食譜制定和供餐品質的監督。
第六十四條 加強聯合督導檢查。區教委每學期應當聯合區市場監管局等相關部門,對轄區內的校外供餐企業開展專項檢查,督促校外供餐企業落實主體責任。
第六十五條 區教委應當將學校校外供餐管理工作納入教育督導評估體系,每學期組織開展督導檢查,推動各項制度要求落地落實;把校外供餐管理作為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內容。
第九章 責任追究
第六十六條 教育、市場監管、衛生健康、財政、公安等部門相關工作人員,在對校外供餐企業供餐服務過程中未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玩忽職守、疏於管理,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不良後果的,依據食品安全相關法律法規,給予相應處分;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的,收受校外供餐企業財物或接受校外供餐企業安排的宴請、旅游等,依規依紀依法追究有關人員責任;涉嫌違法犯罪的,按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六十七條 教育、市場監管、衛生健康、財政、公安等相關部門聯合督導檢查時,發現校外供餐企業在經營管理過程中有違法違規行為的,一律列入違法失信名單;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十八條 學校在校外供餐工作中不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職責,未與校外供餐企業簽訂供餐服務合同的;未建立書記、校長負責制和陪餐制的;未按本辦法履行職責、玩忽職守,造成不良後果或影響的;其他涉及違反相關制度文件的,由區教委會同市場監管部門對學校書記、校長進行約談,視情節輕重對學校相關負責人給予相應處分。
第六十九條 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後,學校和校外供餐企業遲報、漏報、瞞報造成嚴重不良後果的,追究相應責任人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依規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章 附則
第七十條 各區教委可根據本辦法聯合區市場監管局、區衛生健康委、區財政局、區公安分局等部門制定本轄區實施文件。
第七十一條 本辦法由北京市教育委員會、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北京市衛生健康委員會、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公安局等部門依據工作職責負責解釋。
第七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本辦法施行前,已履行相關程式並簽訂校外供餐服務合同的,待合同到期後按照本辦法規定執行。本辦法施行後,《北京市中小學校外供餐管理辦法(試行)》(京教勤〔2017〕38號)同時廢止。